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模板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本(3篇)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本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文节选!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本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本8篇第1篇示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以下简称“保险人”)乙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为了明确双方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机动车辆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名下的机动车辆投保以下保险,签订如下保险合同:一、保险范围及保险金额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涵盖被保险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及其他附加险。
2. 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的具体保险金额见保险单。
二、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乙方需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具体金额见保险单。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乙方需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立即支付全部保险费。
甲方收到保险费后方可生效保险合同。
三、保险期限与保障范围1.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单上所载明的终止日期为止。
2. 保障范围:本保险合同仅在保险期限内有效,超过保险期限将不再享受保险保障。
四、理赔条款及注意事项1. 理赔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乙方需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理赔程序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 注意事项:在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后,乙方不得私自处理损失并须等待甲方核定后才能进行理赔。
五、保险合同解除及终止1. 保险合同解除:若乙方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期满,被保险人不再履行本合同,合同自然终止。
六、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以上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本,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如有疑问可向保险公司详细咨询相关事宜。
希望本合同能为双方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减少因交通事故等不可预知事件所带来的损失。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4篇)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尊敬的甲方:根据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的业务范围,我公司愿意与甲方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共同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请甲方仔细阅读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1.1 车辆信息车牌号码: XXXXXX车辆型号: XXXXXX发动机号码: XXXXXX车架号码: XXXXXX使用性质: 个人1.2 被保险人姓名: 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综合保障。
交强险范围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商业险范围包括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
2.2 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费3.1 交强险:保额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定最低限额。
3.2 商业险:保险金额根据甲方选择的险种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确定。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车辆价值、驾驶人员的年龄、驾龄、驾驶记录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条保险条款4.1 本合同所附的《车险条款》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认真阅读并遵守合同条款。
第五条保险的生效与解除5.1 保险合同自甲方交纳保费之日起生效。
5.2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车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解除。
第六条索赔和赔偿6.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6.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会尽快调查、评估损失,并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保险费的支付7.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费进行支付,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7.2 甲方可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的具体方式和规定,双方可单独协商确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3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3篇篇1一、保险概述本保险合同(“本合同”)旨在规定在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风险分配与赔偿程序。
投保人通过支付保险费,将其机动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获取在特定条件下的经济赔偿。
二、合同双方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三、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所有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轿车、卡车、客车等。
投保人需在此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等信息。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事故负赔偿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
2. 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驾驶员及乘客的伤亡等。
详细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赔偿处理规定执行。
五、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甲方的选择设定,可以是特定的一段时间,也可以是全年。
具体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
六、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车辆的种类、价值、保险期间的长短等因素确定。
2. 甲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具体支付方式在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
七、合同生效与终止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续约协议。
3.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八、免责条款1. 乙方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2. 车辆的正常磨损和老化;3. 甲方擅自改动车辆结构或未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
2. 具体免责条款详见本合同附件。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车辆保险合同范本(精选5篇)

车辆保险合同范本(精选5篇)第一条合作目的甲方汽车业务与乙方机动车辆保险相结合,满足汽车和保险销售的目的,实现甲乙双方共同客户的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内容一、甲方同意将公司名下车辆(具体投保区域及车辆牌号双方另行协商)的保险向乙方投保,并在投保时向乙方提供完备的车辆资料。
二、甲方车辆投保的险种及保额由甲方确定,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等。
(具体险种及保额以保险单正本为准)三、乙方对甲方车辆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一年整。
如期间甲方车辆保险项目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更改。
四、乙方对甲方车辆提供优质的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
第三条业务合作程序一、甲方就其名下车辆在乙方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车辆保险协议书》。
二、乙方将根据甲方的网点布局和名下车辆号牌属地、原则上以省级区域范围为单元来界定要承保的车辆。
在相应的单元内,甲方名下车辆的保险原则上由乙方承保。
关于哪些单元和多少单元由乙方承保,双方可协商约定。
乙方将设立专项团队,指定专人对接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就承保知识培训、承保时效、承保条件和程序、承保资料整理、承保信息反馈、续保跟踪等事宜保持沟通。
三、甲方名下车辆承保费用的确定和收取方式约定如下:1、保险按年投保,合作第一年,甲方名下保费,商业车险以中国保监会审批基础费率为基础,按保单单面__折出单,甲方按此金额预付保费,一年期满,乙方在一个月内对当月合同期满的投保车辆进行赔付清算,以每台车实际发生赔付费用的__倍为该车实际保费,预付保费减实际保费后余额退还甲方,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
按逐车计算,合计办理的原则开展。
交强险按交强险费率浮动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2、一年后,双方可根据上年实际保费发生情况协商确定保费预付标准,以尽量避免大额退款或补款。
退款方式包括现金退款(甲方提供发票,乙方承担税费)、抵交保费等。
甲方保险未到期车辆因经营原因退出营运,车辆退保,该车辆视同合同到期,纳入当期到期车辆保费清算。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6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X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机动车辆损失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的机动车辆(具体车辆信息详见合同附录),为本保险合同之保险标的。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 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按照本保险合同附录中的约定执行。
若甲方选择购买附加保险,附加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另行约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 自然灾害;2. 火灾、爆炸;3.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 机动车交通事故;5. 其他意外事故。
具体赔偿责任及赔偿限额按照本保险合同附录中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保险标的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型号、品牌、价值等。
2. 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4.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 乙方应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若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进行追偿。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样本5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样本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样本合同编号:XXXXX甲方(投保人):XXX乙方(保险公司):XXX鉴于甲方拟投保其名下的机动车辆,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保险合同,共同遵守并履行: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保险合同包括以下责任险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1.2 保险范围为甲方所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交通事故、碰撞、倾覆、盗抢、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车辆损失和相关费用。
第二条保险期限2.1 本保险合同自XX年XX月XX日零时起至XX年XX月XX日二十四时止。
2.2 保险期限届满前,如甲方未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合同自动延续。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及时足额交纳保险费用。
3.2 保险费用一经缴纳,不得退还。
第四条保险事故4.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保险理赔资料。
4.2 乙方有权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理赔。
第五条其他约定5.1 本保险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2 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5.3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投保人):XXXXX乙方(保险公司):XXXXX日期:XXXXX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合同内容如有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解决。
篇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样本保险合同编号:XXXXX甲方(投保人):XXX公司乙方(保险公司):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的以下机动车辆投保乙方的损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车辆信息甲方投保的机动车辆详细信息如下:车辆品牌:XXXX车辆型号:XXXX车牌号码:XX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车架号:XXXXXX第二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1. 保险金额:本次保险的保险金额为XXXXX元整。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优秀模板3篇)(1)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优秀模板3篇)(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第1篇出卖人:买受人:1. 车辆车辆金额:2. 交车方式交车地点:交车时间:3.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4. 质量保证:4.1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颁布的车辆质量标准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将来有车辆包修,包换等规定的`,则立即按这一规定执行。
4.2 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必须是在《全国车辆、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车辆。
4.3 卖人向买受人出售车辆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4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 销售发票;(2) (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 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 说明书;(5) 随车工具及备胎;5. 交接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车辆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如属于在车辆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6.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7.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出卖人(签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第2篇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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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模板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
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