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故意伤害案:网络舆情应对演示教学共41页文档
网络舆情应对及处置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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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人:XXXXXX 时 间:XX年XX月XX日
优势,对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种种问题畅所欲言,能 在极短时间内凝聚共识,发酵情感,诱发行动,影 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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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意见阶层” 巨大的舆论能量
▪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30多年经济增长和社会 转型所积累的各种矛盾凸显,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呈 现激化态势。
▪ 网民的表达意愿和参与意识持续高涨,踊跃发声建言。 ▪ 在一系列突发事件上,“新意见阶层”进一步显示出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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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网络舆情监管模式创新: 从管制到治理
▪ 西方国家的互联网管制措施一般都遵循三个 原则:
▪ 保护言论自由的原则 ▪ 禁止不良信息传播的原则 ▪ 行业自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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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应对之策
▪ 1、适当调整管理思路,从“维稳”到“促和 ▪ 2、完善网络治理的法律规制 ▪ 3、加强行业自律 ▪ 4、“问计于民”,积极采纳网民的意见和建议 ▪ 5、重视网络监督,厉行官员问责制,提高政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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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简介
陈兵,浙江大学传播研究所硕士生导师、浙江传 媒学院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传播学博士,浙江省 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兼任浙江文化产业发 展研究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浙江省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创 新实验区副主任、浙江广播电视研究院研究员。
主要研究领域为传播学、媒介经营管理、文化创意 产业管理。主持完成浙江省社科规划重点课题4项(其 中2项为重点),参与完成其他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5项。 在《新华文摘》、《浙江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上发表 论文40多篇。
于欢故意伤害案 法学 法律 案例评论 指导案例93号

本文选用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审理法院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字号为(2017)鲁刑终151号,审理法官为吴靖、刘振会、王文兴。
一、判例基本情况1.简介于欢的母亲苏某及父亲于某1先后向吴某、赵某1借款100万元、35万元,因苏某及于某1未按时全部还款,吴某、赵某1纠结多人上门讨债。
在讨债的时候,对苏某、于欢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的行为以及对于欢推搡、拍打等行为。
苏某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警察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打电话通报警情。
于欢、苏某想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2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
杜某2等人卡于欢颈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
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2等人不要靠近。
杜某2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2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
2.案件事实于欢的母亲苏某及父亲于某1先后向吴某、赵某1借款100万元、35万元,因苏某及于某1未按时全部还款,吴某、赵某1纠结多人上门讨债。
4月14日20时48分,苏某按郭某1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欢及公司员工张某1、马某陪同。
21时53分,杜某2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某、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
杜某2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
在马某、李某3劝阻下,杜某2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
杜某2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
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
22时17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3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2殴打于欢,杜某2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
22时22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
关于“于欢案”的舆情分析

关于“于欢案”的舆情分析作者:李真来源:《青年与社会》2018年第18期摘要:随着新兴科技的发展,网络媒体等新传播工具的出现,为一些社会问题的持续广泛传播提供一种发酵的平台,从而引起民众极大地关注,造成声势凶猛的社会舆论。
“唐慧案”、“保姆案”“于欢案”等一系列以“弱者的身份”为武器的案例在网络及微博媒体上持续发酵,被推至舆论顶端,使得政府人员的行为受到谴责,也使得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受到了民众的质疑,折射出许多的社会问题和政府问题。
本文以“于欢案”为例,基于“弱者的武器”这一身份来探析此次案例的典情导向,以及它所带来的结果影响,力求以客观的态度看待该案件,从而对其进行反思。
关键词:“于欢案”:弱者的武器:社会舆论:反思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使得转型时期中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复杂,从而导致整体的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调整,伴随着社会各种不安定因素日益增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这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于欢案”发生后在网络上迅速发酵,被推至风口浪尖,一时间社会舆论偏向成了于欢最有利的“武器”,而于欢的身份由“杀人者”转向“弱者”,使得民众们同情心与同理心泛滥,对政府人员的行为以及法律的公正议论纷纭,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
对此,本文以“于欢案”为例,从社会舆论作为一种新时代“弱者的武器”这一新的视角进行解读,解释这一网络事件被公众关注、媒体聚焦背后蕴藏的复杂的社会情绪,以期能以客观态度看待社会事件,并进行积极的舆论引导。
一、“于欢案件”回顾时至今日,“于欢案”已过去了一年多之久。
回顾此次事件,众声喧哗中,多数针对此案的表达都建立在各自的碎片化阅读上。
对材料的取舍,往往就已决定了我们最终的观点。
无处不在的信息不对称,舆论场上对个案的看法,常常也是多元化的,又使得针锋相对的几方很难有效沟通。
为了便于读者批评指正,本文简述“于欢案”经过,这些基础事实大多已被各方所认同,我们再次简要回顾,以避免碎片化阅读中的盲人摸象。
于欢故意伤害案始末_山东聊城辱母案是什么情况

