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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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全民创业政策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2〕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用于促进城乡各类人员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四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按规定筹集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必须纳入政府专户管理。

第五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三)利息收入;(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第七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就业创业相关支出等。

第八条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益性免费招聘活动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无锡市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无锡市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无锡市关于创业相关优惠政策一、项目无偿资助:每年评选一批科技含量高、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10-3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

1、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申领基本条件是什么1、经营项目属于互联网、物联网、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微电子、软件与服务外包、新材料与新型显示、生物、工业设计与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领域。

2、申报项目已在我市市区内工商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且有销售收入。

3、企业法人代表须是国内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及海外归国留学生。

4、须在我市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有至少1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创业团队成员全部为在校大学生的除外)。

2、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评审主要注重哪些要素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评审主要注重以下几点:1、经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导向,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对大学生创业起到示范性作用的企业优先考虑。

2、科技含量:创新性较强,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优先考虑。

3、市场前景:已对市场进行细致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科学分析,有明确目标市场和较好市场前景的企业优先考虑。

4、团队组织:团队组织结构合理,团队成员有必要的经营、科研、管理等业务能力,团队分工合理且有一定的互补性,创业团队50%以上人员落户无锡的企业优先考虑。

5、风险承受力:对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有较充足的考虑,形成较全面的、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方案,企业经营正常、劳动关系和谐的项目优先考虑。

E、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额度是什么?经评审,对拟资助项目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项目资助30万元,B类项目资助20万元,C类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

3、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申报流程是什么大学生创业园(包括培育单位)创业企业将申报材料递交所在大学生创业园,经园区核实后,上报所在区人社部门;工商注册在大学生创业园(包括培育单位)之外的我市市区范围内大学生创业企业可直接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区人社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锡政发〔2017〕342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7〕3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和富民增收最基本的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5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推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能力。

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制度性交易成本、用能成本、物流成本,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振兴实体经济,促进就业稳定。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涉及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

建立健全公共投入和重大项目拉动就业评估制度,在开展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认证时,把就业岗位增加作为重要内容,明确吸纳就业的具体要求、数量及岗位安排,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行政审批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促进产业发展与就业转型协同。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锡政发[2008]304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要求,加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全面实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现就我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全面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一)强化政府责任。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把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无锡由重点发展向优化发展转型、全面小康向基本现代化跨越的必然要求。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精神,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新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增长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制定工作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积极创业”的氛围。

(二)明确扶持对象。

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人员,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重点做好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等群体创业扶持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31•【字号】锡政办发[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4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1998年以来,我市各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真贯彻市政府《无锡市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锡政发[1998]251号),在负责政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审核、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支出审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保障了政府性基金(资金)的正常运作。

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对《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重申,并作如下通知:一、市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是“管委会”的领导机构,负责“管委会”的设立、调整和撤并,根据政府专项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决定“管委会”所辖的专项资金的增加、变更和取消,综合平衡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审定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实施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奖励和处罚。

二、计委、财政、审计部门分别作为各“管委会”的组成成员,要全面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政府专项资金的计划编制及收支执行情况。

三、政府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要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畴。

在原来单独编制政府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按部门预算的统一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从2002年起,所有政府专项资金要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全面实行细化预算。

(一)政府专项资金的支出首先要服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布置和调度。

(二)政府专项资金用于专项支出的,应建立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根据专项任务的轻重缓急逐项排序编制。

最新无锡创业政策扶持优惠

最新无锡创业政策扶持优惠

最新无锡创业政策扶持优惠在时代的推进下,许多人选择了自主创业,那么无锡创业有什么新政策支持呢?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最新无锡创业政策扶持。

最新无锡创业政策扶持优惠1、项目无偿资助每年评选一批科技含量高、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10-3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

2、促进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给予为期3年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创业租金补贴;3年内每新增吸纳一名大学生或失业人员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生给予2000元的培训补贴。

3、天使金引导每年遴选出一批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的大学生初创企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以内的投资,政府按投资金额的50%予以匹配。

4、小额担保贷款对初创期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其申请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5、企业贴息贷款对初创期和成长期大学生创业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最高可申请200万元的商业贴息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6、科技信贷支持对成长期和成熟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获得科技信贷支持。

对科技型大学生创业企业,鼓励其通过专利权质押的方式开展信贷,并由政府给予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新无锡创业政策扶持最新无锡创业政策扶持。

7、种子金投资对成长期和成熟期大学生创业企业,在产业化过程中吸引社会风险投资资金,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市种子资金进行跟进投资。

8、创业场地对入驻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大学生创业园将免费提供不少于20平方米创业场地。

