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产业链的影响及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产业链的影响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自2020年初爆发至今已经持续一年有余,全球范围内的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疫情对中国的产业链造成了巨大影响。
本文将从疫情对中国产业链的影响和中国应对疫情对产业链的措施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讨论。
一、疫情对中国产业链的影响1. 生产中断疫情发生以来,各地相继实施了多轮疫情防控措施,其中包括严格的封控措施和工厂关闭等措施,这些措施导致了大量企业的生产中断。
尤其是那些依赖于劳动密集型生产的企业,受到的冲击更加严重。
这些生产中断直接导致了供应链的中断,影响了相关产业的正常运转。
2. 跨国物流受阻由于疫情的持续蔓延,许多国家采取了各种限制措施,导致了跨国物流的受阻。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基地之一,许多国家的企业依赖中国的供应链进行生产和制造。
由于疫情措施的实施,包括限制出口和对进口货物的检疫等,导致了跨国物流的困难,加剧了全球产业链的紧张局势。
3. 电子商务爆发尽管疫情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但也催生了一些新的商业模式。
在疫情期间,线下零售遭受了重创,但电子商务大幅增长。
许多企业转向了线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和物流渠道保持了生产和销售的正常运转。
这也推动了产业链上包括电商、物流等环节的发展和调整。
1. 推动复工复产面对疫情对供应链的冲击,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从疫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各地相继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恢复生产。
政府通过减税降费、贷款支持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保持了供应链的稳定性。
2. 增强产业链的自主可控能力疫情暴露了中国产业链在某些关键环节上的依赖问题,尤其是在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方面。
为了提高自主可控能力,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减少对外部供应的依赖。
政府还加大了对关键技术的投入和支持力度,推动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以提升中国产业链的核心竞争力。
3. 加强国际合作疫情是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与对策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与对策建议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全球范围内的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从制造业到服务行业,从大型跨国企业到小微企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
疫情的爆发不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直接影响,还改变了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和产业链的稳定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需要积极应对,制定相应的对策和应急措施,以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疫情对企业的影响1. 生产受阻疫情期间,许多企业被迫停工或减产,导致了生产受阻。
尤其是在疫情最严重的地区,政府采取了封锁措施,使得企业无法正常开展生产活动。
由于供应链的中断,企业也面临原材料短缺的问题,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2. 销售下滑疫情导致消费者的购买能力下降,以及购买意愿减弱。
许多企业的销售额受到了严重影响,特别是那些依赖线下销售的实体店和餐饮企业。
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许多企业被迫暂停营业,导致销售额大幅下滑。
3. 员工离岗为了控制疫情的传播,许多企业采取了减少员工人数、轮岗和远程办公等措施。
这些措施导致了企业的生产力下降和管理成本的增加。
一些员工因为感染病毒或者居家隔离,无法正常工作,给企业的运营带来了不可预料的困难。
4. 财务压力受到疫情的影响,许多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资金流动性不足,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供应商款项和租金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营面临着重大的财务压力,需要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
二、疫情对策建议1. 灵活调整生产计划企业在疫情期间应该灵活调整生产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链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可以考虑加大线上销售的力度,推进数字化转型,以减少对线下销售的依赖。
可以寻找替代的原材料供应商,保证生产不受中断。
2. 发展新的销售渠道疫情期间,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发生了变化,企业需要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开发新的销售渠道。
建立在线销售平台,加强社交媒体和电商平台的推广,提供更加便捷的购物体验,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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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
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
无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6
【摘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3日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
【总页数】4页(P4-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F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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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5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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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陕安委〔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级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3月4日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聚焦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动态排查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强化矿山、消防、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深化“三个年”活动、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提供更高水平安全保障。
总体目标是: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1.深入贯彻重要指示批示。
坚持将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作为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以及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第一议题,作为党委宣传工作重点(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重要内容,参训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省委组织部、省应急厅及其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2.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全面规范并建立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省安委办负责)。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2.11•【字号】陕财税〔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省管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
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
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
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武政办〔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经济运行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帮助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保经营稳发展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减轻企业负担(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二)减免相关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三)缓交税款。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四)减免租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稳中求进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一)继续落实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
将现行增值税四档税率简并为三档,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积极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对企业研发费用,按照50%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对西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继续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纳税期限由按月纳税延长为按季纳税;落实软件集成电路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增值税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并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国家列名的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全球范围内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其中中国作为疫情的最初爆发地之一,受到了疫情影响的程度更为深远。
