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资格预审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京发改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发改委 文号:京发改【2006】1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等。 第八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四)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还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停止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由两个以上的投标申请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共同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其他联合体名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拟安排其直属子公司参与招标项目具体施工任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并提供其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二)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申请该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 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承担招标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不得在其参股、代建、管理或者服务的项目招标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九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标段同时招标,而且需要同时施工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拟投入不同标段所对应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式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投标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四章 资格评审办法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可以采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评审因素一般应当包括投标申请人以往承担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验和业绩、资信、生产经营状态、财务状况和能力、注册资本金、技术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素质及配备等。 第二十五条 定量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并设置相应分值,以及合格投标人确定方法或者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实力进行量化评审,并根据量化得分进行排序。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按排序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投标申请人都应当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定性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以及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进行评审。满足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全部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一般应当采用定量评审法。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同时招标的,在资格评审时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对应标段的生产资源进行统筹考虑,综合审查。 第五章 资格评审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审委员会负责。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聘请专家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也可以由招标人内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和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资格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投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格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有关要求和规定,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效性、完整性和符合性,企业和项目经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等。 (二)详细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推荐或者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合格投标人: (一)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三)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设计、咨询服务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 (六)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同一母公司的几个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通过资格预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资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资审委员会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资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当经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范本

目录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2 资格预审须知┈┈┈┈┈┈┈┈┈┈┈┈┈┈┈┈┈┈┈ 5 资格预审强制性标准┈┈┈┈┈┈┈┈┈┈┈┈┈┈┈┈ 7 预审资格申请表格┈┈┈┈┈┈┈┈┈┈┈┈┈┈┈┈┈13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评审原则1、本细则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制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能力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投标资格;(1)通过符合性检查;(2)满足所有强制性标准要求;二、评审组织机构由招标人、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监察局组成资格预审评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职责包括:(1)符合性检查;(2)强制性标准审查;(3)确定通过和不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名单;(4)提出资格评审报告;三、资格预审及评审程序(1)发售预审文件;(2)申请人编写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3)评审,并进行必要有澄清和检查;(4)提出通过和不通过的施工企业名单;(5)提出资格评审报告;(6)筹建领导小组审阅资格评审报告;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名单;(7)以书面形式(传真)向所有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
四、评审细则1、符合性检查主要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是否按要求的格式填写和递交,申请书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等。
具有以下其中一项不符合情况的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1)申请书份数不符合要求或填报的内容不完整;(2)申请书未按规定进行合法签署;(3)申请书未按规定时间提交;(4)申请人未提供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无效或不合法;(5)申请人未提供法人代表证明书;(6)申请人所报数据和证明材料不真实;(7)其它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行为。
2、强制性标准审查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逐项审查。
3、评审办法(1)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条件的申请人不超过八家,则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皆获得投标资格。
建市[2010]88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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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标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除选择性内容和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和补充的内容外,《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及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选择、填空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该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准,目录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1)1.招标条件 (1)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3.申请人资格要求 (1)4.资格预审方法 (1)5.申请报名 (1)附表A—4:审查结果汇总表 (26)附表A—5: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人名单 27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28)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8)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正文部分..30 附件A:资格审查详细程序 (31)A0.总则 (31)A1.基本程序 (31)A2.审查准备工作 (31)A3.初步审查 (32)A4.详细审查 (33)A5.评分 (34)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5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8)二、授权委托书 (59)三、联合体协议书 (60)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62)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63)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64)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65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66)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资金(以下23)业出资格预审申请,但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工程资格预审方案

工程资格预审方案1. 项目背景我国正处于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阶段,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工程项目需要建设,工程资格预审作为整个工程建设的第一道关口,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 目的和意义工程资格预审旨在对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综合实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以确认其具备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技术能力和信誉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预审合格的单位才能参与工程建设的招标和投标活动,提高了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水平。
3. 预审标准(1)技术能力:包括单位的注册资质、技术实力、人员素质、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评估。
(2)经济实力:单位的资金实力、业绩、信誉度等方面的考核。
(3)管理体系:单位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评定。
4. 预审程序(1)申请资格预审:承担工程项目的单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2)预审文件审核:由资格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预审要求。
(3)现场评审: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包括技术、经济和管理三个方面的评定。
(4)预审结果公示:将通过预审的单位及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以便公众监督。
5. 预审机构资格预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由政府部门指定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以保证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6. 预审效果评估对预审工作效果进行定期的评估,包括预审合格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记录、诚信经营状况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预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
7. 实施与推广通过政策扶持和法律法规的支持,加强对资格预审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在工程建设领域形成预审合格才能参与投标的氛围,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水平。
结语工程资格预审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一道关口,对于建设规范和工程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预审制度,加强对预审工作的督导和评估,提高了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水平,有利于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指导意见(试行)川建发〔2006〕32号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编制,保证资格预审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现就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时参照。
一、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分类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分为强制性标准法和综合评分法。
强制性标准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对评审因素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予以表现,并就每项评审因素设立法定合格标准。
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标准,满足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
综合评分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及其相应的评审标准和量化分值,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依照量化评分结果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方法。
综合评分法并不意味着所有评审因素都需要进行量化评审,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格等级、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等构成投标人法定投标条件的因素,一般只进行定性评审。
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包括的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性原则,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载明详细的资格预审的评审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和条件等。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内容除了要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要遵循科学、合理原则,紧密围绕资格预审活动是考核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的根本目的,合理和科学地设立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条件。
三、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表现形式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般按下列五个部分编写:1、总则总则主要是界定:(1)评审办法编制依据(2)评审的原则。
该原则应当与评标办法的原则一致,即公正、公平和科学、择优;(3)评审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均表述为仅适用于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的评审;(4)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合同估算价、招标范
围、标段划分( 如果有) 等] 。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资质, ( 类似项
申请人多于 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 家。
5.申请报名
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法定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
