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一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法硕(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今年考研法硕考试已经结束,整张试卷延续去年的试卷结构,刑法学共考查20道单项选择题、5道多项选择题、2道简答题、1道辨析题、1道法条分析题和1道案例分析题,分值与往年持平,考察内容与新大纲要求保持一致。
从今年试题中刑法学部分具体考查的知识点来看,不难发现“重者恒重”的规律。
所谓“重者恒重”是指重要的知识点永远是重点,它们会反复出现在历年的真题中。
比如,单项选择题第5题就考查了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再如,单项选择题第6题就考查了追诉时效。
又如,单项选择题第10题就考查了正当防卫。
这些都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永恒”的重点。
不仅如此,对于那些高频出现的考点,考查得也更有深度了。
单项选择题第10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重者恒重对我们的要求就是,复习刑法学应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每年都考的知识点掌握。
若能透彻掌握,刑法学绝大部分的分数就已经收入囊中。
刑法学的重点集中在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量刑和重点罪名的认定与区分这几个部分。
其中,犯罪构成的重点内容在于危害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各种罪过形态的区分和认识错误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重点内容在于各种停止形态的区分等。
共同犯罪整章都是重点内容。
一罪与数罪的重点内容在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
量刑的重点内容在于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等。
所以,对于那些重点内容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
这也提醒大家在复习备考时一定要走出一个误区:考过的知识点不会再考。
考过的知识点都是重点,考过的知识可以变相的再考,出现在不同题型中。
因为对于哪些是重点命题人是有共识的。
今年的试题在内容方面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综合考查。
比如,单项选择题第8题就不仅考查了自首,而且考查了坦白、立功和重大立功。
所以,对于那些重点内容大家不仅要掌握,而且还要系统化的掌握。
今年的试题还有一个特点,考查了多年未曾考察的空白点、非重点。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一)法条分析题法条分析题应熟练记忆法条及其相关内容,尽量做到使用规范语言和专业术语,力求体现“法言法语”。
具体的答题步骤:法条的内容概括--立法目的--基本概念的解释--法律特征(基本上是对概念关键词语的展开论述)--法律后果(难点)--补充完善细节(1)该条是关于..........的规定。
(指出条款所反映的原则或制度)(2).........是指……。
(阐述概念,如果有法律特征要补上)(3)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这一步非必须,有的话写上)(4)...........的构成条件有……(列出构成要件或使用情况等)(5).....................表现在①②③或............的法律后果表现在…(指出效率表现或法律后果)(二)综合课分析题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综合课分析题的考查方式是,给出一段材料,并在材料后设置几个问题,让考生根据某个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材料进行分析。
考查范围较广,一个材料分析可能包括了多个知识点,因此,考生在复习宪法学时,一定要建立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这样才能在分析题上获得高分。
对于分析题,应该把握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材料给所体现的东西,第二个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
第一个材料已经给我们了,应该仔细阅读材料,融会贯通。
而第二个主要靠自己平时的知识积累进行阐述。
无论是宪法,还是法理,这种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基本原则的会比较多一些,比如法理的司法原则、宪法的平等原则等等,所以首先应该对这两门学科知识点应该有一个宏观的把握,遇到题时,一看便可以知道用那一块知识点来答题,不仅仅是分析题,即便是专业课的辨析题也是这样。
既要注意材料中的细节,也要对材料的主旨和中心有一个把握,再综合运用学科知识点扩展。
“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抓住了点,再逐步扩张,不偏离方向应该还是可以拿到不低的分的。
法律硕士联考(法学)综合课2019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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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法学)综合课2019年[真题]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
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______。
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
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
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解析] 任何人加入法律职业都必须接受认真考查,获得资格证。
这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B项正确。
至于ACD,其说法都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和题干不符,本题核心的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这说明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必须通过某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才有可能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为此体现的是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
法律职业具有自治特征,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者自治性,对法律自治的追求也就体现出了职业主义的倾向,但本选项和题干不符,选项A不选;法律职业具有特定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因为。
2019行法硕刑法法条分析题重要补充讲义

第一部分法条分析题一、历年法条分析题考察情况分析1.2018 年法条分析题:不可抗力我国《刑法》第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请分析“不能抗拒”和“不能预见”的含义。
2.2017 年法条分析题: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分析:(1)本条中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何理解?(2)本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3.2016 年法条分析题:教唆犯我国《刑法》第29 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理解?(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哪些情形?(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哪些情形?4.2015 年法条分析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我国《刑法》第397 条第1 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分析:(l)本条款中“滥用职权”的含义。
(2)本条款中“玩忽职守”的含义。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
5.2014 年法条分析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国《刑法》第395 条第1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一

■不动产买卖契约【分析】宋朝法律对于买卖契约,尤其是不动产买卖契约有详细规定。
由于典当盛行,法律往往对典当与买卖连同作出规定,合称“典卖”,民间也因此往往将两者混用,为将典当与买卖区别开来,一般称典当为“活卖”,称买卖为“绝卖”“永卖”“断卖”等。
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项:首先,“先问亲邻”,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须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
换言之,房亲和邻人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还规定了亲邻的顺序:“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
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
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
”其次,“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
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红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白契”。
再次,“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最后,“原主离业”,即转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须脱离产业,不动产买卖契约才最终成立。
以上四个要件成为后世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内容。
■典卖契约【分析】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卷”“解贴”。