疫情不仅给全国人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也对中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相当大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 产业链受阻由于疫情爆发,许多企业不得不停工停产,导致产业链上的原材料供应严重中断。
特别是一些依赖进口原材料的企业,受到了较大的冲击。
整个产业链上的企业都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从而影响了整体经济的发展。
2. 出口受阻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大量商品出口到国外市场,但受疫情影响,出口订单大幅减少,甚至部分订单被取消。
这不仅对出口企业造成了困难,也对国家的外汇储备和对外贸易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3. 旅游业受损疫情发生后,旅游业受到了重创,国内外游客大量减少,景区、酒店和旅行社等行业都受到了较大冲击。
在疫情得到控制之前,旅游业的复苏还需要较长的时间。
4. 生活消费下降受疫情影响,人们出行减少,购物需求下降,大型的商场和超市的销售额也出现了下滑。
这不仅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力,也对零售业和服务业造成了影响。
5. 就业形势严峻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许多企业不得不裁员或减薪,导致大量的就业岗位受到影响。
一些从事临时工作或小微企业的人员也面临着失业的风险。
1. 加大财政投入针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行业,政府可以增加财政投入,推出减税降费等政策,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也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2. 稳定外贸订单针对出口受阻的情况,政府可以与国外客户进行有效协商,通过延期或灵活调整订单等方式,稳定外贸订单,避免出现大量订单取消的情况。
3. 推动内需消费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鼓励人们增加消费,比如发放消费券、提高居民收入、推动投资等,刺激内需消费市场,从而拉动整体经济的复苏。
4. 支持旅游业复苏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帮助旅游业渡过难关,比如对受影响景区和酒店给予一定的补贴,减轻它们的经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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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
展的若干措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
干措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6日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
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缓解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影响,提振发展信心,保持稳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
其他企业以县(区)为单位,在有序可控原则下分类施策。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解决中小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对重大事项“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审速批。
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减轻税费负担。
列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一次性税前扣除,按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运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对应收入的增值税;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可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经缴纳的可申请退税或抵缴下年度税款。
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困难减免。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三、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减半。
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
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减免在孵企业的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减免租金的10%给予补助。
属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五、加大信贷支持。
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
确保全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高于上年同期余额,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国有大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20%。
对因疫情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降低融资成本。
落实通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实现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50个基点的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各大型银行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
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制度,名单内企业贷款利率在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水平上再降50个基点。
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名单的中小微企业,落实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的政策,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七、强化担保支持。
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
省再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担保项目,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八、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按照轻重缓急,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分为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和适当支持三类,分步实施。
优先支持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项目,2月底前能够完成技改、达产达效,所生产医疗物资统一由省应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分配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50%的补助;重点支持3月底前有望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适当支持3月底以后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加强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
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鼓励提前偿还合同账款,确保不形成新的拖欠。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存量欠款清偿力度,确保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还尽还。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完善企业服务。
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应对疫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措施落地。
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对全省中小微企业运行进行
监测和研判,并做好相关政策解答。
全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尽快组织本平台各类服务机构复工,平台及各类机构联系人在网上公示。
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
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一、加强企业维权和法律援助。
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投诉窗口,收集汇总企业反映问题,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网站信箱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微企业诉求。
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司法部门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
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短信和手机APP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应对疫情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举措,引导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
及时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并向全省推广。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止。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我省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