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二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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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实施细则为了促进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控制病原微生物耐药性的产生,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发(2009)3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一、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管理组织与职责成立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小组。

管理小组的组成:由医院主管医疗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医务科负责人、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包括临床科室(内、外、妇、儿)具有高级职称的主任或副主任、检验科的主任或副主任以及临床药学专业人员。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小组的职责是组织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临床会诊,负责全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1、抗菌药物用于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微生物病原所致的感染性疾病。

非上述病原体所致疾病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

2、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病情不允许耽误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测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一旦明确病原菌,应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调整用药方案,给予针对性目标治疗。

临床无感染表现而病原检查获阳性结果时,应注意排除污染菌、正常菌群和定植菌的可能。

3、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常用抗菌药物。

对医院获得性感染、严重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强、安全性好的杀菌剂,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

门诊经抗菌药物治疗3天,病情末能有效控制的,原则上应住院治疗并应进行病原学检测和药敏试验,根据检验结果选择抗菌药物治疗。

4、选择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抗菌药物应用指征,根据药物抗菌作用和体内特点,结合患者病情,感染的病原菌种类,正确制定抗菌的治疗方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前言抗菌药物是临床治疗细菌性感染的重要手段,合理、有效地使用抗菌药物对于提高疗效、减少不良反应、降低耐药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临床医生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1. 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 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或耐药,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以下简称药敏)的结果而定。

因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病人必须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门诊病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送验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

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再根据结果调整用药。

3. 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的选用应根据病原菌种类、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药物耐受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首先,应选择对病原菌有较强抗菌活性的药物;其次,考虑药物在感染部位的浓度和分布,确保药物能达到有效的抗菌浓度;再次,注意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特点,避免药物相互作用;最后,充分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过敏史等个体差异。

4.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指征,主要包括:手术患者术前、术后预防性应用,以降低手术部位感染的发生;心内膜炎、骨髓炎等严重感染患者,为预防感染扩散;长期留置导尿管、呼吸机等侵袭性操作患者,为预防相关感染;以及特殊病原菌感染的高危人群。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范本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范本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第一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一、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主要供全身应用(个别也可局部应用)的各种抗生素以及喹诺酮类、硝基咪唑类、磺胺类、硝基呋喃类等化学合成药。

抗菌药物用于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真菌等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感染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力争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正确采集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以期获得用药的科学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病情不允许耽误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针对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临床常见感染性疾病经验治疗选用药物参考附表1《感染性疾病经验治疗选用药物参考表》。

一旦获得感染病原培养结果,则应根据该病原菌的固有耐药性与获得性耐药特点以及药敏试验结果、临床用药效果等调整用药方案,进行目标治疗(参见附表2《针对不同病原体的抗菌药物选择参考》)。

(三)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各种抗菌药物的药效学(抗菌谱和抗菌活性)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

临床医师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上述特点,按临床适应证(参见“第三部分各类抗菌药物适应证和注意事项”)正确选用抗菌药物。

1、阳性菌感染抗菌药物选择思路:(1)窄谱青霉素类(青霉素G、青霉素V)、耐青霉素酶青霉素(氯唑西林)、氨基青霉素(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及其与β内酰胺酶抑制剂组成的复合制剂(氨苄西林舒巴坦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阿莫西林舒巴坦钠)、第一代头孢菌素、第二代头孢菌素、林可霉素类、大环内酯类。

(2)对于耐甲氧西林的革兰阳性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甲氧西林表皮葡萄球菌MRSE、耐甲氧西林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MRCNS),方可选择(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夫西地酸、磷霉素、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为更好地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该实施细则。

一、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1.抗菌药物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等感染性疾病,非上述感染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

2.严格控制皮肤、黏膜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减少细菌耐药性的产生。

3.抗菌药物治疗前应送临床标本进行病原体鉴定与药敏试验。

病情不允许等待时,先根据临床病情、可能的病原体、当地及本单位抗菌药物耐药情况等进行经验治疗,一旦获得培养结果,则应参考药敏试验结果与患者情况调整用药方案。

4.对于阳性的培养结果要进行分析,区别真正的病原体、定植细菌和污染菌。

病原体药敏试验结果确定后,一般应针对性地选择窄谱抗菌药物应用。

5,给予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对该患者肝、肾功能进行评估,根据肝肾功能情况相应调整抗菌药物的给药方案。

对妊娠期、哺乳期、新生儿、婴幼儿、老年等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时,应考虑其特殊的病理生理状况,审慎选择抗菌药物的种类和药物用量。

