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知识讲座17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75、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如前讲所述,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离不开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但这种解释不能走极端,即不能采取“周边限定说“的观点,同时,也不能采取“中心限定说”的观点。
那么,正确的解释应当怎样进行呢?该问题涉及到解释的主体、解释的性质和解释的方式。
1、解释的主体。
即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谁是解释的主体?或者说谁的解释是有权解释。
显然,解释的主体应当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机关。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主要是司法机关,即法院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主体。
除了法院以外,地方知识产权机关亦有权确认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处理假冒和冒充专利纠纷。
因此,地方知识产权机关应当也是解释权利要求的主体。
当然,这里所说的解释仅限于个案的解释,即在处理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的解释,且该解释对后续法官没有约束力,即不同的侵权案件,法官用说明书、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可能不完全一样。
当然,学者或者其他机关也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这种解释属于学理解释,不属于有权解释。
2、解释的性质。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进行的解释,是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呢?还是属于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专利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从国外学术观点来看,有认为属于对事实的认定的,也有认为属于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尤其是在美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到底属于事实问题还是属于法律问题,在学术和司法界曾发生较大的争论(注)。
原因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美国程序上是不同的,如果属于事实问题,则陪审团说了算。
如果属于法律问题,则法官说了算。
而如果属于法律问题,则上诉后被重新考虑的几率要高。
如果属于事实问题,上诉审往往遵从一审对事实的认定。
而该问题的区分在我国也有一定的意义,原因是如果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前诉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应当直接作为后诉的事实根据,除非后诉出现相反证据才可以推翻前诉判决对事实的认定。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正确解释与限定权利要求范围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一、权利要求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定义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组成。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要素进行定义,而依赖权利要求则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或附加特征。
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以字面意义解释:权利要求应按照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根据权利要求的语言表达,来确定其保护范围。
这种解释方法在权利要求明确清晰时较为常用。
2. 从技术领域的角度解释:权利要求应从技术领域的角度来理解,考虑到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背景。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防止狭隘解释,并确保权利要求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变体和等效构件。
3. 以说明书为依据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参考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的描述和实施方式。
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子和描述可以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方法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律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足够的可行性和明确性。
权利要求范围限定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几种:1. 添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添加具体的技术特征,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些技术特征可以是与发明相关的结构、功能或步骤等。
2. 引入限定性语言:使用限定性语言如"至少包括"、"选自以下组合中的一种"等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排除某些不符合要求的变体或结构。
3. 引入数值范围:当权利要求中涉及数值参数时,可以通过引入具体的数值范围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总之,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是专利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通过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并采取适当的限定方法,可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效力。
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

摘要:本文阐述了在结合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理解时应准确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作出正确的评价。
关键词:创造性权利要求技术方案说明书引言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是: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予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含义是:不仅应当从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来理解技术特征,还应当从技术领域、说明书以及现有技术方面来理解技术特征的含义,分析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其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在说明书中包括多个实施例,申请人为了寻求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采用较上位的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那么在确定这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时候,应该结合说明书认真分析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准确地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给予正确的评价。
下面以一个复审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简介2004年6月25日,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和2,并指出任意一项权利要求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05年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替换页。
