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3号)

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1.21•【字号】第三号•【施行日期】199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三号)(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根据省政府《关于近期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审定,现将全省第三批取消的乱收费项目(共1280项)公告如下。
这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涉及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一部分省级部门取消的项目79项一、省机械工业局(3项)1、省机械工业局制定的技工学校集资学生录取费;2、省机械工业局制定的大中专委培学生及“四大”毕业生录用手续费;3、省机械工业局制定的办理职称资格证书手续费;二、土地管理系统(8项):4、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费;5、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征地协调费;6、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土地划拨费;7、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办理土地业务代收费;8、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搬迁摊销费;9、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向建房农户收取的土、石、沙费;10、省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国家建设用地咨询服务费;11、铜川市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村民宅基地押金。
三、卫生系统(28项):12、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病室消毒费;13、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婴儿洗浴费;14、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卫生费;15、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查房费;16、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测体费;17、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心理治疗费;18、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工作调动费;19、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免疫治疗费;20、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空床费;21、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快诊费;22、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性病注射费;23、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药品检验加急费;24、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放射科加急费;25、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晨间护理费;26、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心电图咨询费;27、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急诊入院费;28、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病人住院期间水电费;29、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诊断证明盖章费;30、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手术器械开包费;31、部分医疗行政单位制定的医疗机构审批费;32、部分医疗行政单位制定的医疗广告审批费;33、部分医疗行政单位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批费;34、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建卡费;35、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传染科检查费;36、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院内医生会诊费;37、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输血输液观察费;38、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癌症患者一次性护理费;39、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病人住院介绍费;四、民航西北管理局(4项):40、西北航空公司制定的特殊旅客服务费(伤病旅客轮椅、担架费);41、西北航空公司制定的标贴费;42、西北航空公司制定的对口接待单位订票费;43、西北航空公司制定的电话订票费;五、省邮电局(3项):44、省邮电局制定的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的查询费;45、省邮电局制定的涉外宾馆代办电话管理费;46、省邮电局制定的市内载波电话复用设备费;六、司法系统(1项):47、个别基层调解委员会制定的调解费。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ﻫ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ﻫ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ﻫ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ﻫﻫ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9)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自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省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陕西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内设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我省政府采购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二)研究确定省级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八)确定并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九)编制下达省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十)处理省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第八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九条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陕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全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贯彻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稀土行业发展的职责。
(二)将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等职责划给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
(三)将原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再加挂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省信息化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
其中军工电子管理职责划给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西安春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串通投标行为处罚决定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西安春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串
通投标行为处罚决定的通报
正文: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西安春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串通投标行为处罚决定的通报
陕建管发〔2021〕102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2021年7月7日《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四起评标专家和投标人不良行为的通报》(陕交易监督﹝2021﹞28号),某某项目一期地块一、二、八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评审清标环节中发现西安春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鑫诚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贝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3家投标人特征码识别中机器码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以上三家企业已构成串通投标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对西安春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鑫诚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贝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自7月7日起暂停上述三家企业在我省范围内参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三个月。
希望全省建筑业各市场主体,要引以为鉴,严守招投标法规、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全省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有效利用信息监管技术,加强监督管理,履职尽责,确保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展示住建良好形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3日
——结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陕建发〔2018〕319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8〕31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规范执业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公开透明、自律诚信、运作规范、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秩序,省厅于2018年7月底至8月对全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专项检查是在企业自查、地市排查基础上,省厅检查组在各市县提供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的。
检查组共抽查了59家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103个项目、64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16个项目、60家监理企业63个项目。
从检查结果看,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次专项检查都能高度重视,按照陕建发〔2017〕169号文件要求,积极安排部署,认真排查。
其中西安、咸阳、汉中、安康、西咸新区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排查出问题逐一落实,提出整改要求,不放过一个死角。
安康、咸阳、杨凌项目台账完整。
汉中市对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企业检查结果全市通报,下发了56分专项检查意见书。
榆林市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没有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和项目台账。
二、好的方面(一)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1.企业市场行为日趋规范。
受检企业依法执业意识普遍增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有出借、出卖、转让资质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全面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豳瓯
躐 麟 艘
工业 和信 息化部任命王建翔 、 杨宏斌为招标 中心副主任
日 , 前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决定 , 任命王建翔 、 杨宏斌为中国机 电设备招标 中心副主任。 月 2 5 9日, 招标
中心召开全体干部大会 , 宣布了这项任命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宣传和配合价 标信息公开与工程建设项 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 格执法 。 设紧密结合 , 完善建设标准和规范 , 加快信息检索平
穆虹表示 , 下一步 , 将按 照国务 院办公厅印发 台建设 , 逐步实现国家与地方各级信息平台的对接 , 的(0 2 ( 1 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继续深入 促进招投标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互认共 2 , 推进以下信息公开工作 : 继续深入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全面落实招投 用。 继续深入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
围已 由涉农 价格 和收 费公示 扩大 至所 有行 政 事业 性 紧 出台 电子招 投标 办法 和技术 规 范 ,积极 推 动 电子
收费。 去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在各地推进城市供水 招投标 , 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 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 。三是及时公布重大价 格和收费违法行为。 每年选择一批重大、 典型的价格 加快推动全国范围内招投标信息共享 。要按照 中央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部署 ,将推进招投
出席会 议并 讲话 。招标 中心 领导 班子 成员 和全体 干部 参加 了会 议 。
王建翔 同志任前为部中小企业司副司长 , 杨宏斌 同志任前为招标 中心综合处处长 、 人事处处长 、中国 《
招 》刊 社 。 标 周 社 长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面落实招投标违法行 为记录公告制度 全
投标 信息 公开 制度 建设 。会 同有关 部 门建 立 了招 投 继 续推 进招 投标 全过 程信 息公 开 。要 以工 程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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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0.03.24
•【字号】陕发改项目[2010]372号
•【施行日期】2010.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
行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项目〔2010〕37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城建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法制办: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 1531号)及《陕西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陕工治组发〔2009〕2号)的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了《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省发改委
省工信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政府法制办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
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
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 1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
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作为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同时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二)各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报送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抄报相应的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与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联网的本地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三)省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协助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工作,加强招标投标领域的行业自律。
(四)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当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下列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记录:(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在本地区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本地区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本地区一定时期内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条违法行为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处理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其建立的公告平台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上同时公告。
第七条违法行为由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记录报送相应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其建立的公告平台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上同时公告。
第八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招标投标违法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处理依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公告。
第九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
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第十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
第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相应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据。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三条行政处理决定在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四条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原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应当作为有关法人、自然人参与本地区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衔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