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第十五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工业经济总量,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项目单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县“2+1”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支持条件(一)新建工业项目1、企业在XX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企业上年度纳税金额同比增幅不低于人大批复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4、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5、技改项目已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6、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 2 —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7、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西安市商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西安市商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商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商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为有效推动全市服务业发展,现将《2019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政策宣传、项目申报、审核验收等工作。
1、市商务局联系处室、联系电话:商贸服务业处:86786532 86786531电子商务处:86786530 86786520市场体系建设处:86786491 86786507市场运行调节处:86786556 86786523追溯办:86786487 86786476财务处:867865062、市财政局联系处室、联系电话:企业处:872797173、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坚决维护专项资金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中介机构以任何形式对申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事项进行包装,并诚恳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投诉受理单位:西安市商务局机关纪委,投诉电话:86786515。
附件:2019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西安市商务局西安市财政局2019年2月27日2019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商贸领域促消费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6〕4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8号)、《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18〕114号)、《西安市大力推进便利店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市政办函〔2019〕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19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1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2日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步伐,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按照城市规划有序搬迁和退出,进一步优化工业产业布局,提升企业竞争力,改善城区环境,优化城市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是指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老旧工业企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改造提升,或者对原厂址、厂房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
第三条旧厂区改造利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先易后难”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旧厂区改造利用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退二转三、建设总部经济和改造提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工信、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鼓励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政策,统筹安排旧厂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城区搬迁企业新建厂区用地指标,协调解决旧厂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2.12•【文号】财建〔2018〕638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要求,推动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同步推进建设网络强国战略部署与“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促进农村、偏远及边疆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了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12月12日附件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电信普遍服务工作,包括农村、边远地区光纤和4G等宽带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重点突出、加强监督的原则。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资金执行情况监管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试点申报、实施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及时修改优化验收标准体系,制定完善验收办法,适时组织试点工作验收和专项检查。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西安市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市工信发[2010]149号【发布部门】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0.12.31【实施日期】2010.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市工信发〔2010〕149号)高新区、经开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管委会,市机电化工公司、西安工业资产公司,各区县中小企业促进局(经贸局、莲湖区发改委)、财政局:为了充分发挥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我市工业发展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做好2011年度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西安市加快工业和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和《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10〕248号),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完成了《2011年度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做好2011年度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西安市工信委规划投资处(市政府大院内)联系人:张杰袁琳电话:87295774网址:(西安市工信委网站)西安市财政局企业处(南大街23号)联系人:许绥安电话:87279725季德珉电话:87279709传真:87279711邮箱:87279717@网址: (西安财政网)附件:2011年度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2011年度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为充分发挥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推进我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陕西省出台的产业调整及振兴规划、《西安市“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西安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11年度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工业强市战略”,积极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业布局,提升工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预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方式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西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对象和用途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主要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以及为我市工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1、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和重点工业技术创新项目。
2、对有效拉动全市工业经济增长、对地方财政贡献突出的工业企业和经营者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西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另行制定。
3、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补贴,以及通过参加国家级会展实现工业品销售倍增的促销奖励等,具体办法由由西安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另行制定。
4、工业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征集、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5、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其它工业发展事项(以下简称“其它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及管理程序第六条工业投资和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投入方式为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入.1、贷款贴息: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设备投资、产业链延伸等固定资产投资类重点项目,已取得银行贷款的,优先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扶持。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12.18•【文号】财库〔2020〕4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工信发〔2016〕94号各区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坚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设创新型企业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结合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实际,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我们对《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工信发〔2011〕12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发布《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7月25日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且已经开展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负责西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工信委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具体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及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和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基地、港务区)管委会(简称“开发区”)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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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第十五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西安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4.15
•【字号】市工信发〔2019〕61号
•【施行日期】2019.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第十五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十五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陕工信发〔2019〕58号)转发你们,请各区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积极申报,并于2019年4月29日前将2份推荐文件(须经各区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和3份企业申报材料(含光盘电子版)报市工信局技术进步处(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府2号楼614房间),1份推荐文件和光盘电子版报市财政局企业处。
市工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相关的尽职调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推荐上报。
申报报告、评价材料及附件请登录省工信厅官网科技动态栏目查阅下载。
联系人:市工信局鬲睿电话:86788952
市财政局许绥安电话:87279717
附件:略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