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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观点

国外关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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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合同模板

美国保险合同模板

美国保险合同模板本合同由以下条款组成,旨在规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保险期限:本合同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单所载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保险合同中所载金额,若另有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条保险标的:本合同所保险标的应为合同中所载之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人身等。

第四条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应根据保险金额和风险程度进行计算。

第五条保险范围:本合同保险范围内应包括事故、意外、自然灾害等风险,具体保险范围详见保险单内容。

第六条索赔处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索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合同中所载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包括合同中所载之免责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索赔资料后进行理赔审查,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处理,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保险期间的变更:若被保险人有保险期间内的变更需求,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手续办理。

第十条保险续保: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请求,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续保。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若被保险人有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的需求,应在合同约定之方式下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本合同如有其他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

附则: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的签署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准,未签字的合同无效。

3. 本合同之条款如有修订,应以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形式为准。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美国保险合同模板,双方如需签署,请按照模板内容进行操作。

愿本合同能为双方带来最佳的保障与实惠。

美国的汽车保险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汽车保险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

案例二:某车主 因酒驾发生车祸, 保险公司拒绝赔 偿,车主起诉保 险公司,法院判 决保险公司赔偿
车主损失。
案例三:某车主 因车辆被盗,保 险公司拒绝赔偿, 车主起诉保险公 司,法院判决保 险公司赔偿车主
损失。
案例四:某车主 因自然灾害导致 车辆损坏,保险 公司拒绝赔偿, 车主起诉保险公 司,法院判决保 险公司赔偿车主
法规更新:介绍美国汽车保险法规的最新 动态和趋势
汽车税法
汽车税法的定义和目的
汽车税法的主要内容
汽车税法的征收方式和标 准
汽车税法的历史和演变
3
美国汽车保险与法律制度的关联
法律制度对汽车保险的影响
法律制度规定 了汽车保险的
种类和范围
法律制度对汽 车保险的赔偿 额度和期限进
行了规定
法律制度对汽 车保险的投保 人和被保险人 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社会对公平正义 的追求,对汽车保险 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的 要求也在提高,如保 险条款的明确性和保 险理赔的公正性等。
政策法规对保险与法律制度的影响
政策法规的制定 和修改对保险与 法律制度的影响
政策法规的执行 和监管对保险与 法律制度的影响
政策法规对保险 与法律制度发展 的推动作用
政策法规对保险 与法律制度发展 的制约作用
赔偿金额:根据事故责 任、保险条款等因素确

赔偿争议:如对赔偿 金额有异议,可向保 险公司申请复核或向
法院提起诉讼
汽车保险的监管
监管机构:各 州保险监管部

监管内容:保 险产品的定价、 销售、理赔等
环节
监管方式:定 期检查、消费 者投诉处理、
市场调查等
监管目的:保 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

事故修复外国法律规定(3篇)

事故修复外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交通事故在全球范围内屡见不鲜。

各国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事故的修复和处理。

本文将从外国法律的角度,探讨交通事故修复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在处理交通事故修复问题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美国交通事故修复法律规定1. 侵权责任法美国在交通事故修复方面,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规定。

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的修复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过失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那么该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2)严格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一方当事人没有过失,只要其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也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3)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一方当事人没有过失,只要其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2. 修复责任的具体规定(1)赔偿范围:美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修复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2)赔偿主体:在美国,交通事故修复责任的赔偿主体包括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雇主等。

(3)赔偿程序:美国交通事故修复责任的赔偿程序包括协商、调解、诉讼等。

三、德国交通事故修复法律规定1. 交通事故责任法德国在交通事故修复方面,主要依据交通事故责任法进行规定。

根据德国交通事故责任法,交通事故的修复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过失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那么该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2)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一方当事人没有过失,只要其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也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2. 修复责任的具体规定(1)赔偿范围:德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修复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2)赔偿主体:在德国,交通事故修复责任的赔偿主体包括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雇主等。

