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扎实推进全国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泰政发〔2015〕21号文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泰政发〔2015〕21号文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新政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关于贯彻落实泰政发〔2015〕21号文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6号和鲁政办字〔2015〕192号文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5〕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公益慈善工作,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慈善事业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05%;每10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数量不少于4家,每个乡镇街道都建有1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慈善组织;注册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达8%,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公益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实现应公开公益慈善信息面向社会全部公开,基本建立可持续的公益慈善资源供给体系、全方位的公益慈善政策保障体系、专业化的公益慈善行业自律体系、多层次的公益慈善事业监管体系,公益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百姓富、保障好、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新新泰的重要力量。
二、慈善事业的主要任务(一)壮大资源供给体系,打造全民公益慈善。
1.大力弘扬公益慈善文化。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传播媒介,多形式、多角度宣传《慈善法》和慈行善举,努力打造“公益慈善新泰”文化品牌。
市广播电视台要设立公益慈善专题专栏,预留一定比例的广告播出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慈善宣传。
将传播公益慈善文化理念、培养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全市中小学德育课程,增强学生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2日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23•【字号】泰政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泰政发〔20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23日泰安市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5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聚焦企业群众关心关切,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聚力优化提升政务服务环境、市场要素环境、开放环境、社会环境、法治环境,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协同发力,全方位增强为企服务质效,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4年年底前,各级各部门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政企沟通交流、企业诉求闭环解决机制进一步健全,一批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一批具有全省乃至全国影响力的改革品牌陆续推出。
2025年年底前,全生命周期、全链条服务企业制度体系更加健全,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一)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
1.推进“一件事”场景服务。
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将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办理,且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事项集成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服务。
局长离任座谈会讲话提纲

离任座谈会讲话提纲(2011年12月3日)2005年2月,我从谷里镇党委书记调任新泰市民政局局长,至今我已在民政局工作6年零10个月,将近7年时间。
7年来,我同民政干部职工一起,同甘共苦、团结奋斗,共同感受创业的艰辛,共同品尝收获的喜悦,结下了深厚的感情;7年来,我不断从民政干部职工中学习优秀品质、汲取丰富营养,经受锻炼考验,使我走上了市政协副主席的市级领导岗位。
可以说,在民政局工作生活的7年,是我工作以来经受锻炼最多、人生感悟最深、收获最大、最难以忘记的7年,是我人生中最宝贵的一段经历。
我忘不了在民政战线上与大家并肩战斗的日日夜夜,忘不了大家的关心和支持,忘不了大家的深情和厚爱!在此,我对全局广大干部职工对我多年来的支持、理解和帮助,表示最诚挚的感谢!7年来,新泰民政多项工作取得了新突破、新成绩,许多专项工作走在了泰安市、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我市先后荣获“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市”、“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市”、“全省民政工作先进市”、“全省敬老院建设先进县(市)”、“全省三峡移民工作先进单位”、“全省慈善工作先进单位”、“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示范市”、“全省双拥模范城”。
民政局由新泰市文明机关成功创建泰安市文明机关,由泰安市文明机关成功创建省级文明机关,2010年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先后被评为全市十大文明行业、政风行风建设十佳单位、行政效能建设十佳单位,连续被评为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信访稳定、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息宣传、招商引资、行政服务窗口等工作都取得了优异成绩,获得上级表彰。
青云社区、孙村社区、银河社区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汶南镇敬老院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模范敬老院”,汶南镇李仙村、翟镇前羊村、泉沟镇高崖头村被评为“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朝阳社区被评为“山东省和谐示范社区”。
城乡社区建设强力推进。
按照以小城镇吸附型为主的“1+X”模式,将全市916个村居科学规划为33个城市社区、13个镇区、5个农村中心社区和71个新型农村社区,西张庄镇区、羊流镇官桥、旧关社区、汶南镇盘车沟社区、石莱镇观音堂社区等20个条件成熟的镇区、社区先后开工建设,完成投资11.5亿元,全市开工社区住宅楼达到318栋,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完成25个。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最新版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第三条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第四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第六条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第七条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第八条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第九条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第十条培训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第十一条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记录第十二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第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第十五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民政部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以及其它网络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第十六条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和共享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志愿服务记录进行核实并妥善保管第十七条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志愿服务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第十八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十九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第二十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所需要的培训第二十一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第二十二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第二十三条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鼓励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第二十五条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或者优惠开放第二十六条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票价减免优待第二十七条鼓励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第二十八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明委[2008 ]6号 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文明委[2008 ]6号 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0b823d5b14e852458fb576e.png)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文明委[2008 ]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我国的志愿服务作为伴随改革开放出现的新生事物,是长期开展的学雷锋活动的发展和延续,有着广泛群众基础和独特优势。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很快,党员志愿者、社区志愿者、职工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家庭志愿者、老年志愿者、扶残助残志愿者、红十字志愿者、治安志愿者、科普志愿者等各类志愿服务队伍比较活跃,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在迎接和举办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四川汶川抗震救灾等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中,志愿服务都发挥了突出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文明风尚,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社会文明程度和群众生活质量,现就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志愿服务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人们自觉为他人和社会服务、共同建设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新形势下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
志愿服务领域宽、渠道广,能够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有效弥补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的不足,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增加和谐因素、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志愿服务以自愿、无偿为前提,以弘扬志愿精神为核心,能够把服务他人、服务社会与实现个人价值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人们在做好事、献爱心的过程中陶冶情操、提升境界,有利于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任务落到实处。
志愿服务形式多种多样、方式灵活便捷,适应了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的新特点,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人们关爱他人、服务社会、展示特长的愿望,有利于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意见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8•【字号】新政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审批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泰政办发〔201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泰安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统筹推进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支撑、一体化运行,健全完善市乡村三级政务服务体系,着力提升我市政务服务规范化、便捷化、高效化、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激发社会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建设“经济更强、百姓更富、保障更好、环境更美、社会文明程度更高”的新新泰营造一流政务服务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1.全面完成“三集中三到位”改革。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建立事项动态管理机制。
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及办理流程的梳理与维护,对上级取消事项要及时予以取消;对新增或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及时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对转移、合并的事项或事项办理要素内容变更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与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接,按照程序对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和事项办理操作规程调整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单位)3.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泰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泰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新政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新泰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泰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泰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3日新泰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山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鲁厅字〔2016〕39号)和《泰安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室字〔2016〕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省、泰安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群众需求和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为原则,着力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切实解决“办证多、办事难”问题,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公平、可及的服务。
本方案所称公共服务事项,是指以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存、生活与发展等具体需求为目的,使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及与行政权力运行相关的中介服务项目。
本方案所称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涉及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的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