典卖行为须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复本书面契约形式,其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一样,即“先问亲邻” “输钱印契” “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除了上述要件中所包含的权利外,业主的权利还有: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在30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钱主的权利则包括:契约期限内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待赎期中的转典权;待赎期中业主不行使回赎权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钱主以上权利统称“典权”。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经三十年后,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为了保护典权人的权利,严禁“一物两典”,如有重复典卖者,业主、中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人已钱数准盗论”,并须将钱退还典主。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下列对于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 20 年,则一律不再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案的,超过 20 年即不再追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选:C点拨:《刑法》第 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 A 项错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 88 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 B 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 C 项正确。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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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一、简答题
1、犯罪客体的分类
2、集资诈骗罪和非吸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3、地役权的特征
4、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事由
二、法条分析题
1、单位犯罪
2、公司企业的范围
三、案例分析题
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1年,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毒驾,撞车后慌忙逃跑,在高速撞伤了6个人和几辆车,最终等待交警处理,说明了情况,协助交警破获毒案,请问甲侵犯了么罪名,应当怎么量刑?。
【法硕联考刑法学试题】2019年法硕联考综合试题

【法硕联考刑法学试题】2019年法硕联考综合试题20xx年法硕联考刑法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甲于19xx年8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20xx年7月被抓获归案。
在19xx年刑法和19xx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
对本案()。
A.应适用19xx年刑法B.应适用19xx年刑法C.由审理本案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适用年刑法还是19xx年刑法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适用年刑法还是19xx年刑法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
A.犯罪的一般客体B.犯罪的同类客体C.犯罪的直接客体D.犯罪的对象3.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
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
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
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
甲的行为属于()。
A.纯正的作为犯B.不纯正的作为犯C.纯正的不作为犯D.不纯正的不作为犯4.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罪犯再次犯罪的机率。
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
A.缓刑B.管制C.假释D.减刑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A.不负刑事责任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B.对象认识错误C.手段认识错误D.客体认识错误7.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8.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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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分析】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数罪并罚是--般规则,但是有些数罪并罚会不近情理,所以例外情况下不实行数罪并罚。
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二、连续犯圖连续犯的概念【分析】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圖连续犯的特征【分析】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例如,甲基于行凶报复的意思,到乙家一连杀死乙家5 口人。
又如,甲基于盗窃的意思,一夜连续撬窃13户人家。
假如不是岀于同一的故意,不是连续犯,如甲杀死乙家5 口人后,出门时遇到丙,为灭口将丙杀害,其杀丙的行为与杀乙家5 口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连续犯。
■连续犯的意义【分析】确定连续犯的实际意义主要有三点:(1)追诉时效起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⑺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3)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连续犯的处断原则【分析】连续犯实际上是以数行为犯同种数罪。
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概括或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
但是,因为我国司法习惯对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不论是否具有连续性均不实行数罪并罚,所以,连续犯(具有连续性之同种数罪)在解决数罪并罚问题上没有实际价值,只是在追诉时效计算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牵连犯圖牵连犯的概念【分析】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牵连犯的特征【分析】牵连犯的特征:(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4)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例如,甲为了方便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一个最终目的——诈骗),而伪造公文用于诈骗活动(诈骗罪的手段行为),作为诈骗手段的伪造公文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公文罪。
这是犯罪的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
又如,盗窃他人皮箱后发现其中有枪支而加以藏匿,作为盗窃罪结果的占有枪支又触犯了《刑法》第128条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这就是犯罪的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
上述两种情况都有牵连关系。
前者是诈骗罪的牵连犯,后者是盗窃罪的牵连犯。
有学者认为,牵连犯除了具有目的上的关联性之外,数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
例如甲在外地打工时盗窃21只雷管,打算回家盖房子炸石头使用。
春节回家时随身携带这些雷管欲乘坐长途汽车时被抓获。
从主观上分析,甲盗窃后携带回家,岀于一个犯意和目的;客观上属于盗窃行为的结果行为,所以属于牵连犯。
仅有主观联系没有客观联系,不是牵连犯。
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等,虽有目的上的联系,但缺乏内在的客观的必然联系。
因为杀人未必需要枪支,盗窃枪支未必用于杀人,所以不认为是牵连犯。
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是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盗窃枪支立即用于杀人的,属于牵连犯。
常见的牵连犯是行为人出于诈骗的目的而伪造公文证件等用于诈骗犯罪,刑s去学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在招摇撞骗中使用,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的,窃得存折又去骗领现金的。
在经济犯罪中常见的牵连犯的类型是假冒注册商标用于其制售的伪劣商品。
例如,乙用工业酒精配制食用酒,并大量印制名牌酒的商标、包装,冒充名牌酒出售。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分析】择一重罪处罚。
牵连犯实际上是数行为犯数罪,但鉴于其数行为间存在上述牵连关系,数罪并罚显得过重,所以一般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伹是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如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被保险标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属于法定数罪并罚的。
