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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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及价格治理指引新划14条红线课件

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及价格治理指引新划14条红线课件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查处。
4、
为医疗美容提供标价模板的,
。违者,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
五条予以查处。
5、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
。依据《价格法》
第四十条予以查处。
6、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

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行政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记入信用记 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虚假宣传的处罚如下:
(一)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 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定罪量刑)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虚假宣传的责任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 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 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 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 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 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 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 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屏蔽app启动广告规则

屏蔽app启动广告规则

屏蔽app启动广告规则
根据2021年4月2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所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启动屏广告行为规范》,“启动屏广告展示过程中,应保证用户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关闭广告”(第三条),“启动屏广告时长最长不超过5秒,鼓励使用倒计时、进度条等形式向用户明确提示广告剩余时长”(第四条)。

由此可见,国家目前并没有明确禁止应用采用开屏广告,绝大多数应用的开屏广告也确实符合规范,时长在5秒之内。

但如果你实在无法忍受,不愿意耽误这5秒钟的时间,有没有方法可以跳过这些广告呢?
目前比较好用的跳开屏广告APP,仍只在一部分玩家间流传,根本无法在各应用市场找到。

当下比较主流的一共有3个:轻启动、一指禅、李跳跳。

这些APP都不需要root,也不需要什么动手能力。

这类APP的设置都很简单,通过首页指引打开相应权限就行了,为了避免被杀后台,最好锁定并保持常驻,虽然所需要的后台权限较高,但它们本身都很小巧,基本在1~2MB左右,所以其实不需要太担心加载速度、耗电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APP最好都通过公号提供的链接下载,不要直接在网上搜索。

比如李跳跳的开发者就多次声明没有任何网站,都是假的,别点!。

台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台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台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绿地、空间、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户外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空间漂浮物、指示牌、电子显示牌(屏)、报刊等宣传栏(亭)、实物造型、牌匾、道旗、布幔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设施。

按使用性质可分为户外商业广告、户外公益广告、户外招牌设施。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依法受相关部门委托,负责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对违反本办法设置的行为予以查处。

规划、工商、交通、公安、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准则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会同规划、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确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和广告设施布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根据市区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范要求编制,其内容包括:(一)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功能、不同路段提出户外广告的总体指引,明确规划范围内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二)明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与公益广告设施的配比及设置位置;(三)对户外广告的数量、体量、形式、用材、色彩、照明、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

广告的名词解释大全

广告的名词解释大全

广告的名词解释大全广告,作为商业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处不在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它如同一种强力的传媒同盟,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为产品、服务和品牌传达信息,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购买欲望。

广告涵盖了众多专业术语,以下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品牌认知度(Brand Awareness)品牌认知度是指人们对某个品牌的知晓程度。

广告通过创造品牌认知度,使消费者能够记住品牌名称、标识和核心信息。

高品牌认知度可以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感和忠诚度,从而促进销售和市场份额的增长。

2. 目标受众(Target Audience)目标受众是广告活动所针对的特定人群。

在进行广告策划时,广告人员需要确定目标受众的特征,包括年龄、性别、地域、职业、兴趣等,以便在合适的时机、地点和媒介上进行宣传,提高广告效果和转化率。

3. AIDA模型AIDA模型是广告策划与营销中常用的模型,它包括Attention(吸引注意力)、Interest(引发兴趣)、Desire(激发欲望)和Action(行动)四个阶段。

广告通过引起注意、建立兴趣、激发欲望,最终诱导消费者采取行动,如购买产品、注册会员等。

4. 定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定性研究是一种通过深度访谈、群体讨论等方式,获取消费者主观意见和观点的方法。

在广告领域中,定性研究常被用于了解消费者对广告创意、情感表达和品牌形象等方面的看法,为广告创作和策略制定提供依据。

5. 落地页(Landing Page)落地页是指广告中点击后跳转的指定网页。

落地页通常用于转化用户,向用户提供进一步的产品信息、优惠促销或购买渠道。

设计合理的落地页可以提高用户的点击转化率,并增加用户对广告主的信任度。

6. CTA(Call to Action)CTA指引用户采取特定行动,例如“点击购买”,“立即预定”等。

在广告中,CTA是用来引导用户积极参与的一种手段,通过简洁明了的文字和按钮设计,促使用户进行购买、注册、留言等目标行为。

销售误导认定指引

销售误导认定指引

销售误导认定指引
销售误导认定指引是指用于判断销售行为是否涉嫌误导性、欺诈性等不诚信行为的指引。

以下是销售误导认定指引的主要内容:
1.市场准入:销售人员应该具备相关资格和执业许可证,以保证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商品规格:销售人员应该准确介绍商品的性能、规格、质量及相关的服务等内容,以获取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认识。

