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保险法健康告知条款

保险法健康告知条款一、告知主体健康告知是指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主动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和患病情况的过程。
告知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二、告知内容告知内容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患病情况、家族病史等与保险合同健康条款相关的情况。
被保险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如实告知。
三、告知范围告知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健康告知的保险种类。
一般情况下,健康保险需要被保险人进行健康告知,而财产保险则不需要。
另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虽然不涉及健康条款,但如果被保险人有隐瞒健康状况的情况,也应当如实告知。
四、告知时间告知时间一般是指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需要进行健康告知的时间点。
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当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和患病情况等信息,如有隐瞒或遗漏,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五、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或患病情况,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做出正确的核保决定,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虚假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拒赔,同时被保险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询问告知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明确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患病情况,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回答。
如果被保险人认为这些问题与购买保险无关,可以选择不回答或忽略。
七、有限告知有限告知是指被保险人只需告知保险公司询问的内容,无需主动提供更多个人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被告知需要告知某项内容,则无需主动告知。
八、重要事实重要事实是指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患病情况密切相关的事实。
如果被保险人知道有关自己或家族成员的重要事实,应当如实告知。
这些事实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
九、隐瞒告知隐瞒告知是指被保险人明知自身存在健康问题或患病情况,但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隐瞒告知可能会严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导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拒赔。
十、不实告知不实告知是指被保险人提供了虚假或错误的健康状况和患病情况等信息。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笔记(第12章)

第十二章健康保险第一节健康保险概述知识点一:健康保险的概念(一)健康保险概念的界定✧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在患病、生育或因患病、生育等原因造成的残疾、失能及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因工作能力丧失导致收入损失、日常生活障碍所致护理需求等时获得给付或补偿的一种保险。
知识点二:健康保险的特征(一)健康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具有特殊性✧健康保险的风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以疾病、生育等原因造成的残疾、失能和死亡损失及发生的医疗费用等为保险事故。
✧健康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
健康保险既是独立的保险业务,又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二)健康保险的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健康保险的承保标准复杂。
✧确定保险费的要素复杂。
✧保险金给付方式的多样性。
✧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成本分摊。
(三)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健康保险具有补偿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兼具给付性和补偿性。
✧健康保险一般不指定受益人。
只有疾病保险中有死亡给付责任的,才需要指定受益人。
✧健康保险合同多为短期合同。
✧除适用一般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规定外,健康保险合同的条款设计知识点四: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一)一般特殊条款第二节医疗保险知识点一:医疗保险的概念(一)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医疗保险,又称医疗费用保险,人们投保医疗保险的目的就在于补偿医疗费用的支出,是健康保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生育需要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支出,包括医疗费、手术费、药费、诊疗费、护理费、各种检查费和住院费及医院杂费等。
各种不同的医疗保险所保障的费用一般是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医疗费用的组合。
(二)医疗保险的特征✧出险频率高,保险费率高✧赔付不稳定且不易预测✧保险费率厘定困难,误差大第三节疾病保险知识点一:疾病保险的概念✧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定额给付保险金,以此为被保险人因该疾病遭受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如重大疾病保险、特种疾病保险等。
健康保险合同中其特有的条款包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健康保险合同中其特有的条款包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健康保险合同中其特有的条款包括篇一:20XX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新版1)20XX年最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考试模拟试题1一、单选题:(总共有90道题,每题1分)1: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而中断,而新的独立原因属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对损失的正确处理方式是(c)。
A、不予赔偿b、部分赔偿c、予以赔偿D、比例赔偿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是(D)。
