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历年简答题、法条分析题汇编

年份简答题法条分析题201551.简述缓刑的使用条件5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53.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5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效力57.刑法391条玩忽职守罪58.婚姻法11条可撤销婚姻201451.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52.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5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54.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57.刑法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8.物权法7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01351.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52.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53.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54.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57.刑法24条犯罪中止58.物权法5条物权201251.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52.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5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5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57.刑法264条盗窃罪58.侵权责任法6条归责原则201151.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52.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53.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54.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57.刑法384条挪用公款罪58.物权法15条不动产物权变动201026.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27.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56.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57.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29.刑法26条主犯59.担保法6条保证的概念200926.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27.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56.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57.简述保证的含义和特征29.刑法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59.合同法73条债权人代位权200826.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27.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56.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57.简述我国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29.刑法263条抢劫罪59.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则的种类及各自的适用范围200726.简述我国刑法总则中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27.简述转化型抢劫的限制性条件56.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57.简述馈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29.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59.合同法42条损害赔偿责任200626.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27.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56.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57.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29.刑法239条绑架罪59.民法通则93条无因管理200526.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27.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56.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57.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29.刑法266条诈骗罪59.合同法49条表见代理200426.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27.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56.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57.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29.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59.民法通则130条共同侵权200341.简述正当防卫的条件42.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76.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77.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78.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43.刑法239条绑架罪80.民法通则62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02刑-45.(论述题)试根据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民-41.抵销与提存民-42.赠与与遗赠民-43.隐私权与名誉权民-44.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刑-41.刑法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民-46.合同法67条先履行抗辩权民-47.民法通则130条共同侵权2001刑-五-1.过于自信的过失刑-五-2.教唆犯刑-五-3.死刑刑-五-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六-1.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刑-七-2.刑法270条侵占罪民-五-2.民法通则83条相邻关系刑-六-2.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刑-六-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民-三-1.物权法定主义民-三-2.隐私权民-三-3.同时履行抗辩权民-三-4.防御商标民-三-5.代位继承民-四-1.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民-四-2.保证具有哪些法律特征民-五-1.试论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000刑-五-1.广义刑法刑-五-2.间接故意刑-五-3.交通肇事罪刑-五-4.紧急避险刑-六-1.犯罪的基本特征刑-六-2.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刑-六-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民-三-1.无因管理民-三-2.诉讼时效民-三-3.缔约过失责任民-三-4.驰名商标民-三-5.提存民-四-1.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民-四-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民-五-1.论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刑-七-2.刑法384条挪用公款罪民-五-2.民通意见89条共同共有财产。
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刑法学)考试答题要点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考试答题要点刑法题型包括三种主观性试法,即简答题、法条分析题、案例分析题。
主观性试题要求考生在答题纸上单独做答,由评卷老师根据参考答案的得分点酌情给分,因此凯程法律硕士辅导班的老师提醒考生必须注意以下两点:写清要点层次;保持卷面整洁。
1.简答题近三年8道简答题依据内容可以分为基础总论类和分论罪名类。
其中分论罪名只占两题: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余均为基础总论类: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过于自信的过失、教唆犯、死刑。
分论罪名类简答题主要是分析类罪名或个罪名的概念特征,从2002年起增加的法条分析题基本已经取代了此类简答题。
因此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基础总论类简答题的答题技巧。
简答题的特点是简单明确,只要求答要点,不要求具体展开。
但简答题简到什么程度最为适宜,这要根据试题的要求来确定。
以犯罪的基本特征为例,说明一下简答题的答题标准。
参考答案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3)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
有些考生的答案为:(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
这就过于简略,使人看不明白;还有些考生在回答了三个特征之后,又把三个特征的关系答了很多,这也是不必要的。
当然,有时考生如果对答案把握不准,是可以多答一些,但应注意所答内容必须正确,切勿答错反而导致扣分。
2.法条分析题我们以法条分析题为例: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2020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法条分析答案(网友版)

2020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法条分析答案(网友版)法条分析题:第57-58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民法理论。
第57题、我国《刑法》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理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理应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理解?(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哪些情形?(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哪些情形?答:(1)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指教唆犯,所谓教唆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具体来说,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教唆犯应具备以下成立条件:一是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这种故意的内容应是明确的,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
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无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更不能成立教唆犯。
二是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威胁等方式,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
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2)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 8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理应照刑法典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为刑法典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理应负刑事责任。
”二是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应对教唆犯从重处罚。
因为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上列各罪的,理应负刑事责任。
三是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之罪,以及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任何罪,因为被教唆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缺乏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他们实施的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因而教唆者不能成为教唆犯,实际上他是把被教唆者当作犯罪工具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的目的,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理应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并从重处罚。
2021考研法硕(非法学)考试分析变动一览表(表格形式)

