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与中国法治——由西方宗教信仰引起的思考
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及启示

文 章编 号 :090 9 (0 9 43 70 10 -522 0 ) ・8-1 0
法律理念有社会历 史性, 表现 为: 法律理念是社会 发展的产物: 社 自由公 民的联合体 , 血缘关系 已不再成为联系个人 的纽带 。 会发展包含法律理念的 内在实质 ; 法律理念在不同的国家经历 了不同 ( ) 化理念不 同 三 文 的发展道 路。 而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 , 重 注 中国古代的法的指导思想 以儒家的人性善论为基础 的理想主义, 中国法律文化 的传 统和 实际0 本文正是从法治理念与社会 发展的内 。 着 眼与道德人格 的完善, 重 以“ 注 三纲五常” 为核心 的封建主义教 义。 在机制及在不同国家呈现出的不同形态 , 比较 了中西方法治理念的不 造成一种深厚的等级观念和身份地 位关系 , 造成社会上重视和追求 的 同特点 , 并分析 了形成差异 的原因, 以期更好地 认识法律发展 的客观 权力膜拜心理而轻视法律 治理 国家 , 重视情 义轻视功利的观念。 方 西 规律 , 普及 中国人 民的法律意识 , 构建和谐 的法制 中国。 文化则有 多元化主义文化 的存在 , 建了理性和宗教信仰两个系统 , 创 中西方法治理念差异 理性 系统是精神对物质 的支配 , 宗教信仰 是上帝对人类的指导 , 两 这 ( ) 一 中西方法治思想的基础差异 个系统体现 的是理性对非理性 的控制 、 指导与规范。 “ 自由与平等 。 西 方法 治 意识 理 念 是 建 立在 自由主 义 基 础上 的 , 调 的 是 维护 和 公平与正义, 强 宽容与理解, 对抗与妥协” 的理念 以新鲜的血液注入人们 保障个人的权利。强调个人的 自由、 个人 的参与或个人 的经济活动, 的心灵 , 指导着人生活 的方式 , 思维角度 , 价值选择 。 认为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 这种秩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 自由 ( 社会结构不 同 四) 与强制的关系, 规定了公共权威强制力的适用范围, 也包含了规范个 传统中国是乡土社会, 基本结构是家庭 、 家族 、 村落 、 社会 、 国家。 人与权 威关系所必须的法律结构。法治的核心理念, 就是“ 确信法律 家法族规对于家庭、 家族 , 乡规 民约对于村落小社会 。 帮规行规对于社 能够提供 可靠 的手段 来保 障每个 公民 自由合法地享用 属于 自己的权 会上的各行各 业, 国法对于国家社会 , 都发挥者绝对统 治作用 。从家 利~ 。 中国传 统的法律思想, 而 在理论上都以尊君、 卑臣为前提 , 以维 法到国法形成 一条秩 序链 , 家法是这条秩序链中最下端 的血缘法 , 国 护家天下 的专制统 治和 为专制君 主服 务为 目的, 其所 谓法 治, 实质上 法是从家法 演变而 来又居于最上端的地缘法。而西方是从每 个个 体 是“ 以法 治 国” rl ylw), 不是 法 治(h l fa ) 以达 到 治 出发考虑整 体的利益 ,它 的法律基本是 建立在个体的权利基础之上 ( ueb a 而 ter eo lw , u 国安邦的 目的罢 了。 古代 中国, 在 个人在政 治上 、 法律上 、 伦理上没有 的, 个体权利 的结合构成一个整 体的利 益, 从而形成一个法的秩序结 独立的主体资格和人格 , 也没有什么权利意识 。 构。 ( ) 二 中西 方 法 治 实施 过 程 中 的差 异 三 、 中西法治理念 比较 的现实启迪 对 在历史上 , 中国历来重德治而兼法治, 西方社会恰恰相 反, 重法治 ( ) 一 积极对待 中西法制的差异 而兼 德治。这样, 就使中西方在治国方略的实施, 尤其是法治的实施 () 定 对 自 由、 权 、 主 和 法 治 的 追 求 。 () 识 西 方 法 治 文 1坚 人 民 2认 上存在着较 大的差异:中 国历史上 的法律很难成为全社会人人都必 明的 进 步 作 用 和 局 限 性 须遵 守的制度 与规 范:而在 西方, 人人遵守法律是天经地义、 亘古不 () 3 学习西方不是舍己从人 , 不是没有民族希望 , 而是为 了融入人 变 的规则 , 不论帝 王、 君主 。 是教皇 , 还 都无权超越 于法律 。 类社会 文化 。( ) 4 批判西方不是为了抗拒先进文化 , 是为了避免其 而
浅谈法律信仰

浅谈法律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晚清沈家本修律,历经民国“六法”体系,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甲子之际,在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
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不仅没有被普遍认同,反而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嘲弄的对象,甚至走向对立。
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的雕塑被拆除,源于公众对雕塑原意的曲解,或者说,在我们心中都有这个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律有多大的作用?一、什么是法律信仰冯天策在所著的《信仰导论》一书中,为信仰的内涵做了如下解释:它是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及自身生命过程的反映,是人类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沟通与融合的愿望与努力。
它既包括由意识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的有关宇宙、社会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和知识,以及由这些观念的偶像所构成的信仰对象,又包括人的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
具体到法律信仰,似乎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二、为什么培养法律信仰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
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
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西方法律的宗教性作者:石美琪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1期摘要宗教与法律是维系社会的两种基本手段。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这是无庸置疑的事实。
