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
建筑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案例一:龙门吊拆除事故•1、事故经过:2007年10月17日,某地铁盾构区间实现盾构贯通,随后,承包商着手进行施工机械拆除等收尾工作。
11月2日承包商与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进行龙门吊拆卸工程。
2007年11月14日上午8:00左右,分包商租用110T、50T汽车吊各一台,准备拆除左线45T龙门吊机。
承包商在对分包商租用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台汽车吊均没有随车携带安全检验合格证,遂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分包商以证件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工期紧张、保证不会出现问题等为由,不顾禁令仍进行拆除作业。
中午11:30左右,市安全监督站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分包商的资质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遂责令停止施工。
承包商收到停工令后立即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但分包商以龙门吊大梁螺栓已经拆除,如不吊放到地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继续施工。
由于待拆除龙门吊大梁长达21m,宽4.5m,重约21T,受场地制约,拆除时需要两台吊车抬吊大梁。
中午12:00左右,在分包商把用两台汽车吊把大梁吊起来平移的过程中,110T的汽车吊突然倾倒,致使大梁和110T汽车吊的臂杆一起砸向50T汽车吊。
事故造成110T汽车吊臂杆变形、驾驶室损坏,50T汽车吊局部受损,汽车驾驶室被砸坏,龙门吊大梁变形,无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1)110T吊车外表比较新,其部件实际比较陈旧,属于翻新车辆;2)吊车的左前支腿(受力腿)伸出量比左后支腿伸出量少14cm;•3)分包商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无教育考核记录。
•直接原因:1)分包商在收到停工指令后多次冒险左右;2)110T汽车吊在吊抬大梁过程中,左前支腿油缸突然失压,支腿内锁造成吊车车身失稳,以致吊车向负重侧倾翻。
•间接原因:1)分包商资质未在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租用陈旧设备进行施工;2)承包商对现场管理不力,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不严格,在发现分包商租用不合格施工机械后未能禁止其进场。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项目违规开发事件为例,分析其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旨在提高房地产企业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二、案例概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B区取得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住宅项目。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当地政府发现后,立即责令开发商停工整改。
经调查,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 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高度;3. 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在建设领域,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规范着建设活动的各个环节,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还维护着各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建设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在某城市,一家开发商承接了一个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开发商擅自更改了原设计方案,减少了建筑材料的使用量,并降低了一些配套设施的标准。
然而,这些更改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当小区建成后,业主们发现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屋顶漏水等。
同时,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业主们纷纷向开发商提出索赔,并要求其整改。
从建设法规的角度来看,开发商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方案。
同时,开发商在更改设计方案时未经过审批,也违反了建设程序的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建设法规为业主们提供了维权的依据。
业主们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修复房屋质量问题、完善配套设施,并对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二:某商业大楼建设中的施工合同纠纷某公司计划建设一座商业大楼,并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工期、质量标准、工程价款以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等原因,建筑公司要求增加工程价款,否则将停止施工。
双方就此产生了争议,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法规对于解决合同纠纷起到了关键作用。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价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同时,建设法规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如出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但在本案例中,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和劳动力成本增加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建筑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建筑法规案例

建筑法规案例建筑法规是指在建筑行业中,为了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建筑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筑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建筑法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建筑法规的实际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的案例。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在进行建筑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在某省某市,一家施工单位在进行高层建筑施工时,未严格按照规定搭设安全网,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坠落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建筑法规,相关施工单位被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建筑施工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建筑设计规范的案例。
根据《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保障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在某个城市,一栋新建的商业建筑在设计时未考虑到地质条件和地震影响,导致建筑结构不稳固,在一次地震中发生了倒塌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建筑法规,相关设计单位被追究了相应的责任,并进行了整改和修复。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建筑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特别是在地质条件复杂或者地震频发的地区,更需要重视建筑的抗震安全。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建筑用地规划管理的案例。
根据《建筑用地规划管理条例》,建筑用地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某个县城,一些违法建设的农村别墅严重影响了当地的农田资源和生态环境,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根据建筑法规,相关违法建设被责令拆除,并进行了土地资源的恢复和整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建筑用地规划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以上建筑法规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建筑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设法规案例

建设法规案例建设法规是指国家、地方制定的用于规范和引导建设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法规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建设法规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建设用地的法规案例。
在某个城市,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加,但是建设用地有限,因此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利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当地政府制定了《建设用地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用地的划拨、使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通过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控制了建设用地的过度开发,保护了农田和生态环境,促进了城市可持续发展。
其次,让我们看一个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案例。
在某个城市,曾经发生过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当地政府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通过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得到了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明显下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最后,让我们看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法规案例。
在某个城市,由于城市规划管理不善,导致了城市道路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当地政府制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建设控制线、绿地率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通过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得到了有效的引导和管理,城市的交通状况和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
