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宁财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4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资金的投入。
二、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及拨付程序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
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

取围标 串标 、 明招 暗定 、 以次 充 好 、 回避 招 标 或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谋 取 私 利
定》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本 规 定 适 用 于全 国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从 事 或 参 与 就 业专 项资金管 理使用工作 的人员 , 包 括就业 、 职业 培训 、 技 能 鉴定 、 劳动关系 、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人 员 和经 办 人 员 , 信 息 管 理 系
者 地 区 为 国外 的企 业 或 者 机 构 工作 的经 营性 活动
政 府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商 务 厅 批 准 依 据 本 办 法 取 得 对 外 劳 务 合作经 营资格 . 并 在领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准弄 虚 作 假 、 欺诈 、 骗取 、 套取或 协助他人 骗取 、 套
取 就 业 补 贴 资 金
馈制度 . 严 格 按 制 度 办 事 。要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 把 纪 律 规 定 执 行
安排 。 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 支付凭证。 十五 、 不 准 以资 金 分 配 、 管理、 审 批 为 由从 管 理 和 服 务 对 象以及其 他与行 使职权 有关系 的单位列 支或提 取工作 经费 、
统 相 关 人 员
十四、 不 准在资 金分配 、 管理、 审批等各 环节谋 取不 正 当 利益 , 索取 、 收受或 以借为名 占用行 政相对人 的财物 . 接 受 可
能 影 响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 宴请 及旅游 、 健身、 娱 乐 等 活 动
各 地 要 把 贯 彻 落 实 本 规 定 作 为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加 强 惩 治 和 预 防腐 败 体 系建 设 、 推 动 就 业 工 作 科 学 发 展 的重 要 举 措 .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针 对 就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特 点 及 问 题 易 发 多发 的 重点环节 . 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要健全完善 科学 、 民 主、 公开 的资金分 配制度 , 资金 使用监督 制度 , 资 金 拨 付 公 示 制度 . 资金 支 出结 果 报 告 制 度 . 资金监管 质询 、 问责 和 跟 踪 反
2022年学校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22年学校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与比例
学校原则上按当年学费总额1%划拨就业工作专项经费。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就业工作经费、就业处就业工作经费、各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三部分构成。
二、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学校就业工作经费
学校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购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举办大型招聘会、毕业生档案转递、第三方评价、就业课题论文报销及就业工作表彰等。
(二)就业处就业工作经费
就业处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全校业务培训、就业政策宣传、市场开拓、单位调研、就业统计、日常办公、组织就业指导讲座、举办校园招聘会和就业竞赛等。
(三)学院就业工作经费
各学院部就业工作经费分为两部分:学院就业工作基本经费+学院就业工作考核经费。
基本经费每个系5000元;就业工作考核经费计算为:考评分数/100X毕业生人数X25元。
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毕业生跟踪调查、就业数据
统计、就业人员培训、组织就业知识讲座、举办本专业专场招聘会和就业技能比赛等。
三、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原则
1.就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2.严格控制就业经费支出,谁签字谁负责,切实做到就业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3.就业工作经费不得超出学校的预算范围。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的指导精神,结合我院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一、资金的来源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二、资金的使用对象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xxxxxxx就业相关工作。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优秀学生与就业困难学生的资助扶持;指对优秀学生及就业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所支出的费用;(二)就业指导与宣传费用。
指各二级学院为开展就业教育、就业指导与宣传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宣传费、就业讲座课时费等。
就业创业讲座课时费支出原则上校内人员补助不超过200元/次,校外人员不超过1000元/次;(三)开展就业特色活动费用。
指就业指导中心及各二级学院为了学生就业,开展具有本院特色的教育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宣传费、组织费、补助等;(四)就业市场调研及开拓费用.指就业指导中心及各二级学院为开拓就业市场、考察用人单位、建立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五)联系举办xxxxxxx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六)回访追踪毕业生及未就业毕业生的跟踪统计费用。
指就业指导中心及各二级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后开展后期跟踪统计和调查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电话补助(按每人1元的标准报账)等;(八)就业研究、工作交流与调研费用。
指就业指导中心及各二级学院与校外兄弟单位交流学习,调研本学院各专业就业现状与市场前景所支出的费用;(七)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经费。
指各二级学院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就业工作会议、学习、培训所支出的费用。
四、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一)各二级学院要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院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二)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与审计.(三)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各项支付、汇拨和报销业务的凭证必须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负责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和报销手续.(四)就业指导中心应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16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e6009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75.png)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1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贯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学习贯彻本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就业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人员日常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集中学习、座谈讨论、在职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加强警示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二要健全规章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特点及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科学、民主、公开的资金分配制度,资金使用监督制度,资金拨付公示制度,资金支出结果报告制度,资金监管质询、问责和跟踪反馈制度。
要完善和落实风险防控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防止权力向个人集中,逐步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风险防控机制。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把纪律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每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将规定执行情况与检查结果一并上报。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3e62b574a7302768e99396e.png)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 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8? 6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9? 20 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11? 64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103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8 ?6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9? 20 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11? 64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 10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促进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海人社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17〕22号各相关单位:为更好落实开展新形势下本区就业和创业工作,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我们对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2015年发布的《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2017年6月27日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专项资金是本区为推动就业和创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扩大和促进就业、职业技能晋升、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全区统一使用范围、统一申领程序、统一审批监督,推行申报承诺制、失信惩戒机制、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项目第四条补贴范围:促进困难群体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扶持创业、扶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补贴。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青财社字〔2009〕693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8]57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安排(一)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补助。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我省就业资金。
