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国际投资法的趋势与发展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趋势与未来挑战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增多,国际贸易 法呈现出碎片化现象,对全球贸易规则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造 成挑战。
06
应对未来挑战的策略与建议
完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1 2 3
建立健全国际贸易法律体系
加强国际贸易基本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形成 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际贸易法律 体系。
古代国际贸易法
古代贸易法的起源
古代贸易法起源于地中海地区的商业活动,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 ,其商业法律规则逐渐传播到欧洲各地。
古代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古代贸易法主要涉及货物买卖、海上运输、保险和货币兑换等方面 ,以口头协议和习惯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古代贸易法的特点
古代贸易法具有地域性和非正式性,缺乏统一的法律体系和强制执 行力,商业纠纷主要通过仲裁和调解解决。
劳工标准与贸易问题
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对发展中国家出口造成压力。
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提高
随着技术进步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对发展中国家 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带来挑战。
知识产权滥用
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或垄断市场,对 国际贸易造成扭曲和阻碍。
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法发展
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不断完善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不断健全,包括WTO规则、自由贸易协定 、投资协定等,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趋向统一
各国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上逐渐趋向统一,采用国际标准和惯例,减少贸易壁垒,促进 贸易自由化。
国际贸易法与投资法的交叉融合
随着国际投资的不断增加,国际贸易法与投资法的交叉融合成为必然趋势,两者在规则制定和实施方面相互借鉴和补 充。
从贸易投资看WTO体制下多边投资协定

从贸易与投资看WTO体制下多边投资协定内容摘要:贸易投资一体化是当代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表现,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之间高度融合、相互依赖、共生发展,更表现为二者互补共存、互动发展的格局。
因此,对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wto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关注与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变迁和相互影响入手,对在wto框架下缔结多边投资协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对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wto多边投资协定当代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表现是贸易投资一体化的迅速发展。
对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wto贸易与投资规则发展的关注与研究则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投资问题不再是独立的法律问题,而是与贸易相关的法律问题。
由于贸易与投资的密切关系,wto之中的投资协定都必将会对国际投资法制产生重要的影响。
本文以探讨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为出发点,对在wto 框架下缔结多边投资协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对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提出建议。
一、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在历史上,贸易与投资的关系取决于国际化的进程,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次序关系,即先贸易、再投资,或者先投资、再贸易。
传统的国际经济学中对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的研究一般是分离的。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采用所有权、内部化和区位优势等概念来解释跨国公司进行投资选择的动机问题。
贸易理论要早于投资理论,它利用一般均衡分析框架中探讨国家间发生贸易的原因、模式和福利效果。
(一)国际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变迁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是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和变迁的,它经历了以替代关系、互补关系为主的阶段,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的今天体现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控制下的并重、互动的关系。
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一桥大学教授小岛清通过研究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发表了大量国际直接投资方面的论著。
他认为以往的国际投资理论尤其是以美国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理论都很难以说明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边际产业扩张论”。
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经济法发展趋向

浅析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经济法发展趋向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4-000-01摘要国际经济法对调整超越一国范围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产生的目的是便于国家对经济交往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国际经济发展的现实是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
