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在建设领域,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规范着建设活动的各个环节,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还维护着各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建设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在某城市,一家开发商承接了一个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开发商擅自更改了原设计方案,减少了建筑材料的使用量,并降低了一些配套设施的标准。
然而,这些更改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当小区建成后,业主们发现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屋顶漏水等。
同时,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业主们纷纷向开发商提出索赔,并要求其整改。
从建设法规的角度来看,开发商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方案。
同时,开发商在更改设计方案时未经过审批,也违反了建设程序的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建设法规为业主们提供了维权的依据。
业主们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修复房屋质量问题、完善配套设施,并对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二:某商业大楼建设中的施工合同纠纷某公司计划建设一座商业大楼,并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工期、质量标准、工程价款以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等原因,建筑公司要求增加工程价款,否则将停止施工。
双方就此产生了争议,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法规对于解决合同纠纷起到了关键作用。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价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同时,建设法规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如出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但在本案例中,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和劳动力成本增加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建筑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一、某省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招标人提出了招标方案和工作计划。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组织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事件l:7月1日(星期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公告载明资格预审文件自7月2日起发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于7月22日下午16:00之前递交至招标人处。
某投标人因从外地赶来,7月8日(星期一)上午上班时间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被告知已经停售。
事件2: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某省路桥总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部分是其下属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证明材料,且其下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
考虑到属于一个大单位,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了其下属公司业绩为其业绩。
事件3:投标邀请书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发出,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因为项目较大,要求每个标段100万元投标担保金。
事件4: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其中3人为工程技术专家,其余2人为招标人代表。
事件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
发现B单位投标报价远低于其他报价。
评标委员会认定B单位报价过低,按照废标处理。
事件6: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确定各个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按照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事件7: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认为中标人C的价格略高于自己期望的合同价格,因而又与投标人C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
考虑到招标人的要求,中标人C觉得小幅度降价可以满足自己利润的要求,同意降低合同价,并最终签订了书面合同。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答: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要什么条件?2、所有事件中有哪些不妥当,请逐一说明。
3、事件6中,请详细说明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于何时做其后的这些工作?[参考答案](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建设法规-课件案例分析答案版-仅供参考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案例分析
城市规划选址
某城市人口13万人,上界政府领导班子选定在城市东区某某路东侧建设城市广场,广场面 积5万平方米,建设场址为一低丘小山,该广场区位有些偏,但是由于没有拆迁,容易上马, 依次、因此上界政府不顾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开工建设,然而,在平整土地过程中,发现 该低丘内部为花岗岩,建设成本比原先预计的大2倍,需要加大投资。担由于资金准备不到 位,再加上周边项目建设无法跟上,广场建设被迫停工。新一届领导上台以后,经过认真 分析,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这个广场存在的关键问题是选址不当,当即拍板另行选址建设。
分析:《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 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 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 华厦公司在新华日报社厂房相邻处修建华荣大厦, 本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但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未作维护工程即开始敞开式 开挖,大量抽排地下水,初期发现问题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亦未能 完全阻止不均匀沉降,致使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和设备基础地面发 生沉降,厂房及进口胶印机严重受损,其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分析:本案焦点问题:由于甲方的违法行为,使其不但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 处罚,而且还被乙方提出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四十三条规定:
甲方将总平面位置进行修改,擅自向南平移2m后开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 此两项规定。甲方如按报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拆迁花房,创造施工条件, 或按保留花房去报规划争取批准,都能避免20万元的损失。 现实中,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常见的违法现象有: 施工图批准后有擅自修改设计的;擅自增加层数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擅自改变平面布局等。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
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
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
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
汉阳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防汛办共同分担”。
整个外滩花园7万m²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
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
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
”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
(完整版)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
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
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
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
汉阳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防汛办共同分担”。
整个外滩花园7万m²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
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
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
”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
工程法规考试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2021/1/4
8
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 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 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 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 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 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21/1/4
15
.违章冒险作业,出事将被判刑
• [案例分析]
