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涉及的法律问题.doc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保障手段,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发生意外或风险时,保险合同能够为我们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补偿。
然而,任何一份保险合同中都会包含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这是保险公司为了限制承保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的含义和作用。
一、免责条款的含义与作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或发生事故时,如果符合免责条款中的规定,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责任。
免责条款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因为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损失发生,比如自然灾害等属于被保险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二是因为被保险人在合同中违反了约定的责任而导致损失发生。
免责条款的作用是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赔偿支出。
同时,也能提醒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谨慎选择,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例外条款的含义与作用例外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附加条件。
与免责条款不同,例外条款是针对风险的具体情况和特定的对象进行限制。
例外条款的作用是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规定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这种条款的设立可以减轻保险公司的风险压力,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同时也提醒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了解其范围和限制。
三、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的区别与联系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虽然在保险合同中有着不同的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两者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
免责条款强调的是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而例外条款则是针对特定情况下的风险进行限制。
不管是免责条款还是例外条款,其目的都是为了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的同时,提醒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注意风险和责任问题。
四、如何理解和适用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该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
首先,要清楚自己对于保险责任的期望和需求,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There are no difficulties in life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and there are no people who cannot live withou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一、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二、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即免责情形)制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
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知识链接:法律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8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合同协议中的法律免责条款

合同协议中的法律免责条款
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我们常常会涉及到签订合同协议。
而在合同协议中,法律免责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法律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对自己的责任进行限制或免除的法律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免责条款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降低合同履行风险。
首先,法律免责条款可以明确各方的责任范围。
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对自己
的行为或产品进行免责声明,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法律免责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风险。
在商务活动中,各
种意外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如果合同中有合理的免责条款,当事人在出现问题时不会因承担过多责任而造成损失。
例如,生产厂家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可以通过免责条款来降低赔偿责任。
此外,法律免责条款也可以对合同的履行提供保障。
当事人在清楚了解自己的
权利和义务后,更容易做出合理决策,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在合同中合理设置免责条款,可以避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违约,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免责条款并非万能的。
在制定和执行免责条款时,
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到对方的合法权益。
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法律免责条款可能被视为违法或无效,导致合同失效或引发法律诉讼。
总的来说,合同协议中的法律免责条款对于保护各方的权益、降低风险、确保
合同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考虑和制定适合自己的免责条款,以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各自的权利,达成合作共赢的效果。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解析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解析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协议,其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一些重要的内容。
它们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权益保障的影响。
一、免赔额的概念与作用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损失负责赔偿。
免赔额的设定有助于调控保险责任范围,限制小额索赔,减少保险欺诈行为,并且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免赔额的大小可以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设定。
在一些大型风险险种如汽车保险中,免赔额一般较高;而在一些小额风险险种如意外险中,免赔额相对较低。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平衡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鼓励投保人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二、免责条款的含义与适用范围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特定风险或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的存在是为了规避某些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的风险,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免责条款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如车险中对酒后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等行为的免责条款;第二,合同约定的免责期限,通常为合同生效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不予赔付;第三,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事件。
免责条款的存在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定的保护,但同时也要求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评估自身的风险情况和保险责任范围,以便在需要理赔时准确了解自己的权益。
三、免赔额与免责条款的影响免赔额和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到了规范保险理赔的作用,既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保障了投保人的权益。
它们共同制约了保险合同的履行和理赔赔付。
