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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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的知情同意告知工作。

1.3 医院应贯彻“患者至上、尊重人权、全面告知、确保理解”的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二、知情同意告知内容2.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告知。

2.2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检查和治疗费用等。

三、知情同意告知程序3.1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前,应主动向患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3.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告知。

3.3 患者有权询问和了解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医务人员应耐心解答。

四、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告知4.1 对于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4.2 对于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医务人员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五、知情同意文件的记录与保存5.1 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

5.2 知情同意文件应包括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六、违反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处理6.1 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未进行充分告知或未取得患者同意进行诊疗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门。

7.3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同时得到患者的自由意愿和真实授权,确保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具有知情、选择和参与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疗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一、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包括患者的疾病情况、诊疗方法、治疗目的、预后情况、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

医务人员应简明扼要、准确清晰地告知患者,确保其理解。

二、患者同意患者同意是指患者在知悉所接受医疗服务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接受治疗并签署同意书或口头表示同意的行为。

患者对是否接受治疗有权做出最终决定,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意愿。

同意必须是自愿的、没有强迫和欺骗的。

三、告知和同意的程序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确保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得到及时、准确、全面的医学信息。

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告知、书面告知或使用其他有效的方式告知患者,并留下相关的记录。

医务人员应当耐心、尊重地与患者进行交流,了解其状况、需求和意愿。

同时,医生应将医学专业知识以患者能理解的方式告知患者,帮助患者做出决策。

患者在理解情况后,有权拒绝或接受医疗干预,必要时可以征求亲友的意见。

如果患者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能力,医务人员还应征得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大手术、器官移植、试验性治疗等涉及高风险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和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告知,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知情同意的限制患者的知情同意可以是有条件的,但条件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患者无法自主决定、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不需要患者的明确同意。

同时,患者的知情同意不免除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仍然要遵守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自己的职责。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增加了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医患关系的信任度。

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和沟通,加强患者的知情权,促进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义务,确保患者充分了解医疗服务内容、可能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保障患者的人身权益。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患者告知的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医疗服务的名称、性质、目的、预期效果等基本信息;2.医疗服务的可能风险、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3.医疗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特殊要求等具体细节;4.医疗服务可能导致的身体或心理损害、生活质量的转变等后果;5.其他与医疗服务相关的紧要信息。

第五条患者告知的方式可敏捷运用以下途径:1.口头告知:医务人员通过面对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患者进行认真解释和说明;2.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向患者供应书面料子,包含医疗服务的相关信息和知情同意书;3.多媒体告知:利用医疗机构内部的电子屏幕、电视、宣传册等呈现患者告知内容。

第六条患者知情同意的方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标注患者的个人信息、医疗服务的内容、可能风险、责任分工等紧要事项。

患者应当亲笔签字确认,并由医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章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程序和责任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八条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程序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几个环节:1.接诊环节:医务人员在接诊时应当向患者供应相应的告知料子,对医疗服务进行简要介绍;2.认真告知环节:医务人员在认真解释时应当依据患者的具体情况供应认真的告知内容;3.知情同意环节: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供应书面知情同意书,并解答患者的相关疑问;4.签字确认环节:患者应当亲自签字确认,并由医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一、根据《民法通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

二、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5方面。

(一)患者对所患疾病的诊断结果,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有知情的权利。

(二)在知晓病情后,患者应对医师即将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有知情的权利;同时对诊疗方法有选择的权利,必要时需在书面的知情同意书上选择意见并签名。

(三)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患者也有知情的权利;经过医师告知其治疗、检查、手术的医学风险以及用药的副作用等之后,患者需对其做出选择。

(四)除了医生推荐检查或治疗的信息,患者还应知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

诊疗某一特定的疾病的方法通常不止一种,且不同的方法其疗效很不一致,对医师的技术要求不同,医疗费用也不同,可要求医师对可替代的医疗行为加以说明。

(五)患者应对所患疾病相关医疗行为的大致费用有知情的权利。

三、一般情况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为患者本人,医师有向患者履行告知的义务;特殊情况下,患者也可将知情同意权转嫁,可指定特定家属为代理人,在入院时签署委托书,医师有向委托人履行告知的义务。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1、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时应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

2、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1)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等;(2)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程度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及产生的相应后果等;(3)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4)手术目的、方法、预期效果以及术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及术后并发症等;(5)预计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收费项目;(6)出现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

3、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如周围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等向患者交代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告知手续。

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主要包括: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和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或治疗,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手术中需要改变方案,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等。

另外,对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自动出院或转院、劝阻住院患者外出、病危病重通知书、尸体解剖等应履行告知义务。

4、对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有资格行使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必须由患者本人行使方为有效,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特殊情况可由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

5、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顺序:(1)知情同意权应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行使,委托人应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2)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时,由本人履行书面签字手续;但需采取保护性医疗制度时,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3)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做出评价,可由委托人行使;(4)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精神病发作期、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5)患者授权委托时,应由患者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疗机构提交个人身份证、证明与患者关系的户籍材料等;(6)对患者靠人工辅助器械维持生命的(如: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如患者亲属不要求出院,只要求停止使用人工辅助器械(如停止使用呼吸机、拔出气管插管等)继续留院治疗的,患者所在科室应婉言拒绝。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一、医师告知义务是指医师在其执行医疗行为过程中,将其诊疗的对象即病人的有关疾病诊断、治疗措施以及疾病发展和诊疗措施所面临的风险向病人或其家属交代的义务,患者有知情同意权利。

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和权利,也是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一般知情同意:在一般性检查、治疗的诊疗工作施行中,有关病人的病情诊断、转归、治疗用药等措施都应及时向病人及家属作相关告知并征得同意,记入病程记录。