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西方法律在其思想,制度及其实践的某些方面(特别是中世纪时期)都表现出强烈的宗教色彩和宗教性质,特别是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因而它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宗教信仰基督教自然法一、宗教的本质涂尔干认为:“宗教是一种与既与众不同、又不可冒犯的神圣事物有关的信仰与仪轨所组成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与仪轨将所有信奉它们的人结合在一个被称为…教会‟的道德共同体之内。
”豍从涂尔干对宗教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宗教依靠的就是信仰和仪轨的共同体。
马克思主义则认为一切宗教不过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马克思主义看到的只有法的阶级性和工具性,法的宗教性则被忽视。
但是,历史已经证明,宗教与法律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从来都是相互伴生、互为促进的,并且长时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互为表里的关系。
二、城邦宗教及其对法律的影响(一)古代家庭宗教充当着法律的角色“古希腊人既是理性的人,也是信仰的人;他们不但靠哲学和理性,同时也靠宗教信仰来调节他们的实际生活。
”豎古希腊宗教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多神崇拜或者说是泛神论。
古希腊宗教渊源广,因为城邦林立且政体与经济形态各异、难于统一等因素的影响,城邦宗教也并不具有统一性,每一个城邦有着各自的神,也拥有各自的宗教仪式和传统,但是他们也有着共同的特点。
城邦宗教在整体上是对圣神生活的反映,城邦宗教在很大程度上与宗教结合在一起,与宗教和神学相关的条文随处可见,宗教和对神的崇拜构成了那个时期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
(二)城邦宗教中体现的法律价值如博登海默所言:“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与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司在司法中也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
坚持宗教与法治相结合 演讲稿

坚持宗教与法治相结合演讲稿《坚持宗教与法治相结合》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探讨一个极其重要的话题——坚持宗教与法治相结合。
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历史上一种古老而深远的现象,对于许多人的精神世界和生活方式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它为人们提供了心灵的慰藉、道德的指引以及社群的凝聚力。
然而,宗教的存在和发展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公平和正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宗教与法治并非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法治为宗教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保障,使其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开展。
宗教则能够为法治的实施提供道德支持和精神动力。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
它通过一系列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制度,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保障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对于宗教而言,法治确保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
公民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同时也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
法律明确规定了宗教活动的范围和方式,防止了宗教被滥用或被用于非法目的。
例如,法律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等违法活动。
这并不是对宗教信仰的限制,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宗教在社会中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许多宗教教义都倡导善良、正直、宽容和慈悲等价值观,这些价值观与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和秩序是相契合的。
宗教的道德教诲可以引导信徒遵守法律,增强社会的道德意识和自律性。
比如,基督教中的“爱人如己”、佛教中的“慈悲为怀”、伊斯兰教中的“公正和平等”等教义,都能够促使信徒以更加善良和正义的方式对待他人,从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些由于宗教与法治未能有效结合而产生的问题。
一方面,有些宗教极端分子打着宗教的旗号,从事恐怖活动、分裂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地方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不规范,导致宗教活动超出了法律的界限,引发了社会矛盾和纠纷。
反思中国化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命题的再商榷

在西方 , 法律 信 仰 命题 的提 出具 有深 刻 的法 律文 化背景 , 体 现在 西 方 二 元论 的法 律 思维 方 这 式 。二元论 源 自休 谟 的“ 与应 当必须 二分 ” 是 的理 论 , 主张 知识 只能建 立在感 官 等经验 基础 上 , 其 任 何描 述性 的陈述 都应 该剔 出 , 除一切 价值 判断 。 排 此种 思维方 式在 法律 文化这 一层 面则 体现 为 自然 法 与实在法 的二 元对 立 。
认 真探 讨法 律信 仰 的 逻 辑前 提 、 量 之 源 和实 现 力
路径 。
一
、
法 律 信 仰 的逻辑 前 提 : 值 价
法 和现代 自然法 的转变 ; 同时 , 在这一 过程 中也 实 现 了传 统 自然 法 世 俗 化 的 转 变 , 本 质— — 神 即
谕 — — 理 性 的 转 变 。 在 古 典 自然 法 理 论 中 , 然 自 法 观 念 奠 基 于 自然 的 观 念 , 理 论 建 立 在 “ 其 自然 即 为 本 质 ” 观 念 上 , 此 自然 法 就 是 本 质 法 , 适 的 因 其 用 于 一 切 事 物 的基 本 规 律 ; 到 经 院 自然 法 理 论 ,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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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思 中 国化 的 法律 信 仰