在全球化的背景,国际经济法律会在统一各方规则、调整经济秩序、辐射国内立法和管理电子商务方面形成新的发展趋向。
关键词全球化国际经济法趋向国际法由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彼此相互联系和发生作用而形成的一个体系。
进入21世纪之后,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成为了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时代背景。
同时,在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里,经济全球化也成为了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
法律制度的变化是由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综合法律体系,要抓住它在今后几年内发展变化的总趋势,必然首先要联系国际经济发展变化的特点,找出其对国际经济法所产生的影响。
从当前的经济现象来看,国际经济发可能出现的新趋向有:一、出现更多的国际统一规则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国家间的依存关系,各国经济互补性发展,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势,一个国家要想使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协调与合作,实际上,国家间已经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经济共同体,而国家间的合作必然需要有统一的规范来约束彼此的行为。
所以就有了这样一个连锁反应:经济全球化引起了国家间合作的加强,这种合作有导致了国际统一规则的不断出现。
这种趋势在乌拉圭多边回合谈判中表现的最为明显,此次谈判达成了一系列的多边国际经贸框架协议,并促成了监督这些协议规则执行的常务机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
wto的众多规则不仅是对gatt调整传统国际商品贸易关系范围的扩大,而且扩展到了服务贸易、技术贸易、贸易投资国际贸易争端等多个领域,这些传统上归国内立法管辖的领域将变为一系列在国际上统一的法律规则。
影响国际投资法发展新近因素[论文]
![影响国际投资法发展新近因素[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4a0faadcc1c708a1284a4470.png)
浅析影响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新近因素摘要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深刻影响了国际投资法的发展,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阐述了国际投资对国际投资法发展的影响: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全球化趋势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wto的发展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第三部分则阐述了可持续发展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关键词全球化国际投资法 wto 可持续发展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1全球化趋势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全球化一般是指一个全球在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各个方面变得越来越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过程①。
全球化是当今国际社会最主要的一种潮流,每个国家,无论是否自愿,都被席卷入这一潮流之中。
全球化在不同的文明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全球化进程②。
当前正的全球化浪潮有如下特点:(1)跨国公司高度发展,空前活跃,成为全球化最重要的推动力之一。
(2)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数量和实力大大增强。
(3)“经济的非国家化”迅猛增加③。
(4)生命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全球迎来了“新经济”的曙光。
新经济的产品制造模式由过去劳动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的工业产品转向知识密集型的高科技产品。
(5)全球化浪潮“以跨国公司和文化碰撞为基点,以后现代主义与后殖民主义为契机,而形成经济“一体化”与政治“多元化”并存的格局”。
④随着全球化浪潮,也带来了法律全球化⑤的契机,而全球化必然对法律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全球化每发展一步,都需要法律规则来调整其经济水平,所以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国际层面都需要不断制定新的法律规则。
而这些新规则新制度必然与传统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发生冲撞。
其次,一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往时,特别在加入wto 这一类全球性组织,其有关经济、贸易的法律(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就必须与国际通行之规则接轨,倘若国内法规则与这些共同的规则冲突,一国就需要对其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
再次,全球化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而这种负面效应必然需要相应法律进行规制。
2024版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国际贸易发展趋势

加强区域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推进
01
各国将加强区域经济合作,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等方
式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
“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
02
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将继续深入实施,推动沿
线国家的经贸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
多边贸易体制和全球治理体系改革
03
各国将积极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和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以
工业制成品贸易占比下降
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工业制成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逐渐下降,而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新型 贸易形式的占比逐渐上升。
