2018-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有-范文word版 (17页)
2018-保险合同的解释通常是遵循有利于哪一方的原则-实用word文档 (1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保险合同的解释通常是遵循有利于哪一方的原则篇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存在的问题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缺乏统一性长期以来,国内的专家学者以及保险实务界人士对保险合同究竟可以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尚不统一,存在严重分歧。
有学者认为,对保险合同的解释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专业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也有专家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合乎逻辑的解释、专业解释、诚实信用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还有业界人士坚持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应为意思推定解释、保险法规推定解释、逻辑解释、无效性解释、社会学解释、倾向性解释、公平合理解释等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缺乏统一,直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审判的混乱,给我国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时的司法公正性蒙上了阴影。
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适用顺序不明无论是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何种观点,专家学者们大多是将所有解释原则全部罗列出来,但究竟在司法实践中,以何者解释为优先?以何者解释为次之?所有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适用位阶如何?大家都尽量避免触及。
另外,如果所有解释原则同时使用,其造成的分歧争议之处,如何解释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这种保险合同解释原则适用顺序不明的状况,易使我国保险合同实践判例产生随意性,从而很难保证司法的严肃、公正。
3·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不当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在格式合同中,为了保护处于弱者的一方而采用的一种倾斜性解释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优质文档】简述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word范文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简述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篇一:简述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简述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摘要]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在对保险合同解释的问题上,我国立法确立了对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以保护在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居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一方的利益,但其在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上仅限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并在适用的位阶上有严格的限制。
为使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须对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保险条款;不利解释;适用位阶;条款类型《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该条在法律适用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一、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原则”,或“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格式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且保单用语可以做出两种或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
不利解释原则始于1536年的一个英国判例。
1536年英国人查德·马丁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6月18日,他承保了威廉·吉朋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朋所保的12个月,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的,不是指公历上的12个月,因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无需支付保险金。
但受益人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
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如数给付保险金。
从此之后,当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也即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作为原则被各国所接受。
简述保险合同文义解释的规则

简述保险合同文义解释的规则嘿,咱今儿就来说说这保险合同文义解释的规则。
你想啊,保险合
同那可不是一般的东西,它就像一座桥,连接着保险公司和咱投保人。
那这文义解释规则呢,首先就是要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合同条款。
比如说合同里写着“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给予赔偿”,那咱就得抓住“意外
事故”“发生后”“给予赔偿”这些关键字眼。
就好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标
签上写着多少钱那就是多少钱,不能随便瞎猜对吧!
然后呢,还得结合上下文来理解。
这就好比读一篇文章,不能光看
一个句子,得前后都看看,才能明白真正的意思。
比如说前面提到了
某些特定情况不赔,那后面再说赔偿的时候,就得考虑这些特定情况啦。
再有就是不能歪曲合同的意思。
不能因为你自己想多拿赔偿,就故
意曲解合同条款。
这就像走路,得走正道,不能走歪门邪道呀!
你说,要是没有这些规则,那保险合同不就乱套啦?那还怎么保障
咱投保人的权益呀!咱花钱买保险,不就是图个安心嘛。
要是合同解
释都乱七八糟的,那咱还能放心吗?
我觉得呀,这保险合同文义解释的规则可太重要啦!它就像一个指
南针,指引着我们在保险的海洋里航行,让我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能有个清楚明白的约定。
这样大家才
能和谐相处,保险行业也才能健康发展呀!你说是不是呢?。
【参考文档】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特殊原则-实用word文档 (1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特殊原则篇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
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
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
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
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
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协议,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明确各方的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被广泛应用。
1. 保险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双方各自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解释合同条款时,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并遵循自愿原则。
2. 保险合同的明确性原则:保险合同条款应该具有明确的措辞和清晰的表述,避免使用模糊的语言或术语。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该优先考虑文字表述的明确含义,而不是进行主观解读。
3. 保险合同的合理解释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要根据合同的整体目的和保险业务的特点,进行合理解释。
这意味着要理解合同条款所涉及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并根据合同的商业常识进行解释。
4.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图原则:保险合同解释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图和真实意愿。
通过了解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和目的,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
5. 保险合同的有利原则:保险合同解释时,应当有利于被保险人,即在多种可能的解释中选择对被保险人最有利的解释。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和风险。
6. 保险合同的解释优势原则:如果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多种解释,应当优先采用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解释。
