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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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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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沪国税征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4〕20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为不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结合本市税收征管模式改革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每个征期内,各分局应在加强税款征收和纳税申报管理的同时,高度重视税款催缴管理,以相关绩效考核指标为指引,努力提升催报、催缴质效(本通知所称的税款催缴适用于征期内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外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种包括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和个人房产交易涉及税款除外)。

二、加强部门间合作,确保税款催缴工作落实到位。

征收管理科(处)牵头负责具体落实,制定税款催缴管理的流程和文书式样,协同各部门推进税款催缴管理,建立健全事后监管机制与目标考核机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告送达各类文书在税务子网站的信息维护管理;规划核算科(处)负责做好财税库银横向协调管理,及时做好税款入库统计;纳税服务科(处)负责做好税款催缴管理的宣传、解释和咨询等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提醒服务;信息技术科(处)(风控中心)负责做好相关税款数据的维护管理,制定税款催缴管理的监控与风险识别应对方案,并负责做好税款催缴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各管理所负责《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二)》的汇总制作和送达,并按照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办税服务厅负责做好重打税单等窗口服务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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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农业会计》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总页数】2页(P37-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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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检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14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4.01.29【实施日期】2004.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4号2004年1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双代手续费)自2002年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国家税务局系统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的规定,发挥了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作用,对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在执行中也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搞虚假代征,不按规定签订代征协议或签订虚假协议;二是虚报虚列代征税款;三是超比例计算支付手续费;四是虚报虚列手续费支出;五是截留、挪用手续费。

这些作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和加强双代手续费管理,严肃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总局决定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全面开展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

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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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驻沪监[2007]00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7.01.17【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驻沪监[2007]006号)各处室:为做好上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我办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的操作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 号)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了《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暂行办法》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事处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附件: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上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扶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我办对后扶基金征收管理的操作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 号)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授权,我办负责对本市具有售电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售电企业)代征的后扶基金进行征收管理。

第三条后扶基金的征收范围是售电企业在本市(区、县)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网间电量、卡售电量等免征电量后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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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资[2016]3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07.15【实施日期】2016.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2号)有关中央部门(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7月15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即一级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驻中央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地财政专员办)负责收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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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沪财库[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国库各代理支库: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3年7月25日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健全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明确征收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职责。

第五条非税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管理级次上缴各级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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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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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财驻沪监[2007]3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
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7]36号)
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规范我办“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了《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办对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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