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多被判定为无效,对保险商事交易产生了不利影响。
文章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基本问题出发,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常被认定为无效的主要原因,通过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标准和法院进行效力判定界限的确定,表明在进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时,应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把握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的度。
[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效力判定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消费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普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经常成为保险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
一方面,若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规制,将会侵害投保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因为投保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公众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总是怀有不同程度的反感心理。
我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判断它的效力时,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基本问题(一)免责条款的含义及分类关于免责条款,不同学者有不同表述: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①任何旨在限制、免除或修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义务或救济手段的条款,均被称为免责条款。
②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越来越多的合同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当出现某种情况时,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这种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约定,就是免责条款。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全部免除的条款,例如在商店内标明“货物出门,概不退换”。
③(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为了避免自己过于宽泛或者无限度地承担保险责任而订立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依该合同应负之义务,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据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保险赔偿免责协议有效吗

1. 明确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的内容。
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签订免责协议,必须证明已经明确告知了免责条款内容。
2. 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免责条款应当是合理的,不能免除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免责条款过于宽泛或者不合理,法院可能会判定该条款无效。
3. 协议的自愿性:免责协议必须是投保人自愿签订的。
如果投保人在不知情或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免责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4. 合同解释:在解释免责条款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对条款作出不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 案例[2]:汪先生在游玩时因驾驶不当致人受伤,保险公司以摩托艇在免责条款内为由拒绝赔偿。
海口海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汪先生保额15万元。
这说明如果免责条款与事实不符,法院可能会判定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3]:司机王某因肇事逃逸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免责合法有效。
这表明如果投保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 案例[4]:张某的母亲因饮食异物导致吸入性窒息死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最终认定饭后呕吐窒息死亡属于意外,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这说明意外险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列明哪些风险是不在保障范围内的。
综上所述,保险赔偿免责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协议的自愿性以及合同解释等因素。
在具体案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车损险免责条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车损险,全称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机动车保险的一种。
它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辆遭受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车损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以下是车损险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
二、车损险免责条款概述1. 免责条款的定义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定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
这些条款通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部分进行明确。
2. 免责条款的作用免责条款的作用在于明确界定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避免因责任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同时,免责条款也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持保险市场的稳定。
三、车损险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最高法律,其中对车损险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如下:(1)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具有不利影响的,应当予以提示。
(3)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被保险人未在合同订立时知晓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车损险免责条款的具体规定(1)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员饮酒、吸毒、无有效驾驶证或者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①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雷击、崖崩、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②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③核辐射或者核爆炸;④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所有或者代管的财产;⑤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者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⑥保险车辆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被盗窃、抢劫、抢夺的保险车辆;⑦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⑧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期间造成损失的;⑨保险车辆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辆道路行驶安全的规定造成损失的;⑩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大家平时一定听说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尤其是有车的朋友。
其实保险责任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风险保障条款,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条款略有不同。
那么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1、意外险的免责条款通常情况下,意外险对人的健康状况没有限制,但对于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有一定的要求,一般高危行业都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
意外险是指因是非本意所导致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保险责任,所以因疾病以及人为因素等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意外险的赔付责任之外。
2、寿险的免责条款寿险,是指以人的生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大同小异。
比如属于道德风险范畴的部分,如故意伤害以及犯罪行为等导致的保险事故肯定是不赔付的,不能与法律精神相违背,这一点基本上是所有保险合同都载明的责任免除。
3、健康险的免责条款健康险主要包括重疾险和医疗保险。
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其中一部份的责任免除与寿险是一致的,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要注意的是重疾险特有的责任免责,如“遗传性疾病/先天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感染艾滋病毒或已患艾滋”是不予赔付的。
医疗保险所对应的除外责任是相对较多的,在购买医疗险的过程中一定要多加注意。
一般而言,非疾病所导致的医疗事故,都不在医疗险的赔付范围内,其中对于不同的疾病,其所对应的等待期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投保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不赔付的。