3.销售宣传:销售人员的广告宣传及推销行为,应以真实、全面、客观等原则为依据,不能夸大商品的实际效果和产品质量。

4.价格标示:销售人员应该在销售前向消费者明确商品的定价、收费规则及相关服务费用等信息,不应以虚高的价格作为限制消费者的选择。

5.服务承诺:销售人员对商品相关的服务承诺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表述,消费者可以以此作为执诺条件实现权利的主张和维护。

6.经营行为:销售人员应该在经营行为中遵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欺诈行为、恶意拖延等不诚信行为,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信任。

总之,销售误导认定指引是在保护消费者消费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销售行为中存在的误导性行为作出标准化的认定和界定。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诱导名词解释

诱导名词解释

诱导名词解释诱导是指通过刺激、引导、影响、引导他人的思想、行动、态度、行为等,达到自己预定目标的一种手段或方法。

诱导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可以是无意识的,它在社会交往、心理影响、广告宣传、教育引导等各个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诱导的目的是通过精心策划和实施,影响他人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使其有利于实现自己的利益或目标。

在人际关系中,诱导可以指引对方进行某种行为,比如劝说别人做一件事,或者诱导他人改变自己的观念和态度。

在商业领域,诱导则是通过广告、宣传等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

在教育领域,诱导则是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学习态度和行为习惯。

诱导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如利用情感、利益、逻辑等因素来激发他人的行为,或者通过引导他人的思考、为他人提供信息等来影响他人的观点和判断。

诱导的手段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通过语言、行为、肢体语言等多种方式实现。

然而,诱导并不一定意味着强迫或欺骗,它可以是友善的、合理的,甚至是正直的。

诱导在社会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加强人际关系、传达信息、传递价值观等。

在领导和管理中,诱导可以用来激励员工,促使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在教育中,诱导可以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学习习惯和行为方式。

在广告宣传中,诱导可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增加产品的销售量。

然而,诱导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如果诱导目的不纯或手段不当,可能导致他人的误导、误判和错误行为。

有些诱导行为也可能侵犯他人的权益,例如虚假广告、欺诈行为等。

因此,在进行诱导时需要谨慎和审慎,遵循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

总之,诱导是一种通过刺激、引导、影响等手段影响他人行为和思维方式的方法或手段。

诱导在社会交往、心理影响、广告宣传、教育引导等各个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诱导的目的可以是促进合作、提高效率,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进行诱导时需要谨慎和审慎,遵循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附件23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三)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要点(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1.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

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者服务提供市场主体。

(1)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自行改变,应对比商标注册证书和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情况,看两者是否一致;(2)检查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是否自行改变,应对比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登记事项与商标注册证载明事项,看两者是否一致;(3)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不多于20件(含20件)的,抽查1—3件;多于20件的,在5%比例内抽查。

2.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属于被许可使用的情况。

(1)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明确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关系;(2)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商品标注情况,看是否标注了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检查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商标注册证。

4.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1)查看市场主体商品商标是否标注有“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或?。

(2)如有上述标注,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注册证。

5.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

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服务提供市场主体。

对照商标法第十条内容,检查市场主体生产商品商标标注情况。

6.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检查市场主体商品包装标注情况、服务商标使用情况、广告宣传材料内容,看其有无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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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规范集团的广告发布行为,防范广告发布活动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万科品牌形象,制定本指引。

2.范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地产公司。

3.职责3.1 集团审计法务部负责本指引的制订、修改、指导和监督。

3.2 各地产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本指引的实施。

4.控制与过程4.1 广告发布原则4.1.1真实广告须保证所传达信息的真实性,任何明确具体的描述均应有事实依据,不应对自身无法控制的事项作出承诺,不应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应有意误导受众。

