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2019)
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2019修改)

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2015年11月24日以沪规土资政规〔2015〕843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3月15日《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9〕2号)修改后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交通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市政交通工程,指城市道路(包括高架道路)、公路、立体交通设施、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和地道以及各类轨道交通等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市政交通工程,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各类专业系统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公用管线、铁路、航道、水利、绿化及沿线各类建筑等方面协调配合。
第五条(管理制度)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规划管理分工)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进行规划管理审批。
第七条(平面位置控制)市政交通工程的平面位置,应当根据已批准的道路规划红线和其它控制线来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标高的控制)市政交通工程的标高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中确定的标高来控制,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九条(净空控制)桥梁(除廊道以外)净空高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跨越城市道路的不得小于4.5米,但通行无轨电车的不得小于5.0米,通行超高车辆的不得小于5.5米。
(二)通行内燃机车的不得小于6.0米;通行电气化机车的不得小于6.5米;通行高速铁路的不得小于7.7米。
(三)在跨越河流时,应当满足通航要求,并征得航务和防汛水利管理部门的同意,非通航河道应当征得防汛水利管理部门的同意。
关于加强小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
在当今城市化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居民小区内的交通管理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难题。
为了维护小区内的交通秩序,保障广大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特发布以下通知,请各位居民积极配合执行。
限速行驶,保障行人安全
小区内部道路较为狭窄,加之来往车辆众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我们要求所有驾驶人员在小区内限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同时要格外小心谨慎,时刻保持警惕,确保行人的安全。
禁止占用机非道路
我们发现不少居民习惯将车辆停放在机非道路上,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
从即日起,我们将对小区内的机非道路进行全面整治,严禁任何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占用。
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被及时拖移,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合理分配停车资源
小区内的停车位资源有限,但车辆数量却不断增加。
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停车资源,我们将对小区内的停车设施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调整。
同时还将采取限制车辆进入、轮流停车等措施,希望广大居民给予理解和支持。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小区内的交通管理,我们将逐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也将主动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协作。
同时鼓励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小区的交通秩序。
小区内的交通管理事关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
希望通过以上各项举措,能够切实维护小区内的交通秩序,保障广大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让我们携手共建更加安全、有序的居民生活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11-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月9日附件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422-2017第3.0.5、4.2.5、4.3.1条2.《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46-2017第3.0.3、7.8.6条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2019版)第5.1.5、7.1.2、7.1.3、8.2.8、10.3.2(3)、11.1.1条(款)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3.1.1、4.1.6、12.9.6条5.《沉管法隧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1201-2016第8.1.7、10.1.4、14.1.4、14.2.3条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第3.0.7、3.0.9、6.3.3、6.3.10、8.1.2、8.2.20、10.7.6、11.1.9、17.3.8条7.《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08第2.0.5、2.0.8、5.2.12、6.1.2、6.1.5、8.4.3、10.1.7、13.2.6、13.4.4、14.2.4、16.3.3、17.4.1、18.1.2条8.《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版)第3.0.8、3.0.14、3.0.19、8.1.4、10.0.2、10.0.3、10.0.7条9.《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第4.2.7、4.4.1、10.4.1、11.1.1、11.1.6、11.2.1、14.1.1条10.《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版)第3.4.2、3.4.3、13.3.4条1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第7.1.2条12.《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第2.3.1(1、3、4、5)、2.3.2(1、2)、2.3.3(1)、2.5.1(1)、2.5.2、2.5.4、2.5.7、2.6.1、2.6.4、2.6.6、2.6.8、3.1.11、3.4.5(1、2)、3.7.2、3.9.1、3.9.5、4.2.4(2)、4.5.1、5.1.2、5.1.4、5.1.5、5.1.6、5.2.1、5.2.2、5.2.5、5.4.2、5.4.3、5.5.4条(款)1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12第4.3.2、5.2.4、5.3.3、6.1.2、6.2.3、6.2.11、7.1.1、7.1.2、7.2.2、7.3.2、7.3.3、8.4.7条14.《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2017第4.3.17、5.3.10、5.9.8、11.2.1、11.3.4条15.《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第3.0.5、3.0.9、5.4.1、9.3.1、9.3.4条16.《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 136-2010第4.3.3、5.1.8、5.2.1、7.1.4条17.《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39-2010第3.0.1条18.《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3.4.1、4.3.3、5.5.1、6.2.9条19.《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第6.2.5条20.《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第6.6.1、10.2.1条21.《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2013第3.0.7条22.《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2015第3.5.3、4.3.2、4.3.4、5.3.3条23.《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合建桥梁设计规范》CJJ 242-2016第3.0.9、3.0.12条24.《城市梁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CJJ 248-2016第3.0.5、6.1.3条。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三环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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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三环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为了维护城区三环路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提高城市快速路的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一、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三环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挖掘道路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警示设施后,方可施工。
二、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信号划分得车道和规定得速度通行,严禁逆行、倒车、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
因机动车辆发生故障等原因确实无法移动得,必须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报告交通民警,并在距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危险警示标志,驾乘人员应当迅速离开车行道。
三、非机动车、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横过车行道应当从人行过街天桥等过街设施 通过。
四、禁止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载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拖拉机、三轮摩托车在三环路主道和三环路辅道通行。
五、禁止教练车、摩托车在三环路主道上通行;教练车在三环路(含辅道)以内的城区道路上不得从事教练活动。
六、遇有雾、雨、雪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驾驶人必须按规定开启灯光装置,减速通行,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在三环路上开启车辆近光灯通行。
七、违反交通信号及本通告第一条至第六条第一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纠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阻碍公安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本通告自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起施行,过去本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适用本通告。
二00六年七月九日来源: /fg/detail123546.html。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10-15章)-杭州20190401

