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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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市社科联: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重庆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消费指标体系建设的建议》(第0157号)收悉。

经与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重庆立足发展基础和特色优势,以加快培育建设富有巴渝特色、彰显中国风范、引领国际时尚、辐射西部、面向全球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为引领,围绕建设国际购物、美食、会展、旅游、文化“五大名城”,以统筹实施“十大工程”为重点,加强规划引领、示范带动、项目支撑、政策保障,培育建设工作起步良好、成效初显。

国际知名度持续提升,高标准举办智博会、西治会、中新金融峰会等国际性展会,累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312家。

香港中外城市竞争力研究院等联合发布的《2021全球城市竞争力排行榜》,重庆排名第42位,较2020年提升2位。

2021年全市外贸进出口总值8000.6亿元,增长22.8%。

消费繁荣度持续提升,深入开展“巴渝新消费”八大行动,大力推动消费扩容提质,2021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967.7亿元,增长18.5%,高于全国6个百分点,增速列全国第3位。

商业活跃度加快回暖,持续推进商圈(步行街)提档升级,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夜间经济,重庆连续三年位列中国十大夜经济影响力城市榜首。

到达便利度不断改善,加快推进出市出海出境大通道建设,江北国际机场新开通5条国际货运航线,国际及地区航线达106条;陆海新通道辐射106个国家(地区)311个港口;中欧班列(渝新欧)累计开行超过9000列,开行量居全国第一。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
Numbers of invested Enterprises in China 投资企业名称、行业
(可再附表) 投资
金额
Invested volumn Name of invested enterprises & Invested industries 通讯地址
外商独资 (wholly-foreign-funded) □ 股份(Stockholding)□ 其它(Others)□ 经营范围及产品
Scope of Business Operation 总投资额(万美元)
Total Investment(US $10,000) 外方投资额(万美元)
会员证编号(Serial number):
企业名称
Name of Enterprise 中文Chinese: 外文English: 海关编码
Custom ID 进出口企业代码
Importer & Exporter Code 投资者名称
三、 外资协会核发会员证和会费发票。
入会查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联络部
地 址:北京东安门大街82号二层
邮 编:100747
电 话:010-85226256、85226270
传 真:010-85226252
电子信箱:member@
网站地址:
我会账户如下:
户 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开户行:中行北京新东安市场支行
账 号:335056021305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企业会员登记表
CAEFI Enterprises Membership Registration Form
Foreign Investment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下面就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外商投资有限公司,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_________有限公司和_________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投资建立_________经营企业,特订立本。

第二章合营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企业名称: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需具体写明县、区、路、号) 法定代表: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第二条合营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_____(工商核准的名称)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_________合营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风险、亏损和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第四章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合营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并为_________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可根据实际情况写)。

重庆市局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

重庆市局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

重庆市局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重庆市局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日期:2011-10-11] 来源:省工商局作者:[字体:大中小]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重庆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外经贸委联合制定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一是重庆市政府建立专门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工商、金融办、外经贸委等部门,总体管理原则是“限定额度、指定投向、流程监控、联合监管”。

二是规定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准入门槛。

外商投资股权管理企业设立条件具体包括:(1)进行试点的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

(2)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有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等。

(3)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并以货币形式出资。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2)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明确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是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立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可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可进行股权投资咨询等。

四是设定申请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境外投资者的范围。

规定了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 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此境外投资者或关联实体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未受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处罚,且自有资产不低于5亿美元或管理资产不低于10亿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人民币第二章股东第五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七条: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第三章股权转让与质押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依照本章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以持有的公司股权设立质押。

质押后,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其债权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享有质权。

