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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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法学)综合课2019年[真题]

法律硕士联考(法学)综合课2019年[真题]

法律硕士联考(法学)综合课2019年[真题]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

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______。

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
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
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解析] 任何人加入法律职业都必须接受认真考查,获得资格证。

这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B项正确。

至于ACD,其说法都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和题干不符,本题核心的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这说明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必须通过某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才有可能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为此体现的是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

法律职业具有自治特征,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者自治性,对法律自治的追求也就体现出了职业主义的倾向,但本选项和题干不符,选项A不选;法律职业具有特定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因为。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

的,成立数罪。

对数罪通常合并处罚。

(3)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

(4)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犯罪构成作为研究法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理论,它把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件加以归纳、抽象,使其系统化、条理化,形成了犯罪论的理论体系。

在这个理论体系中,犯罪论的基本问题都是围绕着犯罪构成展开的,并且是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框架,分门別类论述的;在刑法分则中,也是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体系分别论述具体犯罪的特殊构成要件的。

因此,理解、掌握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和体系,是学好刑法学的关键之一。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析】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几百种犯罪,如抢劫罪、杀人罪、盗窃罪等,它们的犯罪构成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一般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由于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概括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共性,所以称其为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也就是说,在需要认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某行为事实是犯罪时,必须认定:(1)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犯罪客体)。

(2)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JT桌止的厄吾仃万(谷观力囬)。

(.3;仃刀人迈到j法疋刑爭页任牛龄、共有刑事贡仕昍刀(王体尺(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分析】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一百零二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一百零二

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选项D正确;长期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向自己借款,赚取利息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选项B错误。

44.下列聚众斗殴的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A.牵引恶犬参与斗殴B.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支参与斗殴C.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D.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答案】B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聚众斗殴罪及其认定。

难度是0.334,区分度是0.0455。

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报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成帮结伙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持械的含义和“携带凶器”大致相当,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

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D正确。

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A.以次充好B.以假充真C.掺杂D.掺假【答案】A B C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难度是0.835,区分度是0.329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据此,选项A、B、C、D正确。

46.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

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货款36万元,同年10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 15万元的合伙债务。

2015年2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

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A.甲B.乙.C.丙D. T【答案】A B C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入伙与退伙。

难度是0.268,区分度是0.4132。

对于合伙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本题应选A和B。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下列对于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 20 年,则一律不再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案的,超过 20 年即不再追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选:C点拨:《刑法》第 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 A 项错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 88 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 B 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 C 项正确。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上一题下一题
(10/40)单项选择题
第10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成立组织卖淫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______。
A.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
B.组织者在三人以上
C.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D.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
上一题下一题
(11/40)单项选择题
第11题
下列关于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正确的是______。
A.简单罪状因缺乏明确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B.将习惯法视为刑法的渊源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C.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新法溯及既往
D.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
上一题下一题
(12/40)单项选择题
第12题
我国公民甲在某国杀害Z(无国籍人),被该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如甲在该国服刑完毕回到我国,我国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______。
上一题下一题
(6/40)单项选择题
第6题
甲目睹了朋友乙抢劫王某的全过程后实施的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窝藏罪的是______。
A.劝说乙不要自首
B.转账5000元给乙供其外出躲避
C.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
D.对侦查人员表示:乙只是捡拾了王某掉落的财物
上一题下一题
(7/40)单项选择题
第7题
甲为境外赌球网站担任代理,开设个人微信公众号接受投注,情节严重。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第17题
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情节十分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A.侮辱罪
B.猥亵儿童罪
C.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D.故意伤害罪
上一题下一题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专业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马克思认为,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

题干中的意思是说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而社会共同利益是以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体现的观点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C项正确。

人类社会的产生之初,并没有私有制,物质极度匮乏,不需要法律对财产关系等进行调整,因此,法律应该是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选项A错误;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对于家庭关系个人内心思想等法律不是最好的调整方式,因此,法律不能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选项B错误;任何国家任何历史阶段的法律都不可能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选项D错误。

2.【答案】A【解析】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A项表述不正确,本题选A。

适当平衡原则划分出来的法律部门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细,应保持它们之间适当的平衡,选项B正确;主次原则要求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该按照法律的主导因素确定其划分的法律部门,选项C 正确;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选项D 正确。

3.【答案】B【解析】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是法律,位阶相同,只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新法。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分析】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在把握自动性时尤其要注意:自动中止犯罪必一律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

犯罪人真诚悔悟是自动性最典型、最理想的情况,但却不是成立中止的要件。

犯罪人因为他人规劝或者害怕受到刑罚的惩罚、上天的报应等而放弃犯罪的,即使其内心并未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也不妨碍成立犯罪中止。

自动性的要点是“自主放弃犯罪”,与此相对,预备犯、未遂犯是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分析】犯罪中止既可能发生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