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准确地表达其意图。
总之,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充分考虑自愿原则、明确性原则、合理解释原则、当事人意图原则、有利原则和解释优势原则。
这些原则的合理应用有助于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携带着民众期待和信赖,保险在现代社会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保险产品覆盖面日益拓宽,可以为民众提供财产保护和社会福利等服务。
为保证保险交易的法律秩序,确保当事人诉诸保险行为的公平性,解释保险合同事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忠实原则。
保险合同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诚实守信、无心欺诈,竭尽诚意去履行。
二是有效原则。
保险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签订并遵守
有效的保险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平等协商、自由约定保
险条款,但必须满足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三是公正原则。
当事人必须遵守保险行业内部的道德准则,保险
公司也要注意维护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解
释保险合同原则。
四是平等原则。
保险合同就保险标的的损失双方除当事人之间的
差别外,没有任何其他差别。
双方都应当遵循保险法的规定,实行公
平的精神,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关系中都有忠实、诚实守信
的义务,以确保社会都可以受益。
保险合同事宜的解释,必须遵循以上这些原则,以保证其具有合
法性、可执行性,为民众带来更及时、公平、公正的司法保护,维护
现代社会的欣欣向荣。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优先原则:根据优先原则,解释应该以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式进行。
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可以被理解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多个解释,那么应该选择对被保险人最有利的解释。
2.文字解释原则:根据文字解释原则,应该根据合同条款的字面解释进行理解。
如果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达清晰明确,那么应该按照字面意思理解,避免主观解释。
3.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的诚实信用进行订立的。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重要事实,如有隐瞒或虚假陈述,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4.因素平等原则:根据因素平等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当避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平等对待。
这意味着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给任何一方带来不正当的利益或不公平的损失。
5.优势原则:根据优势原则,如果一方在合同中拥有更多的信息或专业知识,那么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方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优势。
这意味着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给予专业方的解释更多的权重。
6.顺序原则:根据顺序原则,如果合同中的条款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顺序进行解释。
例如,如果一份合同中同时包含一份总则和一份特别规定,那么特别规定应当具有更高的解释权威。
7.合理期望原则:根据合理期望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解释中应考虑被保险人的合理期望。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被保险人的意愿和期望进行解释,以保障其权益。
总之,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根据优先、文字、诚实信用、因素平等、优势、顺序和合理期望等原则进行综合考虑,避免不公平和不平等的解释方式,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优先遵循字面意义原则:保险合同是法律文件,其条款的解释应当以其字面意义为基础。
按照保险合同的文字表述,理解其真实意图,保持合同文本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只有在明确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其他解释原则。
2.保险利益最大化原则: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有的保险赔偿。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尽量解释为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而非减少保险公司责任的方式。
3.合同整体解释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从整体的角度去考虑和解释条款的含义,而非片面地解释其中其中一条款。
相互之间的条款应当相互补充,并与其他条款经过统一解释。
4.解除对称原则:保险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由保险公司提供赔偿,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降低保险人的责任,增加被保险人的权益。
这是由于保险公司拥有更加方便获取信息和专业知识的优势。
5.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的互信基础之上达成的。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采取欺诈、误导或不公平的行为。
双方应当相互合作,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
6.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在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目的和性质,解释和理解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式。
这主要是考虑到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和保险风险转移原则。
7.常识原则:在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根据经验常识和普通人的理解,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
避免仅根据专业术语和法律条文来解释合同条款,而忽略了常识的作用。
8.合理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采取一种合理的解释方式,符合逻辑和推理,并避免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赋予不合常理的含义。
9.解释责任分配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应当主动提供合同解释的解释意见,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合理解释,并对解释的解释承担责任。
10.附加条款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中,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和限制。
在解释时,应该先解释基本条款,再解释附加条款,避免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相冲突。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的⼀种,具有合同的⼀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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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有利于被保险⼈的原则。
适⽤这⼀原则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其⼀,这项原则适⽤于解释在保险⼈与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之间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对于没有发⽣争议的条款以及不是在保险⼈与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之间发⽣争议的条款,不适⽤这⼀解释原则。
其⼆,这项原则只在法院或仲裁机关对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作解释时适⽤。
其三,在保险合同中的词语既可作有利于保险⼈的解释,⼜可作有利于被保险⼈的解释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的解释。
《保险法》
第三⼗条采⽤保险⼈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与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和受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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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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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
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
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
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