第三部分 法理学
法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中将“法学边缘学科”改为“法学交叉学科” 第二章 法的特征与本质 无实质变动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二节 法的演进 中“法的历史类型”新增“社会主义法”。删除“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出现”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无实质变动
第五章 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
无实质变动 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
无实质变动
课
第七章 立法 无实质变动
拼 第八章 法律实施 研 长 无实质变动 考 成 第九章 法律职业和法律方法
无实质变动
【 心 第十章 法律关系 号 用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中“法律关系的客体”中“智力成果”改为“精神产品”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无实质变动
第九章 物权通则
修改原第九章“人身权”为“物权通则”
第一节 物权分类
有新增
第三节 物权变动
有删减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有删减,预告登记有删减;更正登记有删减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有调整
第十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权能和限制
有新增内容;所有权的取得有删减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有调整,新增“居住权” 有调整新增
课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分类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二节 占有的保护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拼 有新增 研 长 有调整
有调整
考 成 有调整 【 心 第十三章 占有
有调整
号 用 第十四章 合同通则 众 , 调整原第十七章“合同法总论”为“第十四章 合同通则”
法硕考试分析刑法总则

刑法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分析】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因为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是刑罚,所以,刑法又称犯罪法或刑罚法。
■刑法的形式【分析】在中国,刑法有以下几种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形式渊源):1.刑法典,即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在我国先后有两个“刑法典”:(1)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或称“修订前刑法典”、“79刑法典”。
(2)在1997年对1979年刑法典进行修订后形成的刑法典,或称“修订后刑法典”、“97刑法典”,这部刑法典自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之后,原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及其后颁行的20余个单行刑事法条例、决定等,除保留的行政处罚、行政措施部分外,不再适用。
2.单行刑法,属于特别刑法的一种,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在1979年刑法典之后,我国颁行了20余个单行刑法,如《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等。
在1997刑法典之后,也曾颁行过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这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如在海关法、环保法中规定的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例如,在中国说到“《刑法》第13条”,则通常指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典)之第13条。
广义刑法则包含上述一切形式的刑法。
从本质上讲,刑法是统治者以法律形式、主要采用刑罚方法禁止、惩罚那些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
在中国,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中国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我国刑法的本质,体现在《刑法》第2条规定的刑法的任务之中。
考研法律非法学初试案例(3篇)

第1篇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人才的培养日益受到重视。近年来,考研法律非法学初试成为越来越多非法学背景学生的选择。该考试旨在选拔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知识和素养,能够适应法律工作需要的人才。以下是一篇关于考研法律非法学初试案例的分析,旨在帮助考生了解考试形式、题型、解题思路等,为备考提供参考。
二、案例描述 小明是一名普通本科院校的非法学专业学生,他一直对法律充满兴趣,希望通过考研进入法学领域深造。在备考过程中,他遇到了以下几个典型案例,下面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案例一:民法案例分析 题目: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位于市中心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后,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乙,乙开始入住。租赁期间,乙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并告知甲。甲得知后,要求乙停止转租行为,但乙未予理睬。一年后,乙与丙因房屋租赁纠纷诉至法院。请分析以下问题:
1. 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 乙将房屋转租给丙的行为是否合法? 3. 法院应如何处理乙与丙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 分析: 1. 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乙,表明双方已达成合意,合同成立。
2. 乙将房屋转租给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房屋。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违反了合同约定。
3. 法院应判决乙与丙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无效,并要求乙将房屋退还给甲。同时,法院可依法判决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刑法案例分析 题目:张某系某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经常与公司客户李某接触。某日,张某得知李某涉嫌贪污罪,遂向李某提出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该信息。李某同意,并支付了5000元。后张某将该信息透露给他人,导致李某被依法逮捕。请分析以下问题:
刑法学考试解析及学习方法