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支出。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支出采取绩效考核办法,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投入及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管理情况等挂勾。
(二)州(地、市)、县就业专项资金。
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
按有关规定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支出。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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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聊职院发〔2016〕13号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各处室、院部: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就业工作,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机制,充分调动各二级学院开展就业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学生充分就业和高层次就业,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经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为确保专款专用,财务处设立二级学院就业专项经费项目,单独核算。
每年年初就业处依据在籍学生人数,按每生每年50元标准,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报财务处核拨。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与办法
(一)就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的就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实习就业基地建设、顶岗实习管理、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与就业密切相关的工作,具体使用范围、标准和要求见附件。
(二)每学年初,各学院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就业工作经费预算,经学校主管部门和校领导审批后实施,经费合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就业工作考评内容。
(三)按照学校报销程序要求,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支出的费用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在经费额度内由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销。
(四)使用经费超出部分由各二级学院承担。
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核实、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由学校解决。
三、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按年度执行,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办法的具体要求使用好专项经费,做好各项就业工作,圆满完成学校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二)本办法由学校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要求及标准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4月10日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要求及标准
一、就业教育与指导
(一)使用范围
包括邀请就业指导专家、社会成功人士来校做专题讲座、优秀毕业生报告会、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等活动,以及举办与就业有关的比赛活动。
(二)工作要求及认定办法
1.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就业处提交就业教育与指导活动实施方案,并做好总体预算。
活动包括实施方式(讲座、报告会、职业规划、就业心态教育等)、时间、地点、主题、主讲人、参会毕业生专业及人数等,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就业处集中各二级学院上报情况统一安排实施。
2.每次活动开展前,在学院的网站、宣传栏等处发布相关信息。
3.每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书面总结(包括相关图片材料)交学院就业处,并在学院网站进行相关报道。
4.鼓励各学院举办生涯规划大赛、简历制作比赛、模拟招聘会等具有竞赛性质的就业教育活动,经学校批准举办或参加校外各级各类就业有关的比赛所需费用实报实销,由学校另行开支,不在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列支范围。
(三)经费标准
符合以上要求的就业教育和指导活动,按每场不高于1000元标准予以核算经费,每学期每个二级学院不超过5000元,经核实后凭相关单据从各学院就业经费中开支。
参加市级以上就业有关比赛获得奖励的,依据学校奖励标准,按照等级予以奖励。
二、企业调研和实习基地建设
(一)具体要求
1.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就业企业调研和实习基地建设可行性方案和计划,做出预算方案,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2.每次外出开拓就业市场前一周,向学校提交“学院就业市场开拓申请表”(包括外出人数、时间、地点、路线、调研用人单位名称、预期效果等),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外出开拓就业市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了解用人单位当年的需求计划及未来几年对各专业毕业生的需求情况,认真做好记录;②征求用人单位对学校人才培养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记录;③召开用人单位座谈会,请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回访调查问卷”;④召开毕业生座谈会,请参会毕业生填写“学院毕业生跟踪调查问卷”⑤收集优秀毕业生事迹材料及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基地协议书。
以上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实施。
4.返校后一周内,将工作总结、用人单位通讯信息、需求信息、座谈会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回访调查问卷、毕业生跟
踪调查问卷、就业实习基地协议书、优秀毕业生事迹材料及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照片、影像等材料交学校就业处。
(二)经费支出
符合以上要求开展的就业企业调研和实习基地建设的经费,经核实后凭差旅费单据从各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中报销。
三、专场招聘会
(一)具体要求
1.预先制定举办专场招聘会的详细计划(包括举办时间、地点,拟邀请的用人单位等),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举办供需见面会的前一周,要通过学校网站、短信平台、QQ等多种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3.供需见面会结束后两天内将参加应聘学生的基本信息名册(包括招聘结果,如学生被录用、同意实习、参加复试等)和供需见面会情况小结及图片影像资料等交学校就业处。
(二)经费支出
符合以上要求的专场招聘会,凭发票,按报销程序从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中开支。
四、优秀毕业生联谊活动
(一)具体要求
1.优秀毕业生联谊活动原则上集中寒暑假期间开展,各二级学院要在每年寒暑假前提交活动方案,做好经费预算,包括活动地点、活动人数、优秀毕业生名单、活动内容、预期效果等。
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联谊活动地点选择优秀毕业生就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和城市,涉及跨专业和跨二级学院开展的联谊活动,由学校负责协调和整合。
3.各学院要结合实习就业工作站建设,在优秀毕业生中建设负责日常联络的学生组织,组织实施年度联谊活动。
4.各学院举办优秀毕业生联谊活动的同时要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和满意度调查,开展座谈,收集毕业生对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环节的意见、建议等反馈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活动总结或报告。
5.活动结束后,各学院要把活动有关的调查表格、座谈会记录、总结报告、图片影像等资料上交至学校就业处。
(二)经费标准
根据预算实报实销,在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中列支,原则上单次活动经费不超过3000元。
五、就业率目标达成
(一)具体要求
1.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校根据年度就业形势和学校平均就业率水平向各二级学院下达就业率完成目标,各学院据此制定各专业的就业率目标和落实就业工作详细计划。
2.各学院就业率目标的制定参考近三年就业率实际情况,在全校就业率平均指标基础上适当浮动。
3.就业率未达到目标的专业,及时分析未就业原因,对未就业学生分类汇总,制定一生一策就业帮助计划。
4.学校在开展年度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时,组织人员开展摸底调查,核实各学院就业率真实情况,并参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动态发布各学院就业率,特别是离校后毕业生通过实名登记系统确认的真实就业情况,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核定就业率目标是否完成的依据。
(二)奖励标准
就业率目标未能完成的无奖励;院平均就业率目标完成度在100%(含)之上的,根据年度就业工作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六、就业工作考评
学校实施年度就业工作考评,各学院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各项就业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考评内容。
每学年底,学校评选若干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奖励办法予以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