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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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法律概念辨析

基础法律概念辨析

基础法律概念辨析一、引言二、刑事罪名及概念辨析普通法依据罪行的严重性,把罪行分为三等,即treason 叛国罪、felony重刑罪/重罪,misdemeanour 非重刑罪/轻罪失当行为(misfeasance),失职行为(delinquency),犯规/违反行为(violation)相对而言的轻刑罪有:以香港为例,prostitution合法,但经营色情场所(vice establishments),引诱他人做出不当的行为(soliciting for immoral purposes),以及依靠他人卖淫收入为生(living on the earnings of prostitution of others)均属刑事罪行。

介绍卖淫或拉皮条(procurement)者(pander)犯的是很普通的轻罪。

但在内地则为重罪。

各地重刑罪:arson(纵火罪);conspiracy (串谋罪);genocide(种族灭绝罪);hijacking (绑架/劫持罪);infanticide (杀婴罪);man-slaughter(误杀罪);mutiny (煽动兵变罪);murder (谋杀罪);narcotics trafficking (贩毒罪);riot (骚乱罪);robbery (抢劫罪);sexual assault (性攻击罪),smuggling (走私/偷运罪),torture (虐待罪),treason (叛国罪)。

The convicted (已经定罪的)三、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刑罚疑犯(suspect),犯罪分子(criminal element)步骤:1、逮捕证(arrest warrant),搜查证(search warrant)2、拘留(detain/take into custody)Prima facie evidence (表面证据)人证和物证witness 或human evidence;physical evidence 但不是material evidence“If one Party hereto commits any material breach of this agreement, and fails to remedy the breach within thirty (30) days of notice from the other Party requesting it to remedy such breach (if capable of remedy), the o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immediately by notice to the Party in breach.”如果本协议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且在另一方向其发出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若可以纠正)的通知后三十(30)日内未予以纠正,则另一方可向违约方发出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 L OF SH ANDONG NOR M A L UNI VERSITY (Hum anities and S ocial S ciences ) 2008年第53卷第1期(总第216期)2008 V ol.53 N o.1(G eneral N o.216)法律行为概念辨析3席书旗(山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 法律行为作为德国民法中的一个人为概念,有对其进行阐释和体系化的价值。

但学界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各种不同定义导致了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使它无法完成作为一个认知工具解决法律问题的使命。

概念必须因生活需要而存在,法律行为的定义中既要包含其核心要素意思表示,又要充分重视这一概念的工具性价值,合理限定其属概念,即在定义中强调它的属概念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一种动态变化的行为,而不再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予以强调。

关键词: 法律行为;概念;意思表示;探析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8)01-0152-063收稿日期:2007-09-18作者简介:席书旗(1972— ),男,山东微山人,山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讲师。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尽管在《民法大全》中出现了“适法行为”这一与法律行为内容极其相似的术语,但由于受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罗马法终归未能逾越其“身份法”的历史局限性。

罗马法对契约设有较为详尽的行为规则和效力规则,但它并未建立起对一切表意行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行为制度。

在罗马法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该原则被称为“现代私法的核心”,为民法理论对意思表示行为之抽象提供了观念依据,可谓完成了法律行为制度从“身份到契约”转变的历史进程。