(3)赔偿程序:德国交通事故修复责任的赔偿程序包括协商、调解、诉讼等。

四、英国交通事故修复法律规定1. 侵权责任法英国在交通事故修复方面,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规定。

美国车辆保险与补偿制度

美国车辆保险与补偿制度

美国保险与补偿制度首页> 道乐租车服务> 保险与补偿条件> 美国保险与补偿制度∙损失与损害责任豁免∙个人保护计划∙补充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的驾驶员保护∙税金/选择※请提前确认保险,不同价格代码包含的保险不同,购买后不可变更或取消,请见谅。

损失与损害责任豁免Loss Damage Waiver租赁过程中,车辆如果发生损失或损坏,通常签约者(驾驶者)需要支付全额修理费用。

购买LDW后,根据各国法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这些费用。

损失与损害责任豁免不是保险。

在签约者(驾驶者)或其他授权驾驶人员发生下列行为时,不能使用豁免。

①违反租赁合同的条款;②因为不能拔出或固定钥匙,不能关闭或锁上所有的门窗和车厢,车辆被盗或是遭到损坏;③在受损后,没有立即通知公司或警察;④不能支付合同下的租赁费用;⑤国家法律规定;携带物品的失盗保险/搭乘者伤害保险Personal Passenger Protectionver在车辆租赁期间,如果因事故发生死亡或受伤的情况,个人保护计划为签约者(驾驶者)和搭乘者提供下列赔偿。

如果签约者(驾驶者)在租赁开始时就购买个人保护计划,则签约者(驾驶者)驾驶者将得到全天的保护,即无论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车里都将获得相应的赔偿。

搭乘者仅在乘坐时发生的事故才能得到保护。

个人保护计划包括:个人意外险和所持物品失盗保险。

※根据每个站点的说法不同PAE/PEC的名称都是PPP。

因事故发生死亡或受伤时,个人意外险支付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紧急救护车费用。

赔偿人员包括签约者(驾驶者)租赁汽车的全体搭乘者。

补偿额度补偿内容签约人同乘人死亡USD $100,000 USD $10,000治疗费USD $1,000 USD $1,000救护车费USD $250 USD $250※每起事故的赔偿最高金额为$150,000租赁过程中,车内相关物品(现金和有价证券除外)因失盗发生损失时的保险。

美国交通事故法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与赔偿

美国交通事故法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与赔偿

美国交通事故法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与赔偿美国交通事故法: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与赔偿交通事故是在美国日常交通中非常常见的事件,它可能造成涉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为了保障交通参与者的权益,美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交通事故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与赔偿机制。

本文将对美国交通事故法的基本原则、责任判定准则以及赔偿方式进行探讨。

一、基本原则美国交通事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过失责任原则:根据美国的交通事故法,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确定责任方。

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将成为判定责任的关键因素。

2.共同过失原则:美国法律也允许判定事故责任时考虑多个当事人的过失程度。

如果多个当事人均存在过失,法院将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来决定责任和赔偿金额。

3.严格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失,他们可能仍需承担责任。

例如,驾驶交通工具的人员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承担严格责任。

二、责任判定准则在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美国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违反交通规则:如果有一方在事故发生时违反了交通规则,比如闯红灯、超速驾驶等,那么法院会认定该方存在过失。

2.注意义务:在驾驶过程中,司机有义务保持足够的注意力和警觉性,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该义务,也将被认定存在过失。

3.事故后果:在责任判定中,法院还会考虑造成的事故后果。

例如,如果一方严重受伤或丧生,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判定责任方存在过失。

4.证据和证人陈述:法院在作出责任判定时,会依据相关证据和证人陈述。

例如,交通摄像头记录、事故现场痕迹、目击者证词等都可能对责任的判定产生影响。

三、赔偿方式美国交通事故法存在多种赔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财产损失赔偿: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索赔来获得赔偿。

这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财物损坏等。

2.人身伤害赔偿: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获得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失去收入等方面的赔偿。

