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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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规范农业生产和贸易,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行业标准,是指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等产品的质量要求、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规程、试验方法和管理标准。
第三条承担农业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业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地方农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所需经费由地方解决。
第五条对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实施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业行业标准的调研、拟订、验证、修改、审定等方面。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包括资料费、差旅费、咨询费、试验费、劳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和管理费等项开支。
一、资料费。
用于引进、收集、整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同类标准,印发有关资料等方面的费用。
二、差旅费。
用于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有关的差旅费。
三、咨询费。
用于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信息检索、征求意见和审定等方面的支出。
四、劳务费。
用于起草农业行业标准、汇总整理和寄送有关材料等方面的劳务支出。
五、试验费。
用于验证农业行业标准所需的室内外试验支出,包括购置样品、药品和小型设备,以及设备租用、折旧,有关动力燃料消耗等。
六、会议费。
用于对农业行业标准进行研讨和审定等有关会议支出。
七、培训费。
用于有关管理单位和农业行业标准起草单位,进行农业行业标准管理程序、制定或修订的程序、标准编写规范及内容等培训的支出。
八、管理费。
用于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立项调研、论证,项目组织实施和检查,标准发布前的技术审定和形式审查,印制合同等有关资料,农业行业标准的公告、出版、印刷和发行等方面的支出。
公司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公司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专项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督和报告流程,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挪用和浪费。
制度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规合法、效率优先和经济适用。
二、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账务处理和监督检查。
2. 相关部门负责提出专项经费的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计划使用资金。
3. 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三、经费申请和审批1. 申请部门应提前编制详细的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并附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 专项经费的申请需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预算评审。
3.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预算建议。
4. 最终的专项经费申请需由公司决策层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1. 专项经费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和用途使用,任何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都需重新申请审批。
2. 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对于大额支出,需经过财务部门和相关管理层的联合审批。
五、监督和报告1. 使用专项经费的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门和决策层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2. 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专项经费使用报告,向公司决策层汇报。
3. 审计部门应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2. 严重违规行为可能涉及法律责任,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由公司决策层审批后修订。
中学教科研专项奖励经费使用办法范本(二篇)

中学教科研专项奖励经费使用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激励中学教师积极投身教科研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增加教学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中学教科研专项奖励经费的来源包括:国家、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以及经费使用单位自筹等。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1. 奖励范围:中学教师参与教科研项目或取得教科研成果的教师。
2. 奖励条件:教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奖励经费:(1)遵守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2)积极参与教科研项目,展示独立研究和创新精神;(3)取得一定的教科研成果,包括教学成绩、教材编写和发表学术论文等。
第四章奖励经费的使用1. 奖励经费用于以下方面:(1)购买教学教具、图书、期刊等教育资源;(2)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研修班;(3)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和培训讲座;(4)购买科研设备、软件和实验材料等。
2. 奖励经费使用的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费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教师能够平等获得奖励经费的使用权;(2)专款专用原则:奖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3)经费管理责任制原则: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经费管理岗位,负责对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五章申请和审批1. 申请流程:教师申请奖励经费时,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批手续:学校设立奖励经费审批委员会,负责对教师的申请进行审批。
(1)审批程序:奖励经费申请经教师所在部门初审后,由奖励经费审批委员会进行终审。
(2)审批标准:根据教师的教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实际贡献,审批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确定奖励经费的金额。
(3)审批结果:审批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通知教师申请是否获得批准,并告知奖励经费的具体金额。
第六章经费管理1. 经费管理责任制:学校应设立奖励经费管理岗位,负责对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审核。
2. 经费使用制度:学校应建立经费使用制度,规范奖励经费的使用环节和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023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基层党组织更好地开展工作,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经研究决定,设立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
为规范经费管理和使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的来源与核拨标准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依据各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按在职党员和离退休党员年人均200元的标准核拨。
党员人数以上年度年终统计数为准。
二、经费的分配与使用范围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基层党组织的党员人数和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配,经学财务处统一划拨至各基层党委使用。
对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年底有结余的党委,下一年度按预算标准补足额度。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党组织进行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及党员服务,确保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具体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党日、党建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教育和培训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等。
三、经费使用原则1、立足基层原则。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要优先考虑党支部建设,确保用于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党建方式手段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
2、专款专用原则。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要为党建工作提供保障,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党建工作无关的支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截留。
3、量入为出原则。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要坚持预算先行,量入为出,严格按额度使用,超出不补。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应在规定期间内使用,超出部分自理,结余部分不结转。
4、统一管理原则。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由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统筹安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拨和审核报销。
四、经费使用要求1、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要本着勤俭、节约、高效、规范的精神,严格管理、合理使用。
所有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和我财务制度相关规定。
安全文明专项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文明专项费用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安全和文明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和文明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安全和文明工作专项费用的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 安全和文明工作专项费用是指单位用于开展安全和文明工作的专项经费。
2. 安全和文明工作专项费用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款、专项项目资金等。
3. 安全和文明工作专项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费使用应当合法合规、科学高效。
二、安全和文明工作专项费用使用范围安全和文明工作专项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警示标识等的购置、更新和维修。
2. 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员工安全知识、紧急逃生、防火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3. 安全和文明活动开展,如安全宣传、安全月活动、文明行为评比等。
