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监管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本大题6小题.每题0.5分,共3.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 )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A 3B 6C 12D 24【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0.5分【答案解析】[解析] 参见2009年5月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2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
A 5B 7C 15D 30【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0.5分【答案解析】[解析] 参见2009年5月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第3题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的检查可分为( )。
A 常规检查和特殊检查B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C 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D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正确答案】:B【本题分数】:0.5分第4题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______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 )A 2;2B 3;3C 5;2D 5;3【正确答案】:D【本题分数】:0.5分【答案解析】[解析] 参见2009年5月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5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______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______个完整会计年度。
( )A 2;1B 2;2C 3;1D 3;2。
投资银行监管及发展模式

一、投资银行监管主体的层次总体而言,投资银行的监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隶属于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的集中监管2.自律组织对证券业本身的管理3.投资银行的内部监管投资银行的内部监管也就是投资银行自身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政府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监管属于投资银行的外部监管。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
(2)监管依据不同。
(3)监管范围不同。
(4)两者采用的处罚不同。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联系有:(1)监管目的一致。
(2)自律组织在政府监管机构和投资银行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3)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积极补充。
(4)自律组织本身也须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各国监管主体和法律环境美国是集中立法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主要依靠政府监管机构的集中监管。
美国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的监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它的主要证券管理法规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
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全国统一管理投资银行等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监管机构,它在美国主要地区建有分支机构。
它根据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设立,直接隶属于国会,独立于政府,对美国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券商和投资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英国实行自律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行以自律管理为主,辅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
长期以来,英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主要依靠第二层次的自律组织,而第一层次的政府监管功能基本上处于虚置状态。
但是,近年来英国也有逐渐采取集中监管的趋势。
传统的英国自律管理体制是自律型监管的典型模式,其包括:(1)英国证券自律监管系统。
(2)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系统。
(3)立法管制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到1991年4月以前,对证券经营机构(投资银行)的管理相当混乱,基本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地分行会同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与管理。
投资银行的监管模式

与实 务研 究 , 兼任 中 国内部 审 计学 ( ) 学术 委 员 会 委 协 会 员 、 京 市 审 计 系 列 高 职评 审 委 委 员 、 所 高 等 院 校 客 北 多
座 教 授 、数 家 大 型公 司企 业 财 务顾 问或 独立 董 事 等 职 。 近年 来 , 主持 及 承担 国家级 科 研 项 目2 , 项 省部 级 科 研 项
企业收购和合并问题专门小组负责解释和执行关于收购和合并的准则并进行咨询和发布消息等活动英国政府有关部门如国家贸易局和英格兰银行也对投资银行及其业务活动实施一定程度的臂理但国家贸易局只对非交易所会员的投资银行拥有一定的臂理权限并负责办理登记公开说明书英格兰银行对证券市场瞥理也只限于对一定发行额以上的证券发行行使同意权自律型监瞥模式的优点主要有三
券法》 《 、证券交易法》 《 、投资公司法》 《 资顾问法 》《 、投 、政权投 资保护法 》 等专九性j 去律来监管投 资银行 的业务活 动 ; 二是有
权 威 的 监管 机 构 在 全 国 范 围 内对 投 资 银 行实 施 监 管 。 集 中型 监 管 模 式按 其 监 管 主 体不 同 又可 分 为三 种 ; 一 , 其 以独 立 监 管 机构 为监 管 主 体 , 典型 代 表 是 美 国 。美 国 证 券 交 其 易 委员 会 对 美 国的 证 券 发行 与 交 易 、 券 交 易 所 、 资 银 行 和 证 投 其 它投 资公 司 的 话动 享 有 全 面监 督 管 理 的权 力 。其 二 , 以中 央 银行 为监 管 主 体 、 典 型代 表 是 巴 西 。巴西 投 资 银行 的 监 管 机 其 构 为证 券 委 员会 , 巴 西 中央 银 行体 系 的组 成 部 分 。它 根 据 巴 属
投行的外部监管失败案例分析

投行的外部监管失败案例分析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外部监管失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不当干预投行运作。