综上所述,建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法规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建设活动在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为社会和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建筑法律法规案例(3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明确规定,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筑物的安全、适用、美观。
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质量监督、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施工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3.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建筑行业应加强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总之,建筑法律法规案例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此为鉴,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案例分析
1. 设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质量。在本案中,设计单位未能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和结构安全,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如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纠纷处理
1. 行政处理: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开发公司违法用地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2. 行政处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公司违法建筑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停止违法建设,并处以罚款。
3. 民事纠纷:施工单位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公司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及违约金。
建筑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建筑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引言建筑行业是一个复杂而多样化的领域,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和法律法规的约束。
建筑法律法规的遵守对于保障工程质量、保护相关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建筑法律法规案例,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判例原则以及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案例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在建筑行业中,施工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案例之一。
一些常见的问题包括合同变更、履约问题以及质量问题等。
在一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中,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分歧,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工。
业主因此要求终止合同并解除双方的义务,同时要求承包商承担延期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当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时,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补救、赔偿。
这种情况下,如果业主可以证明因承包商的迟延施工导致损失,那么承包商应当承担延期造成的损失。
此案例中,承包商迟延完成施工任务,给业主造成了损失,所以承包商应当承担延期造成的损失。
同时,业主也有权终止合同并解除双方的义务,避免进一步损失。
案例二:建筑安全事故责任建筑安全事故责任是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在一起建筑安全事故责任案例中,一座正在施工中的高楼因事故垮塌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调查发现,事故是由设计问题导致的。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推诿责任。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在此案例中,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推诿责任,无法明确事故责任。
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存在着共同的责任。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共同承担事故责任,并赔偿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三:建筑瑕疵担保纠纷建筑业中,瑕疵担保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机制之一。
在一起建筑瑕疵担保纠纷案例中,业主发现新建的住宅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例如墙体开裂、漏水等。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某建筑工程,建筑单位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分别发包给甲乙两家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时间事件1:项目建立机构在审查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认为脚手架工程危险性较大,要求甲施工单位编制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甲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凭以往经验进行了安全估算,认为方案可行,并安排质量检查员兼施工现场安全员工作,遂将方案报送总敬爱能力工程师签认。
事件2: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甲施工单位报验的测量结果时,发现对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建立的施工测量网失效,随即向甲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事件3:专业建立工程师在检查甲施工单位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时,发现数量偏少,即向甲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在巡视时发现乙施工单位已安装的管线存在严重问题,即向乙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要求对该工程部分工程停工整改问题1指出时间一中脚手架工程转向施工方案和申报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发2,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的甲施工单位的要求包括哪写内容3分别指出时间3中专业建立工程的做法是否妥当?不妥之处。
说明理由这是前年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但是你这个题目的问事件二没有说明测量控制点是不是由于甲施工单位的保护不当造成的,考试的题目应该是“发现甲施工单位对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不当”!解答:问题一1、施工方案不是项目经理编写应该由相关技术负责人编写,由于监理机构认为此脚手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故施工单位的相关技术负责人应将此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验算,而不能进行安全估算。
2、施工现场的质检员不能兼任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因为质检员存在无证上岗的情况,再就是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必须是专职的,不能兼任。
问题二1、事件2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正确。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说明此次测量数据无效,并要求甲施工单位负责联系规划局重新放出控制点,并说明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施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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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
(3)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3.分析 (1)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
效。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 提。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尚未设立。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登记时设立。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 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2.问题
(1)D银行能否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2)D银行能否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3)D银行能否要求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4)D银行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3.分析 (1)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A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应
当在认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公司法》 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70万,但没有到位,D银行 有权要求A公司在70万元限额内承担还款责任。 (2)不能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按照《公司法》第3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B公司 认缴的出资已经到位,B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3)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D银行与C公司存在合同关系,C 公司是债务人。《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4)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还款责任。E公司作为抵押人而不是债务人,D银行 只能要求处分抵押物,无权要求E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第33条 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 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53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因此,当抵押物价款低于担保的数额时,债权人只能向债 务人主张债权。