•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包 括从事生产的工人、科学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 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具 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 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 忽职守,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2)行为人 必须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3)必须因违反规 章制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 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或者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等。(4)重 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有关职工及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有不可分 离的联系。(5)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而行为人违反规 章制度的行为则往往是明知故犯。根据《刑法》134条规定,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
建设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精选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
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甲方:M通用机械厂乙方:N集团第八分公司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
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
建设法规(新)2024年5月试题及答案

建设法规(新)2024年5月试题及答案一、案例分析(每题参考分值5分)1、2008年10月5日,原告某市帆布厂与被告某市区修建工程队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被告为原告建筑框架厂房,跨度为12米,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3月10日。
自工程开工至2008年底,原告付给被告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
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被告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因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此案该如何审理?正确答案:本案被告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而其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为框架厂房,该合同因主体不具备特定资格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和工程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固有的特殊性,本案只能通过概算进行折价,建筑物归发包方所有。
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工程款:101.6+11.7-98.9=14.4万元。
被告支付返工费5.6万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根据《建筑法》第65条对被告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某建筑公司在城市市区承担一商厦工程施工,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了2米高的围挡,但因施工日久失管,有几处已破损成洞。
某日,有2个男孩淘气从洞处钻入工地现场玩要,不小心被堆放的钢筋等材料碰伤,引起了孩子家长与该建筑公司的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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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桥米,利用江滩长达米,均宽米,共计占地亩(其中亩属于代征地,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亿元。
年动工,年初竣工。
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
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
汉阳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防汛办共同分担”。
整个外滩花园万²的住宅楼年月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米。
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
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年、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
”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
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
第三、二期工程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
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已颁布实施年,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该省水利厅在武汉市水利局、防汛办关于外滩花园二期工程的请示上批复称“鉴于武汉市外滩花园项目是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武汉市规划利用江滩开发的试点工程,予以原则同意”。
年《防洪法》颁布后,水利部门应该立即撤销原来的行政行为,不撤消,至少是失职行为,而以一次五年前的省政府专题会议专题为依据继续审批就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对该项目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从上述事实可基本判定,外滩花园虽然拥有完备的建房、售房手续,但在防洪堤内建住宅,本质上属于违法项目。
明明属违法建筑,却取得了武汉市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也取得了最关键的水利部门的许可。
因此,此事主要由行政机关违法审批所造成,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小区住户的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若开发商没有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审批许可,也不应承担责任。
总结:综上所述外滩花园虽然拥有完备的建房、售房手续,但在防洪堤内建住宅,本质上属于违法项目。
且此事主要由行政机关违法审批所造成,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由行政机关撤销审批行为,依法对开发商和业主进行赔偿,并对审批者追究审批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并对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案情陈述:甲工厂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了《厂房建设设计合同》,委托乙完成厂房建设初步设计,约定设计期限为付定金后天,设计费用按国家标准算。
另约定,若甲要求增加工作内容,则费用增加,合同并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
甲付定金后,只提供了设计任务书,没有其他资料。
乙收集相关资料,于第天交付设计成果,要求甲按约定,增加设计费用。
甲以合同没有约定提供资料为由,拒绝增加设计费用,并要求乙就完成合同逾期进行违约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乙方起诉甲方。
法院判定甲方按国家标准支付设计费用给乙方,乙方违约存在,按合同规定支付甲方违约金。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甲工厂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甲与乙签订了《厂方建设设计合同》,所以他们之间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甲、乙两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的设计合同缺乏一个主要条款,即基础资料的提供。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
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拔付方法。
()违约责任”,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前提,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缺乏主要条款,则合同自身也就无效力可言。
、甲方应不应当给乙方增加设计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甲方应该向乙方提供基础材料。
并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虽然本案例由于没有并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造成乙方工作增加,但增加的工作内容并不属于设计范畴,乙方要求增加设计费用并不合理。
、乙方属不属于逾期违约,应不应该对甲方进行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方于第天交付设计成果,超过了约定的设计期限,违约属实,应该对甲方进行赔偿。
总结:参考法律、法规条款同上,本案例主要条款缺失,造成后面的纠纷,系甲、乙双方的责任。
但乙方没有增加勘察设计工作,要求增加设计费用不合理,甲方只需要按国家标准支付设计费用给乙方;且乙方交付设计逾期,违约属实,应按合同要求赔偿甲方。
案例三——建筑法律制度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
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
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
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
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
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
、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没有违约。
、开达公司应不应该赔偿隆盛设计。
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和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开达公司在张晓光与通然设计联系磋商时及签订合同后应该立即告知隆盛设计这一事实。
且根据先合同义务,开达公司也更应该将其与通然设计缔结合同及时告知隆盛设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开达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应该对隆盛设计进行赔偿。
总结:综上所述,开达公司没有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对隆盛设计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隆盛设计谈判代表提出的相关损失。
案例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案情陈述:某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厂房时未做勘察,便将年前为第一个厂房做的勘察设计成果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让其设计新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