4. 安全和文明奖励,如优秀安全员、文明岗位、文明单位等的奖励。
5. 安全和文明宣传资料的制作和发放。
6. 其他与安全和文明工作相关的支出。
三、安全和文明工作专项费用使用管理程序1. 编制和执行预算(1)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安全和文明工作专项费用预算。
(2)预算编制应当科学合理,确保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3)预算执行应当按照预算的安排进行,不得超出预算限额进行支出。
2. 经费使用申请和审批(1)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层层设立经费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并明确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和责任。
(2)经费使用申请应当明确经费的用途、金额和使用期限等情况,并附有必要的材料和依据。
(3)经费使用审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人员应当对申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3. 经费使用管理(1)经费使用应当按照预算和审批的要求进行,不得超出经费用途和限额进行支出。
(2)经费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并保持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3)经费实际使用过程中,应当及时记录经费的详细使用情况,包括金额、用途、时间、对象等信息。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专项经费的使用,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各级及其下属单位、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三、专项经费审批1.专项经费的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并按照预算程序进行审批。
2.专项经费使用需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预算、使用方案、使用期限等内容,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3.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编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有效性及公共利益,确保专项经费的合理利用。
4.对于较大规模的专项经费使用,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纳入审批程序。
四、专项经费使用管理1.专项经费使用应按照使用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超出预算。
2.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需建立明确的收支台账,详细记录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确保专项经费的透明化和可追溯性。
3.专项经费使用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确保采购合规合法,并注重采购的价格、质量和服务的综合评估。
4.专项经费的使用需按照有关报账、决算、结算等制度进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五、专项经费监督与检查1.对于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记录。
2.监督与检查应包括经费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侵占、挥霍、贪污等行为,以及使用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等方面。
3.监督与检查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撤职、解聘等。
七、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管理办法由有权机关负责解释。
总结:本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立了对专项经费的审批程序、使用管理、监督与检查、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规范专项经费的使用。
该办法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程序出发,要求专项经费使用需经过编制使用计划,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小学专项经费内部管理制度
小学专项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小学专项经费是指用于支持和发展小学教育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教学用具、学生活动、图书买藏等方面的支出。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小学专项经费,建立一套内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我们制定的小学专项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经费申请与审批1. 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小学教育发展需要,设立小学专项经费预算。
2. 小学负责人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小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经费用途、金额、时间等。
3. 小学负责人将小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通知小学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使用。
二、经费使用管理1. 小学负责人按照经费使用计划进行经费支出,不得超出预算。
2. 小学负责人应建立严格的经费使用记录,包括经费支出的详细项目、金额、日期等信息,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3. 小学负责人应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在支出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确保经费用于支持小学教育的需求。
三、经费监督和评估1. 教育主管部门有权随时对小学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inspection。
2. 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小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评估范围包括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经费使用的效果等。
3.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给予小学负责人反馈和指导,以促进小学专项经费的高效使用和管理。
四、经费使用追溯和纠正1. 如发现小学专项经费使用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当操作,教育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小学负责人进行说明和解释,并追查责任人。
2. 对于违规使用的小学专项经费,教育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小学负责人进行返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经费使用公示与公开1. 小学经费使用的相关信息应当公示在小学教育管理平台等公开途径,并定期更新和公开。
2. 小学负责人要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整理,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经费管理档案1. 小学负责人应建立完善的小学专项经费管理档案,包括预算、计划、使用记录、评估等相关文件和数据资料。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来源包括:(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专项拨款;(三)社会捐赠及赞助;(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三)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五)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更新和维护;(六)其他经批准的安全生产相关支出。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六条成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小组,负责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督。
第七条经费管理小组应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经费管理小组应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挪用经费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方法
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健全完善基层党建工作保障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开展党的组织生活等方面的经费。
一、经费的来源与划拨第一条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主要以区财政投入为主、党费支持为辅,鼓励基层党组织自筹经费作为补充。
第二条区财政投入的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按每名党员标准,列入区财政预算,具体额度由区委组织部商区财政局核定,并单列“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科目管理。
各基层党(工)委经费预算总额,按照上一年度6月末的党员总人数确定。
区财政投入的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周期为两年,周期内未用完的,应上交区财政。
第三条党费支持的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由组织部统筹管理,每年根据相关规定划拨至各基层党(工)委党费账户。
经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安排年度经费开支。
当年度未用完的,可作为各基层党(工)委留存党费。
第四条鼓励各领域党组织依法筹集党建工作专项经费。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与标准第五条党建工作专项经费要精准使用、合理安排。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2)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3)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4)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5)开展党内关爱激励,慰问基层老党员、老干部、生活困难党员、因公牺牲党员的家属等;(6)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等;(7)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用于开放式党组织生活基地建设、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8)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9)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中产生的相关手续费等;(10)与基层党建相关的其他活动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中学教科研专项奖励经费使用办法范本
中学教科研专项奖励经费使用办法范本一、立项申报与资金申请1. 申报单位应在学校的指导下组织教师团队,进行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
2. 申报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践性,能够为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3. 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应合理,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等。
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经费使用范围1.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教学改革、教师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研究等相关工作。