A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b、中国保险行业协会c、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D、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3:健康保险中都规定有免赔额条款,其中,全年免赔额扣除的对象是(b)。
A、每月赔款总计b、每年赔款总计c、每季度赔款总计D、每半年赔款总计4:保险费不仅包含损失成本,而且包括保险人经营的费用成本。
因此,从经济角度来说,转嫁给保险人不合算的风险是(b)oA、巨额损失b、重大损失c、轻微损失D、普通损失5: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米用的商品标准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是(b)。
A、行政责任b、民事责任c、刑事责任D、合同责任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是指(D )A、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彳丁为b、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彳丁为c、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彳丁为D、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彳丁为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7: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将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进而产生保险合同变更,该变更属于(b)。
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添加时间:2010-12-30 关键字:健康保险、特殊条款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人寿保险的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等条款之外,由于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赔付危险大,保险人对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条款,即健康保险所独有的条款。
1.一般特殊条款一般特殊条款是指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共同采用的一些特别规定:(1)年龄。
不同年龄的人具有不同的健康状况,年龄过高或过低都存在较常人更高的健康方面的危险,因此年龄大小是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时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健康保险的承保年龄多为3岁以上、60岁以下,个别情况下可以放宽到0~70岁。
此外,人的性别也有很大关系。
通常,女性的期望寿命要长于男性,健康状况也要好于男性,从而男性投保健康保险(WaitingPeriod),也称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由于疾病、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
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条款中一般都要加上“等待期”的约定,时间长短不一,短的只有3、5日,长的可达90日,比如疾病保险的保单中都明确规定,“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直到约定的等待期间届满以前,不能从保险人处获得任何给付”。
一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中也有这种等待期间的约定,但一般等待的期限比疾病保险要短。
等待期间的提出,既可为保险金申请人准备资料、申请保险金提供了充足而有效的时间。
对保险人而言,“等待期”的约定,第一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借轻微的疾病或小的医疗费支出坐享给付,同时防止道德危险发生引起严重的自伤行为。
在等待期内一切经济上的负担要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这就避免了被保险人以暂时性疾病或以其他不当手段制造保险事故假冒来骗取保险金,给保险人的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第二则是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进行调查、核实、杜绝不良现象发生,以保证经营的需要。
最新整理、保险学习题和案例题(含答案):第六章人身保险(财经类)保险事务)

第六章人身保险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险2.人寿保险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健康保险5.残疾6.责任期限7.观察期8.免责期9.自杀二、填空题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或()。
2.人身风险可以分为()、()。
3.当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时,国外通常要求保险利益的认定有三项原则(或方法:()、()和()。
4.受益人条款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和()。
5.人寿保险产品可以分为()和()两大类。
6.万能保险的主要特征是()、()。
7.人身意外伤保险中的伤害由()、()、()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8.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9.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0.目前,各保险公司确定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的重要标准是()。
三、单项选择题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具有()。
A.不可估价性B.可度量性C.可预测性D.差异性2.人身保险合同是()A.补偿性合同B.给付性合同C.无名合同D.非格式合同3.我国法定的人身保险分类方法是按照()标准划分的。
A.保险期限B.保险责任C.承保方式D.实施方式4.短期性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属于()。
A.分红型产品B.投资型产品C.保障型产品D.储蓄型产品5.人寿保险合同的储蓄性表现为它具有()。
A.现金价值B.保险费的累积C.保险金额D.本金红利之和6.人寿保险储蓄性和投资性使得厘定费率考虑死亡率、费用率外,还需考虑()A.出险率B.患病率C.伤残率D.利率7.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为合同生效()内。
A.一年B.两年C.三年D.半年8.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是()。
A.短期合同B.超短期合同C.长期合同D.一年期合同9.年金保险是()的特殊形态。
A.两全保险B.分红保险C.死亡保险D.生存保险10.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天。
A.30天B.60天C.90天D.180天四、判断题1.人身保险合同是非定额给付性合同。
2023年保险销售员从业资格及基础知识资质综合竞赛试题库(附含答案)