• 新版规范编制时,自行车作为独立的交通方式、其交通出行量已急剧下降,全球正兴起 自行车交通复兴的浪潮。自行车交通作为绿色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原来的“问题制 造者”转变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因此,新版规范删除了控制城市自行车出行量的相 关条款,强调优先保障步行、自行车交通的资源分配。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宣贯材料
中国大城市自行车出行比例演《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宣贯材料
3
10. 步行与非机动车0.1 本章总体说明
• 大背景对本章影响:职住平衡模式打破,城市出行距离扩张,非机动交 通工具助力化、多样化
滑板
旱冰鞋
助动车
电平衡车
独轮车
电动自行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 树立行人优先理念,倡导绿色出行,切实转变过度依赖小
〔2013〕36号)
汽车出行的交通发展模式。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4年)
二、标准条文 的解读
• 10.1 本章的总体说明
• 与95规范的差异:7、步行交通从注重环境设计转变为注重网络整体与系统 综合
95规范着重对步行交通的交通环境设计进行了规定,关键指标包括:人行道宽度、 通行能力、过街间距,并专门给出了商业步行区的交通设计要求。
新标准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角度,对城市道路上人行道的设置、步行设施网络密 度、步行道宽度等方面给出设施规划控制指标/要求。更加注重服务便利性
【2019年整理】快速路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规程2

匝道、交织影响区
基本路段
匝道、交织影响区
快速分/合流示意图
交织区(分类)示意图
3 通行能力定义
道路通行能力:
– 是指道路某一断面在单位时间内所能通过的人或车辆的 最大小时流率;
– 是度量道路疏导交通能力指标,也是道路规划、设计和 运营的一项重要参数。
设计通行能力
–是指在一定的时段,具体的道路、交通、控制及环境 条件下,一条车道或一均匀路段,在给定的服务水平 下的通行能力。 –设计通行能力是在设计道路时,为保持交通流处于良 好的运行状况所采用的特定设计服务水平对应的通行 能力
3 通行能力定义
实际通行能力
是指在一定时段,具体的道路、交通、控制及
四级服务水平下半段
运行状态为强制流。 强制流状态下,交通密度较大,车流对干扰非常敏感,
显示出较大的波动性。
驾驶员在该状态下行车,行驶自由度小,速度受前车 制约性强,变化很大,车速忽高忽低,稳定性较差。 此不稳定状态的极限形式就是车辆走走停停,驾驶员 以及乘客的感觉极差。
四 级 服 务 水 平 下 半 段
设 计 速 度 分 级
Ⅱ
BJ 东直门内环 BJ 双井桥内环 BJ 玉泉营内环 BJ 东直门外环 BJ 赵公口内环 GZ 内环路 BJ 景泰桥内环 BJ 官园桥外环
Ⅲ
SH 江苏路 SH 延安东路 SH 延安西路 GZ 内环
• 4.2.2 快速路设计时应采用三级服务水平,交通 量与道路容量比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原则:
• 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既要保证道路服务质量
• 兼顾道路建设的成本与效益;
• 注:设计时采用的服务水平不必过高,但也不能以四级服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背景
近期,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交通事故频发,给人
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特发出以下通知。
工作要求
1.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全体市民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牢记交
通法规,遵守交通信号,文明驾驶,共同营造文明交通环境。
2. 加强交通警示设施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强交通警示设施的建
设和维护,确保道路标识清晰可见,交通信号灯正常运行,保障交
通秩序的顺畅。
3. 强化交通执法力度: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大巡逻和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对酒驾、超速、以及危险驾驶等严重违法
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4. 增加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推广安全驾驶知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考核措施
1.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2. 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成效,将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
关于加强交通管理的通告范文

关于加强交通管理的通告范文尊敬的居民: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交通管理工作,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我们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交通管理,请大家共同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具体通告如下:一、加强交通规范宣传我们将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宣传,向广大市民普及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规守法意识。
同时,我们也鼓励市民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共同营造文明出行的社会氛围。
二、严禁违法行为我们将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超速行驶、闯红灯、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同时,也对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进行整治,如非法占道、乱穿马路等,以确保交通流畅有序。
三、加强交通执法力度我们将加强交通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对于交通肇事、酒驾、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维护广大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优化交通信号控制我们将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出行需求,对交通信号进行合理调整和优化。
同时,我们也鼓励市民合理合法使用交通信号设施,遵守交通信号规定,减少交通堵塞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五、加强道路和交通设施建设我们将加大对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建设力度,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信息化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出行环境。
同时,我们也鼓励市民积极参与道路建设管理,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请全体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培养良好的交通习惯,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如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欢迎向交通管理部门反映。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XX市交通管理部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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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2019)
为加强我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保障快速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电动三四轮车(新能源汽车除外)、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农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载货汽车和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驶入城市快速路。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快速路道路洒水车、清扫车、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不受限制。
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夜间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路面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三、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不得妨碍已在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提前驶入相应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四、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掉头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
(四)连续使用远光灯;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六)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城市快速路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须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
车辆因遇故障无法正常行驶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故障难以及时排除的,应当由清障救援车拖曳,禁止占用行车道修车。
六、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
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
七、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
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法定条件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八、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快速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对外发布信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诱导提示通行,确保行车安全。
九、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维修、养护、工程作业或者跨越、穿越快速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十、本通告所称快速路是指城市内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包括目前已建成的淮安市快速路一期工程和后续新建通车的其他城市快速路)。
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