具体表现为对中介机构或直接插手某些项目;二是内部监督弱化。
通常的做法就是提高审批门槛、增加进入成本等。
这样可能会影响到一家投资银行未来发展潜力和盈利空间。
因此,必须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软约束”,也即建立相应的自律规范,否则外部监管很难达到效果。
投资银行应该完善自身激励与惩罚制度,切实提高员工责任心,强调合规意识,保障其他职能机构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形成多方位的全面监管格局。
在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有关上市融资过程涉及三个独立监管部门,分别为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事务上诉法院(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而对投资银行类公司的监管涉及了五个独立监管部门,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除了各监管机构都要求其下属子公司履行严格的财务报告标准之外,联邦政府还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投资银行的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作出明确的规定。
美国政府希望通过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外部监管使得投资银行更好地贯彻市场原则并充分揭示风险。
根据以往经验,如果投资银行采取较为激进的扩张策略且导致某些投行违背最低标准,将被视为投资银行所面临的一种重大风险。
在2006年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这类问题被专门针对投资银行设计了一系列指南,例如有限牌照原则、对相同客户给予统一条件待遇、要求审慎选择承销人、禁止向具有系统性欺诈倾向的顾客出售产品等。
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则要求,证券公司必须满足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严格规定才能获得开展新业务的许可。
但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并非所有的银行均能遵守这些严格的监管规定,投资者很容易受到损害。
因此,《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际上没有起到维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
关于我国投资银行监管的几点思考

前 己论及 . 投资银行属高风险行业。 投资银 行在其自身的经营活动 中面临着 诸多风险 ,同时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体 系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其商业界有着紧 密的联系。 困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倒闭, 若 基于 “ 多米诺 ”骨牌效应 .则对整个金 融体系造成极大的破坏 .影响经济社会 的稳定。当前 , 在我国将 防范金融风险 、 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作为投资银行的主要 监管 目标之一甚为必要。中国的投资银 行业正处于发展阶段 .很 多方面 尚不规 范,尤其是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和
稳 定
当前 ,大 力发 展 我 国投 资银 行业 已
成为共识。 确保投资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 不仅 是宏观产业政策制定部 门的职责 . 也是 我 国投 资银 行 监 管 工作 的 主要 目标 之一:园为对投资银行进行监管并非是 对其压制 ,相反 .对投资银行的监管能
总称 .在监管过程 中侧重于使用法律手 段 和行政手段 ( 运用经济手段对投资银
行 的经营活动进行调整的行为属于宏观
调控范畴 .本文存而不论 西方经济学 中诸如公共利益学说 、 追逐学说和新经济管制学说等从不同角
度 说 明了 监 管对 于一 国经济 运行 的必 要
为投 资银行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 而竞争是促使投资银行不断提高服务质 量和服务效率的基本前提 ;投资银行也 只有在严格监管之下,在保证安全与稳
此可 能 引发 金 融 恐慌 .导 致 货 币供 应 不
足 .投资太幅锐戒.生产消费不旺 ,乃 至整个社会经济崩溃 :在 实行混业经营 体制的国家,一旦 出现被挤兑情况 .危 机扩散的效应将更加明显。诚 然.适者 生存、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 投资银行作为市场中的企业,在竞争中 固经营不善而遭破产乃属正常现象 ;但 对投资银行加强监管仍属必要 ,其 目的
国外投资银行发展研究现状

国外投资银行的发展研究现状
1. 市场规模和竞争格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国外投资银行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目前,美国、英国、瑞士等国家的投行业务在全球范围内占据主导地位。
这些国家的投资银行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客户资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竞争格局。
2. 业务领域和创新:国外投资银行的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涵盖了股票发行与承销、债券发行与承销、并购咨询、资产管理等多个方面。
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和客户需求的变化,投资银行不断创新业务模式和服务手段,如推出绿色金融产品、发展金融科技等。
3. 监管环境:近年来,各国政府对投资银行的监管趋于严格。
例如,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加强了对投资银行的监管,要求其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风险管理等。
此外,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政策。
4. 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外投资银行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
一方面,投资银行积极拓展海外市场,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另一方面,投资银行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与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展开合作。
5. 行业风险:尽管国外投资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面临着一定的行业风险。
例如,金融危机暴露出投资银行过度杠杆化、风险管理不足等问题。
因此,投资银行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的稳健发展。
总之,国外投资银行在市场规模、业务领域、创新、监管环境和国际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同时也面临着行业风险的挑战。
