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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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也相对成熟。

在购物房屋时,了解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

一、建筑面积的定义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投影的面积和所有外挑部分(如檐口、阳台、凹凸窗等)的面积的总和。

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建筑面积一般包括室内部分和室外部分。

而室内部分又分为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

二、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1.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属于单独房屋产权使用且专有的部分,计算时通常包括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室内空间。

而不包括公共区域、楼梯间、电梯间、外墙等。

2.在计算套内建筑面积时,需按照房屋实际墙体外侧边缘计算,不包括墙体内侧、柱子、梁等。

3.另外,阳台、阳光房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时,一般只计算其实际封闭部分的面积,不包括阳台挑檐和外窗格栅等室外部分的面积。

三、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1.公摊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在楼栋内的公共部分,包括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门厅等。

它是由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因此在购物房屋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摊。

2.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和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来确定的。

这个比例会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建筑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1.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标明双方约定的建筑面积计量方案,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2.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应当仔细核对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确保符合实际情况,并且不要忽视公摊面积的重要性。

五、建筑面积计算注意事项1.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和规定核实建筑面积,并且对其中的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进行了解,以免在购房后产生与开发商的糾紛。

2.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应当留意开发商是否有进行面积捆绑销售或低报高售的行为,确保房屋实际面积和合同面积一致。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于购房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购房者应当了解相关规定,并且在购房时进行仔细核对,以免发生纠纷。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永久固定,层高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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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上海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上海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上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5.12.15
•【字号】沪房地权[1995]779号
•【施行日期】1995.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
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沪房地权[1995]779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本市自1996年1月1日起批准上市预售的内、外销商品房及1996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其他新建非商品房屋,统一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测定房屋建筑面积。

二、因考虑到《规则》与原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种计算方法对最终计算结果影响不大,故凡1996年1月1日前已批准上市预售的内、外销商品房,仍按《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略)。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

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二○○三年四月二日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2017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沪建权籍〔2017〕583 号

2017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沪建权籍〔2017〕583 号

沪建权籍〔2017〕58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

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

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1.房产面积测算的总则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分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其中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

经共有建筑面积摊算,计算出产权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对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有详细的规定。

以下将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面积两部分。

-套内建筑面积为房间的内部净高,且按建筑设计规定的尺寸计算。

-公共建筑面积包括公共用房、走廊、楼梯、电梯间、外墙厚度等,不包括地下室和车库。

2.地下室和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室按实际地下层数计算,每层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每层建筑面积的40%。

-车库按汽车停车位计算,每个停车位的面积为2.5平方米。

3.阳台、露台、走廊等的建筑面积计算:-阳台、露台面积计入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50%。

-走廊、过道等不占地建筑构件的面积,按建筑高度的4%计入建筑面积。

4.其他建筑面积计算:-外墙的厚度按0.15米计入建筑面积。

-非住宅类房屋的最高挑高层,按实际高度的50%计算。

二、上海市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公共建筑面积分摊:-公共建筑面积由业主共同享用,按房屋套内面积的百分比来确定每套房的公共建筑面积分摊比例。

-分摊比例按实际套内面积计算,不得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2.技术用房面积分摊:-技术用房面积按实际需要计算,技术用房的具体面积及分摊方式由业主共同协商确定。

3.车位面积分摊:-车库停车位的面积分摊按车位需求量和停车位空间来确定。

-车位面积分摊比例由业主共同协商确定。

4.绿化面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分摊:-绿化面积、公园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按套内面积分摊。

总结起来,上海市对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有明确的规定。

了解这些规定可以帮助购房者更好地了解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各种费用的分摊规则。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上海是中国大陆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人口最多的城市之一、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房地产市场也随之迅速发展。

对于购房者来说,了解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分析介绍。

首先,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主要有三种: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建筑面积。

1.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内部实际使用的面积,包括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主要功能区域的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是购房者最关心的指标,用于评估房屋实际使用价值。

2.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是指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内部实际使用的面积加上公共区域的面积。

公摊面积一般包括楼道、电梯间、走廊等公共设施共用区域的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是开发商常用的指标,用于计算房屋的价格。

3.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指整个建筑物的总面积,包括房屋所有功能区域的面积以及公摊面积。

建筑面积一般是开发商用来宣传房屋规模的指标,不一定代表实际使用面积。

为了更好地理解上述概念,以下举个例子:假设一些楼盘的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公摊面积为300平方米。

如果购买者购买了100平方米的房屋,那么他实际使用的面积为100平方米,这就是套内建筑面积;如果再加上公摊面积,那么他所购买的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为400平方米。

接下来,我们来介绍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情况:按照建筑工程基本计量规范计算和按照上海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则计算。

按照建筑工程基本计量规范计算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是根据房屋完工实际所达到的面积计算的。

该方法适用于新建楼盘和翻新改造的房屋。

开发商通常会根据建筑工程基本计量规范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按照上海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则计算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是以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为基础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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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

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五、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永久固定,层高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六、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内凹高度低于2.20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一般规定l、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

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5、楼房下层(含底层)楼层的垂直通道,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应承担相应的建筑面积。

6、同一幢楼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出入的单元(门牌号),其共有建筑面积应分别进行分摊。

7、套(单元)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二、计算方法(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l、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

其中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

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

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1)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一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四)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l、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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