第四章董事会及经理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信息联络员名单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信息联络员名单
王之荣
49
宁夏自治区商务厅
外资处
赵 蓉
科员
50
新疆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办公室
王丽芹
主任
51
BP(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对外事务部
梁一松
政府事务经理
52
香港溢达集团
北京代表处
杨莉
助理经理
53
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
政府事务部
程晓蓓
专 员
54
强生公司/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公共事务部
陈思颖
助 理
55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
外资处
夏少辉
副主任科员
15
江苏镇江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秘书处
陈建中
副秘书长
16
江苏南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潘小进
17
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秘书处
黄 坚
18
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秘书处
金芝芳
助调
19
浙江杭州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王 伟
秘 书
20
浙江绍兴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秘书处
高 青
21
浙江金华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秘书处
王为民
秘书处
刘开利
秘 书
69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信息培训部
李红翔
副主任
70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信息培训部
张郁军
主科
对外事务部
马杏元
高级经理
56
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
对外联络部
刘蓓雅
政府事务
助理主任
57
戴尔(中国)有限公司
政府事务部
杨翯
经 理

0331关于重庆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0331关于重庆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重庆市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开展的假设干意见〔【2021】3号〕?,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开展,标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意见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意见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开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重庆外汇管理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等。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通报和共享信息,会商联合监管措施,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统筹协调,及时收集、掌握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动态,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改良和催促相关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市外经贸委负责公司制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重庆外汇管理部负责本意见所涉外汇管理登记;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渝府发〔200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市政府将原《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重府发〔1997〕15号)、《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渝府发〔1998〕43号)及《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若干优惠政策》(渝府发〔1997〕77号)汇集整理、修订,同时增加了上述文件出台后国家有关新政策,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新政策,制定了《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并经2001年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市长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

该规定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0〕61号)、《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3号)等文件相匹配,形成了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一系列政策规定。

现将《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一、投资领域(一)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及其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在本市投资和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年限限制,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高新技术和传统企业改造项目,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二、审批(二)外商独资和外商与非国有经济合资合作以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且不需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对环境不造成破坏的鼓励类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并符合前述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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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QAEFI)第二条本协会是经重庆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和机构在渝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民主办会,使协会成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会员繁荣健康发展的参谋与助手。

第四条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重庆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楼6楼。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重庆的投资环境,及时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

(二)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改善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经验,宣传和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改善投资环境。

(四)根据政府的授权和委托,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调解会员企业的商事纠纷。

(五)根据会员企业需要,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研讨班、考察活动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提供机会和其它服务。

(七)组织多种形式的对话会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保健等等联谊活动,促进企业会员的文化建设。

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八)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给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十)加强宣传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面向会员的刊物和法规汇编等资料,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会员。

(十一)办理政府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湾同胞、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和机构在渝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其它社会经济组织,经自愿申请,也可以加入协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协会会员以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湾同胞、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为其主体。

在渝的外国商会(或联谊会、协会等)、(区) 县(市)和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联谊会)和其它相关社会团体,承认协会章程,申请加入协会,可成为单位会员。

承认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并热心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和办理入会手续;(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重大事项表决权;(三) 享有协会的具体权益(《会员具体权益》另定);(四)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五) 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按期缴纳会费;(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四)提供协会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五)维护协会声誉;(六)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七)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没有特殊原因,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和退出协会,均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自愿退会或非自愿退会都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从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决定协会的终止。

(六) 通过重要决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经过正式注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调整和增补理事,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批准(制定)工作报告和计划、财务报告和计划;(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其它形式召开。

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应书面委托代表出席。

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协会副会长及理事实行席位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商议协会有关事项,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三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规章;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迟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主持协会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工作计划及其他事项。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执行会长制度。

执行会长在会长的授权下开展工作。

《执行会长制度》另外制定。

第二十七条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

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为其助手。

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任免。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审议并任命;(四)根据会长办公会确定的人员编制,决定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理事会确认,其中,调整后的理事还应当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和特邀顾问、顾问职务(《特邀顾问、顾问制度》另定),其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于实现协会宗旨所确立的各项事业。

协会资产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具体办法另定);(二)协会有偿服务收入;(三)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赞助;(四)协会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的收益;(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协会筹集的专项资金;(六)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的使用:(一)协会的会务活动;(二)为会员企业提供的服务活动;(三)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三十三条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制定,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协会会费的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至5月。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协会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拟订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外经贸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外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外经贸委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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