其后,1896年《德国民法典》问世,它共用了59个有内在联系的条文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它以高度的学理性与技术性著称于世,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集成。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2)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2)
谢晖、陈金钊教授在其最近出版的 5法理学 6 教材导言中明确指出, 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将法 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两者互用、甚至混淆, 有必要将 两者区分开来, 因为法学方法是有关学术研究和 探讨的方法, 而法律方法则是 有关法律实践 (包 括法律制定和运用、特 别是后者 )的方法。两者 虽然具有相关性, 但绝对不能相互替代 [ 2]。戚渊 教授认为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
关键词: 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 法律 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的方法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 462X( 2007) 02- 0116- 04
近年来, 随着法学 (律 )方法论研究的不断深 入, 法律方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受到人们 的关注。但要释清法律方法的意义, 仅仅给出法 律方法的概念 ¹界定是不够的, 还需要将法律方 法与其相近的概念、特别是法学方法等概念进行 比较研究, 明晰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才能推动法学 (律 )方法论的研究走向深入。而关于法律方法 与法学方法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可以说是一个 / 剪不断, 理还乱 0的问题, 也是理论界争论颇多
法律方法, 也可以研究法学方法, 至少可以研究二 者的区别与联系; 同理, 法学方法论不仅可以研究 法学方法, 同样也可以研究法律方法, 至少也可以 研究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所以, 法律方法论与法 学方法论在研究内容上存在重合交叉也就是很自 然的事情。这也许就是郑永流讲到的法律方法与 法学方法/ 二者泾渭分明, 一旦涉及主要功能时, 又感到难以将二者完全分开 0, 以及林来 梵和郑 磊认为的法律学方法论 包括有关法律方 法的理 论、对法律方法的哲学探究所形成的理论、有关法 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三部分内容原因之一或所在。 有了这样一种认识, 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拉伦 茨在5法学方法论 6未删节本中 既讨论法律应用 的方法, 也用了近一半的篇幅论述历史上法学研 究的方法, 同样也就不难理 解为何杨仁寿在 5法 学方法论6题目下探讨的大都是法律适用中的各 种方法了。法律方法不同于法律方法论, 法学方 法不同于法学方法论, 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 可以有相互重合交叉的研究内容, 甚至在法律方 法论研究起步阶段,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也可以 相互通用或互换, 但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逐步 兴起和走向深入,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应该有一 个明晰的区分。

法律词语辨析

法律词语辨析

龙源期刊网 法律词语辨析作者:曹红锋来源:《作文周刊(初一·读写强化版)》2011年第38期【定金订金】定金是法律概念,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如果交纳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不是法律概念,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作用,如卖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订金退还。

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则卖方不退给买方订金,因此订金也叫“认购金、诚意金”。

类似的还有“定单”和“订单”、“定户”和“订户”、“定货”和“订货”、“定阅”和“订阅”等。

【权力权利】权力是在职权范围内的支配和管理指挥的力量。

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应享受的利益(与义务相对)。

权力,着重于力量上,带有某种权威性;权利,着重于权益上,具有某种享有性。

【伏法服法】伏法指犯人被执行死刑,如“罪犯已于昨天伏法”。

服法指服从法律。

【检察监察】检察指审查被检举的犯罪事实,如“司法机关决定立案检察。

”监察指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检举违法失职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中纪委不断派出纪律监察人员,监督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

【公证公正】公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活动。

公证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率,如经公证证明的文书能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率。

公正则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用和地位、行为和报酬之间的某种相适应的关系,若上述关系不相适应,则视为不公正。

【抚养扶养赡养】抚养指爱护,教养,只指长辈对小辈的养育,如“他用微薄的工资抚养了两个孤儿。

”扶养指扶助、供养,一般用于平辈之间,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赡养用于晚辈对长辈的照顾、供养,如“赡养老人”。

【法制法治】法制,名词,指统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建立的法律制度,如“健全法制”。

法治,动词,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如“走上法治轨道”。

法考主观题左宁刑诉法基本概念辨析

法考主观题左宁刑诉法基本概念辨析

法考主观题左宁刑诉法基本概念辨析1. 左宁刑诉法的概念左宁刑诉法,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者之一,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倡导者之一。

左宁刑诉法的提出和修订,对于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法考主观题中对其基本概念的辨析显得至关重要。

2. 左宁刑诉法的深度解析左宁刑诉法的基本概念,首先涉及的是对现行刑诉法的主要内容和制度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掌握。

深入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则、证据规定等内容,对于理解和辨析左宁刑诉法的基本概念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还需了解左宁刑诉法对于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所做出的具体贡献和意义,以及其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和启示。

3. 左宁刑诉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对比分析辨析左宁刑诉法的基本概念,还需要对其与其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如何与我国其他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相协调和衔接,如何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理念,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和完善左宁刑诉法的相关制度等,都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左宁刑诉法的基本概念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是对现行刑诉法的一次有益的补充和完善。

通过对左宁刑诉法的深度和广度的全面探讨和辨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也可以更好地应对和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挑战和问题。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左宁刑诉法的基本概念进行深度和广度的全面评估和辨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特点和规则,也可以更好地应对和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挑战和问题。

在法考主观题中对左宁刑诉法的基本概念进行辨析,有助于提高考生对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理解和认识,也有助于提高考生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能力和水平。

左宁刑诉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倡导者和修订者,其影响和意义不可小觑。

在对左宁刑诉法的基本概念进行深度解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影响和意义,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和完善左宁刑诉法的相关制度。

