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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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委机关各处室(局、办)、委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阶段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0]71号)要求,对我委在198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我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所称规范性文件,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由于规范性文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本次清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界定为日常“行政管理的依据”。

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只公布保留和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没有在此目录范围内的,视同自动失效或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附件2。

能源审计报告收费标准河南省

能源审计报告收费标准河南省

能源审计报告收费标准河南省
能源审计报告收费标准在河南省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和项目规模而定。

一般来说,收费标准包括基础费用和项目费用。

基础费用是指能源审计机构提供能源审计服务的基本费用,包括前期准备、资料分析、调查研究等工作,不随项目规模大小而变化。

在河南省,基础费用一般在500元至1000元之间。

项目费用是指根据客户需要进行的能源审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项目的不同规模、复杂程度、所需时间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在河南省,项目费用一般按工作量来计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能源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根据客户提供的能源数据,进行数据的整理、分析和评估,这部分费用一般根据能源数据的多少来计费,一般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

2. 现场调查和测试:根据审计项目需求,进行现场调查和测试,包括能源设备的检查、测试、测量等工作,这部分费用一般根据项目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来计费,一般在2000元至10000
元之间。

3. 能源效益评估和建议报告编制: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进行能源效益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措施,这部分费用一般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所需时间来计费,一般在3000元至15000元之间。

综上所述,能源审计报告收费标准在河南省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和项目规模而定,一般包括基础费用和项目费用,基础费用一般在500元至1000元之间,项目费用根据项目的不同规模、复杂程度、所需时间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一般在500元至15000元之间。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促进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规范企业能源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能源审计,是指由审计单位或企业自己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标准,对企业(包括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及财务过程进行检验测试、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用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用能部门。

第4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全国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第5条企业能源审计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国家监管能源审计与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相结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2章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第6条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第7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耗能企业用能情况定期进行监管,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条节能主管部门,也可针对用能单位的某种能源或某种设备、工艺等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第8条重点耗能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9条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的能源审计,为自主能源审计。

国家鼓励企业实行自主能源审计,制订定期审计计划,并按照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节能、安全使用能源。

第3章企业能源审计的实施第10条当前企业能源审计以自主能源审计为主。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监管能源审计,并将计划下达给被审计企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豫发改法规〔2018〕1078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8〕10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及代管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按照《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9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节约能源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河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各级发展改革委及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违法程度划分]根据节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两种不同等级:对涉及情况较为简单、行政处罚种类单一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对涉及情况复杂、行政罚款数目较大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第四条 [制定规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企业能源审计方法及程序(二)

企业能源审计方法及程序(二)
也包括费能、费材的产品,所以它是对企业节能、节材的整 体考核。 计算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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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本原理与方法
1、能源审计的基本原理:
企业能源审计是一套集企业能源核算系统、合理用能的评价体系和 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审核考察机制为一体的科学方法,它科学规范地对用 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生产与管 理现场调查,数据搜集与审核汇总,典型系统与设备的运行状况调查, 能源与物料的盘存查帐等项内容,必要时辅以现场检测。从而寻求节能 潜力与机会。它的基本原理是依据质量守恒定律、能量守恒定律、工程 经济与环境分析原理以及能源利用系统优化配置分析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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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能源审计的目的
1、贯彻实施国家能源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通过能源审计,初步弄清企业能源、物料的购进、管理、分 配、 使用、转换、效率情况,通过核查资料,分析企业能源利用 现状;
3、 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排查薄弱环节,提出一些节能措施和方案;
4、建立通用的企业能源审计程序,简化能源管理的日常事务,指导 企业的生产经营;
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节能监测技术通 则》及《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等;
2、评价评价标准 《计量管理通则》、《评价企业合理用热导则》、 《评价企业合 理用电导则》、《产品能耗限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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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能源审计的特点
1、实施物料平衡分析; 2、开展设备能效测试; 3、以企业需求为核心; 4、计算方法的特点: 全部分摊: 全部校核: 整体考核企业节能、节材量是各产品节能、节材量的总和,
能量平衡,物料平衡,现场调查,计量统计,成本核算,指标体系, 技术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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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能源审计的类型及方式
➢ 企业能源审计的方式 1、受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能源审计; 2、受企业委托的能源审计能源审计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规范企业能源审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能源审计,是指由企业自己或审计单位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相关标准,对企业(包括其他用能单位)使用能源的物理过程及财务过程进行统计、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并制定节能整改方案的活动。

国家标准《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 T17166)是进行企业能源审计的技术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用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用能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全国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内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企业能源审计应当遵循国家监管能源审计与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相结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第六条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第七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企业用能情况进行监管,开展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也可针对用能单位的某种能源或主要用能设备和工艺等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第八条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公布。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九条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国家鼓励企业实行自主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节约、安全使用能源。

第三章企业能源审计的实施第十条非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以企业自主能源审计为主。

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根据《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指导千家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并规范相关审核工作,现将《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和《企业节能规划审核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在审核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一、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二、企业节能规划审核指南二○○六年十二月六日附件一: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千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交的能源审计报告的审核工作。

