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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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多被判定为无效,对保险商事交易产生了不利影响。

文章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基本问题出发,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常被认定为无效的主要原因,通过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标准和法院进行效力判定界限的确定,表明在进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时,应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把握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的度。

[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效力判定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消费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普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经常成为保险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

一方面,若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规制,将会侵害投保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因为投保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公众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总是怀有不同程度的反感心理。

我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判断它的效力时,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基本问题(一)免责条款的含义及分类关于免责条款,不同学者有不同表述: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①任何旨在限制、免除或修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义务或救济手段的条款,均被称为免责条款。

②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越来越多的合同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当出现某种情况时,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这种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约定,就是免责条款。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全部免除的条款,例如在商店内标明“货物出门,概不退换”。

③(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为了避免自己过于宽泛或者无限度地承担保险责任而订立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依该合同应负之义务,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据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There are no difficulties in life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and there are no people who cannot live withou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一、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二、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即免责情形)制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

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知识链接:法律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8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免责协议的限制

免责协议的限制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责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该条款无效。

这意味着,如果免责协议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这部分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违反公序良俗的免责条款无效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等各方面普遍认可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良好风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责条款违反公序良俗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免责协议中关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违背社会公德的条款均无效。

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免责协议中关于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无效。

四、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免责协议中关于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五、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免责协议中关于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条款无效。

六、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知识产权损害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免责协议中关于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知识产权损害的条款无效。

总之,免责协议并非无限制,法律对其规定了相应的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免责协议的限制,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在签订免责协议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避免因免责条款无效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免责协议书法律依据

免责协议书法律依据

一、免责协议书概述免责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事项,免除一方或双方责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免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需符合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免责协议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最高法律,其中关于免责协议书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事项,免除一方或双方的责任。

”(2)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免责协议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免除对方责任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最高法律,对免责协议书的规定如下:(1)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事项,免除一方或双方的责任。

”(2)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免责协议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免除对方责任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明确规定,以下为相关法律依据:(1)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以下为相关法律依据:(1)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或者减轻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协议中的法律免责条款

合同协议中的法律免责条款

合同协议中的法律免责条款
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我们常常会涉及到签订合同协议。

而在合同协议中,法律免责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法律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对自己的责任进行限制或免除的法律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免责条款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降低合同履行风险。

首先,法律免责条款可以明确各方的责任范围。

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对自己
的行为或产品进行免责声明,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法律免责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风险。

在商务活动中,各
种意外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如果合同中有合理的免责条款,当事人在出现问题时不会因承担过多责任而造成损失。

例如,生产厂家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可以通过免责条款来降低赔偿责任。

此外,法律免责条款也可以对合同的履行提供保障。

当事人在清楚了解自己的
权利和义务后,更容易做出合理决策,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在合同中合理设置免责条款,可以避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违约,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免责条款并非万能的。

在制定和执行免责条款时,
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到对方的合法权益。

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法律免责条款可能被视为违法或无效,导致合同失效或引发法律诉讼。

总的来说,合同协议中的法律免责条款对于保护各方的权益、降低风险、确保
合同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考虑和制定适合自己的免责条款,以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各自的权利,达成合作共赢的效果。

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保险公司免责情形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责任减轻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1.预先约定的豁免事项:在保险合同中可能明确规定了某些风险或条件,若出现这些情况,
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对于自然灾害、恶意破坏或战争等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保费或提供必要的信
息,保险公司可能会以免责为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预存在的损失或已知风险: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存在损失,或者保险公司知
道被保险人面临特定风险并明确排除该风险,保险公司可能会免责。

4.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行为或违反了合同中
的约定,保险公司可能会免责。

5.自愿放弃权益:如果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了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权益或权利,并明确表
示不寻求赔偿,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请注意,具体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可能因地区、保险类型和个别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购买保险之前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解释。

论保险合同之免责条款

论保险合同之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用以减轻或排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条款。本文首先对免责,并论证其合理性的一面。然而,由于保险合同大多为格式条款,保险人可能利用此操纵条款,以不正当免责条款侵害投保人利益。因此,本文进一步论述了不正当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表现形式,并就此提出应从行政规制和司法控制两个方面来规制不正当免责条款。通过行政规制,可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而通过司法控制,则可以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这样,既能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其滥用免责条款,从而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探析摘要:本文主要论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主张根据其特点把免责条款划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对于法定免责条款,修订后的《保险法》中已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并且较之于旧保险法有了更高的合理性和可适用性。

但是对于约定免责条款的效力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问题的探讨,能引发更多关于制度建设的思考,以使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能更多的发挥其正面作用,而摆脱其本身所承载的霸王条款的桎梏。