二、保险免责条款的分类有哪些1、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来源,可以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法定免责条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免责。
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形式约定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2、有学者将保险免责条款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
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和限制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和限制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和限制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们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限制进行详细解析。
1.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责任的一些情况。
免责条款的作用是限制保险责任的范围,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1)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特定的免责事由,例如战争、恐怖活动、核爆炸等。
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不负责赔偿。
(2)保险合同外的免责事由: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外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例如,某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之后发生了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保险公司也可以主张免责。
2. 保险合同中的限制除了免责条款外,保险合同中还包含一些限制,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范围。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限制:(1)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那么被保险人需要承担免赔额之上的部分才能获得赔偿。
(2)赔偿责任限额:保险合同通常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只承担赔偿责任限额内的损失。
(3)特定险别的限制: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限制。
例如,人寿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投保人未满一定岁数或者患有某些疾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责任及免责解释方法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于免责条款和限制的解释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1)明示约定法: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免责条款和限制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公平交易原则:在免责条款和限制模糊不清或者过于苛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交易原则,法院或相关监管机构可以解释合同,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3)最有利原则:在免责条款和限制有两种或多种解释方法时,应当采取对被保险人最有利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一、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的含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同时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二、我国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免责条款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说明,对于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投保人不知道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常见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及其解释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
如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事故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标的的非法用途:保险标的用于非法用途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因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磨损、自然损耗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免责条款的注意事项1.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了解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
2.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确保投保人知晓。
3.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解析

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解析在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本文将对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条款的作用和效力。
1. 责任免除条款的定义责任免除条款,简称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这些情况可以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以及保险标的的性质等。
2. 责任免除条款的作用责任免除条款的作用在于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避免保险公司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它可以防止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来获得保险金的风险;另一方面,它也可以约束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降低事故风险。
3. 责任免除条款的解释责任免除条款的解释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来进行判断。
它通常会以清晰的措辞来表达免责的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等。
在解释责任免除条款时,应该注意考虑到保险合同的整体性以及在法律上的合理性。
4. 责任免除条款的限制责任免除条款并不是一项完全自由的约定,它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责任免除条款不得适用的范围,比如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中,保险公司无法免除赔偿责任。
因此,在解读责任免除条款时,应该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及法律规定。
5. 如何提高自身权益保护作为被保险人,为了提高自身的权益保护,有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首先,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了解免除责任的具体情况。
其次,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况中出现。
最后,如果对于责任免除条款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保险从业人员或寻求法律意见。
6. 责任免除条款的争议由于责任免除条款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其解释和适用常常引发争议。
在实际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或是保险公司与受益人之间,可能因为对责任免除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发生纠纷。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doc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条款,那么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和责任明确告知投保的客户具体内容和条款,如果蓄意隐瞒,则条款无法律效力。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也越来越注重对自身的关注,保险意识和理念也逐渐增强。
但是大多数人在购买保险时,主要的会查看保险的收益和回报,以及赔偿额等信息。
但是其实保险合同中都存在很多的免除责任的保险条款。
如果当事人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内的话,保险公司是可以免除责任,不予赔偿的。
当然免责都是有条件限制和适用范围的。
接下来和一起了解一下吧。
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1.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条款,那么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和责任明确告知投保的客户具体内容和条款,如果蓄意隐瞒,则条款无法律效力。
这里所致的明确告知的含义就是说保险公司和投保的客户当事人签署合同协议之前或签署时,关于保险免责条款内容,不能只是敷衍告知对方查看,而是对于免除责任条款的细节内容、大体概念和可能的法律结果等,都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引起投保人的足够注意和重视,可以是书面或是口头等作出明确解释说明,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加注标识,如加粗加大字体或者改变颜色等,也可以专门打印免责部分内容,加上投保客户的个人声明,最好有客户本人签字,表明当事人已同意这些条款,让投保的当事人充分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和违反后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保险公司对于告知投保人免责内容的适用理解,首先需要确定哪些条款属于免除责任的条款,必须从条款的实际内容出发判定,而非仅仅从条文形式上判断。
有很多的免除责任的条款实际上是隐藏在协议合同等其他部分的,不易引人注意,容易钻法律空子。
所以能够减少或者直接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或者增加了投保客户责任的保险条款都属于广义上的免责条款。
