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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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资金使用办法

天津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资金使用办法

附件1天津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资金使用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开发区促进就业及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开发[2002]88号),加强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就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有关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开发区企业及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开发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可由开发区就业及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补贴项目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及部分培训费用。

(一)培训的内容。

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企业委托由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以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为培训内容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

(二)培训的收费标准。

培训机构开展上述培训,应以天津市人事局发布的技术工人培训收费标准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为指导价格,并经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培训的补贴标准。

参加企业在职职工培训的人员,经开发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开发区就业及再就业培训资金按照通过考核人数,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及20%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四)培训补贴的申请程序。

1、企业在每年上半年1月及下半年7月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培训的计划;2、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企业培训项目并向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公布;3、企业和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协商,确定合作关系,并在培训前将开发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资金申请表、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日程、参加培训的职工名单、劳动合同报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培训过程中对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5、培训结束后,企业组织接受培训的在职职工接受开发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6、企业将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报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7、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后,与培训前报送材料一并报开发区财政部门,经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费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深财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在项目库系统中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决算;(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组织评审、公示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四)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5]43号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5]43号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做好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在总结部分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将在全国推行《再就业工程》。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再就业工程》是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各种就业服务手段,促进失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帮助企业妥善安置和分流富余职工的社会系统工作。

实施《再就业工程》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的积极性,实行由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为市场就业中的困难群体人员提供重点就业服务,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要发动企业、街道和基层就业服务机构认真进行调查摸底。

了解并掌握《再就业工程》实施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求职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是失业6个月以上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职工(以下简称失业职工)和6个月以上基本生活无保障的企业富余职工(以下简称富余职工)。

要逐户摸清情况,分类登记,并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三、要按照1993年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3]290号)提出的要求,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要充分运用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服企业等各项就业服务手段,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认真组织对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的职业指导座谈、转业训练、求职面谈、工作试用和生产自救等项活动,并根据需要拓展新的服务领域,逐步形成相应的工作制度。

四、鼓励失业职工、富余职工积极参加转业训练和转岗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培训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利用多种形式提高失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宁财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4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资金的投入。

二、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及拨付程序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资金管理,确保区、州资金及市预算安排的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现结合XX市实际,特就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在资金安排上,市财政根据全市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以及市级财力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中央、自治区、州财政补助资金并入相应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条在资金使用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及XX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政策性支出等。

自治区及昌吉州按规定从失业保险中提取的用于各县市促进就业的资金,在足额安排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资金的前提下,可用于就业再就业相关的政策宣传、培训、技能和创业师资培训、少数民族培训教材编印、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工资补助、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及运行支出、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补助,以及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其它支出.第三条在预算管理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两项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一、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XX籍员工、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半年返还的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新政发[2008]61号文件确定的人员。

(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XX籍员工、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328号)各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更好地将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补助、社保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建立省、市、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网络,经研究,特制定《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财社[2003]457号)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际,以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为目标,更好地将培训、职介、创业补助、社侏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全省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1、省级财政安排;2、中央财政补助;3、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补助范围:1、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认定的,承担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2、经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的再就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创业培训第五条创业培训是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认定或委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SYB”(创办你的企业) 项目培训。

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市为单位,县(市、区) 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由市级统一安排。

鄂财社发[2006]17号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鄂财社发[2006]17号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6]17号各市、州、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遥知》(鄂政发(2006)1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第五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业再就业预算内资金;(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三)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四)按《失业保险条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五)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六)就业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七)其他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六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职业介绍补贴;(二)职业培训补贴;(三)创业培训补贴;(四)社会保险补贴;(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及担保费;(六)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七)公益性岗位补贴;(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九)特定政策补助;(十)劳动力市场建设;(十一)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十二)公共实训基地补助;(十三)“充分就业社区”奖励;(十四)《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件工本费;(十五)经省政府或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京财社[2009]703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本着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和稳定就业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及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稳定和扩大就业。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应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和稳定就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功能。

实施积极就业再就业政策,逐步实现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的目标。

建立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建立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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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制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发展实际编写的规章制度,旨在对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监督机制进行规范。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制度制定程序
1.确定制定本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组织制定本制度的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做好调研、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的准备工作;
3.讨论、评审制度草案,并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4.确定制度正式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发布实施;
5.实施后要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修订改进。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法》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行政管理法》
5.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五、制度内容
1.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劳动力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中介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创业扶持、失业保险金专项补助等方面;
2.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目的:促进劳动力的再就业,提高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3.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再就业专项资金,要建立各项业务记录和台账,确保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转;
4.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审核再就业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再发放再就业专项资金;
5.再就业专项资金的责任主体:各再就业服务机构和专门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发放所需资金,保证再就业专项资金安全运转。

六、执行程序
1.再就业服务机构向专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注明具体用途和所需资金数额;
2.专门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开出支票,交由再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3.再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使用资金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专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核实;
4.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再就业服务机构,专门管理机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将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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