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某机电设备公司手续费及保险公司返利未缴税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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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相关法律案例题(3篇)

涉税相关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自成立以来,A公司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业绩。

然而,在2019年度的税务申报过程中,A公司因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与应用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了争议。

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

在2019年度的税务申报中,A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并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采用了加速折旧方法。

然而,在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时,发现A公司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A公司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将部分不属于研发活动的支出纳入了研发费用范围。

2. A公司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面,未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补缴税款,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A公司不服,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存在错误,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将不属于研发活动的支出纳入研发费用范围的行为是否合法?2. A公司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面,未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的行为是否合法?3. 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1. 关于A公司将不属于研发活动的支出纳入研发费用范围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研究开发活动,包括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的研究、试验、改进等;(2)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范围;(3)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标准。

在本案中,A公司将部分不属于研发活动的支出纳入研发费用范围,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此,A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2. 关于A公司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面,未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固定资产特点的折旧方法,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折旧方法。

财税法律相关案例分析题(3篇)

财税法律相关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公司逐渐成为该地区房地产市场的领军企业。

然而,在2019年的一次税务检查中,甲公司因税务筹划失败,被税务机关查处,涉及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000万元。

此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企业税务筹划合法性的讨论。

二、案例分析1. 案件基本情况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甲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税务筹划:(1)虚构业务,虚列成本。

甲公司与多家关联企业进行虚假交易,虚构业务,虚列成本,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甲公司利用国家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但部分优惠政策不符合实际业务情况。

(3)隐瞒收入。

甲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通过虚构发票、虚开发票等方式,隐瞒实际收入。

2. 税务筹划失败的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

甲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未能准确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2)内部管理混乱。

甲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税务筹划工作的监管不到位,导致部分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规操作。

(3)外部环境复杂。

当前税收政策不断调整,甲公司在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时,未能及时调整税务筹划策略,导致筹划失败。

3. 案件处理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进行了查处,责令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000万元。

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降职等。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法律意识。

企业应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确保税务筹划的合法性。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税务筹划工作的监管,防止违规操作。

3. 税务筹划要符合实际业务。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充分考虑实际业务情况,避免盲目追求税收优惠。

4. 关注外部环境变化。

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策略,确保筹划的实效性。

四、总结本案揭示了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

财税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财税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和系统集成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年收入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9年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少计收入等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少缴税款。

具体表现为:1. 虚开发票:该公司与多家供应商虚构业务往来,开具虚假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 虚列支出:该公司将部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合理支出,通过虚列工资、福利等手段列入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少计收入:该公司在销售业务中,故意少计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二、法律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1)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2)虚列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少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地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2. 法律责任(1)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列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记账、虚列支出等手段,虚报或者隐瞒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少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记账、虚报收入等手段,虚报或者隐瞒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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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作者:
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19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
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
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

保險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涉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涉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实际收入隐瞒,少缴税款。

经过税务机关的查处,该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依法进行处罚。

二、案情简介2019年,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2018年度,该公司实际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但申报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少申报200万元。

2. 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共计200万元。

3. 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缴税款共计4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二)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发票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故意隐瞒实际收入,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

2. 案件原因:该公司为了逃避税收,追求非法利益,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税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采取了一系列不规范的操作,其中包括偷税行为。

经过税务机关的稽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偷税行为:1. 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2. 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3. 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逃避纳税。

二、案件分析1. 违法事实(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该企业通过虚假发票入账,将部分成本费用虚列,导致实际成本低于账面成本。

这种行为属于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纳税。

(2)隐瞒收入该企业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

这种行为属于隐瞒收入,逃避纳税。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该企业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规避税收。

这种行为属于转移定价,逃避纳税。

2. 违法依据(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隐瞒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采取转移定价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企业的偷税行为进行了处理:1. 对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2. 对隐瞒收入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3. 对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探析——以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为例

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探析——以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为例

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探析——以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为例曾志红【摘要】本文从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出发,简述了手续费和佣金及返利的财税处理,并通过案例解读了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部分条款规定,手续费和佣金的税前列支根据企业的类型适用不同的比例;一般所称的回扣是属于商业禁止行为,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以服务费发票列支返利,将面临要多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及罚款的风险。

本文所描述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对企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期刊名称】《中国商论》【年(卷),期】2018(000)009【总页数】2页(P112-113)【关键词】会计处理;税前列支;税务风险【作者】曾志红【作者单位】[1]珠海国睿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4.41 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表序号名称定义1 手续费和佣金手续费和佣金是指企业在产品(服务)销售过程中,为了提高市场份额,委托中间人提供促成交易成功的服务,而支付给中间人的服务报酬。

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得为本企业职工。

2 回扣回扣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支付给购买方一定比例的现金或实物的行为。

回扣属于禁止的商业行为,无论何种名义、形式支出,均不准予税前扣除。

3 返利返利是直接与销售量、销售额直接关联的,是供货商为了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根据经销商的销售量、销售额,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经销商的支出。

返利的形式主要有返还资金、赠送实物等。

4 业务提成业务提成是指企业职工为企业创造收入,企业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给职工的支出。

如果是支付给非本企业职工则为佣金。

2 手续费和佣金、返利的财税处理2.1 手续费和佣金及返利的会计处理(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为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进行核算,同时设置“销售费用—手续费及佣金”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计入“本年利润”。

税收相关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税收相关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甲公司业绩良好,但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公司管理层决定采取偷税手段。

具体做法如下: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甲公司故意少计收入,多列支出。

如将部分销售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进行纳税调整;将部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不进行纳税调整。

2. 甲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虚增成本。

通过关联公司采购原材料,将部分采购成本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甲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进行纳税调整。

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甲公司承认有此行为,但声称是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并非故意为之。

4. 甲公司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

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有大量虚假发票,涉及金额巨大。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采取虚假记账、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

”根据该规定,甲公司采取少计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属于违法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记账、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责令甲公司限期改正。

税务机关应要求甲公司补缴少缴的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处以罚款。

根据甲公司偷税金额,税务机关可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追究刑事责任。

若甲公司偷税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记账、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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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电设备公司手续费及保险公司返利未缴税款案
一、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机电设备公司为国有商业企业,下设子公司15个,
现有职工356人,20xx年销售额125800万元,账面利润额1445万元,缴纳地
方税612.7万元。

 税务检查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机电设备公司仿造帐目,隐瞒收入,大肆偷漏国家税款。

主要是该公司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为客户办理购车担保业务,收取手续费不入账和为客户代办保险业务,从保险公司收到返还“安优费”不入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

根据举报信提供的线索,对该单位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账簿、凭证、有关合同及财务报表进行了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为了进一步开拓汽车消费市场,该单位与多家银行联合开展购车贷款业务。

从2000年1月起以消费贷款方式,销售各类汽车的同时共向
客户收取风险金4959707.52元,列入“其他应收款-消费贷款”科目贷方,年
终未做销售收入也未结转当年利润,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补征缴纳增值税4959707.52/(1+17%)×17%=720641.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36032.06元、教育费附加25222.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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