未来,投资银行需要继续加强创新和风险管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区别与联系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区别与联系在金融领域中,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两个重要的机构类型。
它们在金融服务领域有着不同的职能和定位。
本文将探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1. 定义和职能不同:商业银行是一种获取各类存款、提供贷款和收取利息的金融机构。
其主要职能在于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日常金融服务,如储蓄存款、贷款、信用卡、清算和支付等。
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来获取利差收入。
投资银行是为企业和政府提供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主要职能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资本市场交易和并购重组等服务,具备筹资能力和专业风险管理能力。
投资银行主要通过承销、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证券来获取费用和佣金收入。
2. 风险承担不同:商业银行主要从居民和企业中吸收存款,并将这些存款用于贷款和其他风险资产的投资。
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相对稳定,风险较低,主要承担信用风险。
投资银行主要通过为企业提供融资、发行证券等业务来获取收益,涉及到更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交易。
投资银行承担着市场风险和各类交易风险,其盈利能力与市场的波动和企业的业绩密切相关。
3. 监管要求不同:商业银行受到较严格的监管,监管机构对其贷款和存款规模、流动性、资本充足率等进行监管,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以确保其稳定运营并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投资银行的监管相对较宽松,其业务范围涉及到更多投资和交易活动。
监管机构主要关注其市场交易行为是否合规和相关风险的控制程度。
二、联系尽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定位和职能上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也有联系。
1. 互补性服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具有互补性。
商业银行可以为投资银行的业务提供日常资金管理服务,为其提供融资、结算和支付等支持。
而投资银行则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股权融资和资本市场等服务,拓宽其经营渠道。
2. 资本市场连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的业务,可以将存款和贷款与证券交易相结合,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第6章 投资银行的监管《投资银行学》

投资银行学精讲 2023/9/19
第一节 政府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
(三)业务活动监督 1.投资银行三大传统业务监管
证券承销、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是投资银行的三大传统业务 。在这些活动中投资银行掌握大量的证券,加上其拥有的资 金、信息等优势很有可能会以此来操纵市场,同时在风险控 制方面也很有可能为追求高收益而忽视对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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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学精讲 2023/9/19
第一节 政府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
(二)经营活动监管 1.信息报送制度。
投资银行必须定期将其经营活动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报告证 券监管机关。有些国家还规定,经营报告分为年报、季报和 月报三种,经营情况好的投资银行只需要上交年报,而那些 被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投资银行则必须上交季报甚至是月报 。我国2008年4月23日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 月度报告。
第六章 投资银行的监管
投资银行学精讲 2023/9/19
第一节 政府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
一、投资银行的监管框架
投资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而且由于投资银行的主要业 务活动领域在证券市场,因此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是各国证券 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 一。
投资银行的监管目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银 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以及促进投资银行业开展公平竞争。
监管机构,其代表是美国。在美国,证券市场的专门管理机 构是根据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创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它是投资银行等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 监管机构,在美国主要地区建有分支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 直接隶属于国会,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的5名委员组成, 对美国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券商和投资公司实施全 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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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是保证一国金融和经济体制 安全稳定,保障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健康 发展的重要手段。由于投资银行业务面广, 业务风险大,主要业务领域又是在居于全 国经济核心地位的证券市场,因而对其管 理就显得特别重要。
第一节 投资银行监管主体 第二节 投资银行资格管理和业务监管 第三节 投资银行保险制度
5、中国
改革开放后到1991年4月以前,对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银行)的管理相当混乱,基本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 及其各地分行会同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与管理。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作为我国 证券业的最高主管机关。与证券委同时成立的还有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它是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中 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委的授权制定有关管理规则,对证券 经营机构进行监管。