关于我国林权法律概念的辨析

关于我国林权法律概念的辨析

并且 一直 延用 至今 。尤 其是 2 0 0 8年 6月 8日出台 的 使 用权 两 个组 成 部分 。对 于林 地所 有权 研 究 的意义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林权概念再次在各种政 不大 ,本文将作简要分析。林地使用权是研究 的重 策性文件 中被广泛运用。如何使林权与《 物权法》 有 点 , 因为其不仅是整个林权的基础 , 同时也是与物权
山西林 业
1 9 8 0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刊
2 0 1 4年 第 1期
总第 2 2 8期
关于我国林权法律概念的辨析
张 汝 燕
( 闻喜县 林 业局 , 山 西 闻喜 0 4 3 8 0 0 )
【 摘 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动了广大林农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 结合
当前林权制度 改革政 策和 实践 , 以《 物权 法》 为背景 , 分析 了我 国林权法律概念 的 内容及其 构成。
权 法 律概 念 。
决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 二者之间没有 冲突。当前立法
林地使用权是类似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一种 只是对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 的用益物权流转持谨 物权 , 是权利人对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 占有 、 使用 慎态度 ,而这种禁制并不表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之
和收 益 的权利 , 是 林 权制 度 中最基 本 的权 利 , 也 是林 间的冲突 。其实用益物权可 以像所有权一样 自由流
进行改革 , 同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流转机制。土地二 要 是 当前 我 国土地 城 乡二 元制 结 构决 定 的 。 当前林 元结构是 当前土地权利有效实现的最大障碍 ,在对 地 所 有权 的登记 机关 为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的林 业 主

道德与法律概念辨析

道德与法律概念辨析

德也 ” , 引 申的含义 是 “ 品德 ” 、 “ 道 德 品质 ” 。即一个
二、 道德 与 法 律 的 区 别 : 社 会 制 定 或 认 可
从 道德 和 法律 的词 源和定 义 可知 , 它们 有三 点
人长 期按 照“ 道” 的要求 做事 , 他 的 内心 即可得 到正 直 的品德 。所 以 , 朱 熹说 : “ 德者 , 得也 , 行 道而有 得 于心 者 也 。 ” l 】 ] 这里 的“ 道” 即是 指 行 为 应该 如 何 的 规则 、 规 范 。因此 从 词 源 涵 义 看 , “ 道德” 中的 “ 道” 与“ 德” 都有 行 为规则 、 规 范之 意 。只不 过“ 道” 是 指
道德 与法律概念辨析
孙 英
( 中央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1 )


要 :道德 和 法 律 作 为 调 整 和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的 基 本 手 段 , 都 是 社 会 制 定 的 行 为规 范 , 它 们 的 目标 是 完 全
致的 , 并 且 都 具 有 强制 性 。二 者 的 区 别在 于 是 否 具 有 权 力 强 制 。道 德 规 范具 有 非 必 须性 、 低 强制性 , 是 非权 力
新 阶段 , 党 中央提 出“ 依法 治 国” 与“ 以德 治 国” 相结 合 的治 国方 略 以来 , 怎样 使依 法 治 国与 以德治 国紧 密结 合 , 促 进 中 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建 设 , 是 理 论 界 非
常关 注 的重大 问 题 , 也 是 一 项 长期 而 艰 巨 的任 务 。 要 使 道德 和法 律各 尽其 用 , 分 析 概念是 解决 问题 的
“ 道德 ” 源于拉丁文 ” mo s ” , 义 为 品性 与 风 习 。 在中国, “ 道” 的 原 意 是 道 路 。《 说 文》 中 即 如 此 界

思修教材法律定义

思修教材法律定义

思修教材法律定义法律是一套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实施和执行的规则、制度和标准,以确保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权益的一种社会管理工具。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对国家和所有公民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律的基本特征1.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高形式,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它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无论个人、家庭还是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法律没有任何特定的人或群体的例外,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法律。

2. 法律具有强制力法律规定了必须依从的行为标准和制度,对于违反法律的人或组织,国家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制裁。

法律通过行政、刑事和民事手段执行,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 法律保护公民权益法律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财产安全、权利自由等。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尊严。

4. 法律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工具。

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禁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的和谐和安全。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和侧重点进行分类。

下面是常见的法律分类:1.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是调整个人或组织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2. 行政法和刑事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

