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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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制毒物品罪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二、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制毒案一般多久判刑
一般在两个月内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个月,法院审理到判决两个月,一共五个月左右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
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局 军事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毒品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 》 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刑法对于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对于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对于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贩卖品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具备危害性的物品,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的认定和构成要件贩卖品罪的认定要件包括:1. 主体要件:以牟利为目的,进行非法贩卖活动的人;2. 客体要件:贩卖的物品具备危害性,如毒品、假药、仿冒商品等;3. 行为要件:实施贩卖行为,包括销售、运输、储存、有偿提供等。

二、不同情节的刑罚幅度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贩卖品罪,可以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确定不同的刑罚幅度。

常见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对于一般情节的贩卖品罪,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为:1. 如果犯罪所得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非法贩卖数量在一定范围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2. 如果犯罪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非法贩卖数量较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如果犯罪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非法贩卖数量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情节的具体考量因素量刑过程中,在确定刑罚幅度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一些具体因素,以确定对罪犯的刑罚是否应当减轻或加重。

这些考量因素包括:1. 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2. 犯罪的目的、动机和手段;3. 犯罪的手段和方式是否特别恶劣;4. 具体情节中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5. 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前科等。

四、法定刑与量刑裁量在刑法中,对于贩卖品罪有一定的法定刑幅度,但是法定刑并不是确定的刑罚,量刑裁量权由刑事审判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量刑裁量时,刑事审判机关将根据具体情节综合评定,对罪犯进行量刑。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刑法对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以下介绍一些案例以供参考:1. 某甲非法贩卖一百克毒品,获利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因此,某甲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毒的相关法律责任

禁毒的相关法律责任

禁毒的相关法律责任《禁毒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②非法持有毒品的;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④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⑤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⑥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⑦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禁毒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①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②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③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④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刑法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刑法第五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第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十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点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贩卖毒品超过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三)有法定从重情节或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四)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以上情节严重情形的;(五)其他需要酌情从重处罚的。

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盗窃案个人盗窃数额达到7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应立为刑事案件。

(三)诈骗案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四)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五)职务侵占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七)主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八)涉毒案件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株(相当于生鸦片50克)以上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以上各项中所说的"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十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侦查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校园及周边几类常见案件刑事立案标准

校园及周边几类常见案件刑事立案标准

附件1:校园及周边几类常见案件刑事立案标准(一)杀人案。

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二)伤害案。

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三)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

(四)投毒案。

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放火案。

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六)爆炸案。

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七)强奸案。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八)盗窃案。

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3 00-5 00元(福建沿海地区以600元为标准,山区以400元为标准)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3次以上),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九)诈骗案。

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立案标准参照盗窃立案标准执行。

(十)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立案标准参照盗窃立案标准执行。

(十一)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十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十三)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九、走私罪(刑法第151条)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走私普通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走私普通货物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走私普通货物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毒品犯罪(刑法第347条等)一)涉嫌贩卖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1.贩卖毒品数额在1千克以上为“数额较大”;2.贩卖毒品数额在3千克以上为“数额巨大”;3.贩卖毒品数额在10千克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涉嫌运输、制造、贮存毒品的,应根据情节认定是否立案追诉。

以上为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仅供参考。

如有疑问请核实并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1.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2.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属于“数额较大”;3.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1.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3.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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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贩毒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贩毒罪一般怎么处罚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
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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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方式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

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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