【案例】7
1.背景
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注册资本为 80万元人民币的C有限责任公司。A的协议出资额为70万元, 但未到位;B的出资额为10万元人民币,已经到位。C公司 成立后与D银行订立了一个借款合同,借款额为50万元人民 币,期限为1年,利息5万元。该借款合同由E公习作为担保 人,E公司将其一处评估价为8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 D银行。C公司在经营中亏损,借款到期后无力还款。
2.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3.分析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 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 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出现。《民法通则》第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 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 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 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 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 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 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 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2
பைடு நூலகம்1.背景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中,需要购买 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 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 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 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 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 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 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案例】3
1.背景
201 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 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 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o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 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 是多年的老朋友。201 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 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公司(以下 简称丙租赁公司)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 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 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 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的财产) 和空白合同书,要求租赁脚手架。丙租赁公司经过审查,认为王 某出具的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均盖有公章,真实无误,确信其有 授权,于是签订了租赁合同。丙租赁公司依约将脚手架交给王某, 但王某将脚手架用到了由他负责的其他工程上。后丙租赁公司多 次向甲公司催要价款无果后,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案例】6 1.背景 某建设单位委托某设计院进行一个建设工程项 目的设计工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设计图的归属。 设计院委派张某等完成了这一设计任务。该项目完 成后,建设单位没有经过设计院同意,将该设计图 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但由于地质条件的差别,工 程出现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2.问题 (1)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能否将该设计图 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为什么? (2)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还是向张某等设计人 员主张赔偿,这一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3.分析 (1)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不得将该设计图纸用于
另一类似项目。该设计图纸对于设计院和建设单位而言,属 于委托作品,建设单位是委托人,设计院是受托人。如果双 方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设计院。因 此,如果建设单位要再次使用该设计图纸,应当经过设计院 同意。
(2)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主张赔偿。因为,虽然这一 设计任务是张某等设计人员完成的,但这一职务作品属于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 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张某等设计人员 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主张赔偿。但这一赔偿请求不 能获得支持。因为,建设单位将图纸使用于另一工程没有经 过设计院的同意,设计院不但不用承担责任,反而有权向建 设单位要求赔偿。
【案例】8 1.背景 2006年3月7日,某养殖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 《建 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保险项目为该养殖公司的围埝工程, 投保金额为3485000元, 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 自2006年3月16日中午12时起至2006年5月5日中午12时止。双 方在合同第13条还特别约定: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为500000元。2006年3月11日,该养殖公司交付保险公司保险 费12455元。 在保险期间,该围埝工程施工于2006年4月15、4月30日因 海上出现大风天气,导致两次海损事故发生,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在理赔过程中,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养殖公 司起诉到人民法院。2007年6月15日,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工程 咨询管理公司对两次海损工程量进行了司法鉴定,同年7月31日 得出鉴定结论:两次海损损毁的工程量合计26525.25m3。若按 照双方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单价41/元/m3计算,则海损部分的 工程造价为1087535. 25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80000元。 2.问题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是多少?
【案例】4
1.背景
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 《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 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 之后,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有限公 司使用。该实业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关 费用78万。2008年6月1 6日,县土地管理局以改变土地规 划为由,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尚未 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 使用权登记,合同还没有生效。该实业有限公司则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问题
2.问题 (1)王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为什么?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3.分析 (1)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王某虽然是乙公司的项
目经理,向丙租赁公司租赁脚手架也超出了甲公司对其授 权范围,但他向丙租赁公司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空白 合同书,使丙租赁公司相信其有权代表甲公司租赁脚手架。 (2)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 见代理的后果是由被表见代理人来承担的。因此,甲公司 对丙租赁会司请求的租赁费用应承担给付义务。当然,对 于自己的损失,甲公司可以追究王某的侵权责任。
2.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3.分析 (l)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舍同是否有效,而
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 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 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 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 业的介绍信可以视为授权委托书,张某则是甲施工企业的代 理人。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 泥”。则张某的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 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 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 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 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 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 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 《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 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 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要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