刑事法是调整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3. 立法法和法律实施法立法法是规定立法程序和法律的制定程序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等。

法律实施法是规定法律如何实施、执行和推广的法律,如行政法、刑事法等。

4.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

国内法是调整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等。

法律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石。

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禁止犯罪行为,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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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基本概念辨析
——课后辅导
* 法律思维强调的是建立在对概念、命题(以概念为基础)严格界定前提下的严谨推理。

所以,要尤其重视二者的语境。

这里既然强调了“概念的辨析”,也就意味着我们首先认为将要对比的概念是有差异的,这也是此处的语境,是我们接下来要进行的思维活动的前提。

一、法 vs. 法律
(一)修辞层面
1、中文
(1)古代汉语
在古文中的“法”与“律”往往是可以通用的。

主要都指称制度层面上的法律,对应着的是西方法律二元论中的“实在法”。

尽管中国历史上有个别思想家①也有过将“法”与“律”分别论述的观点,可是毕竟未成为历史理论的主流。

(2)现代汉语
现代汉语中对“法”和“法律”的使用比较混乱,辨析它们之间的区别,关键是弄清它们各自所在的语境。

比如,一般大众语汇中的“法”和“法律”区别不大,“守法公民”,“犯法”等等的使用,基本上是作为同义语使用的。

但在法学术语中,“法”和“法律”有时就有明显的差异。

如果它们被区别开来,常见的语境就会表现如下:即涉及法学流派、法律思想及法学文化。

这时的“法”对应着的是自然法学派所称的“自然法”,是指包含着人类最高理性,以及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的“法”。

而“法律”则对应着分析法学派所称的“实在法”,是指以文本表现的国家的制定法,也就是老百姓常称的“法”或“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当我们在反思现实中的“法律”是不是符合人的理性追求,是不是“善”的“法”时,其实我们也是在不自觉地对“法律”进行价值判断,②,也就是我们说的,我们在对“法”和“法律”做二元的分类。

只不过在学习法学思想之前,我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也不知道曾有如此多的法学家研究、
①据史料记载,元代有学者,苏天爵,曾指出“法者,天下之公,所以辅乎治也。

律者,历代之典,所以行乎法也。

古自昔国家为治者,必立一代之法,立法者必制一定之律。

”这里的“法”和“律”有西方那种自然法和实证法之分的意味。

【为免困扰,课堂教学未涉及此处,这里列举也仅供参考。


②注意我此处使用的“法”和“法律”的不同。

探讨过与此相关的文化层面上的问题。

2、西文
西文中有各自的词汇大体对应着我们上文所论述的“法”和“法律”,此处不列举。

西文背后的强大的“法律二元论”文化并不只是历史的偶然,我们课堂上曾经分析过,这种文化背后暗含的强烈的“个体”意识,还有西方经济、政治发展的规律与轨迹都是影响他们法律文化的重要原因。

(二)文化层面
课堂中曾提到过,“法”和“法律”在不同的法学流派的理论中,是有着不同的解读方式的。

1、自然法学派
它们从伦理的角度,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去区别“法”与“法律”。

符合“法”之精神的“法律”,就是“法”,是良法。

反之,即使有“法律”的形式,不符合“法”所要求的理性和价值追求,那么就不能称为“法”。

这种理论强调对法的内容的严格要求,强调法应该和道德有某种联系,对我们现今倡扬的立“人民”的法的实践是有好处的。

2、分析法学派
它们从构造的角度,以立法者的视角去看待“法”或“法律”。

这里使用“或”是因为在分析法学看来,只有法律的文本,没有“法”和“法律”的区分,这个时候“法”和“法律”又基本是同义语了。

3、社会法学派
它们从“法”或“法律”的适用效果的角度,以司法者的视角去看待“法”或“法律”的关系问题。

和分析法学一样,他们也不注重做这种所谓“法”和“法律”的区分,他们当中有些代表人物比如马克思·韦伯就曾认为做法的价值的讨论意义不大。

所以,在这里,“法”和“法律”也无需区分。

4、历史法学派
它们从历史的角度,看待“法”的起源问题,也未涉及价值判断,也未作“法”和“法律”的区分。

5、哲理法学派
它们从哲学的角度解读“法”的概念,“法”和“法律”区别的意义不大。

由此看来,最注重“法”和“法律”区分的是自然法学派,它们是在和分析法学的论争中不断强化其观点的。

当然,你们得注意,自然法学派历史悠久,在其发端之时和鼎盛之机,它们不会使用“‘法’和‘法律’不同”这样的表述,这样的表述方式是我们后人所为,尤其是在二战之后密集出现的。

