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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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法硕(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今年考研法硕考试已经结束,整张试卷延续去年的试卷结构,刑法学共考查20道单项选择题、5道多项选择题、2道简答题、1道辨析题、1道法条分析题和1道案例分析题,分值与往年持平,考察内容与新大纲要求保持一致。

从今年试题中刑法学部分具体考查的知识点来看,不难发现“重者恒重”的规律。

所谓“重者恒重”是指重要的知识点永远是重点,它们会反复出现在历年的真题中。

比如,单项选择题第5题就考查了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再如,单项选择题第6题就考查了追诉时效。

又如,单项选择题第10题就考查了正当防卫。

这些都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永恒”的重点。

不仅如此,对于那些高频出现的考点,考查得也更有深度了。

单项选择题第10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重者恒重对我们的要求就是,复习刑法学应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每年都考的知识点掌握。

若能透彻掌握,刑法学绝大部分的分数就已经收入囊中。

刑法学的重点集中在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量刑和重点罪名的认定与区分这几个部分。

其中,犯罪构成的重点内容在于危害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各种罪过形态的区分和认识错误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重点内容在于各种停止形态的区分等。

共同犯罪整章都是重点内容。

一罪与数罪的重点内容在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

量刑的重点内容在于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等。

所以,对于那些重点内容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

这也提醒大家在复习备考时一定要走出一个误区:考过的知识点不会再考。

考过的知识点都是重点,考过的知识可以变相的再考,出现在不同题型中。

因为对于哪些是重点命题人是有共识的。

今年的试题在内容方面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综合考查。

比如,单项选择题第8题就不仅考查了自首,而且考查了坦白、立功和重大立功。

所以,对于那些重点内容大家不仅要掌握,而且还要系统化的掌握。

今年的试题还有一个特点,考查了多年未曾考察的空白点、非重点。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一)法条分析题法条分析题应熟练记忆法条及其相关内容,尽量做到使用规范语言和专业术语,力求体现“法言法语”。

具体的答题步骤:法条的内容概括--立法目的--基本概念的解释--法律特征(基本上是对概念关键词语的展开论述)--法律后果(难点)--补充完善细节(1)该条是关于..........的规定。

(指出条款所反映的原则或制度)(2).........是指……。

(阐述概念,如果有法律特征要补上)(3)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这一步非必须,有的话写上)(4)...........的构成条件有……(列出构成要件或使用情况等)(5).....................表现在①②③或............的法律后果表现在…(指出效率表现或法律后果)(二)综合课分析题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综合课分析题的考查方式是,给出一段材料,并在材料后设置几个问题,让考生根据某个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材料进行分析。

考查范围较广,一个材料分析可能包括了多个知识点,因此,考生在复习宪法学时,一定要建立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这样才能在分析题上获得高分。

对于分析题,应该把握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材料给所体现的东西,第二个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

第一个材料已经给我们了,应该仔细阅读材料,融会贯通。

而第二个主要靠自己平时的知识积累进行阐述。

无论是宪法,还是法理,这种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基本原则的会比较多一些,比如法理的司法原则、宪法的平等原则等等,所以首先应该对这两门学科知识点应该有一个宏观的把握,遇到题时,一看便可以知道用那一块知识点来答题,不仅仅是分析题,即便是专业课的辨析题也是这样。

既要注意材料中的细节,也要对材料的主旨和中心有一个把握,再综合运用学科知识点扩展。

“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抓住了点,再逐步扩张,不偏离方向应该还是可以拿到不低的分的。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七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七

诬罪名相应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第八,连坐原则。

秦朝延续商鞅时期的连坐制度,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人罪者,极为普遍。

■主要刑名【分析】第一,死刑。

秦朝死刑的种类很多,常用者有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等,体现岀死刑执行的残酷性和随意性。

第二,肉刑。

包括墨(黥)、劓、斩左右趾(_)、宫刑等。

通常肉刑与劳役刑并用。

第三,作刑。

即后世的徒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罪犯限制人身自由,并强制无偿劳役之刑。

秦朝将大量的徒刑用于军事设施和土木工程兴造。

作刑主要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等,并附加肉刑和髡、耐,分为不同的等级。

一般认为,秦的作刑尚没有关于刑期的系统规定。

第四,财产刑。

即对于某些犯罪强制罪犯交纳一定数量的财产,以示惩罚。

秦涉及财产处罚的刑罚有赀刑和赎刑。

赀刑以财罚为主,也有与财产相关的力役罚,使用范围广泛,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赀徭等。

