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新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各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各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各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1、四川省:500—50000元【四川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中明确规定,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赔偿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赔偿为50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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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不超过50000【上海高院2000年1月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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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50000—80000【2006年安徽高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不得高于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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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省:15000—50000元【山东高院规定,侵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5000元-50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承报省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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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福建省:一般1000—10000元;严重10000—50000元;特别严重50000—100000元【福建高院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
6、江西省:5000—50000元。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一、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计算公式:1、护理人员有收入:护理费=护理人员误工收入(天/月/年)×护理期限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四、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03-31 22:15:59)转载▼标签:最高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文化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民法通则》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的,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实施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一般不予受理。
但如果原判决(调解)书已明确赔偿项目中不包括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当事人起诉要求上述两项费用的,应予受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
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三条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四条在建筑物上空架设供电设施造成他人伤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但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能证明伤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2011年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明年起提高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最高达60万时间: 2010-7-21 来源: 人民网编辑:魏晓青核心提示: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中国徐州网讯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三倍。
骆琳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将于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将在高危行业和企业,试行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骆琳: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死亡职工亲属。
同时依法确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等。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 ,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新2011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民法通则》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的,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实施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一般不予受理。
但如果原判决(调解)书已明确赔偿项目中不包括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当事人起诉要求上述两项费用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
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
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工伤赔偿项目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伤残就业补助金4、医疗费5、误工费6、住院护理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必要营养费9、鉴定费10、住宿费(异地)11、交通费12、生活护理费人损赔偿项目1、误工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护理费4、残疾赔偿金5、必要营养费6、住宿费(异地)7、被扶养人生活费8、残疾辅助器具费9、鉴定费10、医疗费11、交通费12、丧葬费13、死亡补偿费14、后续治疗费15、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注: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注: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凭据支付)(十)住宿费:(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二)后续治疗费: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注: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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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新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8元;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513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85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13元;
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34341 元(94.08元/天)。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现将2010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如下(见附件),供参考。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2010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如下:(单位:元)
一、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34341
二、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35014
三、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24539
四、全省其他经济单位在岗职工34587
五、全省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
(一)农、林、牧、渔业17113
(二)采矿业53337
(三)制造业33975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8003 (五)建筑业38648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3609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5035 (八)批发和零售业28987
(九)住宿和餐饮业18673
(十)金融业50972
(十一)房地产业26279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3556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7125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2855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7576
(十六)教育33297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5047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9058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5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