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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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就业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就业资金收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资金的收支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收入管理(一)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

由上级政府按照规定拨款给各地方和相关单位,用于促进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

2. 社会捐赠。

各种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款项,用于支持就业创业活动。

3. 其他收入。

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股票投资收入等各项与就业相关的其他收入。

(二)资金管理1. 政府拨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不得超支或挪用。

2. 社会捐赠款项应保证专款专用,用于支持特定的就业项目或活动。

3. 其他收入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违法使用。

4. 对于资金来源不清晰或有疑点的资金,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核查处理。

(三)资金流入1. 资金的流入应当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确保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于各种资金来源的确认,应当实行“三重审批”,确保资金流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资金支出管理(一)支出审批1. 政府拨款的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经过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签字同意方可支付。

2. 社会捐赠款项的支出应当对接捐赠方,并按照相关约定进行使用和报销。

3. 其他收入的支出也应当经过相应的程序审批,并确保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支出项目1. 政府拨款的支出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切实用于促进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的活动。

2. 社会捐赠款的支出应当符合捐赠方的意愿和要求,做到合理使用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3. 其他收入的支出项目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与就业活动的相关性和有效性。

(三)支出流程1. 资金支出应当由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支付,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于各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过程,应当实行“四级审核”,并保留相应的审核记录和凭证。

3. 对于各项支出的反馈和汇报,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捐助方进行核实和汇报。

四、资金监督管理(一)监督机制1. 建立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就业资金的收支情况。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资金使用流程,提高培训效果和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培训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投入的用于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的培训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社保相关资金、企业缴费等。

该资金应当用于开展就业培训、技能提升和职业培训等方面。

第三条就业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培训等。

资金的使用应当与就业情况和劳动力需求相结合。

第四条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申请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第五条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实效性和针对性。

申请使用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和目标,并按照计划进行培训,确保培训效果达到预期。

第六条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不得超支。

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师资费用、教材费用、实习实训费用、设备费用等。

不同类型的培训项目可以采取不同的费用分配方式。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手续报备,并及时归还未使用的资金。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规定和程序,做到明白计划,精确支出。

第八条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财政、会计和审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和定期报告,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

评估必须客观、真实、全面,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违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失职、滥用资金等行为,将取消其资格,并追回相关资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发生的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2022年学校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22年学校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22年学校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与比例
学校原则上按当年学费总额1%划拨就业工作专项经费。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就业工作经费、就业处就业工作经费、各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三部分构成。

二、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学校就业工作经费
学校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购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举办大型招聘会、毕业生档案转递、第三方评价、就业课题论文报销及就业工作表彰等。

(二)就业处就业工作经费
就业处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全校业务培训、就业政策宣传、市场开拓、单位调研、就业统计、日常办公、组织就业指导讲座、举办校园招聘会和就业竞赛等。

(三)学院就业工作经费
各学院部就业工作经费分为两部分:学院就业工作基本经费+学院就业工作考核经费。

基本经费每个系5000元;就业工作考核经费计算为:考评分数/100×毕业生人数×25元。

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毕业生跟踪调查、就业数据统计、就业人员培训、组织就业知识讲座、举办本专业专场招聘会和就业技能比赛等。

三、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原则
1.就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2.严格控制就业经费支出,谁签字谁负责,切实做到就业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3.就业工作经费不得超出学校的预算范围。

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
等。 十 三 、不 准 在 使 用 就业 专 项 资 金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过 程 中 采
取围标 串标 、 明招 暗定 、 以次 充 好 、 回避 招 标 或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谋 取 私 利
定》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本 规 定 适 用 于全 国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从 事 或 参 与 就 业专 项资金管 理使用工作 的人员 , 包 括就业 、 职业 培训 、 技 能 鉴定 、 劳动关系 、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人 员 和经 办 人 员 , 信 息 管 理 系
者 地 区 为 国外 的企 业 或 者 机 构 工作 的经 营性 活动
政 府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商 务 厅 批 准 依 据 本 办 法 取 得 对 外 劳 务 合作经 营资格 . 并 在领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准弄 虚 作 假 、 欺诈 、 骗取 、 套取或 协助他人 骗取 、 套
取 就 业 补 贴 资 金
馈制度 . 严 格 按 制 度 办 事 。要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 把 纪 律 规 定 执 行
安排 。 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 支付凭证。 十五 、 不 准 以资 金 分 配 、 管理、 审 批 为 由从 管 理 和 服 务 对 象以及其 他与行 使职权 有关系 的单位列 支或提 取工作 经费 、
统 相 关 人 员
十四、 不 准在资 金分配 、 管理、 审批等各 环节谋 取不 正 当 利益 , 索取 、 收受或 以借为名 占用行 政相对人 的财物 . 接 受 可
能 影 响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 宴请 及旅游 、 健身、 娱 乐 等 活 动
各 地 要 把 贯 彻 落 实 本 规 定 作 为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加 强 惩 治 和 预 防腐 败 体 系建 设 、 推 动 就 业 工 作 科 学 发 展 的重 要 举 措 .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针 对 就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特 点 及 问 题 易 发 多发 的 重点环节 . 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要健全完善 科学 、 民 主、 公开 的资金分 配制度 , 资金 使用监督 制度 , 资 金 拨 付 公 示 制度 . 资金 支 出结 果 报 告 制 度 . 资金监管 质询 、 问责 和 跟 踪 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16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16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1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贯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学习贯彻本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就业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人员日常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集中学习、座谈讨论、在职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加强警示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二要健全规章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特点及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科学、民主、公开的资金分配制度,资金使用监督制度,资金拨付公示制度,资金支出结果报告制度,资金监管质询、问责和跟踪反馈制度。