赎刑是缴纳一定数量的赎金或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役以替代判定的刑罚。

秦律规定的赎刑种类很多,从赎耐、赎黥、赎宫到赎死等分不同等级。

无钱赎罪者可以劳役折抵。

第五,耻辱刑。

秦朝规定有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等耻辱刑。

耻辱刑乃基于古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轻弃”的观念,既亏其体,又辱其人。

耻辱刑多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如秦简中的“髡钳城旦舂”“耐为鬼薪”,不附髡、耐者称为“完”(保全之意),如“完为城旦”。

第六,其他刑。

如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废、谇、免及收(籍没)、迁等刑。

■主要罪名【分析】秦朝法律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常见的除谋反、盗贼犯罪和不敬皇帝等罪外,还有诽谤与妖言、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等惩治思想言论的犯罪,反映了专制主义法律的特征。

此外,还规定有盗徙封罪,即惩治偷偷移动田界标志企图侵占他人田产的犯罪。

三、经济立法■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分析】秦朝继续推行商缺变法以来的重农政策,注重发展农业和畜牧业生产,注重督课各级官吏加强农田水利管理、农产品种子管理、自然灾害报告、畜牧业管理、劳动力的控制与考课,以便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和管理。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四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四

件,一般是经过合议庭审理过的、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比较困难的案件。

一般由庭长提交主管副院长或直接提请院长,要求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在开会时,由案件主审法官汇报案情,审判委员会委员必要时询问有关情况,对应认定的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展开讨论,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作出决定。

整个讨论过程由书记员记人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

二' 人民检察院■性质和任务【分析】《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又称为检察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人民检察院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并且,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制1.组织系统【分析】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

(1)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全国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旗、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下列对于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 20 年,则一律不再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案的,超过 20 年即不再追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选:C点拨:《刑法》第 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 A 项错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 88 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 B 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 C 项正确。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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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小编提前祝大家圣诞节快乐,考试成功!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一、简答题
1、犯罪客体的分类
2、集资诈骗罪和非吸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3、地役权的特征
4、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事由
二、法条分析题
1、单位犯罪
2、公司企业的范围
三、案例分析题
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1年,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毒驾,撞车后慌忙逃跑,在高速撞伤了6个人和几辆车,最终等待交警处理,说明了情况,协助交警破获毒案,请问甲侵犯了么罪名,应当怎么量刑?。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十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十

动。

(4)进行其他活动的自由,如宗教出版、宗教集会、正常传教等自由。

■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分析】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又规定了其界限。

(1)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氧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这是我国宪法基于特定历史经验并在当今特定时代背景之下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所规定的界限。

四、人身自由【分析】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

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分析】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部宪法都确认了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分析】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镑和诬告陷害。

也就是说,公民享有人格权。

人格权是和人的尊严紧密联系的一种宪法权利。

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重视的一项基本权利。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各国通过立法与司法实践,不断地扩展了人格权的内容与范围。

人格权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之一。

而且,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又进一步将人格权的保护具体化了。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有侮辱、徘镑和诬陷罪的处罚,我国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姓名权等的民事责任。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分析】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又称为住宅权,指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专业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马克思认为,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

题干中的意思是说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而社会共同利益是以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体现的观点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C项正确。

人类社会的产生之初,并没有私有制,物质极度匮乏,不需要法律对财产关系等进行调整,因此,法律应该是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选项A错误;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对于家庭关系个人内心思想等法律不是最好的调整方式,因此,法律不能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选项B错误;任何国家任何历史阶段的法律都不可能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选项D错误。

2.【答案】A【解析】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A项表述不正确,本题选A。

适当平衡原则划分出来的法律部门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细,应保持它们之间适当的平衡,选项B正确;主次原则要求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该按照法律的主导因素确定其划分的法律部门,选项C 正确;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选项D 正确。

3.【答案】B【解析】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是法律,位阶相同,只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新法。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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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