刑法学考试解析及学习方法法律硕士研究生是近年来非常热门的考研报考专业。
但是法律知识相对于一般人文社会科学而言,学习难度较大,因为其有一套独特的逻辑体系和基本概念。
这对于复习周期在半年到一年的法硕(非法学)同学而言,时间短任务重,难度可想而知。
而报考法硕(法学)的同学虽然本科就学习过法律,但是往往本科阶段缺乏系统而专注的学习,所以法律知识一般也是比较薄弱的,更不能应对研究生专业课考试的要求。
针对前述考生需求,凯程法硕邀请名师编写了《法律硕士联考应试宝典》。
本书的亮点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体例丰富,方便理解;重点突出,方便应试”。
具体体现如下:1 、体例丰富,方便理解。
本书在撰写知识时,每个章节分为考情概述和正文解析两大部分。
考情概述具体包含复习指导、考情分析、重点难点、大纲变化、知识框架等五个部分,这些模块的设计就是为了帮助同学们迅速对本章内容有一个宏观把握;而正文解析在书写知识点时又采取了重点提示、核心概念提示、已考提示、凯程提示和已考真题等体例,以便于同学们深刻理解和记忆相关知识点。
2 、重点突出,方便应试。
本书作者均是现在国内法硕辅导一线名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
作者在撰写时充分遵循了“覆盖全面和轻重区分”的要求,既全面覆盖考试大纲,同时又根据知识重要程度,给予了不同的轻重“笔墨”,以帮助读者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复习效率,把握考试重点。
由于法硕(非法学)与法硕(法学)考试大纲知识点完全一致,但后者考试深度又较高,所以本书撰写时在保证知识点覆盖大纲内容的基础上,又适当进行了重点知识的拓展,以方便两类考生对考试的需求。
作者特别想强调的一点是:法硕(法学)考试的同学不能局限于法硕(非法学)同学的知识深度,更不能拘泥于法硕(非法学)的相关复习书籍,所以本书在法硕(法学)的重点知识点上均有大幅的扩展。
小编还想和大家谈谈法硕的学习方法。
法硕的学习需要注重四个关键点,具体而言:第一是注重理解。
文科特别是法律知识,在学习时首当其冲的应该是理解,而不是记忆(遗憾的是大部分同学学习文科知识恰恰反其道而行之)。
法律硕士非法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9年5月,张某某与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向张某某供应一批建筑材料,用于其新建的房屋装修。
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约定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期付款10万元,剩余40万元在材料送达并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按照约定向张某某供应了建筑材料。
张某某在收到第一批材料后,于2019年6月支付了首期款项10万元。
随后,建材公司陆续向张某某供应了剩余的材料。
然而,在材料送达并验收过程中,张某某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如水泥强度不足、木材有虫蛀等。
张某某与建材公司协商,要求建材公司更换或退货,但遭到拒绝。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某的损失是否由建材公司承担?3. 张某某要求建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一)建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建材公司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构成违约。
(二)张某某的损失是否由建材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某因建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房屋装修进度延误,增加了装修成本,并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寿命。
因此,建材公司应承担张某某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三)张某某要求建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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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
析
法硕(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
今年考研法硕考试已经结束,整张试卷延续去年的试卷结构,刑法学共考查20道单项选择题、5道多项选择题、2道简答题、1道辨析题、1道法条分析题和1道案例分析题,分值与往年持平,考察内容与新大纲要求保持一致。
从今年试题中刑法学部分具体考查的知识点来看,不难发现“重者恒重”的规律。
所谓“重者恒重”是指重要的知识点永远是重点,它们会反复出现在历年的真题中。
比如,单项选择题第5题就考查了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再如,单项选择题第6题就考查了追诉时效。
又如,单项选择题第10题就考查了正当防卫。
这些都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永恒”的重点。
不仅如此,对于那些高频出现的考点,考查得也更有深度了。
单项选择题第10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重者恒重对我们的要求就是,复习刑法学应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每年都考的知识点掌握。
若能透彻掌握,刑法学绝大部分的分数就已经收入囊中。
刑法学的重点集中在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量刑和重点罪名的认定与区分这几个部分。
其中,犯罪构成的重点内容在于危害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各种罪过形态的区分和认识错误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重点内容在于各种停止形态的区分等。
共同犯罪整章都是重点内容。
一罪与数罪的重点内容在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
量刑的重点内容在于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等。
所以,对于那些重点内容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
这也提醒大家在复习备考时一定要走出一个误区:考过的知识点不会再考。
考过的知识点都是重点,考过的知识可以变相的再考,出现在不同题型中。
因为对于哪些是重点命题人是有共识的。
今年的试题在内容方面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综合考查。
比如,单项选择题第8题就不仅考查了自首,而且考查了坦白、立功和重大立功。
所以,对于那些重点内容大家不仅要掌握,而且还要系统化的掌握。
今年的试题还有一个特点,考查了多年未曾考察的空白点、非重点。
比如,简答题就考查了结合犯的特征。
所以,对于那些考试的空白点大家也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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