— —
法 律 信 仰命 题 的再 商榷
崔 雪 丽
( 东大学 威海分校 , 山 山东 威 海 2 4 0 ) 6 2 9
摘 要 : 中 国法 制 现 代 化 的 语 境 下 确 立 法律 信 仰 的理 念 , 须 在 中 西 文 化 的 冲 突 与 暗 合 中确 立 法律 信 仰 的 中 在 必 国 式语 境 , 需要 明 晰 法律 信 仰 的 逻 辑 前提 、 量 之 源 和 实现路 径 。 在 中国 法 制现 代 化 的语 境 中 , 立 法律 信 这 力 确 仰 的逻 辑 前 提 是 建 立 良 法之 治 , 法律 移植 中 实现 法律 的价 值 重 建 ; 律 信 仰 的 力 量 之 源 并 不是 建 立 政 府 的 在 法
以法治思维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5篇

以法治思维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5篇篇1宗教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法治思维为指导,探讨如何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必要性宗教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宗教工作法治化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宗教工作法治化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通过法治化手段,可以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宗教领域中的矛盾和冲突,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宗教工作法治化是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保障。
通过法治化手段,可以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
二、当前宗教工作法治化面临的挑战尽管宗教工作法治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是宗教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宗教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一些重要领域存在立法空白。
二是宗教事务管理不规范。
一些地方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存在随意性、盲目性等问题,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三是宗教领域中的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在处理宗教问题时缺乏法治思维,导致矛盾激化、冲突升级。
针对上述挑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是完善宗教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和完善宗教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为宗教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
建立健全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提高管理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是加强宗教领域矛盾预防和化解。
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宗教领域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是强化宗教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宗教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宗教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结论与建议综上所述,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宗教团体和公民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浅谈信仰与法律

浅谈信仰与法律[摘要]信仰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法律应当被信仰,信仰法律不是信仰法律条文而是信仰法治精神。
把法律看成是生活的一部分,认识到其神圣性和终极意义,进而在生活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法律,为权利也为法律的完善而斗争就是信仰法律的最好方式。
[关键词]信仰;法律;法治精神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深入的分析了西方历史上宗教与法律的演变关系,指出宗教与法律密不可分,法律信仰更与宗教信仰无法分割。
我国没有像西方宗教那样培育和促成法律观念的形成。
我国也没有法治观念的历史传统。
“它们(各种法律制度)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
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
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而倒与我们‘固有’的价值相悖。
”①那在我国现在的情境下我们是否有必要信仰法律?法律是否能被信仰?如果能,我们又如何的去信仰法律呢?一、信仰法律的必要性(一)信仰法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西方社会拥有法律成长的土壤,法治思想也伴随着西方文明一起发展。
罗尔斯·庞德说:“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们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②然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
纵观西方社会法律的发展史,不难发现法律早期的发展中往往与宗教关系密切,甚至教规就是法律规范,法律借助宗教实施,宗教对法律有重大影响,同时宗教对法律的发展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可以说教会曾经是法律思想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天堂。