3.保险法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提到保险公司有明确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有关免责条款的相关信息,充分告知投保人免责信息内容,是保险协议或合同正式生效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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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探析
摘要:本文主要论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主张根据其特点把免责条款划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对于法定免责条款,修订后的《保险法》中已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并且较之于旧保险法有了更高的合理性和可适用性。
但是对于约定免责条款的效力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问题的探讨,能引发更多关于制度建设的思考,以使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能更多的发挥其正面作用,而摆脱其本身所承载的霸王条款的桎梏。
关键词:保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
一提到免责条款,大家往往会想到阿蒂亚所说的它是一个”非常共同的、令人讨厌”的东西,因为免责条款是合同中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合同义务或责任的条款,常被描述为用来免除合同当事人中强势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的霸王条款。
然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性质比较特殊,作用也很重要。
它是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用来界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具有预测风险、鼓励交易、保证交易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保险合同格式化的显著特征,使得保险人常常利用格式条款制定方的优势地位滥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使之背离正当性,从而导致投保方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使得实践中被保险人指责保险人利用责任免除条款规避自己应尽责任、损害投保方合法权益的争议案件频频发生。
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公平合理,它就能
发挥其应有功能,而一旦被滥用,对合同相对方利益的损害较之其它不公平免责条款就更为严重,因此需要受到法律严格的规制。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可简单区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所谓法定免责条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免除,也即出现了法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解除。
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关于法定免责条款的规定主要有第16、27、43、44、49、52条等。
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形式约定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利用约定免责条款的设计将自己要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定在自己的承诺
范围之内,当发生了不在保险人事先承诺的范围之内的风险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由此避免不合理的损失影响保险人的稳健经营。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条款是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规定了一个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则此免责条款不产生免责效力。
笔者认为依据《保险法》前后文的意思,应当对这里的免责条款有一个缩小的解释,即指约定免责条款。
因为对于法定免责条款,如果适用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在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时免除其效力,显然违背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势必导致法定的免责条款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归于无效,这与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原则是相违背的。
而且,投保人也不会因为保险人未对强行性条款说明而损失”信赖利益”,因为一个正常的守法的人不会因自己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期望从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中渔利,这是不为法律保护的。
因此,对于法定免责条款,目前学术界的通说是保险人可以不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而自然发生效力,属于默示的责任免除。
但同时笔者也认为从保险人的职业道德和为客户提示风险的角度出发,保险人应尽量将法定免责条件以条款形式订入合同并对这些内容体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提示和解释说明。
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免责条款,一般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由保险人事先制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几乎没有协商更改的机会,所以约定免责条款自然难逃霸王条款的桎梏,正因为如此,法律对约定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免责条款受益方需在签订合同时提请对方注意并明确解释说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之前或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
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或者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以及法律后果。
此时,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归于保险人,然而在实践中,即使保险人已经在口头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却常常因为不能有效举证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故现行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采取了如下对策,即在投保单上加注声明条款,声明保险人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并且为了加强效果,对免除责任条款部分、声明部分和签字确认栏进行了提示和特殊印制,以此可以减轻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对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制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保险契约有下列情事之一,依订约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之约定无效:一是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依本法应负之义务者;二是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抛弃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权力者;三是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义务者;四是其他于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有重大不利者。
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9条也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这一规定与我国《合同法》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的规定也相契合,体现了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限制以纠正利益失衡的精神。
单凭以上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当然的判断保险合同中某些显失
公平的约定免责条款无效,而是要通过司法程序,由法官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通过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进行审查从而对其效力作出认定,防范其出现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形。
然而,在实践应用中,《保险法》19条的规定还是过于抽象,使法院认定内容实质显失公平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缺乏具体依据。
相反,由于保险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殊属性,在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对该条的滥用,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进而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最终也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所以,在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方面,首先需要从立法上对条款生效要件、解释原则进行强制性规定,增添可操作性较强的效力判断标准,指导司法中对合同的免责条款效力进行具体的认定,或对内容加以解释;其次,要加强监管部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审查,对关乎社会公众利益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分别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显示公平的免责条款及时责令其修改更正;最后通过司法审查规制这一维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最后屏障,及时对利益受损害的当事人予以救济。
只有这样三管齐下,才能完成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和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英]阿蒂亚著,程正康,周忠海译:《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
[2]温世扬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
作者简介:李颖(1988-),女,湖北十堰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