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各申请人可就本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具体数量) 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
申请,但最多允许中标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合格制 / 有限数量制)。 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当通过详细审查的
根据本章第 6.3 款,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项目经理不能到位或者利益冲突等原因 导致潜在投标人数量少于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第 1 条规定的数 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 候补) 的排名次序,由高到低依次递 补
监督 本项目资格预审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解释权 本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招标人补充的内容
4.2.1
申请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4.2.2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4.2.3
是否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否 □是,退还安排
5.1.2
审查委员会人数
审查委员会构成 人,其中招标人代
表 人( 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颁布机关:颁布日期:2006-7-26京发改〔2006〕1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爱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进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方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五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七条资格预审文件一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形、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治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要紧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等。
第八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
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鄙视待遇。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四)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项目名称:XXX项目建设地点:XXX建设单位:XXX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范围:XXX工程二、资格预审要求1.资格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并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3)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誉,未被列入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信用不良名单;(5)拥有足够的人员、技术、资金和物资等条件来承担本项目的建设任务。
2.资格预审文件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等;(2)企业所具有的施工资质等级和证书号码;(3)企业的工程承包经历,包括类似工程的承包业绩情况,以及工程品质、进度、安全等方面的表现情况;(4)企业的人员构成和组织管理情况,包括所具有的设计、工程管理、质量检测等专业人才和相关资格证书。
(5)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等。
三、提交资料及审核程序1.审核程序(1)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对文件进行审核;(2)审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招标人筛选合格投标人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4)招标人在合格投标人名单中选定中标人,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2.提交资料(1)企业资格预审申请表;(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企业充分证明安全生产及环保措施的文件;(4)企业的近3年内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状况证明文件;(5)企业的近3年内的资产状况与负债状况证明文件;(6)企业的近3年内的质量状况、工期控制情况证明文件;(7)企业的近3年内的员工素质及专业技能培训情况证明文件;(8)企业的近3年内的安全生产及环保措施情况证明文件。
四、其他要求1.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必须是真实、准确的,如有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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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如有工程分包计划,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二)提供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 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如由所属分公司承担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分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 (二)该分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参加该标段的资格预审; (三)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分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
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四)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 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 审。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或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不 得申请该项目的资格预审。
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 确之处,可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 澄清,但不应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理由。 如潜在投标人不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澄清, 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澄清应以书面材料 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 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应当通过省级 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行业施工企业 信息网进行查询;若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 与企业信息网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 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有些地方以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申请人用抽签方式确定通过 的申请人,这是一种看似公平其实不科学的方法。因为资格 审查不仅要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更主要的是还要审查 企业拟投入到本项目中的人力、财力及机械设备,以及企业 的信誉、业绩情况。只有综合比较之后,才能选择到最好的 施工队伍。好的施工企业未必能提供好的施工队伍。因此,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 定“……,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 查。”
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员质量意 识。20. 10.2720 .10.27 Tuesday, 月。0 5:11:18 05:11:1 805:11 10/27/ 2020 5:11:18 AM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 10.2705 :11:180 5:11Oct-2027- Oct-20
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05: 11:1805 :11:180 5:11Tu esday, October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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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编 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三)资格审查结果;
(四)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 明;
(五)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资格预审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 负责组织重新评审。
(一)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资格评审委员会的 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 偏差的;
(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资格评审的要求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 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 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 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的量 化标准。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 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 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 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资格 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并明确通过资格审查的最 低总得分值。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的最低总得分值的潜在投 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 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 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 低分后计算。
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划分如下:
(一)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分值范围15-25; (二)财务能力 分值范围10-20; (三)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 分值范围10-20; (四)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人员资历 分值范围15-25; (五)初步施工组织计划 分值范围10-15; (六)履约信誉 分值范围15-25。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六)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七)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潜在投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可以通 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
(二)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 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
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主 办人和各成员单位施工能力之和。对含分包 人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 力为潜在投标人和分包人施工能力之和。
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明显偏少的标 段,在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评审 委员会可以对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申请的 标段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合格的潜在投标 人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 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 得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 资格评审的有关情况。
资格评审方法分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 法两种。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和潜在投标人的数 量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 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不 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效; (四)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五)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
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六)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潜在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
的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八)潜在投标人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 (九)潜在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
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合体主办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成员单 位应具备与所承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 合体,按照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施工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以其他联合
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干预。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 优的原则,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 标准。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
审计情况等);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及
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
容; (八)近五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 (九)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全部工程情况; (十)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十一)潜在投标人若存在工程分包、分公司施工或以联合体形式投
(三)对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
容、签署、装订、密封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 (五)资格预审文件修改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澄清的要求; (六)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
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 (七)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 (八)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 (九)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现在,施工管理中很多地方存在这样的现象,就是投标书中 的人员设备与中标后实际到场的人员设备完全是两回事。这 样,资格审查时对人、财、设备的审查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因此,项目管理的配套工作是在中标单位进场后要严格按资 审申请书中的人、财、设备来要求施工企业。
有些地区采用分类资格审查、抽签划分标段的方法,不失为 一种防止施工企业围标的好办法。如某项目路基工程共五个 合同段,进行资格审查时先不分合同段,共选择50家施工企 业通过资格审查,再通过抽签方式随机决定每个合同段10家 投标人。这样,试图围标的投标人就很难将某一个标段全部 控制。
(二)由于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审结果 出现重大偏差的;
(三)由于潜在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导 致评审结果无效的。
对于公路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 技术较简单、工期特别紧的工程或潜在投 标人数量较少的,招标人如采取资格后审 的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 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项 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