2023年保险销售员从业资格及基础知识资质综合竞赛试题库(附含答案)一、选择题1、专业化保险销售流程包含的环节之一是()A:保险核保B: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C:保险核赔D:保单签发正确答案:B2、在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实务中,保险人对疾病保险所作的投保规定是OA:作为附加险种投保B:作为独立险种投保C:作为辅助险种投保D:作为组合险种投保正确答案:B3、保险营销员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其报告的执行者是OA:保险行业协会B:行政处罚部门C:保险营销员D:所属保险公司正确答案:D4、某被保人车祸住院,成植物人。
180天后未苏醒,其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全额失能保险金。
后该被保人苏醒,恢复原职也不退还理赔保险金,属于:()(单选题)A:原职业完全失能B:推定完全失能C:列举式完全失能D:通用完全失能正确答案:B5、健康保险合同条款的特殊性,正确的是()(多选题)A:宽限期条款B:转换条款C:协调给付条款D:免赔额条款正确答案:B,C,D6、制约北京地区寿险业长期可持续发现的主要因素#答案:()(多选题)A:寿险营销队伍素质不高B:职业道德缺失C:执业行为不规范D:社会形象差正确答案:A,B,C,D7、以下死差异、费差异公式正确的是:()。
(多选题)A:死差异二(预定死亡率-实际死亡率)*风险保额B:死差异二(预定死亡率-实际死亡率)*保险费总额C:费差异二(预定费用率-实际费用率)*营运管理费用总额D:费差异二(预定费用率-实际费用率)*保险费总额正确答案:A,D8、中心趋势测是确定风险概率分布中心的重要方法,主要方法有O(多选题)A:标准差B:平均数c:中位数D:变异系数正确答案:B,C9、基金持有人费用包括:()(多选题)A:红利再投资费B:开户费C:账户维护费D:服务费正确答案:A,B,C10、某投资者2008年12月8日以I15元/股买进某股票1000股,该股票于2009年5月12日派发现金股利1.2元/股,当日股票价格为10元/股。
健康保险PPT课件

第三节 疾病保险
7.3.2 疾病保险的承保内容
– 疾病保险不保的危险(除外责任):
• 订约时被保险人已有疾病 •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中发生的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自杀所致疾病 •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欺骗行为 • 先天性疾病及其手术 • 意外伤害引起的疾病或手术 • 在观察期内发生的疾病或手术 • 反保险责任内未列明的疾病
第四节 收入保障保险
7.4.1 收入保障保险的概念
– 收入保障保险的特征
• 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有固定的全职工作 •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给付的确定难度较大 • 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丧失的工作能
力且无法恢复 • 保险费率的厘定受时间因素的影响程度更大,保险人在保
单中往往要制定生活指数条款 • 形式多样,既可以作为独立险种进行承保,也可以作为主
7.3.3 疾病保险的品种
– 特种疾病保险
• 牙科费用保险 • 眼科保健保险 • 生育保险
– 母婴安康保险、健康婴儿保险,多胞胎保险
• 长期护理保险: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第四节 收入保障保险
本节主要内容 • 收入保障保险的概念 • 全残的界定 • 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及给付方式
第四节 收入保障保险
7.4.1 收入保障保险的概念
• 商业健康保险:双方自愿 • 管理式医疗:美国健康保险主要采用的形式 • 社会健康保险: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 自保计划:雇主为雇员提供
– 其他分类法:按险种结构、按承保时间等
第一节 健康保险概述
7.1.4 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 一般的特殊条款:个人、团体均采用的规定
• 年龄:3~60,0~70 • 体检条款:允许保险人指定医生 • 观察期条款:大多是半年 • 等待期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到保险金给付前 • 免费额条款:相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 • 比例给付条款:又称为共保比例条款 • 给付限额条款:规定最高给付额
健康保险的种类_保险学(第2版)_[共3页]
![健康保险的种类_保险学(第2版)_[共3页]](https://img.taocdn.com/s3/m/f4d9be57d4d8d15abf234eb7.png)
保险学(第2版)1906.合同条款的特殊性健康保险除带有死亡给付责任的终身医疗保险之外,都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残疾收入损失补偿,基本以被保险人的存在为条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所以无须指定受益人。
健康保险条款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条款,如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等。
此外,健康保险合同中有较多的医学方面的术语和名词定义,有关保险责任部分的条款也显得比较复杂。
7.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因为战争和军事行动造成的损失程度较高,且难以预测。
在制定正常的健康保险费率时,不可能将战争和军事行动的伤害因素和医疗费用因素计算在内,故将其作为除外责任。
另一方面,健康保险只承担偶然发生事故的风险,对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残疾,不属健康保险的责任。
二、健康保险的种类健康保险的形式多种多样,可按多种方法进行分类。
(一)按照保障内容划分健康保险按照保障内容划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
1.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疾病保险并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而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疾病保险是健康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特定人群或特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向被保险人提供的经济保障。
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首先应符合健康保险“疾病”的基本条件:内部原因的疾病,必须是由人体内部的某种原因引发的,即是由于某个或多个器官或组织异常,甚至某个系统产生病变而致功能异常,从而出现各种病理表现的情况,这是区分疾病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非先天性疾病,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义务是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为条件,因此,疾病保险要求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是偶然性原因所致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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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添加时间:2010-12-30 关键字:健康保险、特殊条款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人寿保险的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等条款之外,由于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赔付危险大,保险人对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条款,即健康保险所独有的条款。