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
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
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
只有当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而当事人的意图又无法判明时,才能采用该解释原则。
所以,《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
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
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能行用语。
为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含义,而且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
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方可构成保险业所称的“暴雨”。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存在的问题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缺乏统一性且适用顺序不明。
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律条文对保险合同究竟可以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尚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也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同时,在运用过程中,司法部门大多是将很多解释原则罗列出来,没有明确这些原则的使用顺序。
另外,如果所有解释原则同时使用,其造成的分歧争议之处,如何解释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因此经常出现不同法院对争议问题的结果存在着严重分歧的现象,容易引起人们对司法结果的公平性产生怀疑。
异议解释原则的使用过程中存在漏洞从《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表面意义上看,只要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保险合同有争议时,法官即可做出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判决,这显然违背了立法者维护公平的本意。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缺乏对保险的了解,割裂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相互间的联系,在该原则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不恰当之处。
首先,异议解释原则经常被作为第一解释原则被使用。
但由于法律上对保险合同其他解释原则的缺位,这就从立法上给人一种错觉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可以优先使用。
其次,《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表述不严密,过于简单化,造成在司法过程中将异议解释原则作为惟一的原则使用,忽略对其他原则的正确使用。
最后,异议解释原则被扩大使用范围,甚至滥用。
该原则是用于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有争议时的解释原则,但有时法院在处理保险争议问题时,经常用该原则解释非条款上的争议。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缺陷造成的后果由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缺乏统一且适用顺序不明,直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审判的混乱,造成了保险合同实践判例产生随意性。
不同人员,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运用不同的解释原则,得到不同的审判结果,很难保证司法的严肃、公正,从而给我国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时的司法公正性蒙上了阴影。
异议利益解释原则是在格式合同中 ,为了保护处于弱者的一方而采用的一种倾斜性解释原则。
该原则的不恰当运用,致使保险合同争议处理过分简单化、粗疏化,其对保险业的不利影响必须引起重视。
无论是异议解释原则被作为第一解释原则使用、作为惟一的原则使用还是被扩大使用范围甚至滥用,都将直接损害保险人利益,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容易使一些人钻了空子,助长了保险合同投保方的道德风险,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不适用异议解释原则的几种情况异议解释原则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公平原则在保险领域的有效使用,该原则的出现是由于保险条款为典型的格式条款所决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没有确定,不是为特定的人制定的,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或利益,因此如果过度地使用异议解释原则将有失公平。
由于保险条款为了满足当事人的特定需求,有很多具体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此时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否为格式条款值得商榷,此时再应用不利解释原则也将有失偏颇。
具体说来,以下几种情况使用意思解释原则是要受到限制的:意思清晰之格式保险条款;投保方拟定或双方协商拟定之条款;投保方有与保险人相当的保险经验;再保险合同条款;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之条款。
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建议明确保险合同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对原则的适用顺序予以规定。
解释保险合同,应在解释保险合同时,首先应当适用意图解释原则,探求当事人在争议条款上的真实意图。
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语义不清或有歧义,则在合同所使用的语言范围内,适用其他解释原则和方法。
异议解释原则由于是在无法探究合同当事人共同意志时而采取的倾向性解释,因此应综合运用各种解释原则和方法,推断出保险合同的真意,真实地解释保险合同。
来源篇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存在的问题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缺乏统一性长期以来,国内的专家学者以及保险实务界人士对保险合同究竟可以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尚不统一,存在严重分歧。
有学者认为,对保险合同的解释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专业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也有专家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合乎逻辑的解释、专业解释、诚实信用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还有业界人士坚持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应为意思推定解释、保险法规推定解释、逻辑解释、无效性解释、社会学解释、倾向性解释、公平合理解释等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缺乏统一,直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审判的混乱,给我国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时的司法公正性蒙上了阴影。
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适用顺序不明无论是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何种观点,专家学者们大多是将所有解释原则全部罗列出来,但究竟在司法实践中,以何者解释为优先?以何者解释为次之?所有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适用位阶如何?大家都尽量避免触及。
另外,如果所有解释原则同时使用,其造成的分歧争议之处,如何解释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这种保险合同解释原则适用顺序不明的状况,易使我国保险合同实践判例产生随意性,从而很难保证司法的严肃、公正。
3·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不当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在格式合同中,为了保护处于弱者的一方而采用的一种倾斜性解释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但由于法律上对其他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缺位,这就从立法上给人一种错觉,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可以优先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更由于法官的自身素质限制,一些法官割裂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相互间的联系,过分强调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致使保险合同争议处理过分简单化、粗疏化,从而损害了保险人利益,助长了保险合同投保方的道德风险。
原则的适用性从作为现代法律制度的中心———私法制度的角度来看,合同是一种合意,体现的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志。
由当事人共同意志构成的合同充分反映了司法中的个人独立(包括财产独立)、平等和自由选择的法律价值。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就受这种共同意思的制约,其条款也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很显然,我国合同法也很重视合同的合意,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