美国保险合同范本

美国保险合同范本

美国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保险公司,乙方希望购买保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保险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产品1.1 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1.2 保险产品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1.3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1.4 保险期间:____________________1.5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1.6 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1.7 保险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保险费的支付2.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期限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2.2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处理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的赔偿3.1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甲方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金。

3.2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的,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4.1 乙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但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4.2 甲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但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向乙方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及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美国租车保险及事故处理流程

美国租车保险及事故处理流程

美国租车保险及事故处理流程在美国租车一定要有保险,大部分的州都有强制保碰撞险及定额的第三方责任险(建议买)。

租车的保险一般在租车公司的柜台办理,业务员会提供各种保险选项并一一解释,游客可根据意愿选择保险种类。

也有的租车公司提供一些保险组合(package),每一种组合里包含了几个保险,取一些很动听的名字,什么f reedom, ultimate freedom,诸如此类。

1.注意事项:租车保险名目繁多,并无一个适合所有人的万能选项,需要根据你所去的地点丶驾车水平丶有无其他保险等做出合理选择。

如果您有自己的美国汽车保险(有美国保险公司在美国所发的保单,也就是policy,非美国公司在当地所发的保单不适用),通常都不用再买保险(限于自小客车,载货卡车不在内),但您必须先打电话问自己的汽车保险公司,自己的保单内有没有担保租车。

有些信用卡刷卡租车有提供租车及旅游险,必需打电话询问保险公司。

美国的信用卡American Express, Visa和Master都提供租车的CDW,中国的信用卡也可能有相似的福利。

CDW一般不是规定要买的,如果你是直接从中国来的游客,需考虑要不要买CDW,风险只能自己判断。

2.常见保险类型:(1)车辆碰撞责任免除险Collision Damage Waiver,简称CDW:投保后,如果租车人在旅途中,无论发生刮蹭事故丶车祸丶或者是失窃,均无需租车人再支付任何费用。

CDW的价格从每天$8-24,不同的公司不一样,价格的差别最有可能是因为CDW的条款不同。

租车的时候要问清租车公司CDW的具体细节,比较贵的CDW可能是免除(waive)赔偿,便宜的CDW可能只是减少(reduce)赔偿。

(2)第三方责任险Addit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Supple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投保后,租车人驾驶租来的车辆,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了租车人和租车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会承担租车人所需负担的全部或一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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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略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规定明确了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写入保险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议,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

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专门用了五条内容对保险法第十七第二款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说明。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免责条款范围进行了界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标准及证明责任等进行了细化。

本文将以上述规定为分析起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析。

一、免提条款的认定对于免责条款的定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即免责条款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对于该内容的理解,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条款中以“免责条款”、“责任免除”、“除外责任”等名义出现的条款,其余的条款均不是免责条款;一种是广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一切从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第三种是折衷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 1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条款,该条款不仅仅指保险合同中以“责任免除”等名义出现的条款,还包括其他实质上限制或免除保险金赔偿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条款。

(1)《司法解释二》采用了折衷说。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为免责条款。

应当说,该规定合理的平衡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利益,为厘清免责条款范围提供了制度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将所有在实质上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都归为免责条款,人为地扩大了免责条款的范围;二是将无效条款等同于免责条款,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一)免责条款与限制保险范围的条款在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存在着这样的条款,即在事实上具有限制、减轻、免除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功能。

但是由于这些条款具有特殊性,因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免责条款。

保险并非承保所有的风险,保险人得以法律的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限定其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通过保险转嫁的风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约定,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对于该类条款,实质上虽免除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不能归于免责条款。

如保险人通常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约定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的死亡伤残,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这些保险条款通常另在责任免除段落中约定:“被(1)(2)(2)刘建勋著:《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10版,第201-202页。

刘建勋著:《格式保险合同之免责条款说明生效规则的限制适用》,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7期。