6.抗菌药物品种不宜频繁更换,一般病人应观察72小时,重症病人观察48小时后,再进行必要的药物品种与方案的调整。

7.抗菌药物的用药疗程,一般感染疾病在症状体征消失后,可考虑在72小时内停用,特殊感染按特定疗程执行。

8,提倡选用口服给药途径。

病情允许时,抗菌药物应该由静脉给药转换为口服给药。

9.长期应用抗菌药时,为防止真菌二重感染可短期联合服用抗真菌药物,或用微生态药物防止二重感染。

10.严格掌握联合用药的指征和原则,以期达到协同抗菌效果和减少耐药菌的产生。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应以二联为宜,一般采用广谱抗菌药物加用窄谱抗菌药物的联合方式。

11.在应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注意与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之间的相互影响。

12.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均应密切观察药物疗效、毒副作用,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对较长时间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更应重视细菌动态变化和药敏试验结果,防止菌群失调和细菌耐药性的产生。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精品文档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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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第一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一、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主要供全身应用(个别也可局部应用)的各种抗生素以及喹诺酮类、硝基咪唑类、磺胺类、硝基呋喃类等化学合成药。

抗菌药物用于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真菌等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感染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力争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正确采集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以期获得用药的科学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病情不允许耽误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针对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临床常见感染性疾病经验治疗选用药物参考附表1《感染性疾病经验治疗选用药物参考表》。

一旦获得感染病原培养结果,则应根据该病原菌的固有耐药性与获得性耐药特点以及药敏试验结果、临床用药效果等调整用药方案,进行目标治疗(参见附表2《针对不同病原体的抗菌药物选择参考》)。

(三)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各种抗菌药物的药效学(抗菌谱和抗菌活性)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

临床医师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上述特点,按临床适应证(参见“第三部分各类抗菌药物适应证和注意事项”)正确选用抗菌药物。

1、阳性菌感染抗菌药物选择思路:(1)窄谱青霉素类(青霉素G、青霉素V)、耐青霉素酶青霉素(氯唑西林)、氨基青霉素(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及其与β内酰胺酶抑制剂组成的复合制剂(氨苄西林舒巴坦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阿莫西林舒巴坦钠)、第一代头孢菌素、第二代头孢菌素、林可霉素类、大环内酯类。

(2)对于耐甲氧西林的革兰阳性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甲氧西林表皮葡萄球菌MRSE、耐甲氧西林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MRCNS),方可选择(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夫西地酸、磷霉素、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汕头市中心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前言抗菌药物是临床应用最广泛的药物之一。

在抗菌药物治愈并挽救了许多患者生命的同时,由于不合理应用也导致了不良反应的增多,细菌耐药性的增长,以及治疗的失败等不良后果。

抗菌药物的不合理应用主要表现在:无指征用药,抗菌药物品种、剂量的选择错误,给药途径、次数及疗程不合理等。

为提高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规范抗菌药的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现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4年9月发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及2008年4月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指导我院规范使用抗菌药物。

本《实施细则》包括五个部分:临床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参照《指导原则》);临床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一部分临床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或耐药,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 (以下简称药敏)的结果而定。

因此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2.药学部门应建立健全抗菌药物质量验收、储存、养护制度,确保抗菌药物质量。
3.药学部门应定期对库存抗菌药物进行清理,避免过期、失效药物流入临床。
四、抗菌药物处方与使用
1.临床医师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患者病情需要,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2.处方抗菌药物应遵循以下原则:
(1)明确诊断,根据病原学检测结果和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1.医院应加强抗菌药物政策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用药氛围。
2.临床科室应开展患者抗菌药物知识教育,提高患者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知,促进患者依从性。
3.医院可通过宣传栏、健康教育处方等形式,普及抗菌药物知识,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
十五、抗菌药物管理制度落实与监督
1.医院应确保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加强对各临床科室执行情况的监督。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应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抗菌药物使用数据的收集与分析
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抗菌药物使用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药学部门应定期收集和分析抗菌药物使用数据,为临床决策提供依据。
2.临床科室应定期对本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药学部门应加强对临床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指导,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使用相关信息。
4.医院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抗菌药物培训与教育
1.医院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知识培训,提高全院医务人员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识和能力。
2.药学部门应结合临床需求和药物经济学数据,制定抗菌药物使用目录,引导临床选择性价比高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方案临床应用抗菌药物是否正确、合理,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1、有无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征;2、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正确、合理。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1、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征。

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住院病人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先采集血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门诊病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开展药敏工作。

未获结果或病情不允许耽误的情况下,可根临床诊断,针对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一旦获得病原学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进行目标治疗。