4.1.2 合法广告发布须保证其内容和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4.1.3 公平和诚实信用广告陈述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应诋毁竞争对手或贬低同行,广告中涉及的具体明确的事项应能够兑现。

对不利于客户的客观信息,不应掩饰。

4.2 行为控制准则4.2.1 广告发布审查广告发布稿应由公司营销部/策划部/企划部负责拟定,涉及各部门确认的,应以书面方式征询意见,相关部门须以书面回复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汇总各部门意见后,拟稿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广告文稿确认会,最终经公司第一负责人签发后发布。

4.2.2 广告存档广告发布后,应保留原件,因载体性质不能保存原件的,应当复制留存,并分项目按日期存档。

4.3 广告发布规范4.3.1 广告法明确禁止的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勋章;●使用外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使用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未经授权使用“五环”、“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

(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等。

)4.3.2 房地产广告特殊规定●预售、销售广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房地产租售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广告中表现价格,应当是实际的销售价格,并且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广告表现项目位置,应以道路的实际距离表示,不能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广告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广告中涉及贷款年限和额度的,应当注明“××银行提供最高×成×年按揭”。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的,应当真实、准确,注明出处。

●不应在项目未具备销(预)售条件的时候发布该项目房地产销(预)售广告。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应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房地产广告。

●广告中不应含有开发商对买受人的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许诺。

●广告不应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应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广告不应利用其他开发商的项目形象。

使用万科其他项目的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广告中不应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应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许诺。

●广告中使用全国地图时,对国界、省界、台湾、南海诸岛等敏感因素应特别谨慎。

4.3.3 关于肖像权、姓名权和知识产权4.3.3.1 广告中需要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的,应当征得肖像权或姓名权人的书面同意。

4.3.3.2 广告中使用图片、书法、音乐,均有可能涉及他人著作权,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同意。

委托广告经营单位制作、发布广告的,应当要求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合法使用的证明,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广告引致的对任何第三方关于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方面的赔偿责任均由广告经营单位承担。

4.3.3.3 广告中涉及专利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不能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4.3.3.4 广告中在注册商标上使用®标记的,所使用的商标图样应当与注册商标图样一致,不能更换字体。

4.3.4 关于不正当竞争4.3.4.1 广告不应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应贬低同类产品。

4.3.4.2 有奖销售,奖金不能超过人民币伍仟元。

4.3.5 关于隐私权和名誉权广告和软文如报道他人的姓名及其他个人资料,必须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

业主和万客会会员的个人资料涉及隐私权,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4.3.6 实物广告的存档在现场向公众展示的沙盘、模型、样板房,应当拍摄录像或附日期的照片,存档备查。

4.3.7 广告中避免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广告中不要提及具体的国家机关名称和领导人职务、姓名。

●对含有国家机关或政府工作人员信息的新闻报道、图片和证书,可以在销售接待现场展示,但应当注明新闻报道的出处。

4.3.8 户外广告的安全责任大型广告牌、热气球、氢气球、飞艇等户外广告,都存在安全责任问题。

属于我方自有的,应当定期维护,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属广告商提供的,在合同中应当约定维护责任,并约定因户外广告载体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广告商承担。

4.3.9 宣传册(售楼书)●宣传册应标明印刷日期。

分期开发的项目,应注明是哪一期的宣传资料。

●在总平面图及相关文字介绍中,对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公共设施等与业主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见 4.3.15)要真实准确;尚未确定规划的部分,应准确地划定其占地范围,并注明“待规划用地”;已确定的后期开发用地,应注明“第×期用地”。

对上述数据,以约数表示为宜。

●在户型组合平面图及相关文字介绍中,对电梯间、配电、消防设施间等可能对居住产生不利影响的设施,要准确标注。

●在介绍户型图、交付标准等信息时,应注明其适用或不适用的范围(第×号楼第×单元/层),尤其要注意非标准层、非标准户型的差异。

●宣传册(售楼书)提示语:1.本宣传册为要约邀请,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为准。

本公司保留对宣传册修改的权利,敬请留意最新资料。

2.总平面图提示语:本平面图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为依据绘制,其细节以规划方案为准。