— 2 —保险人由于自身疾病所致死亡和伤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疾病原本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合同中的疾病免责条款,作用在于强调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而不属于保险责任。

又比如,重大疾病保险中对重大疾病的界定,虽然通过约定限制了重大疾病的范围,实质上免除了保险人保险责任,但不能因此将其归为免责条款。

另外,按照《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比如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该条款就不属于免责条款。

(二)免责条款与无效条款《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无效条款的情形,即一为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二为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免责条款与无效条款并不存在对应关系,免责条款并非当然就是无效条款,而无效条款也并非当然属于免责条款。

不属于免责条款的一般条款,如符合法定无效情形,仍属于无效条款;属于免责条款的条款,若不存法定无效情形,其仍为有效条款,只是按照《保险法》规定,应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不生效。

而无效条款因其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绝对无效。

保险免责条款是在双方约定理赔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又作出的除外约定,排除的并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及保险法所规定的无效条款的范畴。

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保险免责条款免除的是保险人的约定责任,无效格式条款排除的是己方的— 3 —法定责任或者对方的法定权利。

1、免除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许多义务,如从涉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进行梳理,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有:(1)保险合同成立后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3)行使合同解除权应符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4)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及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5)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及时核定的义务;(6)先行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7)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8)及时降低保险费并退费的义务;(9)承担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义务;(10)承担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义务;(11)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时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义务。

上述义务都是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之义务,若保险人运用保险条款的手段免除上述义务,则应当认定该保险条款无效。

如一些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在若干天内报案、提交有关保险单证,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产生的纠纷,有意见认为应当尊重保险条款的约定,但笔者认为,及时通知是保险合同履行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不应仅因被保险人违反该项附随义务而当然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

而且《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4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据此,保险人只能对因投保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保险免责条款与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立法精神相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而言有失公平,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其无效。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加重和权利排除。

被保险人、投保人责任的加重与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排除具有一定关联性,通常为一个问题的两面。

笔者认为,判断保险条款是否无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保险法》或其他法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则保险人在制定免责条款时,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若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应认定无效。

(2)《保险法》或其他法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设臵的免责条款不是为了控制保险风险,而是明显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设臵过高的义务,侵害合法权利,则应认定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一是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中,约定:“与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按照该条款的约定,对于主车和挂车要分别收取保险费,但两车的保险赔偿金额以主车的保险限额为限。

挂车,是没有牵引力而依附于牵引车行驶的机械装臵,其使用必须与主车相连接。

保险人分别收取主车和挂车的保险费,却将两车的赔偿额限制在主车的保险限额内,也就是保险人通过该约定免除了其对挂车应当承— 5 —篇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姓名沐兰琼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吕斌20070423中文摘要保险的思想古已有之中国历代施行的各种赈济制度就可以理解为古代保险的萌芽。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是从西方世纪左右出现的海上保险开始的并于世纪初传入中国。

年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全国性的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一直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自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内的保险业停办了多年直到年底才恢复经营。

恢复保险经营的年是中国保险业腾飞和迅猛发展的年保险业无论从深度到密度上都有十分迅速的发展。

但是目前国内保险业务的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要依赖政府的行政手段很多中资保险公司从政府的干预和行业垄断中获益。

正是由于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和垄断地位的优势导致保险业中广泛运用格式化合同条款这固然有便利和经济的优势但同时这些格式合同都十分的专业化保险相对人由于知识以及认知水平的缺乏在此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在保险格式合同中订立很多隐蔽的免责条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现实中此类案件已经频繁发生。

因此为了均衡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势力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法律势必要介入其中对保险合同中关系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免责条款进行规制。

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健全所以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实为必要。

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

笔者首先界定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接着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类型。

说明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出现的必然性及其正反两方面的意义所在该部分既奠定了全文的研究思路提出了问题之所在也照应了下文提到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等问题。

第二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研究”。

该部分笔者首先探究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其次结合保险法中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人说明义务”详细阐述了他们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制中的运用最后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解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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