二、审核要求和程序(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和“千家企业节能工作会议”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的审核工作,并在2007年3月底之前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在审核过程中,要认真核实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避免弄虚作假和走过场。

审核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开展审核工作,并以规范的专家组工作规则开展审核。

专家组成员不应来自本辖区内的千家企业。

专家组名单应上网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在审核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组对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每次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审核企业总数的10%。

能源审计实地抽查可与节能规划实地抽查合并进行。

(四)如企业能源审计报告未通过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将详细的问题描述和修改意见尽快通知相关企业,以便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再次提交修改后的能源审计报告。

三、审核内容(一)本指南所指的企业能源审计报告,是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规范和标准,对企业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测试、核查和分析评价的成果,报告应提出相应的节能改进措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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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检验测试、诊断评价并提出节能改进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审计工作。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固始、项城、中牟等县(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能源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能源审计的对象为省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能源审计分为政府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两种类型。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政府监管能源审计:
(一)能源利用过程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
(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
(三)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
(六)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七)建设项目申请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性节能补贴、节能奖励或其他节能优惠政策的;
(八)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能源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员根据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能源审计划。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固始、项城、中牟等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本辖区需实施政府监管能源审计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能源审计,制订定期能源审计计划,并按照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安全使用能源。

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结果经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固始、项城、中牟等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在一个月内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作为企业评优评先、申报节能项目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依据。

第十条能源审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含能源管理概况、用能管理概况及能源流程);
(二)企业的能源计量及能源利用统计状况;
(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测试与计算分析;
(四)企业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
(五)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六)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
(七)节能量计算;
(八)节能效果评价与考核指标计算分析;
(九)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
(十)企业合理用能的建议与意见。

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能源审计内容从其要求.
第三章能源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政府监管能源审计由能源审计机构根据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制定的能源审计计划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从同级财政节能专项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自主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可以自行开展能源审计,也可以委托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第十三条企业自主能源审计过程中对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的测试,应委托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具有节能测试资格的节能检验测试机构进。

第十四条能源审计机构应于实施能源审计的前10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审计的时间、内容以及需要企业配合的事项。

企业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以查阅企业能源利用和财务方面的有关资料,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十六条能源审计机构应当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能源审计工作完成后,能源审计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报告及时报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送接受审计的企业。

能源审计机构编制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包括第十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企业自主能源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企业承担,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四章能源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能源审计机构必须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取得市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从事能源审计的人员必须通过能源审计培训。

第二十条从事能源审计工作的机构,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核查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能源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能源审计资格:
(一)不按标准和规范进行能源审计的;
(二)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能源审计报告的;
(三)能源审计过程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泄露接受审计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原则要求.doc
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原则要求
全国节能监察(监测)机构概况
2007年9月22日至26日,第九次全国节能信息交流与协作网暨省、市中心主任工作研讨会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会议主要内容:讨论上半年各省、市中心机构改革的情况和发展,探讨各省、市中心能力建设及相关内容,拟定下届全国节能协作网活动安排。

目前协作网共有46家会员单位,本次活动得到吉林省节能监察中心的大力协助。

附:参会企业名单
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吉林省节能监察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6561号130012
辽宁省节能监察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00号110004
黑龙江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139号150001
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
沈阳市沈河区南一经街103—2号110014
辽宁省盘锦市节能监察中心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120号124010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东里甲2号100029
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
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J2号
100031
河北省节能监察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00号50081
青海省节能监察中心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18号810008
西安市节能监测中心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18号7100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
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9号830000
重庆市节能监察中心
重庆市江北区新建北路三支路21号400020
自贡市节能监察中心
自贡市自贡区五星街45号
643000
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
贵州省贵阳市文昌北路67号550002
湖南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41号410007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
上海市制造局路27号8楼
200011
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门外苜蓿园南52号210007
山东省节能监察总队
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6号250013
青岛市节能监察中心
青岛市镇江南路8号
266071
福建省节能监测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湖滨路110号350001
厦门市节能监测技术服务中心
厦门市长青北里112号402 361012
江西省节能监测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孺子路83号330003
南昌市节能监察中心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市政府大楼5楼330008
宁波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宁波市马衙巷2号
315010
杭州市能源监测中心
杭州庆春路52号东清大厦E幢18楼310003
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
杭州市河东路249号
310015
陕西省节能监察中心
西安市许土庙街4号
710003
云南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昆明市东风东路209号省经贸委综合楼650041
贵阳市节能监测站
贵阳市威清路334号四楼
550003
山西省节能监察总队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
30002
国防科技工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哈尔滨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节能楼
15001
长春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130000
安徽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合肥市金寨路384号金融大厦17层
230061
河南省节能监测中心
本中心是属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单位。

主要从事能源的检测,技术与设备的开发和研制。

现有工作人员30名,有高级工程职称的有5名,工程师9名。

本中心,下设六个能源检验室,财物科,综合科,展览策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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