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

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罚。

随着官僚制的发展产生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

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

退休称为致仕,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分析】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

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

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

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

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

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六条问事》是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吏,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恃估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正令也。

”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

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司法制度■诉讼与审判【分析】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

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

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

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

汉律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对被告的审讯,称“鞫狱”,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

被告的口供即所谓“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

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鞫”。

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

汉代还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

西汉时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

东汉光武帝也曾亲录囚徒。

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春秋决狱【分析】“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刑德论》评价:“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

但现存汉朝三十多个引经决狱的案例,无一例证明“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论心定罪”的结论比较绝对和武断。

2019年今(非^■雙;.).,;^;^翊▼•贫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

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

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秋冬行刑【分析】汉代死刑的执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学说认为,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零,宜施刑罚,清理狱讼。

秋冬行刑理论渊源于西周,它把司法镇压与阴阳运行、四季变换联系起来,借助天的权威和实际生活感受来加强司法的严肃性。

汉朝将秋冬行刑制度化,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标榜了德政慎罚,故为后世法律所继承。

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_、立法概况■曹魏律(《新律》)【分析】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是魏国明帝于太和三年(229年)制定的《新律》,又称《魏律》,后人称为《曹魏律》。

此外蜀国制有《蜀科》。

《曹魏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第一,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又删削了条文;第二,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第三,“八议”入律,使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第四,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晋律(《泰始律》)【分析】泰始三年(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共20篇,称《泰始律》。

《泰始律》的主要成就在于:一是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二是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均较汉律大为精简;三是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四是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五是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晋律》颁行之后经律学大家张斐、杜预作注,释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史称《张杜律》。

《泰始律》为南朝沿用,影响深远。

■北魏律【分析】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颁行《北魏律》,共20篇。

《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诸方面皆有新的发展。

其修纂集当时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典之渊源。

■北齐律【分析】《北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其特点为: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之“十恶”所本;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新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古代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立法尤具影响。

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指出:“自晋氏失驭,海内分裂,江左以清谈相尚,不崇名法。

故其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

”总的来看,南北朝时北方律典兼容并蓄,日臻成熟,它克服了南朝律的繁芜,避免了北周律的刻意复古,注意了礼律并举,又在罪名和刑制上有所创新,因而为隋朝所取法。

■麟趾格【分析】《麟趾格》是东魏政权制定的法典,因其议定于麟趾殿而得名。

“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至东魏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

隋唐时“格”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中国法■制史_大统式【分析】“式”源于秦,秦简中有《封诊式》,汉代有“品式章程”。

西魏编定《大统式》,成为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隋唐时“式”也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_律学【分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传统律学发展的重要阶段。

汉代引经注律,章句众多,但并未摆脱对于经学的附庸地位。

魏晋之际,律学开始从经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

研究的对象也不再仅仅是对古代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立法技术、法律运用、刑名原理、定罪量刑原则以及法律术语的规范化解释,律学研究趋于规范化、科学化。

这一时期先后出现了一批著名的律学家,如陈群、刘劭、钟繇、张斐、杜预等。

张斐著《律解》《汉晋律序注》,杜预著《律本》,贾充、杜预合著《刑法律本》,是这一时期律学成就的代表。

张斐晋律注称“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

这说明律学家对于《刑名》作为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和清晰的阐释。

张斐还对20个法律概念及其含义作了精要的表述:“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这些罪名概念的界定,基本符合各项罪名的主要构成要件,反映了犯罪学理论取得了较高水平,对后世注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晋代刘颂还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这种援法断罪的思想,近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为中国古代律学理论和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二、刑事立法_ “准五服以制罪”【分析】《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五服”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确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

古代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不仅确定婚姻、继承与赡养等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时施用刑罚轻重的原则。

在刑法适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

对于家庭(族)内的财产侵犯,则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准五服以制罪”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其影响极为深远。

北魏时还出现了存留养亲制度,亦称留养。

《魏书•刑罚志》载:“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这是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也是服制影响法律的显著标志。

_ "八议”“官当”入律【分析】“八议”是指贵族官僚中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在大臣“议其所犯”后,由皇帝对其所犯罪行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人律。

“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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