据此,犯罪中止从时间上可划分为:1.预备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

可细分为:(1)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2)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1)不同时间的中止,使犯罪进度存在差异,因而需要对不同进度的犯罪中止作出合理评价;(2)不同时间的中止,对成立中止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别,如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积极中止)。

而在其他情况下,通常自动停止(继续)犯罪,就能成立中止(消极中止)。

三、对中止犯的处罚【分析】《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这里所称的造成“损害”,不得是犯罪既遂结果。

如果发生了犯罪既遂的结果,认为犯罪已然完成,不成立犯罪中止。

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_、共同犯罪的概念【分析】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分析】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一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一

何债务都有确定或可确定的期限。

(3)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债务在本质上是债务人应承担的负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以满足其利益。

责任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无责任的债务无法律约束力。

债务有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分,其中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可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实现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尽管不决定债的类型,但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

从给付义务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发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还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而发生。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之外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而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

此外,在债之关系中还有所谓的“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没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故该义务不可能被请求履行,但当事人不履行不真正义务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为不真正义务。

三、债的分类【分析】1-以偾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依据当事人自由意志而发生的债。

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单方允诺、代理权授予等;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予以确定的债。

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意定之债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债的主体、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均由当事人约定,意定之债在法律上的规定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当事人可通过自由意志排除其适用;法定之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2.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均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

单一之债只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简单;而在多数人之债中,不仅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还有多数债权人之间或者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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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分析】过失犯罪的自首问题,关键涉及过失犯罪能否成立自首。

在刑法学界,有人以过失犯罪的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容易被发现为主要理由,主张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从宽制度不适用于过失犯罪,自首对于过失犯罪没有实际意义。

但是,《刑法》第67条并未对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均未被排除在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之外。

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为符合自首成立条件的,就应认定为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分析】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据此,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为,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犯罪人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但是,自首与坦白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

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分析】所谓单位犯罪的自首,是指单位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在单位自首的试定上,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情节及其处理原则【分析】《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自首犯适用该规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据此,对于自首犯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但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V对于:罪行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可以免除处罚。

至于罪行的轻重,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评判。

而自首的具体情节,则应综合考虑投案时间、投案动机、投案的客观条件、交代罪行的程度等多种因素,得出判定结论。

三'立功■立功的概念和意义【分析】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我国刑法设置的立功制度及其所确立的对立功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1)它有利于犯罪分子以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其结果具有应予肯定的价值,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

(2)它对于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犯罪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着积极的作用。

(3)它通过对犯罪分子立功从宽的处罚结果,有助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改过从善,进而较好地协调、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功能。

■立功的秭类及其表现形式【分析】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坪?■.章充■^古.(.开.碑:茺)联.考..奸刑法学是两者依法受到的从宽处罚程度有所不同。

所谓一般立功,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此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指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归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所谓重大立功,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在对立功特别是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分子的立功情节的认定上应当注意,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立功情节的处理原则【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立功犯应分别依照以下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概念、特点和意义【分析】数罪并罚,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依一定准则,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包括同一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或两个以上不同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与执行刑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

此为适用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

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须均系一行为人所为。

亦即一行为人犯有一罪或非实质数罪,或者非共犯数行为人犯有数罪(各个行为人分别犯有一罪),均不在并罚之列。

(2)-—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对于在不同的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的并罚方法也不尽一致。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

倘若违反,轻者会给刑事诉讼造成困难,或者发生执行刑的计算错误等;重者会致使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遭受破坏,或者数罪并罚制度形同虚设。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便于审判人员科学地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和适用减刑或假释。

■数罪并罚的原则【分析】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

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数罪如何实行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

综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1.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并科原则作为单纯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实际上既难以执行,且无必要,亦过于严酷,有悖于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故目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的国家较少。

2.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换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他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的宣告刑吸收其他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吸收原则虽然对于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种的并罚较为适宜,且适用颇为便利,但若适用于其他刑种(如有期自由刑、财产刑等),则弊端明显。

此原则不便于普遍适用,所以,目前单纯采用吸收原则的国家较少。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限制加重原则克服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或失之于严酷且不便具体适用,或失之于宽纵而不足以惩罚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数罪并罚制度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罚方式。

故其确为数罪并罚原则的一大进步,但该原则并非完美无缺,仍具有一定局限性。

它虽然可有效地适用于有期自由刑等刑种的合并处罚,却对于死刑、无期徒刑根本无法采用,因而当然不能作为普遍适用于各种刑罚的并罚原则,否则,便会产生以偏概全之弊。

4.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朔。

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科原则为主、他科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

》鉴于前三种原则各有得失、难以概全,目前除极少数国家单纯采用某一种原则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折中的原则。

这种综合兼采用多种原则的做法,能够使上述各原则得以合理取舍、扬长避短、趋利除弊、互为补充、便于适用,综合发挥统一的最优化功能。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分析】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2)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

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3)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4)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分析】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折中原则中所包含的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基本适用规则如下:(1)吸收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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