关键词:保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一提到免责条款,大家往往会想到阿蒂亚所说的它是一个”非常共同的、令人讨厌”的东西,因为免责条款是合同中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合同义务或责任的条款,常被描述为用来免除合同当事人中强势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的霸王条款。

然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性质比较特殊,作用也很重要。

它是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用来界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具有预测风险、鼓励交易、保证交易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保险合同格式化的显著特征,使得保险人常常利用格式条款制定方的优势地位滥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使之背离正当性,从而导致投保方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使得实践中被保险人指责保险人利用责任免除条款规避自己应尽责任、损害投保方合法权益的争议案件频频发生。

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公平合理,它就能发挥其应有功能,而一旦被滥用,对合同相对方利益的损害较之其它不公平免责条款就更为严重,因此需要受到法律严格的规制。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可简单区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所谓法定免责条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免除,也即出现了法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解除。

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关于法定免责条款的规定主要有第16、27、43、44、49、52条等。

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形式约定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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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中文摘要毕业论文外文摘要目录1 引言 (1)1.1 研究背景 (1)1.2 文献综述 (1)1.3研究内容 (2)1.4 研究方法 (2)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 (3)2.1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及分类 (3)2.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 (4)3 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机制 (6)3.1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的现状 (6)3.2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比较分析 (7)4.完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的建议 (8)4.1立法方面 (8)4.2司法方面 (8)4.3行政方面 (8)4.4行业自律 (9)结语 (10)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引言1.1研究背景在保险业不断发展的今天,值得注意的是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所引发争议的数量激增,主要表现在历年法院所接收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2013年-2015年间,基层法院普遍接收的保险合同纠纷增幅30%,其中又有二分之一的案件争议是由免责条款引起。

在相关调查中1,了解到我国保险业总投资金额于2 015年10月底达11.83万亿,同时保费突破两亿同比增长16.4%和19.68%。

在如此庞大的交易当中,保险合同争议层出不穷,尽管我国保险业转型,但同时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在不断的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的调研结果,我国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不合规适用是引起保险纠纷的主要原因,并且体现在保险人对说明义务的违规操作或不作为的行为上。

目前我国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范和限制仅依靠《保险法》和《合同法》约束,对于我国保险业纷繁复杂的现状而言过于僵化和狭窄。

基于上述问题的重复出现,逐渐引发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矛盾日益激烈,从而进一步影响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

本文仅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适用状况、现实问题和义务履行方面进行研究分析,进而针对我国现存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不足之处提出建议,以保障我国广大民众的合法权利,健全保险业务规范体系,推动我国保险业良序发展,促进社会稳固发展。

1.2文献综述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保险行业中被保险人广泛使用,从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比重增加,因此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研究是极为必要的。

为了更好地完成本研究,查看了大量的期刊杂志及相关书籍,国内的许多文献著作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相关问题的看法精辟透彻,并对本论文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帮助。

首先针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的问题,胡祥英在其研究中表示保险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很容易利用己方的专业优势设置免责条款,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并且阻碍了司法审查和事实认定,因此针对《保险法》中相关问题的修改刻不容缓;其次周清林在《现代法学》周刊上发表的《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当中谈及的保险合同中如何更1人民网-保险频道《周延礼:我国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加公平合理的引入免责条款,并且在免责条款的适用中如何正确依据法律判定免责条款的效力等问题作出独特见解;还有孙蓉对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和免赔条款这一问题的细致分析,进一步阐释了保险人在合同中对于免责条款的使用时,应该加强监督审查为内容的行业自律行为。

查找学习上述文献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上述文献一定程度上引导了本论文的研究方向,但是另一方面在调研时发现上述文献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研究上缺乏事实引用,同时他们提出一些法律规制的建议脱离了现实情况,不利于解决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争议矛盾,据此本文致力于从实际出发,并提出更贴近生活,利于执行的完善建议。

1.3研究内容在本文中,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保险合同以及免责条款的存在背景和现实状况;第二部分通过保险合同和免责条款的论述,用一定方法研究了我国免责条款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三部分根据前文调查结论和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的情况分析研究我国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方面存有哪些问题并指出法律机制的的不足;最后一部分是针对本论文中的分析对现有的保险免责条款机制存在的不足作出相关完善建议。

1.4研究方法本文采用的调查统计法是研究的常用的方法之一。

它是有计划,有目的,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资料,从而进行分析的方法。

本文针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问题,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的说明义务,搜集了法院实际审理的保险案件,进行归类研究和调查分析,综合运用统计归纳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现象进行了解,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为本文提供规律性的结果论证。