尤其在中世纪,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神权思想统一着一切。
可是,经过启蒙运动对神权和专制的批判,宪政的观念日渐形成,法律已经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法律体现着现代社会发展所必备的正义和法治秩序。
法律已经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也是现代社会发展所必须的能量。
(二)信仰法律是法律获得生命力的有效途径如果不将法律当成生活的目的,而只是单一的将法律视为统治社会的一种工具,那法律最终也只是法律本身而已,那法律也真的就形同虚设了。
法治是一种信仰

试论法理学中的法律信仰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法律信仰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备要件。
一、法律信仰的重要性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先生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信念,这种内在的心理信念对法律权威的确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法律本身蕴藏着一种理想,需要民众的认同和尊重。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
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律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
2、由服从法律到信仰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
法治需要相应的意识,而意识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提升才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
服从法律与信仰法律的关系是这样的,即公众在对法律价值作出认同之后就会去服从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又满足了主体内心的需要从而在主体内心中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相应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会促使主体更加自觉得服从法律,爱护法律。
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
”法治的实现是建立在人们对法的信仰的理念之上,从服从法律到信仰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趋势。
3、法律信仰是法律获得权威性的根源。
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形成所依赖的是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感情,它不是靠严刑峻法下社会成员初于畏惧法律而被动的服从法律来完成,而是寄希望于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信仰,一种类似于宗教般的情怀。
只有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的信任、尊重之情才会被激发,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也才可能得以真正的确立和维持。
二、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当代中国公众对法律缺乏信仰,主要与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政治文化、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等等诸多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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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摘要:通过中国法治的内在因素和西方法治的内在因素的研究,找出中国法治症结所在——法律信仰的缺失。
摘要:通过中国法治的内在因素和西方法治的内在因素的研究,找出中国法治症结所在——法律信仰的缺失。
关键词:法治法律信仰儒家思想中国法治西方法治
内容:
法治是当代中国重新焕发的一个法律理想。
法治为中国的制度注入锻骨强魄的理性,为学术提供激浊扬清的活力,然而又承载了过多的政治意愿和社会情感而臃杂不纯,以致时常被曲解。
当今天我们又一次高扬法治之旗时,我们应该追本溯源的看一下西方的法治史,用对比的眼光重新审视中国法治发展的轨迹。
二:西方法治的发展
应该说,法治思想的提出与阐述来源于两千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
”并明确提出前文所述的法治的两种含义。
此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被各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理论家们所普遍接受。
法治内涵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法治的形成要由生活在具体社会场合和背景下的人们通过他们的信念、制度和活动来赋予其含义。
从古罗马的西塞罗、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到文艺复兴时期的格老秀斯,再到美国独立战争的杰斐逊等,都沿着亚里士多德这一法治公式在构建法治国。
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至少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论述法治问题。
④西方法治此时就在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上直接提出了法治与人治的尖锐对立问题。
其中蕴涵的核心价值为:高扬法的神圣性。
其实,纵观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西塞罗、托马斯·阿奎那等人,他们无不是神学派代表。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的统治乃是上帝的道德秩序和为确保这个道德秩序,能够通过理性而为人类所理解的神灵启示的一个自然映现。
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
中世纪的欧洲统治是王权和教权共同进行的。
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公元194年盖拉西发表“双剑论”表明教皇和王权之间的平等。