鉴于我国学术界与实务中都对牵连犯认识不够成熟,所以,尤其应注意分则的特别规定。
四、吸收犯■吸收犯的概念【分析】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吸收犯的特征【分析】吸收犯的特征类似于牵连犯,包括:(1)有数危害行为。
(2)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
(3)犯不同种数罪。
(4)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5)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吸收犯的形式【分析】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例如,行为人人室抢劫的场合,往往有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行为。
这个“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行为桌行为人预定入室“抢劫”行为的一个必经阶段,被抢劫行为吸收,只需要以抢劫一罪论处。
2.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例如,行为人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伪造发票印章。
伪造印章的行为是行为人伪造发票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伪造发票行为吸收,只需要以伪造发票罪论处。
3.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例如,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后又持有该非法制造的枪支。
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的当然结果,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所吸收,只需要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论处。
此外,对下列情形也有人认为是吸收犯:(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抢劫实施暴力殴打他人致轻伤的,抢劫罪吸收故意伤害行为。
(2)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例如,行为人在同一案件中既有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又参与了犯罪的实行,一般按照实行行为定罪处罚。
对于教唆、帮助行为,作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考虑。
(3)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如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之后,转人实行,以实行为作为根据定罪处罚。
在我国,这种精细的理论区分似乎意义不大。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分析】对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几个界限【分析】1.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
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
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时触犯”数罪。
同时触犯数罪的,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是数行为。
2.牵连犯、吸收犯与连续犯的区别。
要点在于是否同种数罪。
连续犯所犯数罪是同种的,而牵连犯、吸收犯所犯数罪是不同种的。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首先,应当承认二者的确难以区别,因为牵连犯与吸收犯,都是数行为犯数罪,都是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都是不同种数罪。
况且,牵连犯是数罪但不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使用了吸收的观念。
吸收犯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一行为之所以能被另一行为吸收,显然是因为二行为之间存在某种牵连关系。
其次,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学者们使用了吸收犯和牵连犯两个概念解决同一个问题,即数罪但不需要并罚的问题。
两个概念的作用相同,难免在使用中发生冲突。
所以有人主张把牵连犯或者吸收犯废除一个,只保留一个,免去自找的麻烦。
但是,目前在学说上仍然同时保留•第二.…?•p.H,•今—今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着这两个概念,所以,还是不得不加以区分。
区分的方法是掌握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具体类型和典型例子。
牵连犯的类型主要是两个:(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是伪造公文用于诈骗犯罪的;(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是窃取他人财物时获得枪支而持有的。
吸收犯的类型主要有三个:(1)必经阶段,典型例子是入室抢劫时,抢劫行为吸收“入室”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况; (2)组成部分,典型例子是伪造发票又伪造其上印章,伪造发票行为吸收伪造印章行为的情况;( 3)当然结果,典型例子是非法制造枪支又持有该枪支的,非法制造行为吸收非法持有行为的情况。
如果掌握具体类型和典铟案例,举一反三,还是大致能够区分的。
另外,因为吸收犯和牵连犯都属于处断的一罪,所以,往往知道这两种情况都不需要数罪并罚,也就足够了。
4.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特别规定。
刑事立法中有时会有一些特殊规定,将数个行为或数个犯罪规定为一罪、适用一个刑罚(法定刑)。
这类情况依法不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9条);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40条)等。
对这类“数罪不并罚”的情形,只有通过熟悉分则的特别规定,才能具体掌握。
第八章刑事责任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_、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责任的概念【分析】刑事责任是刑法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
关于刑事责任,在中外刑法理论中,有如下观点:法律责任说。
即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能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强制犯罪人负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说。
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否定评价说(责难说、谴责说),此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刑事义务说,即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向国家承担的、体现着国家最强烈的否定评价的惩罚义务”;刑事负担说。
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为维持自身的生存条件,在清算触犯刑律的行为时,运用国家暴力,强迫行为人承受的刑事上的负担”。
上述各说都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刑事责任的特征和主要内容,但从表述的科学性来看也都有不同程度的缺陷。
我们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刑事责任的特征【分析】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第二,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与法律性;第三,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第四,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
二、刑事责任的地位■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分析】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刑事责任占有重要的地位。
这首先表现在修订的刑法中共有14 个条文22处提到了刑事责任,其中在总则里就有12个条文20次使用刑事责任这一术语。
其次,刑法总则第2章还将犯罪和刑事责任作为其第1节的标题。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在《刑法》第5条中,刑事责任被提到与罪行(犯罪行为)和刑罚并列的地位。
■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的地位【'分析】对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具体地位,认识并不一致。
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基础理论说。
该说认为刑事责任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基础理论的意义,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不过是刑事责任理论的具体化。
因此在体系上应赋予刑事责任以刑法学基本原理的地位并将其置于犯罪论之前。
罪、责平行说。
此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与犯罪相对应并具有直接联系的概念。
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虽然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但不是唯一的实现方式,因此,不能将刑罚与犯罪和刑事责任这两个基本范畴相提并论,而应按照犯罪论一刑事责任论的思路来建立刑法学体系,这样才能理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才能准确反映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应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