2. 经费可用于购买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器材以及其他教学资源,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和质量。
3. 经费还可以用于组织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培训班和调研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三、经费管理与监督1. 所有项目经费的使用都应经过合理计划和预算,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2. 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建立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 学校应建立专门的经费监督机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要求。
四、经费使用报告1. 项目结束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形成经费使用报告,并通过合适的形式向学校和教育部门进行报告。
2. 经费使用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经济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3. 经费使用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为教育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五、经费结算与追溯1. 项目结束后,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费结算,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 经费结算应包括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资产的归属和处置情况等内容。
3. 学校和教育部门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有权进行追溯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经费使用的效益评估1. 项目结束后,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效益评估,判断项目对教育教学改革的贡献和影响。
2. 效益评估应基于实际数据和科学方法,客观准确地评价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3. 效益评估的结果可作为教学改革和研究的经验总结,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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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下面是带来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专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杭州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在对所承担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量力而行,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集体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有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专项经费申报第四条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分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统一汇总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条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六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一)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二)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已确认,并已确定分年度安排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七条申报文本应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发的项目申报文本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申报文本必须填列清楚齐全。
第八条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一)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建议书,如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还应当报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的项目总投资没有变化的,市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建议书,如项目总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应当重新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必须同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的三类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第九条学校购置资产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总务处、保管室会同财务室对资产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存量进行审核,并根据部门资产配置标准提出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行政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
第五章专项经费的实施与监督第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学校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消、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学校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级教育部门,市级教育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湘南稀贵金属化合物及其应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教531号《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湘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包括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将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控制。
专项经费预算纳入学校预算体系,按年度进行申报、评审及批复。
建立重点实验室自主科研项目库,预算批复的课题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实行按总预算控制、分年度滚动拨款的方式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开放运行费的年度预算及中长期预算,保障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及预算合理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前期论证、编制与申报;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对各项目的论证、预算执行、课题研究进度等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设立重点实验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进行评审、筛选;负责对项目经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论证和审核;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报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科研处将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并对项目预算进行批复,对重点、重大项目进行抽查评估;负责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审查,建立设备购置计划数据库;按规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进行论证;组织对达到招标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招标。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并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要求报送用款计划。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重点实验室、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及课题负责人按项目进度、预算使用专项经费,审查专项经费决算。
第三章开支范围第十一条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一) 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1.日常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
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开放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 基本科研业务费,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 科研仪器设备费,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湘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三条专项经费应按经费类别的支出范围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支出范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还须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分年度预算各支出范围之和等于相应的总预算。
(一)开放运行费最多70%用作日常开放运行经费,不低于30%用作高级学者访问基金。
日常开放运行费中的劳务费按不超过总额的10%进行预算;高级访问学者基金每人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资助国外学者的额度不低于总经费50%;高级访问学者的生活津贴按不超过资助额度的30%据实预算。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重点实验室根据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确定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的分配比例。
重大项目经费不低于45%、一般项目经费不超过30%,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不低于20%。
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的劳务费按重大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0%、一般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5%预算。
(三)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费预算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
第十四条开放运行费可编制仪器设备改造和少量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原则上不能编制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和研究任务外协预算,但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可适量编制,其中自制设备须列入相应的专用材料、劳务费、加工费等支出范围中,且在预算表附注中说明具体金额,自制设备在研究中的功能、作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自制设备需要外协的测试加工、专用材料费等须在相应的支出范围中进行预算,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单位名称、工作量、价格、总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