之后的欧洲,就开始了教会与世俗王权之间漫长的争斗。
教会在这期间经历了盛行——衰落——继续盛行的过程,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当时用来约束教徒的规则)。
其中教令法的渊源有《圣经》、公教会会议、地区性宗教会议的决议和教皇的命令等。
教会颁布的这些法律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
那种背景下教会基督教世界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教令法和一种或多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多重管辖之下。
在教会与世俗王权争斗的同时,法律的至上观已在悄悄的树立。
当两者相争时,必然要找到一个更合适的尺度来解决问题,这个合适的尺度就是法律,可谓渔翁得利啊!按照当时的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应该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俗王权就必须把这些权力作为对
自己的最高权力的合法的限制来接受,同样,世俗王权的一些权力也构成了对教会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限制。
⑤在法律的最高统治下,世俗王权和教会和平共处。
在基督教徒眼中,教皇是上帝的代表,此时的法律已被当作上帝的意志。
因此,教会制定的一系列教条都被认为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同时也被无条件的遵守。
正因为此,经过历史的渗透与沉淀,宗教以把西方的法律抬高到了神圣的地位,将法治深入人心,让人民从内心里接受法律、服从法律。
在这个时期,法律至上观已被确立起来,这为西方法治的发展极为有利,甚至可以说是关键性的。
三:中国法治溯源
春秋后期,郑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成文法诞生的标志。
之后成文法在诸侯各国普遍化。
到秦国时,受法家思想支配的秦王朝采用酷刑,并有了“焚书坑儒”的一幕。
其实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在治国方略上,就存在是依靠法律行政即法治⑥,还是依靠道德教化即德治两种主张的论争。
在秦朝时,采用的“法治”,到了汉代,就改头换面的全部用儒家思想来武装了。
汉代的法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主干,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汉武帝推行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同时,也将中国古代散发着思想光芒的充满人文气息的道家、崇尚“依法治国”的法家一同埋葬。
从那时起,中国人民时刻生存在儒家思想的氛围中,历代不但礼法、礼率并称,礼书和法典并列,礼教与法律关系密切,而且在审判决狱上,更受汉代的春秋决狱的影响。
⑦儒家思想无论从年代的久远(从汉武帝时到清末)、从实施手段上(作为历代治国方略)、从群众基础上(举国上下)等方面看,儒家思想在古代的思想领域有绝对的发言权,它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甚至外交,在当时的地位不亚于当今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在现在的地位。
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总体思想特征有四:一是崇礼;二是纳仁入礼;三是德主刑辅;四是重视教化。
孔子在法律方面推崇德治和人治。
他曾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国格。
”⑧
在先秦的各学派争论中,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形成了对立。
⑧儒家坚持“德治”,他们的主张为后代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继承和发展,形成了以道德教化即德治治国根本的传统观念。
儒家学派重德轻刑,孔子之后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承继了孔子的德治思想,以德治作为理想的治国手段,中国历史上所形成的以德治国和政治传统实践,与儒家思想是密不可分的。
那么如何理解德治呢?孔子从人性善论⑨出发,认为人皆有仁心,此心是与天地之大德相通的,故良好的治理应该是仁心的运用,是仁政。
他认为德治强调教化优先,刑威于后,把人看作自主自为的道德主体,而非国家暴力强制的对象。
那么儒家思想中的“人治”作何理解呢?在古罗马时代,柏拉图在早年时认为,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
一个最符合正义的国家,当然只能是由哲学王来统治。
这是典型的“人治”观。
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寻找他理想中的哲学王,遗憾的是,他终生没有找到。
在他晚年时,他退而求其次,认为如果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短时间内又无法使统治者变成哲学家,那么就应该实行以法治国。
柏拉图的终点正是西方法的起点。
儒家思想同样也推崇人治。
孔子提出为政在人,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
行”。
至于儒家思想中的人治,存在着争议。
综观几前年的封建统治,笔者认为儒家所提倡的人治应是君主专制。
他与柏拉图不同,柏拉图始终站在一个理性的构架上,并最终实现了法治的回归,使法治走入正轨;而孔子以人本善为根基,始终认为个人的权力和力量是无穷的,在这个框架下,将中国的法治引入偏离的轨道,并使之越走越远。
无论是德治还是人治,儒家不重视法律的作用,这是法治发展致命的。
它只是将法治作为后补手段,一种惩罚措施,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
儒家伦理影响下的社会规范,基本上有很强的一致性:情、理、法皆不外起规矩节度,法律列于最末。
布莲克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维系社会功能远比道德、风俗、教化等小,相对于其他社会,其运作功能也来的微小,这种规范的一致性,并未使中国传统法律维系社会秩序的被害人无处申诉,只能诉诸形式上的力量,往非理性的路上求出路。
在人们传统思想里,法律的威慑力远远大于法律的对自身的保护性,也就是在常人看来,法律是恐惧的。
这种思想下只能培养人民对法律的反抗情绪,遵守很难做到,更别提服从了。
这与西方的法治思想是根本背离的。
瞿同祖先生说:“儒家为官既有司法的责任,可是它常于法律条文之外,更取决于儒家的思想。
中国法律原无律无政不得为罪的规定,取自由裁定主义,伸缩性极大,这样,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成为最高的原则,与法理无异。
”⑩笔者认为,儒家思想是中国法治发展受限的根源所在,也成为当今发展中国法治的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