三、特殊知情同意:各级医师在施行外科手术(含门诊手术)麻醉、输血、介入诊疗、实验性临床治疗、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整形(医学)美容、CT增强检查、各类穿刺术、化疗放疗、内窥镜检查等各种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相关记录和病人知情同意书的知情同意签名。

四、各种知情同意的基本内容(一)检查和治疗可能给病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可能产生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等有一定的危险性。

(二)由于病人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对病人产生不良后果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临床试验性治疗和特殊检查的医学效果评价,必须详细告知病人此类治疗和检查除存在危险性和不良后果外,还应将诊断率,疗效不确定因素,可能存在漏诊、误诊及疗效不佳等情况详细告知。

(四)因特殊检查、治疗可能对病人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如不属于医保药品、医疗器械等,需告知病人并签字。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输血、麻醉、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有病人签署病情知情同意书,或由病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但病人必须在病情知情委托书上签字。

六、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病人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为抢救病人,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名的情况下,可报医务处、院总值班签字备案。

七、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近亲属并由病人签署病情知情委托书,再由病人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诊疗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患者诊疗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患者诊疗知情同意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本制度为医院规范患者诊疗知情同意行为,保护患者的知情权,促进医患关系的健康发展,确保医疗事故风险的最小化。

2.医院在进行任何治疗或手术前,必需以书面形式征得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的知情同意。

3.医院将对医务人员进行患者诊疗知情同意管理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医务人员全面了解和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患者诊疗知情同意程序1.医院在接诊患者时,医务人员必需向患者供应充分的医疗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预后等,并让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明确知晓。

2.医务人员应当认真解释患者可能接受的各种治疗方案,包含不治疗的可能性,帮忙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知情决策。

3.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在明确知晓医疗信息后,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务人员应保存这些签字文件作为法律证据,以确保患者在接受医疗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三条患者诊疗知情同意书内容1.患者诊疗知情同意书应包含患者基本信息、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及预后、医学费用及支出方式、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的签名等内容。

2.患者诊疗知情同意书应以简明的语言进行撰写,确保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充分理解其权益和责任。

3.患者诊疗知情同意书应面向患者和医务人员两个方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医务人员责任1.医务人员应对患者供应准确、详尽及时的医疗信息,确保其理解,并记录在案。

2.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的知情权,耐性解答患者及其家属的疑问,确保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3.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敬重患者的自主权和隐私权,严禁隐瞒、伪造或窜改医疗信息。

4.医务人员应遵从医疗伦理,不得强迫患者接受治疗或手术,应敬重患者的选择。

第五条医院责任1.医院将建立患者诊疗知情同意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文件的保管和备份。

2.医院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患者诊疗知情同意意识和水平。

3.医院将定期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患者诊疗知情同意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1手术主刀医师向患者家属作详细的术前谈话,谈话内容注意体现医生能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与手术治疗可能存在的各种相关问题;如果是高风险手术患者,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告诉患者家属手术后可能使现有症状加重,而且有发生瘫痪、残废、甚至死亡的可能,患者或其家属对上述可能发生的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手术治疗,则应当场签署《手术同意书》。

患者手术后,医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将术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二)麻醉前谈话、麻醉后交代、手术麻醉前,麻醉师应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拟采用的麻醉方式、麻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与意外、预防措施以及必要时视手术临时需要变更麻醉方式,并明确告诉患者家属,这些意外的发生都有可能导致患者瘫痪或死亡。

患者及其家属对以上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施行麻醉,并当场签署《麻醉同意书》。

患者手术后,麻醉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三)其他创伤性操作前、后告知。

医生在给患者作创伤性操作前要详细告诉患者及其家属目前患者需要作创伤性操作的原因、创伤性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反应和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而且有造成瘫痪、甚至死亡的可能,患者及其家属对此表示理解,同意施行创伤性操作,签字为证。

在完成创伤性操作后医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创伤性操作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九、改变治疗方案时告知:(一)由于患者病情需要更改治疗方案的,应及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治疗方案更改的依据。

(二)若在手术过程中发现患者情况与术前预计的不完全相符,炎症或肿物已扩散或转移,考虑需要扩大手术范围,甚至可能操作周围的组织、器官或需要切除预定范围外的组织、器官时,应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征得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继续进行手术。

十、特殊情况告知:(一)对无行为能力人住院时特别告知:无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患者、暂时无行为能力人)入院时,应特别告知其家属或监护人,在他们住院期间,家属或监护人必须留一位陪护人员,以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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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思想,保障病人对病情有知情权、治疗措施的同意和健康的维护权,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对其病情和诊断、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将接受的检查治疗及其效果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治疗方案(包括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二、医务人员接诊病人后,要主动与病人或家属沟通,以患者可以理解的方式,把病情及诊断情况、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利弊、检查项目的检查目的、费用开支、医疗风险等如实告之病人,并及时、耐心解答病人的咨询。

三、对需要采取保护性医疗方式的患者,例如恶性肿瘤患者,要选择适当的告知方式。

四、做CT、动态心电图、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高收费的检查项目,必须把检查目的、所需费用等详细告知病人,征求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得到患者的同意并签名。

五、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提出“二线梯次用药”供病人选择。

使用新特药和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时,必须向病人说明不用同类的国产药、常规药和医保“目录”内药品的理由,征求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得到患者的同意并签名。

六、手术前、创伤性诊断前、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应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在患者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诊治。

七、在病情突变及抢救危急重症病人时,要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向病人家属通报病情及诊疗计划,使其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一定的思想准备。

八、医院应当受理患者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或代理人及保险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对门(急)诊病历、手术同意书、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资料,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身份的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准予复印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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