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5%
≤5%
≤45%
(三)其他教育机构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教育研究
≤15%
≤35%
≤40%
教学指导
≤50%
≤40%
教育和教学服务
≤25%
≤50%
三、卫生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综合医院
三级
≤10%
≤25%
≤45%
二级
≤8%
≤22%
≤40%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竞聘上岗等方式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且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未满编的事业单位,应按实有人数控制使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以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及满足后续发展引进人才的需要。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控制比例,按照实有人数与定编数的比例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指导监督,强化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业余训练单位
≤15%
≤45%
体育场馆
≤10%
≤45%
五、其他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城市工程管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深人社规〔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已经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发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11日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为做好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2020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
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申报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申报时仍在深圳工作。
2.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申报人未享受2020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4.申报人未申报2019年纳税年度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5.申报人在申报时未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2020年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单位。
主要包括:(1)近3年内获得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2)经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2月18日)深财外〔2004〕9号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管办、深圳保监局、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市证券业协会、市保险同业公会、市外资金融机构同业公会、市期货业协会: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制定了《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界定,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一)“地区总部”的界定,由市金融办依据《实施细则》商金融监管部门确定。
(二)“高管人员”是指具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专项资金”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而设立,纳入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从2003年3月1日(含3月1日)起,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深圳的,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以享受落户一次性奖励、购地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一)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0M2(含5000M2)、补贴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适用本办法管理;超过此限的作为特大型机构处理,需报市政府专项审定。
(二)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起算。
(三)从2003年10月开始,以下经费按照当年实际需求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会务等经费;金融创新奖的组织评选和奖励经费;开展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发展课题调研、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界联系沟通、支持在深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举办高水平论坛活动等专项经费;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深光府规〔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0号各街道,区直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现将《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24日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助力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建设,规范对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稳健发展,依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精神,并结合光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扶持与引导相结合原则。
通过适当的专项资金扶持,引导社区股份公司转型发展,拓宽经济发展路径。
(二)促进集体经济稳健发展原则。
以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式,鼓励社区股份公司优化社区营商环境,拓展产业空间,引进优质企业,促进社区集体经济长期稳健发展。
(三)公开公正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原则,扶持项目审批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体决策和社会公示的程序。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
设立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申报,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光明区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区股份公司。
本办法所称社区股份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以其享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类型包括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深人社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29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2010年调整,具体方案如下: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2009年12月31日前在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城市化退休人员,下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二、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一)先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二)再按照每名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3.5元(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部分,每缴费1个月折算为1/12年,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后以元为单位计算)。
三、在普增的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同时满足本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增发)。
四、2010年1月1日-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以上规定的一致。
五、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仍达不到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补齐。
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其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
七、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款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深人社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精神,提高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现就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工作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的对象为,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规定的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本市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
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的条件为,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并于毕业前取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可在毕业学年内申请享受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每人仅限申请享受一次。
本市高校毕业生于毕业后取得以上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可按《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6〕14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在职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是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本市具备科研职责任务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市外境内具备法人资格的有关机构可作为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该机构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由市科技部门直接负责。
(三)批准的项目预算规模一般不予调整。需在已批准预算规模内调整预算支出项目的,应报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
(四)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真实、认真、负责、及时地编制和报送资金使用报表,报告资金项目绩效,并于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办理验收。
第十六条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要求: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对于无偿资助类项目和奖励类项目,项目立项应按照科技部门发布指南、项目单位自愿申报、科技部门受理并组织评审考察及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合规性复核、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两部门联合审定立项的程序审批。
对于投融资资助类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制科技项目投融资计划,报市科技部门审定后,与金融机构在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框架下自主商定融资方式和融资金额,并根据实际融资情况提出资金申请,两部门联合审定后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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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10.26
•【字号】深财规〔2016〕6号
•【施行日期】201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6日
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在项目库系统中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组织评审、公示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项目库中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流程报市人大审批;及时将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批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执行;
(三)对项目进行复核抽查,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指标,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并组织对项目及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审批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每年印发的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等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项目库系统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细化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报市人大审核。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预算批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执行。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及支付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扶持公共就
业服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临时生活补贴、创业补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补贴项目的对象、标准、申领、发放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加强系统建设,将专项资金各类补贴人员基础信息纳入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避免各类人员违规或重复申领各项补贴,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整体预算的信息公开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各项补贴资金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将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追收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资助资金申请,并将其列入我市财政补贴和资助不诚信名单,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委托单位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请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构、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中央就业补助金按《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的规定执行。
省财政补助我市的就业专项资金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
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94号)的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新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同时废止。
以往在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