3、感染性疾病的经验治疗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与预后,需认真对待。

治疗前应判断感染性质,对轻型的社区获得性感染,可使用一般口服抗菌药物;重症感染、全身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疗效,病情好转后应及时转为口服。

4、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只限于少数情况,如全身给药后在感染部位难以达到治疗浓度时,可加用局部给药作辅助治疗。

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包裹性厚壁脓肿以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药等。

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不易导致过敏反应的杀菌剂。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易产生过敏反应的药物不可局部应用,氨基糖苷类等耳毒性药不可滴耳。

5、临床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所感染的病原菌种类、部位、程度和患者的综合病情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包括抗菌药物的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是否联合用药等,在制订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根据当地区、本院、本病区细菌耐药情况选用抗菌药物。

(2)给药途径: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等特点决定给药途径,轻症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制剂。

(3)给药次数: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最大地发挥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菌,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药物消除半衰期,确定给药次数和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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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哈尔滨医科大二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地点 检验科 主讲人 孙丽梅 时间 2011.6.07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抗菌药物必须合理使用,减少药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三条 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 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应症,正确应用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的分级原则 第五条 第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依临床需要使用。

第六条 第二线药物(限制使用):与第一线药物相比较此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应控制使用。

第七条 第三线药物(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应严格控制使用。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见附表。 三、抗菌药物分级使用 第八条 临床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需要合理开具抗菌药物,有药敏实验结果证实时,依据药敏结果结合病情选择抗菌药物。

第九条 使用第二线抗菌药物,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 第十条 使用第三线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有感染专科医生会诊记录、疑难病历讨论意见。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一线以上药物进行治疗,但若细菌培养及药敏证实第一线药物有效时应尽可能改为第一线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或症状严重者如:1败血症、脓毒血症(Sepsis)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2中枢神经各级系统感染;3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4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5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6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7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1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2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3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4血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5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6艾滋病;7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8老年患者。

3、病原菌只对二线或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第十二条 抗菌药物联合用药通常采用两种药物联合,三种及三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

第十三条 联合用药三种及三种以上,且品种在第二线药物以上时,须经科室主任同意、签名。

第十四条 联合用药三种及三种以上,品种有第三线药物时,须经科室主任同意、签名,并有疑难病例讨论意见或感染专科医生会诊记录。

第十五条 患者使用、更改抗菌药物,应在病例中记载选用、更改抗菌药物理由。 第十六条 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执行,包括内科系统非手术预防用药和外科围手术期预防应用抗菌药物。

第十七条 预防用药应充分考虑感染发生的可能性:预防用药的效果、耐药菌的产生、二重感染的发生、药物不良反应、药物价格以及患者的易感性等多种因素 。

第十八条 非手术感染的预防用药: 1、指尚未感染的非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有相当或一定效果,如果不用药则发生感染后果严重者。 2、抗菌药物不能长期预防一切可能发生的感染,只能在特定的应激状态或针对某些专门的病原菌进行短期有效的预防。

3、已明确为单纯病毒感染的患者不应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4、通常针对一种或二种可能细菌的感染进行预防用药,不能盲目地选用广谱抗菌药,或多种药物联用预防多种细菌多部位感染。

5、一旦疑有感染存在,应送有关标本作病原学检查,并应尽快开始经验性治疗,病原学诊断明确后则应根据病原菌的耐药特点和药敏试验结果调整用药方案,进行目标治疗。

第十九条 围术期用药必须根据各类手术术中污染程度、手术创伤程度、最易引起手术部位感染的病原菌、手术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二十条 围手术期预防用抗生素的选择应根据最易引起手术部位感染的常见病原菌、手术切口类别、病人有无易感因素等综合考虑。原则上应选择相对广谱、杀菌、价廉、安全性高的药物,尽可能避免多药联合使用。通常选择头孢菌素,以第一、二代头孢为主,个别情况下可选用头孢曲松等第三代头孢,避免选用超广谱抗菌药物。

第二十一条 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必须重视无菌技术,不能期望以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替代严格的无菌操作。应做好消毒隔离、患者营养支持、环境消毒等。

第二十二条 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患者中的应用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执行。

四、抗菌药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立“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由主管业务院长、感染监控科、医务科、药学部、呼吸科、细菌室等专家组成。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为:

1、根据医院内抗菌药物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2、汇同药师和临床微生物医师定期下病房检查,调查和分析全院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督促临床人员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应用的管理制度和应用原则,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3、定期统计分析全院及各科室的抗菌药物使用率、用量等,随时掌握任何异常使用情况; 4、会同医院感染监控科和微生物室定期公布全院及某些重点科室(如ICU、血液科、呼吸科等)的常见病原菌分布及耐药情况,提出临床经验用药方案。