发展中国家地位提升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逐渐提升,成为推动全球贸易增长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源 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方面表现突出。
新型贸易方式涌现
应对全球化挑战与机遇
01
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
WTO积极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如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等,维
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02 03
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
WTO推动成员国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 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 展。
贸易摩擦涉及领域广泛 贸易摩擦不仅涉及传统商品贸易,还扩展至服务 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使得国际贸易环 境更加复杂。
贸易战风险上升 部分国家之间贸易紧张局势加剧,甚至爆发贸易 战,对全球经济和贸易造成严重影响。
非关税壁垒对贸易影响日益显著
技术性贸易壁垒
各国制定的技术标准、法规和合 格评定程序等日益复杂,对进口 产品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
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发展
01
02
加入WTO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中 国 加人 W ID 后 , 迫 于 市 场 竞争 日趋 加 剧 的 压力 , 各 地 区 为 了抢 占市场 的制 高点 , 增 强地 区综 合 竞争实 力 , 将加 大 产业 结 构 调 整 和升级 的步伐。 从 本 质上 讲 , 地 区产 业 结 构 调整也 就是 培育 、 发展 和壮 大优势 产业 , 促进 产业技 术 升级 的过程 。 各地 区 优 势产业 的培 育 和发展 , 将不 仅 取 决 于建 立 在 地 区 资源 察 赋基 础上 的 比较 优势大 小 , 而且 也 取决 于 以 企业 竞争 力为核心形 成 的竞争优 势强 弱 。 宏 观层 次 的地 区 比较优 势仅 仅是地 区优 势产业 发 展的必 要 和前 提 条件定地 区优 势产业 发展 的充分
资源 配置 的效率 , 但也 会加 剧 区 域二元 结构 , 造 成 区 域经 济 发 展 的不 平 衡。 其 结 果 , 中 国 一 些 加 工 制 造业 的 生 产 能力将 进一 步 向那 些 条件 较好 地 区 , 特 别 是沿 海 地 区 和 中西 部 大 中城市 地 区转 移 、 集中。
更 重 要 的 是 加 , 人 W T ( ) 后 , 由 于 进 口 产 品关 税 的 逐 步 降低 、 出 口 配 额 的 取 消 以 及 开 放领 域的扩 大 , 进 入 中 国 国 内市场 的外 国商 品和外 商投资 都将 会有所 增加 。 在 这种情 况 下 , 国 内市 场 的竞 争 将 进 一 步 加 剧 , 并 出 现 “ 国 际 竞 争 国 内化 、 国 内竟 争 国 际 化 ” , 国 际 竞 争 与 国内竟争 日趋 融合 为一体 的趋 势 。 市 场 竞争 的 国际 化 和产 业 组织 的变 革 , 将 促 使 中 国产业 布局逐 步 由分 散 走 向集 中 , 各 种 生 产 要 素开 始 向优 势地 区 和 优 势企 业 集 聚 。 在 家 电 、 汽 车 、 机械 、 计算机 、 医药 等加 工行 业 , 这 种 向优 势地 区和优势企业 集中的趋 势将更 加 明显 。 特别 是 , 在 彩 电 、 电冰箱 、 洗 衣机 、 空调 等家 电行业 , 将 有 可 能 出现 垄 断竞 争 甚 至 寡 头垄断 的局 面 。 因此 , 在今后 一段 时期 内 , 反 垄 断尤 其是 反行政 垄 断以 及 企业 间的价 格合 谋 , 将 日益提 上重 要 日程 。 此 外 , 随着小 城镇 建设 和户籍 制 度改 革 的加 快 , 中 国乡镇 工 业 布局 也 将会 出现 向小 城 镇地 区 和 工 业 小 区 相 对集 中的趋 势 。
WTO体制下贸易与投资关系的新探讨

事实上 , 国际 贸易 与 国际 直 接投 资 的 相 互 关 系 已 经 日益 明显
Ab tatM ufae a r d y tm l ie ia l ral n r f u d yifu n ete ta ei l tec u tisa d t ee tb src : l ltr 1 a e s se wi n vtbyg e t a dp o o n l l e c h rd n al h o nre n h sa — i t 1 y n l h n n e cino es se o v sme trg lt n .Chn sn x e t n i me ta d p det ft y tm fi e t n e uai s s o h n o iai oe c p i .Thsatce,tkn l t e b v ste o i ril a igal h o ea h a
论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体系下与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下的区别

论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体系下与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下的区别论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体系下与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下的区别1、使用范围的广泛性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确定的是“一揽子协议”协议,“一揽子”协议谈判方式所采用的这种、“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规则,WTO的缔约各方的谈判不仅是跨领域、多议题的,更重要的是所有的协议必须全盘接受,别无二价。
“一揽子”所产生的效果令多边谈判结果在各参与方之间尽可能的交换和交叉。
在货物贸易领域,《GATT1994》第三条规定,“每一成员对于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
同类产品还包括与进口产品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品的国内产品。
”即不得利用国内税费和国内规章及数量性规定“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也就是说,不仅不允许对进口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也不允许对国内产品采取“保护性”措施。
在服务贸易领域,GATS第17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列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政府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没有实际存在的货物进行买卖交易,因此进口国无法对服务征收关税,如果需要将国民待遇适用于服务贸易,实际上就是允许一切外国服务也与本国服务业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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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January ,2005当 代 法 学C ontemporary Law Review 第19卷第1期(总第109期)V ol.19,N o.1(Ser.N o.109)・WTO 法制专论・作者简介:孙南申(1950-),男,江苏南通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