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全国统一管理投资银行 等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监管机构,它 在美国主要地区建有分支机构。它根据1934年的《证 券交易法》设立,直接隶属于国会,独立于政府,对 美国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券商和投资公司实 施全面监管。
2、英国
英国实行自律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证 券市场的管理实行以自律管理为主,辅以政府有关职 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
(3)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积极补充。 (4)自律组织本身也须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主要国家监管主体和法律环境
1、美国
美国是集中立法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主要依靠 政府监管机构的集中监管。美国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 行的监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它的主要证券管理 法规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 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
4、德国
德国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的监管实行联邦政府 制度和颁布证券法规,各州政府负责实施监督管理与 以交易所委员会、证券审批委员会和公职经纪人协会 等自律管理相结合的证券管理体制。
尽管德国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 但由于侧重于强调投资银行界自律和自愿的监管模式, 尤其是对一些法律规章的执行,往往是非强制性的, 所以,德国证券监管当局对投资银行监管松懈,证券 市场参与者的保护不够,这也是德国证券市场管理者 受到较多非议的原因。
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两个机构 进行合并,地方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开始由地方 政府移交给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和管理,中国证券市场 垂直统一的监管体系基本得以确立。
此外,我国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外部监管还依赖 于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
第二节 投资银行资格管理 和业务监管
(2)在证券交易所登记注册
申请的程序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的程序类似。
2.日本的特许制
任何投资银行在开展业务活动之前都必须先向 大藏省提出申请,经审核,按照大藏省核准其经营 的业务发给不同的许可证。
日本对投资银行的最低资格要求有以下四点:
①拥有足够的资本金,并且资本金的来源是稳 定可靠的。
②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有良好的素 质和证券业务水平。
1.美国的登记注册制
美国投资银行登记注册包括在证券交易委员会 注册和在证券交易所注册两方面:
(1)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
投资银行必须填写注册申请表;在接到投资银 行的注册申请后,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在45天内(必要 时可延长到90天)予以答复;在登记注册中,投资银 行还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缴要依靠第二 层次的自律组织,而第一层次的政府监管功能基本上 处于虚置状态。但是,近年来英国也有逐渐采取集中 监管的趋势。
传统的英国自律管理体制是自律型监管的典型模式, 其包括:
(1)英国证券自律监管系统。
(2)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系统。 (3)立法管制
3、日本
20世纪末的金融大改革之前,日本实行以大藏省 证券局、证券交易审议会、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日 本银行(中央银行)等机构为主体的证券管理体制,同时 辅以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承兑协会、证券投资信托 协会以及证券情报中心等团体的自律管理体制。
金融大改革之后大藏省金融检查部对银行、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的金融检查职能,以及大藏省银行局、 证券局中对个别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也移交给监督厅。 原大藏省的银行局和证券局合并成立“金融局”,专 事法案起草等企划、立案工作。
日本对投资银行的监管特点是,在参照美国证券 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原则”,加强政府监 管机构直接或间接监管和指导投资银行的力度,使监 管更为集中和严格。
③业务人员必须受到良好的教育,并和管理人 员一样必须具有相当经营证券业务的知识和经验。
④具有比较完备、良好的硬件设施。
二、投资银行业务监管
1.对投资银行证券承销业务的管理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内容: ①禁止投资银行以任何形式欺诈、舞弊、操纵市 场、内幕交易。
②在承销中,投资银行要承担诚信义务,禁止投 资银行参与或者不制止发行证券企业在发行公告中从 事弄虚作假、欺骗公众行为。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既有区别,又有联 系,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 关系。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 (2)监管依据不同。 (3)监管范围不同。 (4)两者采用的处罚不同。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联系有:
(1)监管目的一致。
(2)自律组织在政府监管机构和投资银行之间 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一、投资银行资格管理
投资银行的设立方式基本上可以分成两种:
特许制——投资银行在设立之前必须向有关监管 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核准之后方可设立;同时, 监管机构还将根据市场竞争状况、证券业发展目标、 该投资银行的实力等考虑批准其经营何种业务。
登记注册制——投资银行只要符合有关资格规定, 并在相应金融监管部门与交易部门注册便可以经营投 资银行业务。
第一节 投资银行监管主体
一、投资银行监管主体的层次
总体而言,投资银行的监管可以分为三 个层次:
1.隶属于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的集中监管
2.自律组织对证券业本身的管理 3.投资银行的内部监管 投资银行的内部监管也就是投资银行自 身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政府监管部门和自 律组织的监管属于投资银行的外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