对于投保人而言,免赔额和免责条款影响了他们购买保险的选择和投保金额的确定。
较高的免赔额可能会降低理赔时的实际赔付金额,因此投保人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状况选择适合的免赔额水平。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和保险受益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其中,免赔额和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对保险责任承担和保险赔偿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免责条款进行详细探讨。
一、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自行承担的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免赔额的设定,一方面可以限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保险受益人在理性选择风险保障方案的同时,增强风险管理意识。
免赔额的设定应当根据被保险对象的风险程度、保险费率、投保人的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对于高风险的保险事故,免赔额设定会较低,以充分体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责;而对于低风险的保险事故,免赔额设定则会相对较高,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免赔额并非一成不变,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可以与保险费率等因素相互影响,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受益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免赔额的具体设定,以避免对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规定的豁免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对于特定情况下责任承担的限制,保护其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
常见的免责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不可抗力:保险合同中常用的免责条款之一是不可抗力范围的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免责条款规定,豁免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
2. 自身过失:若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存在过错或疏忽,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加重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免责条款,对其责任承担进行限制。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保险受益人酒后驾车导致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不符合合同约定:免责条款还可以约定保险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报案、提供证明文件等行为,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免责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交强险免责的法律条款有哪些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交强险中有一些免责的情况,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交强险的免赔事由,这些内容往往都是在相关法律中作出规定的。
那么大家知道交强险免责的法律条款有哪些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合同中的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正文】合同编号:xxxxx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签订,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责任限制1.1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仅限于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范围。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甲方不对乙方的任何损失、损害承担责任。
1.2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义务。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二条免责条款2.1 对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罢工等,导致甲方或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免除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2.2 甲方或乙方不承担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故障、网络中断、电力故障等问题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尽力减少损失。
第三条违约责任3.1 若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违约程度和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协商,并在书面协议中进行明确。
3.2 乙方如因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应与实际损失相符。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相关争议解决机构处理。
4.2 本合同的解释及其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4.3 若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可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五条合同变更与终止5.1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终止合同。
5.2 本合同在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结语】本合同自甲方与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有效期至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完毕之日。
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并共同履行各自的责任。
如有任何争议或非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商解决。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解读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解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保险合同通常包含许多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的权责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深入解读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探讨其意义和应用。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和作用免责条款,顾名思义就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免责条款的存在不仅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同时也是为了鼓励保险人在风险管理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它们在保险合同中起到明确责任和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免责条款的种类和范围免责条款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保险条款的性质可以分为多种形式。
常见的免责条款包括:自然灾害免责条款、战争免责条款、意外事故免责条款等。
这些免责条款通常会列举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具体情形,例如火灾保险中的"自燃"、汽车保险中的"驾驶人酒后驾驶"等等。
免责条款的范围通常由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人需要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了解其中的免责规定。
同时,与保险公司协商可能的附加条款也是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重视的。
三、免责条款的解读与实际应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往往是以专业术语和法律用语来进行表述,因此对于保险人来说理解这些条款的内涵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免责条款的解读:1. 自然灾害免责条款自然灾害免责条款通常涵盖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失。
保险公司会明确规定需要达到什么标准才能获得赔偿,例如高级航空保险中对于飓风的定义和紧急状态的规定。
2. 意外事故免责条款意外事故免责条款一般适用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会列举出不属于意外事故的情况,例如精神疾病、自残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3. 战争免责条款战争免责条款通常适用于财产保险和航空保险等。