总归一句话,“法”和“法律”要么不区分,要区分就分别对应“自然法”和“实证法”,涉及两大法学流派的发展及争辩。

二、应然法 vs. 实然法
这是按照“法”的状态进行的分类。

“应然法”对应着“自然法”,一般是指的我们理想中的,符合理性和人类基本价值的法。

“实然法”对应着“实在法”,是指实际生活中对我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那些主要以文本呈现的法。

“实然法”虽然在对象上指向了我们通常理解的“法律”,但是我们不会由此认为“实然法”可以叫做“实然法律”。

不过有些时候,我们可以借用“应然”、“实然”的概念分类,表述为“法律的应然状态”与“法律的实然状态”。

这里就是指的我们在制定“实在法”层面的“法律”时的理想状态与实际状态。

三、程序法 vs. 实体法
这是按照“法律”的内容进行的分类。

虽然名称用的是“法”,但实际上指的是“法律”(即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更微观的“法律规范”。

“程序法”分别对应“诉讼法”、“仲裁法”等,比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但有的实体法中也包含“程序法”的法律规范。

比如《公司法》中有“公司登记”的程序规定。

“实体法”主要规定实体权利,比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等。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实体法还是要多过程序法的。

四、公法vs.私法vs.社会法
这是按照“法律”(尽管这里称作“法”,但我们认为它更倾向于“法律”)的性质做的分类。

其中“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历史最为悠久,可追溯至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

我国长久以来受前苏联影响①,摒弃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而这种划分的逐渐被接受,也体现了我们过去推行的极端国家主义的逐步弱化,体现了我们对私人权利的承认与尊重。

社会法对“公法”、“私法”划分的补充是近些年来渐现的趋势。

一方面,传统的“公”、“私”划分不能完全涵盖新时期的法律种类,另一方面,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倾向也打破了传统分类的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社会法”是我们为了实现现阶段新型法律类别划分的逻辑周延而进行的设计,它是指的除了典型的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传统的私法(如:民法、商法)以外的,“亦公亦私”的法律,如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

它并不完全等同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与“经济法”并列,包含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的法律部门。

所以说,“社会法”究竟是何具体含义,这就取决于对其所在语境的具体分析。

五、法律规范vs.规范性法律文件vs.法律部门vs.法律体系
这是一组层次不一的概念,当然它们都指向“法律”。

如果把法律体系理解成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的话”,那么“法律规范”就是这组概念中最微观的层面。

它是指我们理想中②包含“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则,是“法”的最主要的要素。

若干个法律规范组在一起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③”。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
①列宁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私有制,因而也没有私法。

②现实中我们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常常导致有法律条文,然而条文未能涵盖三个逻辑要素,成为不了法律规则或规范。

③可以被反复适用和普遍适用,区别于房产证、结婚证、判决书等针对特定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民法通则》。

它一共有156条(法律条文),但是法律规范就少得多。

若干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有着相同的调整对象与方法就可以组成法律部门。

比如《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可以组成“民法”这个法律部门。

所有的部门法加在一起,就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

所以,“法律体系”的概念,如果不太严格的话,也可以表述成“一国现行全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法律部门”。

六、法的渊源vs.法的起源
“法的渊源”表述成“法律渊源”也可以。

但它是个后人着墨较多,以致模糊了本来面目的概念。

在它的含义里确实还留有“源泉”的词义,只不过这个“源泉”并非指法律制度的源泉,而主要指效力的源泉。

“法的渊源”主要分“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两类。

前者与“法的本质”相当,后者主要指“法律的存在形式”,比如,在我国,法的形式渊源究竟是法律,还是法规,还是规章,因为它们各自的效力是有着很大差异的。

但是近来,学者开始反思,我们之所以不知疲倦地研究法的渊源,其目的应该是为司法审判提供依据,既然如此,那么除了上述这些制定法以外,诸如习惯、政策等等应该也能作为依据。

因此,法的渊源就开始解释成为“审判者判案的依据”,它扩展了传统法理学上所称的“形式渊源”(主要针对制定法),而增加了其他的非正式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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