审查员于2005年5月20日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经修改的任意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05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是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审查员于2005年12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上述专利申请。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一份专利申请中最为重要的文件之一,它确定了申请人对于其发明拥有的专利权范围。
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需要对发明的技术特点进行详细的描述,并限定了专利权的具体范围。
一般来说,专利权利要求书由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组成。
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起始部分:权利要求的起始部分常用开头,例如:“根据以下权利要求,本发明要求其保护范围”。
起始部分应当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的范围。
2.技术特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点部分需要详细地描述发明的具体技术特点和创新之处。
这部分内容应当清晰明了,确保他人可以了解到发明所涉及的具体技术。
3.技术要求:权利要求的技术要求部分对发明所要求的具体技术条件进行了详细描述。
这些技术要求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他人可以理解和实施该发明。
4.定义范围:权利要求的定义范围部分对发明的权利要求进行了具体的定义。
这部分内容中需要使用专利文件中的术语和表达方式,以确保专利权的清晰和明确。
5.附加要求:权利要求的附加要求部分可以用于对发明所具有的详细特征进行补充和说明。
编写权利要求书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精确性:要求书中对发明的技术特点和要求的描述必须准确无误,确保专利权的清晰和明确。
•合理性:要求书中的技术要求和定义范围必须合理,不能对于已有技术没有实质性的创新性。
•清晰性:要求书中的描述和表达必须清晰易懂,确保他人可以理解和实施发明。
专利说明书专利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中另外一份重要的文件,它用于详细描述发明的背景、目的、技术方案、实施方式等内容。
通过专利说明书,他人可以了解到发明的背景和技术方案,以及如何实施该发明。
专利说明书应采用以下结构:1.发明背景:发明背景部分需要阐述发明的背景和存在的问题,并简要介绍现有技术的局限性。
2.发明目的:发明目的部分需要明确阐述发明的目的,即解决什么问题或达到什么目标。
3.技术方案:技术方案部分是专利说明书的核心部分,需要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实施方式、具体结构等。
说明书及摘要、权利要求的规定

121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 明 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法26.3法26.4细则20.1122 2.1.1 清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 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法26.3 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法26.4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明书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2.1.1清楚法26.3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1)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实审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实审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本文针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实质审查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分为三种不适用解释的情况和三种适用解释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对从审查员的角度否定了申请人和/或代理人直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规则为依据,要求审查员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进行理解,而不再愿意修改权利要求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各界均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尤其第2-4条对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产生一些影响。
《解释》与《审查指南》之间在某些问题上存在着不一致的规定,这些不一致的规定给审查员、申请人以及利益相关人带来困惑,在具体实质审查实践中一些代理人和申请人通过《解释》的规定来答复审查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法规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意见通知书,例如:申请人在答复审查员针对功能限中心审查员南》,司法解释对于专利审查并不具备约束力。
因定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不支持的审查意见时,通此,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代理人和审查员过意见陈述的方式认为上述功能限定的权利要求为说都必须遵循《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查指南》。
但是,《解释》对审查实践也存在着间接实施方式,而不是《审查指南》中规定的“覆盖了所的影响和作用。
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并且,在实质审笔者将实质审查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查实践过程中,部分申请人和/或代理人常常基于专利求的解释分为三种不适用解释的情况和三种适用解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后半句“说明书及附图可的情况。
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来针对审查员的审查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1)权利要求本身是清楚的,不需要解释。
也就见进行答复,例如:在解释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保护范研究院专利分析师是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所确定围时,引用大量记载在说明书中的而未记载在权利要的保护范围本身含义是清楚的,则无需解释。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浅谈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答复方式一、引言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是审查员经常援引的条款。
如何答复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对专利限定的保护范围甚至专利是否授权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概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该条款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第二,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从说明书中直接得到,或者从说明书公开的具体实施例概括得到。
通常,为了使权利要求得到更大的保护范围,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会从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实施例中概括得出权利要求。
常见的概括主要有上位概念的概括和并列选择方式概括,另外,功能性限定也是常用的概括方式。
在概括权利要求时,如果概括地不恰当,可能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我所最近通信领域中的2500件OA进行统计,发现涉及到第26条第4款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OA 有800件左右。