9、孵化功能建设建立动态管理服务机制,根据大学生不同的创业阶段,提供贴身创业服务,帮助大学生创业企业申请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创业扶持、税费减免、科技孵化等各类优惠政策,积极为园内企业提供天使投资、项目孵化、导师指导、业务外包等服务。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锡政发[2003]146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锡政发[2003]14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专项资金运作方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无锡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84号)和《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意见》(锡政发[2003]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职能的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专门用于发展某一公共工程或公共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一是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二是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按照实际可用财力科学安排专项资金;三是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财力,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四是对可以集中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按政府规定比例集中;五是总量控制、分块包干、结转留用、超支不补;六是专款专用、内部调剂、综合平衡。

第四条每年9月份,财政部门在充分征求执收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下年度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预算。

下年度预算原则上以该项资金上年度征收实绩或上年度基数为基础,剔除资金相互划转因素和上缴省经费,充分考虑下年度的政策性变动因素,并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确定。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是指政府为促进就业创业而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机构提供的一定财政资金补助,其管理使用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监督等方面。

下面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详细介绍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资金申请:1.申请条件:个人或机构必须满足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创业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查。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就业创业计划书、资金需求预算、个人或机构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

3.申请流程:申请人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由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评估,并根据拨款指标和经费预算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资金审批:1.审批程序: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资金审批,例如初审、复审、公示等。

2.审批标准:资金申请人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资金使用条件,包括符合就业创业政策方针、具备发展潜力、能够提供就业机会等。

3.审批时间:资金审批程序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三、资金发放:1.发放方式:资金发放可以采用一次性拨款、分期拨款、项目支持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发放方式。

2.账户设立:资金发放前,申请人需要提供确凿可信的银行账户信息,确保资金发放到正确的账户。

3.使用期限:资金发放后,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资金,并及时申报与资金使用相关的经营数据和财务报告。

四、资金使用:1.使用范围:资金应专门用于就业创业项目,包括设备购置、场地租赁、工资发放、培训费用、市场推广等。

2.使用限制:资金使用必须合法合规,严禁挪用、私分、浪费、滥用等行为,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和用量使用。

3.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符合要求,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资金监督:1.审计监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机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成本控制: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进行成本控制和财务分析,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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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全民创业政策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2〕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用于促进城乡各类人员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四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按规定筹集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必须纳入政府专户管理。

第五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三)利息收入;(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就业创业相关支出等。

第八条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益性免费招聘活动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一)补贴对象。

职业中介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成功就业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失业人员进行档案保管的,按照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由同级财政按每人每月不超过8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费限额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共同核定。

(三)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对已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

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开展公益性招聘活动、用工备案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根据其完成同级人社部门下达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可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三类。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可由个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也可由实施培训的企业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

对公共就业培训机构依据同级人社部门制定的年度目标要求,对各类劳动者开展其他各类职业培训(含创业意识培训),经同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后给予补助;对人社部门开展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及业务管理等职业培训工作由同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一)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

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者)、本市被征地农民、本市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或毕业后一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本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补贴标准(1)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者)、本市被征地农民开展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资金补贴包括培训费、教材费和实习材料费。

培训费补贴按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其中:获得就业结业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300元/人、初级工6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12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教材资料费按实补贴;实习材料费按照《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苏价费〔2004〕465号)有关分类确定,其中第二类为培训费的30%,第三、四类为培训费的25%,第五、六类为培训费补贴的20%。

对通用性强、需求量大、市场紧缺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单个职业(工种)确定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

(2)大学生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大学生参加高级工以上培训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补贴标准分别为高级工12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

大学生可享受一次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

(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补贴分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本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参加技能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就业结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已就业或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就业结业证,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象是对企业新录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的上岗培训。

2.补贴标准。

企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四类补贴对象,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同一对象在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

参加创业能力系列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的大学生(指高校毕业生、在锡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有创业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参加创业培训取得部、省、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的本市户籍大学生或未就业城乡各类劳动者,6个月内实现在锡就业、创业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创业,按上述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对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获得部、省、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在锡就业、创业的,可按上述成功就业、创业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对已就业或创业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获得部、省、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或新创业的,可按上述成功就业、创业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的创业能力培训补贴。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补贴对象。

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由个人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可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专项职业能力80元/人、初级工130元/人、中级工170元/人、高级工230元/人、技师270元/人、高级技师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为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对虽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但处于就业状态的职工,企业通过采取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经失业登记并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短期内(6个月内)又重新录用的方式来达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目的的,不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但对按规定办理企业裁员手续,6个月内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的情况除外。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后再次失业并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等五类人员,被企业吸纳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仍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被认定为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其他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但不再重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1.市区范围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仅限定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经市人社局、财政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4.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或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5.市区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标准1.被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仅限定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岗位)或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企业(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2.从事灵活就业和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3.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国企改革中分流的离岗退养人员、协保人员和续保人员可按劳务协议),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后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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