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湘劳社通字[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劳社通字〔2008〕38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扩面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湖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暂行规定〉等四项劳动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等12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紧急补充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工资局关于技工学校学生参加实习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函》等21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7.18•【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的规定,将对我省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实行社会保险费补助,以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的来源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支出列入“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科目。
二、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的适当补助。
三、社会保险费补助的对象社会保险费补助范围限定在国有困难企业的“4050”下岗职工。
国有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1、资产负债率达到80%以上。
2、连续亏损2年以上(含2年)。
国有困难企业每年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
国有困难企业认定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企业近3年来的财务决算报表。
3、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社会保险费补助的标准国有困难企业中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至2009年12月31日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费补助。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湘劳社工字[2007]10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9.11
【实施日期】2007.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7]10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关系到新一轮积极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及到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资金监控体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等10个文件的通知》精神和我省2006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资金性质,调整资金使用结构,规范资金使用
根据《湖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央转移支付、财政预算安排和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的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要尽快调整资金的使用结构,省下拨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地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农民工转移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湘财企〔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7〕7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经(工)信委(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推进湖南制造强省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12月21日附件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推进湖南制造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湘政发〔201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制造强省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列入省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检查督促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充分体现政策目标导向,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并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4号)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一)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补助。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三)利息收入。
就业专项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以及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工作支出.各地如确需增加新的就业支出项目,必须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资金分配省对市州、县市区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就业状况、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财政实际投入、财政困难程度和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分配,并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只能在一个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专项核算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账核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4•【字号】湘政办发[1998]35号•【施行日期】199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35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扩大内需,开拓市场,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国家增加对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环保和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底、经济适用住宅等6个方面的投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国内国际经济环境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抓出实效,确保今年我省国民经济各项任务的完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林水平、交通通信、城市环保与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居民住宅等6个领域项目的建设。
二、凡申请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申报,并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地市州项目由地方州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筛选项目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并由地市州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
其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投资计划由省计委下达;借款手续、资金拨付由省财政厅办理,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省计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b3ba6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03.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一)确立就业优先的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力争完成2008年至2012年城镇新增就业400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0万人的目标。
(二)健全协调机制。
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三)完善考核评估体系。
健全和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湘人社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相关处室、单位: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4年全省就业工作要点2014年湖南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就业服务工作要点2014年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点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2月26日2014年全省就业工作要点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确保完成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就业目标任务,努力实现全省城镇新增就业75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二)坚持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
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健全宏观就业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形成更加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扩大就业。
认真做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结构调整中的就业工作,着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
加强就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及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衔接配合,拓宽就业渠道,重点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及各种服务业发展。
注重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家庭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着力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推动承接产业转移,在实现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扩大就业。
(三)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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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4号)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一)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补助。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三)利息收入。
就业专项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以及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工作支出。
各地如确需增加新的就业支出项目,必须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资金分配省对市州、县市区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就业状况、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财政实际投入、财政困难程度和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分配,并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只能在一个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专项核算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账核算。
第五条预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原则,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六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支付,应简化审核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方便补贴对象和人员。
各地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设立支出户。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各项申请。
受理申请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完成后,要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15天,同时公布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公示后无异议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抽查终结后,财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抽查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及时登记劳动者享受就业政策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为财政部门拨付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第七条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经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接受就业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本人签名及联系电话、《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实现就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同时报送录有上述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就业单位名称及劳动合同编码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同时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贴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职业培训补贴1.职业培训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在其愿意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前提下,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各地可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能状况,以及培训职业(工种)的内容,确定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类人员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指导下选择参加职业培训。
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职业培训机构凭有关凭证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同时应报送录有上述参加职业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工种、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支付到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未能继续升学的15-25岁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参加省内技工院校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中没有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等。
2.创业培训补贴。
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符合条件人员在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分别享受1次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补贴。
创业能力培训实行分阶段按比例补贴。
完成创业意识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可凭有关凭证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意识培训补贴。
完成创业能力培训理论教学及咨询辅导、学员完成了《创业计划书》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可凭有关凭证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能力培训前期补贴。
创业能力培训后续扶持阶段补贴实行在补贴标准限额内按比例据实补贴。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开班的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证》复印件、学员创业培训合格证明(创业意识培训为合格证书,创业能力培训前期为创业能力合格证书及学员的《创业计划书》)、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同时应报送录有上述参加创业培训或接受咨询服务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或咨询服务起始及结束时间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分别按创业意识培训合格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和创业能力前期培训合格人数、每人补贴500元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创业培训结束后半年内学员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凭创业培训学员成功实现创业和自谋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不少于申报金额60%的相关后续服务凭据(专家领取咨询费的签名和接受咨询服务学员的签名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创业能力前期培训合格人数、每人补贴800元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后续服务凭据低于申报金额60%的,按比例扣减补助资金。
创业能力培训创业成功率不到50%的,按实有实现创业成功人数拨付补贴资金。
3.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对新型工业化重点发展所需的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培训补贴。
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经本人申请、企业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具备规定条件的中级技能晋升高级技能以上的企业在岗技能人员在定点培训单位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更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
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企业将培训费用支付给定点培训单位,费用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员培训后,经鉴定合格并取得更高一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且与所在企业续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年年终由企业凭相关凭证资料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