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因政府强制性要求而修改,同时,在不违反法规、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本公司亦有权做出细部调整。

(B:本图仅为**项目规划效果示意,与实景存在一定差异。

)3.关于项目周边道路交通状况、文体商业服务设施介绍等,应提示:“以上资料为截止于×年×月×日的情况”;4.对政府规划中待建的项目如地铁、轻轨、公园、公交线路等的介绍,应提示“以上信息来源于××”。

5.户型图如标有尺寸,应提示:本户型图所标尺寸仅供参考,交房尺寸以合同约定为准;相同户型单位因楼栋、楼层、单元等差别,局部结构、面积等可能不同。

”6.介绍项目周边信息时,应提示:“本页中对项目周围环境、交通及其它公共设施的介绍,旨在提供相关信息,不意味着本公司对此作出了承诺。

”本提示语与本条3.、4.中的提示语同时使用。

7.在介绍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的页面,应提示:“本公司如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恕不另行通知。

”此提示亦适用于材料/设备展示的现场。

(但如果发生材料/设备变更,应当在合同附件中更正)8.提示语的字体不得小于同一版面的主要文字。

对宣传册的各项要求适用于各种宣传手册/单页/折页。

4.3.10报刊广告提示语:“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为准。

”4.3.11 沙盘/ 模型●对宣传册(售楼书)的各项要求适用于沙盘和模型。

●沙盘/模型应严格按比例制作,但不要标注比例尺。

注明“××项目第×期模型/××户型模型”。

●楼盘模型的外立面、窗、阳台、花园、地平标高、色彩等业主关心且易于对照的因素,应当按设计方案准确体现。

●提示语:“本模型依据规划方案制作。

因工艺、材质和比例所限,与实景存在一定差异。

”●户型模型提示语:“本模型仅为户型结构示意,相同户型单位因楼栋、楼层、单元不同,局部结构、面积等可能有所不同。

”4.3.12 示范单位●示范单位应按交付标准制作,插座、管线等也应按实表示。

搭建的示范单位,应按该户型的施工图尺寸制作,不得放大。

●装修示范单位应在醒目处提示:本单位为装修示范,非交付标准,室内装修、家具、陈设等除注明外均不属于交付范围。

●交房标准示范单位提示语:“本单位为**户型交付标准示范,相同户型单位因楼栋、楼层等不同,局部结构、面积等可能有所不同。

”●准交房标准示范单位提示语:“此为经装饰的交付标准示范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属于交付范围(或B、未注明“随楼配置”的设施和家具、电器、装饰品不属于交付范围);相同户型单位因楼栋、楼层、单元不同,局部结构、面积等可能有所不同。

”●对示范单位室内与交付标准显著不一致的地方(如隔墙改动等),需在相应位置进行特别提示。

4.3.13 效果图在广告中使用非实景图片,应注明“效果图”。

4.3.14 在销售现场关于口头解说的提示语:●“本公司要求工作人员热情、详尽地向客户介绍楼盘信息,但由于口头传递信息的不确定性,最终以本公司提供的正式文字资料为准。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为准。

”●对各种场合使用的提示语,位置、字体、颜色要醒目大方,真正起到提示作用。

4.3.15 慎重发布对我方有约束力的广告根据合同法,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只要对方承诺,我方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就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以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下列因素对合同签订和价格确定可能有重大影响,在广告与宣传材料中出现时,须特别慎重:●发展商、承建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总户数;●绿地率、绿化率、绿地面积(总绿地面积、人均/户均绿地面积);●户型(结构、进深与开间等尺度、露台、飘窗、阳台等)●景观、朝向、间距;●价格(均价、起价、价格期间、某套房屋的具体价格)、优惠条件;●设施、设备、材料(品牌/制造商、型号/规格、性能、数量);●附属花园(面积、交付标准、用途);●按揭(按揭条件、年限、金额);●小区配套设施:(1)会所(设施与具体功能)(2)停车场/库(车位比/数量、租/售);(3)篮球场、网球场、游泳池等体育娱乐设施;(4)学校、托幼等文化教育设施(入学条件或资格)(5)医疗、邮局等;(5)商铺(经营种类或限制);上述配套设施都还应注意面积、所在位置、经营者、收费情况、可交付使用的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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