比较分析方法同样是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

本文中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以及新旧保险法的有关内容及其异同点的比较,把握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机制有何不足之处。

在理论分析中,通过比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事物或者对象的异同来达到对于研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有关认识。

本文主要通过同时段横向比较与不同时期纵向比较相结合。

其一是将同一时期的各国保险法中有关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这种比较可以发现我国与外国在某一方面的差异;纵向比较是对我国自1995年出台保险法后两次修改的不同内容同一对象在不同时期的具体特点进行比较。

以此分析出我国有关法律机制出现的不足,进行相关完善。

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2.1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及分类当今社会是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在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保险业,同时对于大众而言也是尤为重要的保障体统。

随着党的十八大中法制进程的发展,大众思想觉悟和重视程度也有所提高,保险是为避免突发事件产生而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担转移的手段,保险合同由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共同真实意愿的表达,书面协定由投保人承担费用,保险人对合同约定可产生的损失进行承担,是一种经济手段和保障手段的结合体,内容针对投保人需要分散的风险或者基于人身、疾病等内容进行保障。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单方设立的当保险标的受损时,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义务的条款。

凡是在承担风险、责任赔偿范围及内容等事项进行隐性条款说明的都属于免责条款。

从基础法学理论上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源自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内容。

民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单方约定的有利于己方的合同内容,同时可能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损失,而为了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当事人一方必须要将此条款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使得双方达到合意,此行为非违约行为,仅是免除己方的责任。

《保险法》中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具有向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中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同时需要说明在保险合同中出现格式条款的内容即免除保险人的责任的条款,要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在合同法的范围内,说明义务是一种普遍性要求,而保险合同不仅涉及保险而且相关部分因遵照合同法的基本要求进行规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相关的司法实践和普遍价值观念上,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第一、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程度以及依据。

一是法定免责,是指依照保险法或合同法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免除相关的责任,二是约定免责,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当时人明确约定,并针对该项免除责任的条款达到合意认可签订,则一旦出现该种情形,保险人可根据该条款免除相应责任。

第二、根据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免责条款的提示程度,可以分为明确性免责条款和隐蔽性免责条款。

相关区别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时是否明确履行说明义务,从而使投保人了解意识到免责条款的的内容和含义。

此种分类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

基于以上分析,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特殊性的格式条款,是保险人事先不与投保人达到合意拟定的,为保险人的利益所设定的,并且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用于援引免除自己的责任的条款。

2.2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2.2.1 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引发的纠纷占比高在保险业不断增速发展以及相关保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的现实状况下,保险合同愈加趋向于专业化、各异化和复杂化,对于投保人而言,这无疑增大了其理解合同内容的压力,更遑论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适用免责条款,更加大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不公平性。

因此本文着力于研究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适用问题以及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现存的相关机制,提出完善建议以改善免责条款滥用所引发的现实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保险人对说明义务履行的不到位,引发了很多诉讼纠纷,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在上一年度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当中,近七成纠纷是由于使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而引起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

尤其是交通保险合同中诉讼比率极高,目前我国要求投保交强险,在交通保险合同中,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常常出现纠纷,据统计保险公司主要使用七类由自身单方设置的免责条款以避免己方损失,并且不按规定履行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的投保行为形同虚设,因此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引发的纠纷比例逐年增高。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适用中主要产生争议的原因就是说明义务的履行不到位。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主要订立者,根据拟定的合同内容依法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的义务,包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相关的专业术语等,尤其是在保险人在承保范围、标的额和限制方面的条款。

以便投保人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包括两部分:一是保险人主动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双方对于自己的行为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被动说明,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时针对合同条款中不明确清楚的内容,向保险人主动问询的情况,保险人针对相关问题为投保人进行答疑说明。

除此之外新《保险法》增加保险人的义务,不仅对于一般条款要遵守说明义务,还要针对保险合同中附加条款,要遵守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的内容要进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明法律明确规定不足以使投保人注意的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

2.2.2免责条款在司法适用中认定困难据笔者统计,免责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纠纷中,法院审理判决的结果中显示,保险公司一般会使用免责条款作为抗辩理由,且相关法律中对于此免责条款的成立不予否认,但在实际审理当中,部分判决结果表示,不予采纳该抗辩理由,即该免责条款已成立但并不生效,原因是保险公司无法出示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

从中不难看出,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时便不采纳保险人提出的免责抗辩。

因此,免责条款在司法适用中认定比率较低。

但在司法认定过程中,不免出现这种情况,即投保人明确表示在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但却要求投保人在该免责条款上加盖公章或签订姓名,法院因事实外观成立而认定该免责条款生效,实际上投保人并不清楚该条款的指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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