于欢故意伤害案始末_山东聊城辱母案是什么情况山东聊城辱母案现在是什么情况?山东11人催债侮辱母亲叫什么名字?山东那个被逼债辱母杀人的是谁?源大工贸苏银霞照片长什么样、个人资料案发现场起因经过细节是什么怎么样的?小编整理了于欢故意伤害案始末、苏银霞于欢案判决书,欢迎阅读!于欢故意伤害案始末_山东聊城辱母案是什么情况_苏银霞于欢案判决书判决书为什么没提侮辱细节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山东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为无法还清高利贷,被十一名催账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极端侮辱。
于欢刺伤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山东辱母杀人案引热议判决书为什么没提侮辱细节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发布通告。
山东省公安厅上午派出工作组,请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二审律师及于欢亲属今天接受央广专访还原案件。
今天上午,最高检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分别就此事发布通告后,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表示将于明天前往山东省高院阅卷。
“明天二审提交手续、阅卷,接下来就是对于卷宗的研判,加上听取法医、心理咨询师其他专家的一些专业意见,定一下我们案件的辩护思路和我们辩护的材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此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
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
按照于欢案一审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下午4点开始,十余人到公司催债,21时50分,多人又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包括辱骂及使用多种手段侮辱苏银霞。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_于欢(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于欢案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件,发生在2016年。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于欢,女,24岁,系山东省莱芜市某中学教师。
2016年5月,于欢因不满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死。
此案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个典型的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例。
二、案件经过2015年6月,于欢的母亲苏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向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万元。
借款到期后,苏某未能按时还款,导致该公司派出催债人员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到苏某家中催收债务。
在催收过程中,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对苏某进行了言语侮辱、殴打,甚至强迫苏某脱掉衣服。
苏某不堪忍受,报警求助。
然而,警方赶到现场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行为。
在警方离开后,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继续对苏某进行侮辱和殴打。
此时,于欢手持一把水果刀冲进现场,将刘某某刺死。
随后,于欢被警方抓获。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欢的行为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三、案件审理于欢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虽然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但鉴于其母亲遭受暴力侮辱的严重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一审法院决定对于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二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再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四、案例分析1. 防卫权与正当防卫于欢案中,于欢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某遭受暴力侮辱和殴打,于欢持刀将刘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长期家暴,持刀将父亲刺死。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欢案件,探讨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
二、案件争议焦点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于欢的母亲遭受长期家庭暴力,构成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持刀刺死父亲时,家庭暴力仍在进行。
(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欢采取持刀防卫的行为,系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
(4)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于欢的防卫行为与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相当。
根据以上分析,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于欢的行为是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而非故意伤害父亲。
因此,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如前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暴力犯罪立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2.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确行使防卫权。
3.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五、结论于欢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关注。
通过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认识到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为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于欢案件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陈忠志的侮辱,持刀将其刺伤致死。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备受争议的案件。
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人性的思考。
二、案件焦点1. 被害人陈忠志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2.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 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4.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5. 案件中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三、法律知识解析1. 被害人陈忠志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本案中,陈忠志对苏银霞进行侮辱,且在公共场所进行,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2.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于欢持刀刺伤陈忠志,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是为了制止陈忠志对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4.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质,但其持刀刺伤陈忠志的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陈忠志死亡,因此构成防卫过当。
5. 案件中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并附加赔偿陈忠志家属民事赔偿。
然而,部分法律专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欢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逻辑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4月,山东省聊城市聊城大学女生于欢(化名)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苏某(化名)及其母亲吴某(化名)长达一年的侮辱和折磨,持刀将二人刺伤,其中苏某母亲吴某因失血过多死亡,苏某重伤。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近年来典型的暴力催债引发的命案之一。
二、案件焦点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如果构成正当防卫,于欢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3. 如果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应如何定性?三、法律逻辑分析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3)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根据案件事实,苏某及其母亲吴某在案发当天对于欢的母亲进行暴力催债,对其实施了侮辱、殴打等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
于欢持刀刺伤苏某及其母亲吴某,其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3)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于欢的行为是出于制止苏某及其母亲吴某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
(4)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案件事实,于欢在遭受苏某及其母亲吴某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母亲,持刀将二人刺伤。
虽然造成吴某死亡,但考虑到苏某及其母亲吴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严重,且持续时间较长,于欢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3. 如果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应如何定性如果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虑到于欢的行为给苏某及其母亲吴某造成的伤害,以及社会影响,于欢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