5、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微生物学、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滥用与医院感染的相关性等知识的宣教,提高全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

6、组织评价各类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淘汰疗效较差和不良反应严重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四条 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以单用为主,原则上不超过七天用量(抗结核药物除外)。严格控制多药联用。

第二十五条 要控制抗菌药物占全部药品的合理比例,各医疗科室要控制药品的收入占各科室收入的合理比例。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表

分类 一线抗菌药物(非限制使用) 二线抗菌药物(限制使用) 三线抗菌药物(特殊使用)

青霉素类

青霉素G甲类、青霉素V钾片甲类、阿莫西林胶囊甲类、氨苄青霉素甲类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胜艾)乙类、氨苄西林/氯唑西林(安洛欣) 美洛西林(天林)市乙、呋布西林钠、阿莫西林/舒巴坦(威奇达、舒萨林)乙类、阿莫西林/双氯西林(凯力达) 美洛西林/舒巴坦(汉光)、哌拉西林/他唑巴坦(他唑仙、进口特治星)乙类

头孢菌素 头孢氨苄片甲类、头孢氨苄缓释片(美丰)乙类、头孢唑啉甲类、头孢呋辛(达力新乙类、丽扶欣市乙)、头孢克洛(欣可诺干混悬、希克劳干混悬乙类、苏刻乐胶囊乙类、希克劳缓释片乙类) 头孢硫脒(仙力素)乙类、头孢他啶(新天欣、益他欣、凯复定)乙类、头孢替唑(特字社复)乙类、头孢替安(替他欣、佩罗欣)乙类、头孢唑肟(益左欣)乙类、头孢曲松(罗氏芬)乙类、头孢泊肟酯片(搏拿)乙类、头孢哌酮/舒巴坦(先普市乙、铃兰欣乙类、新瑞普欣乙类、可倍乙类、噻洛新乙类、舒普深乙类)

头孢吡肟(马斯平)乙类、头孢匹胺(先锋利胺)乙类

其它β内酰胺类

头孢西丁(海西丁)乙类、头孢米诺(立健诺)乙类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泰能)乙类、美洛培南(进口美平)、帕尼培南/倍他米隆(进口克倍宁)乙类、氟氧头孢(进口氟吗宁)

氨基糖苷 庆大霉素甲类、阿米卡星市甲、链霉素甲类 奈替米星(尼泰欣)乙类 氯霉素类 氯霉素甲类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甲类、琥乙红霉素片(利君沙)乙类、阿奇霉素(其仙、齐宏乙类) 吉他霉素、克拉霉素胶囊(甲吉宁)、罗红霉素胶囊(仁苏)乙类

氟喹诺酮

诺氟沙星胶囊甲类、环丙沙星(西普乐)甲类、左氧氟沙星(利复星片、左克、来立信)乙类 氟罗沙星(迪罗乃欣市乙、福路新乙类)、依诺沙星(的星力乙类、因瑞清) 加替沙星(海超、乐来)乙类、

莫西沙星(拜复乐)乙类

磺胺类 SMZ/TMP市甲、柳氮磺胺吡啶甲类(舒腹捷)甲类

糖肽类

万古霉素(进口稳可信)乙类、

去甲万古霉素(万迅)乙类、替考拉宁(进口他格适)

硝基咪唑 甲硝唑(甲硝唑片、佳尔纳)市甲、替硝唑(裕宁)乙类 奥硝唑(奥诺星、圣诺安)乙类

抗结核药 异烟肼甲类、利福平甲类、乙胺丁醇甲类、吡嗪酰胺甲类 对氨基水杨酸钠(PAS)乙类、利福喷汀乙类

抗真菌药 克霉唑(进口凯妮汀)乙类、氟康唑片乙类、特比萘芬(兰美抒)乙类 氟康唑(氟康唑注射液乙类、康立因)、两性霉素B、伊曲康唑(进口斯皮仁诺)乙类 氟康唑(进口大扶康)乙类、伏立康唑(进口威凡)、两性霉素B(进口安浮特克)、卡泊芬净(进口科赛斯)

其他 磷霉素(利扬新、磷霉素乙类、进口美乐力) 克林霉素(克林霉素注射液、德宝旨) 乙类

说明:1. 此表参考《哈尔滨市临床抗菌药物使用规范》、我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情况及细菌耐药情况制定。2. 以“氟康唑(进口大扶康)乙类”为例,其格式为:药品通用名([前上角标]进口与否药品商品名)医保类型 [后上角标] 我市医保类型 [后下角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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