WT O 体制下国际投资法的趋势与发展孙南申(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摘 要:国际投资的法律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对投资者经营权的保护和对外国投资行使管理权这两大内容的对峙。
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调整,在国际法层面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主要集中反映在双边投资协定中。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建立和WT O 协定的全面生效,促进了世界范围内外国投资活动的急剧增长,从而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国际规则对此加以规范。
在这一背景下,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等国际机构,先后为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作出积极努力,制定了一批规范性文件,为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与国内立法实践,正反映了WT O 体制下国际投资法的趋势与发展。
关键词:国际投资法;投资措施;投资待遇;多边投资协定中图分类号:DF964文献标识码:A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投资开始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科技进步与跨国公司的扩展,国际直接投资规模宏大,持续增长。
其中80%的投资集中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之间,其余20%则投向发展中国家,但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巴西、阿根廷、哥伦比亚、墨西哥和埃及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
外国直接投资无疑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建立起了重大推动作用。
与此相适应,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制度,亦开始在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逐渐产生。
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许多新兴独立的国家,出现了东道国政府对关键部门的外国投资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措施的情况。
这一背景导致了1965年的关于解决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之间投资争端的华盛顿公约的签订,并根据此设立了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
这一至今仍在运行的华盛顿公约体制,反映了早期国际投资法的主流内容。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建立和WT O 协定的全面生效,促进了世界范围内外国投资活动的急剧增长,从而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国际规则对此加以规范。
在这一背景下,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等国际机构,先后为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作出积极努力,制定了一批规范性文件,为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与国内立法实践,正反映了WT O 体制下国际投资法的趋势与发展。
一、国际投资范围之扩展国际直接投资实质上就是设立国外分支机构必需的费用支出,包括现金实物及有形、无形的费用,这些费用支出所需资金的来源一般通过作为投资者的母公司股本、跨国公司内部贷款以及利润再投资的方式提供。
除了股权投资之外,外国直接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另一家商业实体的管理施加有效的影响,这就是非股权形式的外国直接投资,主要包括分包合同、管理合同、交期安排、特许经营、许可证与产品分享。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动中的跨国并购(兼并与收购)迅猛增长,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并以能源、经销、电信、医药和金融服务行业最为突出。
1995年,跨国并购总额达到2290亿美元(含证券投资),如不含证券投资也达1350亿美元。
[1] (P34)发达国家外国直接投资流入中的绝大部分为跨国并购,1990年后跨国并购也开始进入发展中国家。
跨国并购在发达国家成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甚至实际上替代新建投资,主要原因是欧美国家拥有较先进的工业部门和相应发达的资本市场。
近年来,跨国并购在中国已逐渐成为外商投资的一种新型方式,尤其是中国加入WT O后取消了外资并购的限制。
2002年,中国将国有企业500强中的部分企业向跨国公司开放后,更使跨国企业纷纷以并购方式来实施对华投资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经贸部2001年11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外资企业可以申请上市或者采取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等方式进入中国内地资本市场。
其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又相继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和处置的暂行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标志外资并购在中国开始进入运作阶段。
外资已被准入中国资本市场。
此前,国家经贸委在1999年8月颁布了《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就已允许外商参与并购国有企业。
2003年,外经贸部颁布《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表明外资并购正式成为外国投资的法定形式。
二、国际投资规则之特征与发展国际投资涉及的国内政策法规,如外资准入限制、审查制度等,与国际贸易规则不同。
外商投资一开始就介入这些政策领域,其中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差别是问题的核心,实质上乃国民待遇问题,而最惠国待遇并不是国际直接投资中的主要问题。
各国通过自由化政策实现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目标,如减少限制投资措施、提高待遇标准,提供投资保护。