1.一般特殊条款一般特殊条款是指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共同采用的一些特别规定:(1)年龄。
不同年龄的人具有不同的健康状况,年龄过高或过低都存在较常人更高的健康方面的危险,因此年龄大小是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时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健康保险的承保年龄多为3岁以上、60岁以下,个别情况下可以放宽到0~70岁。
此外,人的性别也有很大关系。
通常,女性的期望寿命要长于男性,健康状况也要好于男性,从而男性投保健康保险时的保险费率要较同龄女性高。
(2)体检条款。
它允许保险人指定医生对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体格检查,目的是使保险人对索赔的有效性做出鉴定。
体检条款适用于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3)观察期条款。
仅仅依据病历等有限资料很难判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否已经患有某种疾病,为了防止已有疾病的人带病投保、保证保险人的利益,保单中要规定一个观察期(大多是半年)。
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支出医疗费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只有观察期满之后,保单才正式生效。
也就是说,观察期内发作的疾病都假定为投保之前就已患有,保险人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如果在观察期内因免责事由造成保险标的灭失的(如被保险人因病死亡),则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果保险标的没有灭失的,则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续保,也可以危险增加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4)等待期条款。
所谓等待期(WaitingPeriod),也称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由于疾病、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
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条款中一般都要加上“等待期”的约定,时间长短不一,短的只有3、5日,长的可达90日,比如疾病保险的保单中都明确规定,“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直到约定的等待期间届满以前,不能从保险人处获得任何给付”。
一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中也有这种等待期间的约定,但一般等待的期限比疾病保险要短。
等待期间的提出,既可为保险金申请人准备资料、申请保险金提供了充足而有效的时间。
对保险人而言,“等待期”的约定,第一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借轻微的疾病或小的医疗费支出坐享给付,同时防止道德危险发生引起严重的自伤行为。
在等待期内一切经济上的负担要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这就避免了被保险人以暂时性疾病或以其他不当手段制造保险事故假冒来骗取保险金,给保险人的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第二则是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进行调查、核实、杜绝不良现象发生,以保证经营的需要。
此外,健康保险条款一般还会约定一旦发生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金额度的情况,要安排新的一段的观察期(比如90天)。
在增加保额后的这一段观察期内,如果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所增部分的保险金的给付义务,这显然是出于杜绝“逆选择”的需要。
等待期满,如果保险人调查结果保险事故真实无误,则根据合同约定给付或补偿保额给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本人。
在被保险人全部领取保险给付后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意欲再次投保此种健康保险,必须经过指定医院检查确认治疗康愈后才允许办理再保手续。
(5)免赔额条款。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一般均对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即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支出由被保险人自理,保险人不予赔付。
免赔额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规定一个固定额度(比如100元或200元),当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遭受的损失没有达到此限额时,保险人不履行保险责任,只有当损失额达到这一限额时才予以全额赔偿,这叫“相对免赔额”;二是指不管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多大,保险人都要在扣除免赔额之后才支付保险金,这叫“绝对免赔额”。
在健康保险中多采用绝对免赔方式。
免赔额条款,一方面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自我保护、自我控制意识,减少因疏忽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减少道德危险;一方面由被保险人承担可以承担的较低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减少保险人大量的理赔工作,从而减少成本,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利。
(6)比例给付条款,又称为共保比例条款。
比例给付是保险人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方式进行保险赔付的方式。
此种情形下,相当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保险。
例如,共保比例为80%,意味着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担80%,被保险人要自负20%;如果同一份健康保险合同既有共保条款又有免赔额条款,则是指保险人对超出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支出,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的方法进行保险赔付。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标的,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的问题。
但由于其承保的危险不易控制,因此,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医疗保险金的支出有比例给付的规定。
当然,通常是保险人承担其中的大部分费用。
这样,既有利于被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也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
(7)给付限额条款。
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有最高限额规定,如单项疾病给付限额、住院费用给付限额、手术费用给付限额、门诊费用给付限额等。