要完善和落实风险防控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防止权力向个人集中,逐步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风险防控机制。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把纪律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每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将规定执行情况与检查结果一并上报。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4号)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一)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补助。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三)利息收入。

就业专项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以及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工作支出.各地如确需增加新的就业支出项目,必须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资金分配省对市州、县市区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就业状况、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财政实际投入、财政困难程度和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分配,并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只能在一个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专项核算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账核算。

就业局就业资金管理制度

就业局就业资金管理制度

对于初审通过的项目,就业局组织人员进行 现场考察,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评估项目 的可行性和实施风险。
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和评审意见,就业局对申 请项目进行最终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资金支 持及支持金额。
审批流程
制定评审标准
就业局根据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评 审标准,包括项目的社会效益、实施能力、预算 合理性和创新性等。
就业见习补贴
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提供就业见 习岗位,帮助高校毕业 生等青年积累实践经验 。
创业补贴
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 业者开展创业活动,包 括首次成功创业的补贴 、租金补贴、创业孵化 基地建设等。
公益性岗位补 贴
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单 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 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并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
保障群众利益
促进就业工作发展
制度强调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使 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保障群众的利益 。
制度为就业局开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 依据,有利于推动就业工作的发展,为解决 就业问题提供有力支持。
02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预算
就业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包括 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
评审会议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每个申请项目进行 详细讨论和评估,形成评审意见。
组建评审委员会
就业局组建由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和打分。
公示与公告
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就业局进行公示和公告, 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与监督
公示制度
就业局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官方网站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就业局就业资金管理制 度》

就业专项经费使用规定

就业专项经费使用规定

就业专项经费使用规定
各系、各部门:
为了规范就业专项经费的使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现将就业经费的具体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1、就业专项经费总额按:已就业的毕业生数×20元/生核拨;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对于与专项业务内容不相符合的开支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2、学院招就办作为学院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部门,可在专项经费总额中提取10%作为就业工作的公共组织管理经费,由招就办合理统筹安排使用。

其余90%的经费由各系支配。

3、差旅费:用于外出进行毕业生就业推荐和调研,按学院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

4、组织开展工作费用:用于组织招聘会、就业窗口的布置、就业平台构建、就业技能竞赛、宣传等与就业相关的活动。

5、工作人员餐费、水费:工作餐标准按不超过10元/人.餐,报销时需附用餐明细表。

水费、点心食品、其他物品原则上需到超市采购,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及购物电脑小票。

该部分费用不得超过部门总经费的20%。

6、补贴:用于就业工作人员(含学生)加班及通讯费补贴。

学生可按勤工俭学标准发放,其他人员可按30元/人.天标准发放。

该部分费用不得超过部门总经费的20%。

7、报销时间:每年10月份各系可预借部分经费,次年9月份一次性汇总报帐,报销时需填写汇总表(见附件)。

附件:《就业专项经费报销汇总表》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就业专项经费报销汇总表
系领导: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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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一、不准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违反程序决定、干预或插手就业专项资金分配。

二、不准截留或拖延下拨就业专项资金。

三、不准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就业专项资金。

四、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私存私放,或与其他资金混存、混支、混用。

五、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设立“小金库”或委托理财,或违规用于部门及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以及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与落实就业政策无关的支出。

六、不准在审批中随意扩大或缩小就业政策补助范围、增减补贴项目、变更补贴标准、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批准拨付就业专项资金。

七、不准弄虚作假、欺诈、骗取、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

八、不准违规在接受补贴的单位兼职、取酬、投资入股。

九、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补贴申领对象的财物,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就业政策补贴直接相关的职业培训、职业中介等经营活动,或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

十、不准违反规定、违反程序、降低标准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中介机构、见习基地。

十一、不准向违反培训合同、分包转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发放补贴资金。

十二、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享受补贴政策记录及申领补贴政策的基础材料等。

十三、不准在使用就业专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采取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十四、不准在资金分配、管理、审批等各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十五、不准以资金分配、管理、审批为由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列支或提取工作经费、赞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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