保险公司会限制在战争时期或战争导致的损失赔付范围。
例如,自动火灾、公共暴动和骚乱等均不予赔付。
针对不同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根据自身情况,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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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涉及的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解释
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当事人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那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下面请看详细内容介绍。
保险合同因其适用广泛性、重复使用性及标的类型化、权利义务固定化而被设计成格式合同,又因其内容涉及面广、条款专业性强、权利义务量化过程复杂,保险人被法律强制性地赋予对格式合同的说明义务。
为使保险业在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稳定中更好发挥作用,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我国的立法、司法活动应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说明行为的规范与引导。
一、对免责条款的免责属性应作实质性审查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条中,法律对保险格式合同规定了普通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的特别说明义务。
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内容,只要订立保险合同使用了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都有义务向投保人出示该条款,而不得以转述、摘要、概括的方式代替保险条款的完整出示,对所出示的格式合同保险人应该主动说明其
内容。
而对于免责条款,除了上述出示与一般性地说明外,法律还规定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两项义务,对提示义务规定了效果标准,即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对说明的义务规定的方式应是书面或者口头,效果应是明确的。
免责条款如果未经上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法律也少有地规定了苛严的后果不产生效力,这在以鼓励交易为原则的民商法律中极为少见。
为进一步强调保险人的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以列举方式解释了免责的含义,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在这一条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免责条款不仅仅指形式上属于格式合同中被列明为责任免除条款的部分,而是指一切在实质与效果上具有使保险人免除、减少赔付或限制保险责任承担内容的合同条款,免责既包含全部免责,也包含部分免责,辨别免责条款以实质性审查为标准。
二、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情形
在实践中,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大概有如下情形:
1、对免责条款本身未明确说明。
2、对合同中的专业术语未明确说明。
3、对可予免责的情形说明不全。
4.对保险合同的附件未明确说明。
5、对附加险条款未明确说明。
6、对非即时生效条款未明确说明。
对保险条款的说明,既是保险人的一个负担,一项义务,是为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不对称地位的手段,但未尝不是保险人对社会公众关于保险知识的教育方式,是培育人们树立保险意识、培植承载保险业蓬勃发展深厚土壤的机会,因此保险人应以长远眼光,积极实行。
三、司法活动应加强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违反的纠正
我国保险法虽然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相关规定在保险经营中并未非被完全履行,要使纸上的法律变成主体行动中的法律,除了期待社会主体具有较高的守法意识,自觉地有法必依外,还必需要司法机关通过对个案的处理,来教育、引导保险人主动、正确地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
(1)积极主动地履行说明义务
保险人设计保险条款时不愿将免责条款赤祼裸地公之于众,以免引起投保人的反感和监管机关的注意,免责条款一般较为隐蔽、晦涩。
让投保人于繁冗的保险合同中识别出全部的免责条款,既违背格式条款对交易效率的追求,从专业知识角度讲也确实勉为其难,很可能任其花费时间,也不能一一挑出。
(2)说明应达到明确的标准
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以投保人能够理解为目的,理解包含对免责条款文义的理解、所设免责情形预见、法律后果的明了。
否则,
未能真正理解概念及条款含义,预见其法律后果,即使投保人在形式上接受也不构成签约时的真正合意。
(3)关于说明的形式要求
我国保险法规定对免责条款说明的形式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在实践中,保险人也多是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上,对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的字体标示,或让投保人自己签字确认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向自己做了说明。
然而,说明应以完整出示免责条款为基础,以充分提示为前提,以投保人真正理解为目的,那种让投保人根据保险业务人员的指示,在保单上确认签字的行为,并非是保险人完成说明义务的证明。
《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说明的形式要与保险产品销售的方式相匹配,除了网页、音频、视频等方式非当面提示外,柜台销售或上门营销的,应由销售人员当面说明,说明效果应由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确认已全部理解为要求。
(4)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说明
对于免责条款说明时间,王利明教授有简单而精辟的阐述,他认为,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因为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旨在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减轻或免除。
[13]因此,保险人应在与投保人磋商期间、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前,履行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反之,延后的说明不能对投保人产生效力。
(5)对免责条款说明举证的责任分配
保险的销售渠道由保险人设定,保险的申请单、格式合同、保单由保险人提供,与投保人的协商与签约过程由保险人安排与控制,保险人的营销人员相对于投保人具有知识的专业性、行动的组织性、资源的多样性等诸多优势,而且法律已将说明的义务分配给保险人,保险人是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受益者,如不能证明已对投保人说明,则要承担免责无效的不利后果。
作为保险活动的强势方、业务进程的控制者与积极行为的受益人,理应由保险人为自己已履行说明义务承担证明责任。
同时,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有利于保险人更积极主动、更明确完整、更规范认
真、更及时有效地履行说明义务。
基于此,《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四、对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建议
只要保险人能从疏忽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中得到好处,只要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强弱之差别仍然存在,对免责条款说明的相关问题就不会消失,就仍有予以关注与以外力加以调整的必要。
要改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所表现出来的漫不经心:
1、首先,应要求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保险行业的监管法规,加快业务规章及操作指引的制订,对提交备案的保险合同严格审查,更多地推广标准化保险合同与示范性保险条款,对保险经营者的展业行为加强合规性检查,推动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升,对保险业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激活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自查,强化保险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净化。
2、其次,司法机关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重视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不平等,根据法律规定强化保险人对完成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严格审查保险经营者对法律义务的履行,剥夺一切因逃避法定义务而可能获取的利益。
有
权法院以指导司法实践为导向,增加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审判案例,在推动纸上的法律向行动中的法律转化升级的同时,以对审判实践的总结与成文化弥补已制定法律的不足,推动保险法的与时俱进。
3、最后,保险人与投保人都要增加法律意识,积极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共同创造诚信公平、互助和谐的保险活动环境,使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历史进程中,更好地发挥其保障、互济功能,成为有力的社会稳定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