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个体差异很大,其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差异也很大,因此为保障保险人和大多数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限额,可以控制总的支出水平。
而对于具有定额保险性质的健康保险,如大病保险等,通常没有赔偿限额,而是依约定保险金额实行定额赔偿。
2.个人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个人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与保单所有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是对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这类保险的被保险人不能选择保障范围,但可以就给付水平、可续保条款等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在医疗保险中,被保险人还可以选择自负额的计算方式,是每次保险事故自负额还是日历年度自负额;在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免赔期间、观察期和给付期间的不同组合。
不同的选择,保险费率也不同。
个人健康保险包含一些独特的条款有:(1)可续保条款。
一般的健康保险都是一年期的。
初次投保无论对保险人、还是投保人而言都意味着复杂的手续和各项杂费,对于希望长期投保健康险的客户,反复投保一年期保单显然是不方便的,也是不现实的。
通过在保单条款中的说明,使健康险保单变成为连续有效的保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很好的方法。
一般可以在保单中加入这样的内容:1)定期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有效期限,如1年期保单。
承诺在保险期内保险人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变更保费或保险责任。
这就避免了被保险人被迫每年重复检查身体办理投保手续等定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平均投保期限,保险人借此亦收到益处。
2)可取消条款。
这种条款的灵活性较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或改变保费、合同条件保障范围。
规定这样的条款,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小,所以成本也低,当然承保条件就不那么严格,但对保险人在出售保险单之后的工作要求较高。
3)续保条款。
一般有两种不同的续保条款,一是条件性续保,即被保险人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续保直至某一特定时间或年数;二是保证性续保,也称无条件续保,即只要被保险人继续缴费,合同就可以持续有效,直到一个既定的年龄,在此期间,保险人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中的任何条件。
4)不可取消条款。
这一条款同时针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被保险人不能要求退费退保;当其无力继续缴纳保费时,保险人可以自动终止合同。
可见,虽然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大多是短期的,但可以根据保险条款中的相应规定使所持保险单成为连续有效保单,从而满足投保人获得长期健康保障的要求,也保证健康保险人的业务总量和保费收入。
(2)既存状况条款。
既存状况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不给付保险金。
既往病症是指在保单签发之前被保险人就已患有,但却未在投保单中如实告知的疾病或伤残。
通常保单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告知保单签发前2年或更多年内所患过的疾病。
对被保险人因既往病症而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只在保单生效2年以后才给付保险金。
既存状况条款有助于被保险人出现逆向选择,避免那些得过某些疾病但有复发危险或未痊愈的人通过购买健康保险获得保险给付。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解释一下既存状况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之间的区别。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虽然二者都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不实告知有关,但不可抗辩条款针对的是属于重大不实告知的病症,它保证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未满2年期间可以以此终止合同;而既存状况条款针对的不实告知的事实属于小事,如被保险人有关节痛、有时厌食等等。
(3)职业变更条款。
在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动将会直接影响发病率、遭受意外伤害的危险,所以通常在职业变更条款中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职业危险性提高,保险人可以在不改变保险费率的前提下降低保险金额。
(4)理赔条款。
该条款规定,理赔申请人有及时将损失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有迅速理赔的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5)超额保险条款。
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因此为防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残疾后获利,在合同中可规定超额保险条款,即对于超额保险,保险人可减少保险金额,但要退还超额保险的保费部分。
(6)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
防卫是指投保书上所列明的重大不实告知事项。
根据此条款,保单生效经过一定时间后,除非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得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决定保单无效或拒绝赔付。
典型的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如下:“保单生效2年后,仅限于欺诈性的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才可终止合同;否则,不能以保单生效前的既存状况而拒绝赔付,除非既存状况属于保单列举的除外责任。
”该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具有相似之处,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单经过不可抗辩期后,即使投保书内重大不实告知属于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也不得拒赔。
3.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团体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与团体保单持有人(雇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间订立的健康保险合同,它对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障。
为此,保险人可以在一份团体健康保险单中提供多种团体保障,也可以为每一种保险保障签发独立的团体保单。
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有:(1)既存状况条款。
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与个人健康保险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