由此可见,如何答复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对于代理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三、答复的思路当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这一实质性缺陷时,首先应当弄清楚得出此结论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通常有四种情况会导致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一、上位概念概括下位概念时,上位概念概括的过宽;二、用功能性限定概括权利要求时,功能性限定的范围过宽;三、权利要求涉及到数值范围时,说明书中未给出足够的与该数值范围相适应的数值点;四、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说明书中。
其次,在弄清楚审查员得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具体理由之后,进一步确定审查员所采用的判断方式具体是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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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ption
说明书明确排除对确定权利要求保 护范围的作用
由于申请阶段,申请人撰写的申请文件, 期望获得保护的技术方案可能在权利要求 书没有得到清楚表明,而往往要通过说明 书及其附图对权利要求文字字面所限定的 技术方案作出扩大或者缩小,只要这种解 释是足够清楚的,就应当被允许。
Exception
适 用 情 形
案例二、侵权纠纷案 Cl.1:一种积木地板,它包括积木地板料,积木地板料
指经过加工的、具有一定规格的单个木质材料,其特征是 多个积木地板料连接成积木地板块或积木地板。 焦点问题:“积木地板”到底是指什么样的地板
说明书中:之所以用“积木”一词作为“地 板”前面的一个限定词,是因为本发明将这种 积木地板定义为―类似小孩玩具“积木”一样 的基础材料,大小/形状很随意;而被控侵权产 品所有本质板材具有统一的规格,面积较大, 选材严格,并非利用边角余料,所以不侵权。
启 示
在新申请阶段,代理人应该怎么做 --在充分理解本申请的基础上,对权利要 求的翻译/撰写应可能使保护范围大,但还 要符合A26.4的规定。 在OA阶段,代理人应该怎么修改权利要求 --在争辩创造性、克服不清楚缺陷时,仍 然需要充分理解本申请。
主要参考文献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 则适用,闫文军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 2.《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说明书对
的加热体(1)具有一个纵向槽(2),在它的面对面而立 的侧壁(4、5)上支起许多导向器(6),纤维(7)之字 形沿纵向通过纵向槽(2),其特征在于:
地支承在侧壁(4,5)上,其中面对面的凸起(6.1,6.2 )相互错开设置。 Cl.4:按权利要求1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对置的金属 带(3.1,3.2)在纵向各自交替地具有一个或两个在它上 面(冲压)成形的导向器(6)。
论说明书对权利要求 的解释
论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涉及条款 适用场合 具体的适用情形+案例 启示
涉及条款
A59.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 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 容。 《审查指南》Part 2, Chap. 2, §3.2.2: 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 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 ☆一般情况下,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 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词 的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 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 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பைடு நூலகம்
适 用 情 形
3、权利要求中的用语的含义与其在 说明书中的含义不同
各国一致做法: 根据说明书中的含义来解释权利 要求中的用语。
适 用 情 形
案例三、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 Cl.1:一种医用腔道内支架,是网状管形的网管,由记忆 合金编制,其特征是,网管内壁有一由透明、透气生 物膜的内膜管。
被控侵权人: 主张依据《辞海》,解释权利要求中的“生 物膜”应为细胞膜。
Exception
复审委观点:“镜片”既包括平面镜片也包 括曲面镜片,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 中的镜片并未限定为“平面”,因此,本 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法院观点:通过阅读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知, 要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克服背景技术中 存在的缺陷,本专利必然要采取“平面镜 面”的技术特征,曲面镜片所构成的技术 方案不在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
案例:无效“具有宽视野的潜水面罩”的实 用新型专利权
Cl.1:一种具有宽视野的潜水面罩,其特征在于,其构成
包括一副框、一镜面、一面罩及一主框;副框:其框缘配 合镜面的框缘,其夹掣镜面及面罩而与主框结合成一体; 镜面:是由正向镜片与两侧的侧向镜片以粘合方式结合 而成;面罩:具有与镜面外缘结合框缘,该框缘并可置入 主框的框槽内;主框:具有与面罩、镜面的外缘、副框的 框缘结合的框槽,其与副框可结合成一体。
适 用 情 形
法院: 根据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生物膜具有 透明、透气、超弹性且耐腐,可随记忆合 金网管同步伸长等特征的描述,应当认为 该专利中的内膜管是由高分子生物材料制 成的,否则不可能具有上述特性。因此, 该权利要求中的“生物膜”根据说明书解 释为“高分子生物材料制成的膜”。
适 用 情 形
案例四、无效案例-复审委 Cl.1:用于加热行进中的纤维(7)的装置,它的纵向延伸
1、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模糊不清
用语模糊不清包括技术术语本身的 含义不清和各技术术语之间的关系不 明确两层含义。
适 用 情 形
案例一、“酸角饮料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 利权的无效
Cl.1:一种果汁饮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a)是以名为
酸角的果实的肉质部份为原料,b)制备方法是将酸角经分 拣-清洗-去壳-热水浸渍-过滤-澄清等步骤处理,c) 以上述制得的酸角原汁,浓缩汁为主,配以酒石酸,
柠檬酸、醋酸或糖等辅助成份配制成饮料, 不添加任何食用色素和糖精。(并列关系or选择关 系)
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模糊不清
思考: 如果在目前的严格的审查下,这 样的问题是不是以后可能会消失? 还是会有其他类似的情形(无法避 免的?)出现?
适 用 情 形
2、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是自造词
此时该用语的含义应当从说明书中 得出。
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分析》,北京一中院知 识产权庭法官,科技与法律,2008年3月。
导向器(6)作为凸起(6.1,6.2)做在两个 金属带(3.1,3.2)上,金属带(3.1,3.2)面对面
适 用 情 形
无效宣告请求人:“做在”是一个上位概念, 例如可采用焊接、粘接、冲压(Cl.4)、滚压 等形式。 专利权人:导向器作为凸起是直接加工在金属 带上的。 合议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记 载,是现有的作为单个隔板设置的导向器进 行了改进,即将金属带与导向器固定。所以 应解释为导向器加工固定在金属带上。
柠檬酸,醋酸,糖等辅助成份配制成饮料, 不添加任何食用色素和糖精。(并列关系or选择 关系)
适 用 情 形
案例一、“酸角饮料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 利权的无效
Cl.1:一种果汁饮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a)是以名为
酸角的果实的肉质部份为原料,b)制备方法是将酸角经分 拣-清洗-去壳-热水浸渍-过滤-澄清等步骤处理,c) 以上述制得的酸角原汁,浓缩汁为主,配以酒石酸、
论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适用场合
☆复审、无效审查阶段-审查员掌握尺度 ☆司法审理阶段-法官掌握尺度
被解释的对象
权利要求书的授权(?)文本或经无效审查 阶段进行修改的文本
适 用
情
形
1、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模糊不清 2、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是自造词 3、权利要求中的用语的含义与其在 说明书中的含义不同
适 用 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