1995年,在64个国家的112项立法变化中,有106项属于投资自由化或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立法。
[1](P1,P30)在中国,一些原先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如航运、零售、外贸、银行、保险、会计、审计、法律服务、金属开采与冶炼、资源勘探、开采与加工)已逐步放开,尤其在外资进入方式上。
近年来,外国投资者还被获准收购国有企业。
此外,东道国对于外资的法律调整涉及多方面法律制度,如外资法、公司法、金融法、税法、技术进口法规、劳工法、合同法、竞争法等。
从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进程看,在国际层面上取得重大成果的主要是双边投资协定以及区域性投资协定,而在跨地区的多边协定方面,相对而言进展不大。
到目前为止,有关国际投资的多边协定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处理投资中专项问题的公约,即解决投资争端的《华盛顿公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此乃传统的多边投资协定;第二类为WT O体系下的多边投资协定,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 M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 ATS),后者因服务贸易的主要形式商业存在属于投资,而列入多边投资协定范畴;TRI MS协议的通过表明了国际投资法内容的重大转变,这在法律程序上反映为从传统国际法上解决类似征用投资争议的被动途径转向一致同意从外部审查东道国政府的外资政策。
[2](P165)应当指出,无论是TRI MS还是G ATS均反映了各国在WT O体制下有关投资问题的义务已从征收问题转为外国投资的准入与待遇方面。
第三类是跨地区的《多边投资协定》的文本草案,其目的仍在于建立统一全面的国际投资法典。
因争议较大而未通过与生效,但其内容对国际投资法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加以专门分析与总结。
国际投资法律调整的内容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投资者的经营权的保护和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管理权利的行使两大内容的对峙。
从发达国家角度,国际投资法应主要调整东道国的管理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经营权利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发展中国家角度,国际投资法应主要调整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限制其权利,以加强东道国对外资行使管理权限。
在经济全球化与投资自由化的国际背景下,各国对外国投资的管理体制已从过去的严格审批行政管制手段转向利用竞争规则和环境政策来规范企业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效的竞争政策是必要的,因为在外资企业批准之后,其经营活动中的各环节,均须按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国际组织与规范性文件。
虽然从国际法角度,投资国有权利和责任保护本国公司在海外的投资利益,但东道国为了吸收更多外资投资就必须提供良好投资环境,尤其是法律保护措施。
因此,东道国的保护力度越大,投资国的保护作用就越小。
在国内法层面上,外国投资法中的外资保护主要指东道国的法律保护,其内容不仅针对投资权益的实体法保护,也包括为投资争议的解决提供司法救济程序。
近年来,有关国际经济组织与商业或专门团体根据国际投资领域的实践与做法,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或公布有关资料,包括各种准则守则、国际标准等等。
其内容涉及有关跨国公司与外商投资的合同谈判、技术引进、资金融通、企业财务等各方面。
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实用价值和意义在于:(1)可以从中发现和总结出一些业已存在的国际习惯规则与做法;(2)文件资料中阐明的一些指导原则和成功做法经过广泛传播,会被各国当事人运用于外资活动实践,从而逐渐形成新的国际投资惯例。
例如,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于1991年组织制定通过的《国际投资指南》性质上是非约束性的,但具有国际习惯法,或使国际习惯法典化的性质。
另一方面,鉴于国际投资发展迅速、与其说指南性质为国际习惯法典化,不如说是制定普遍接受的旨在促进外国投资的国际标准。
[3](P387)该指南包含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投资准入;进入后的投资待遇;外国投资的保护(征用问题)和争议解决程序。
指南第2条承认东道国具有对外国投资准入的管理权,并且认可东道国对外资准入的例外限制,主要是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东道国将保留某些行业给本投资者,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目标,或者由于国家利益紧急情况,或者由于公共政策。
对进入后的外资待遇须符合以下标准:公平和平等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对所有权的充分保护;同意投资及收入的转移与汇回。
防止腐败商业惯例;以及对调整外国投资制度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国际投资指南》第3条)。
此外,OEC D于1961年通过的两大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达国家有关国际投资的习惯规则;其一是《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其二是《无形经营自由化法典》;前者调整外国直接投资问题,后者规范服务贸易与投资问题。
三、投资措施协议对国际投资法之影响吸收外国投资的东道国对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的投资管理措施,向来被认为是投资环境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各国投资管理措施内容复杂,种类繁多,但大体上可分为对外资的各项限制措施与优惠措施这两类。
一般而言,投资措施指东道国通过外资政策或立法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生产与经营活动进行投资管理的各项措施。
其中,能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投资措施,则被称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认识到某些投资措施可能会对贸易产生限制与扭曲的作用,各国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针对这些投资措施进行了专门的谈判,并确定了13项典型的投资措施。
最终达成了TRI MS协定。
该协议最重要的规定是禁止每个成员实施那些违反G ATT 第3条或第11条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G ATT的这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不得采用数量限制的原则。
为了明确哪些投资措施应被禁止使用,TRI MS协定包含了一个附件,该附件规定了不符合G ATT第3条第4款或第11条第1款的投资措施“例示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