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留学生汉语预科学习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齐鲁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制度

齐鲁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制度

齐鲁工业大学留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按照学校“开放活校”的办学方略,规范留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文《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齐鲁工业大学全部留学生。

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学生来我校学习,可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招生一、招生范围: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

二、招生类别:接收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收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三、招生计划:计划内招生: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

计划外招生:根据我校招收外国留学生条件通过资格审核招收的各类自费外国学生或通过合作协议项目到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四、招收条件:1.申请人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齐鲁工业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2.身体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检疫部门外国人入境要求;3.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4.申请攻读学士学位者,年龄需在17周岁以上,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5.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五、招生学科领域:齐鲁工业大学对外开放且具备留学生培养能力的专业。

六、报名:1.报名时间:每年10月至次年5月2.报名方式:到校报名或邮寄申请材料3.负责部门:齐鲁工业大学国际交流学院4.申请材料:学历教育(1)《齐鲁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申请表》(2) 最后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或大学在读证明;(3) 高中或大学的成绩单及其复印件;(4) 申请人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5) 近期护照用免冠白底照片;(6) 申请中文项目的,需提供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复印件或官方中文水平证明函;(7) 申请英文项目的,需提供相应的托福、雅思成绩或官方英文水平证明函(母语为英语者除外)非学历教育(8)《齐鲁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申请表》(9) 最后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或大学在读证明;(10) 高中或大学的成绩单及其复印件;(11) 申请人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12) 近期护照用免冠白底照片;七、录取: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发放《齐鲁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来华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来华留学生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留学生管理规定》(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发〔2008〕35号)》等规定,结合来华留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来华留学生,特指学历留学生,分中文授课与英文授课两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英语水平或汉语水平达到湖州师范学院入学标准的来华留学生(获HSK四级证书),均可申请就读湖州师范学院本科专业。

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汉语水平、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分配计划,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安排汉语补习。

每学年开学前,国际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资助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第五条自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材料由国际学院负责初审,提交教务处审批。

经批准入学的自费来华留学生,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进入专业学习的来华留学生由相关二级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教学与管理。

第六条其他国内外本科院校在读的来华留学生,和与我校签有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院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申请转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经审核合格后录取为插班生。

插班生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若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可予以确认。

第七条来华留学生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治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来华留学生教育,增强对来华留学生学籍工作的标准治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留学生治理规定?〔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 〔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学院学生学籍治理实施细那么〔发〔2021〕35号〕?等规定,结合来华留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所指来华留学生,特指学历留学生,分中文授课与英文授课两类.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英语水平或汉语水平达到湖州师范学院入学标准的来华留学生〔获HSK四级证书〕, 均可申请就读湖州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汉语水平、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四条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按国家留学基金治理委员会下达的分配方案, 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安排汉语补习.每学年开学前,国际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资助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第五条自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材料由国际学院负责初审, 提交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入学的自费来华留学生,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进入专业学习的来华留学生由相关二级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教学与治理.第六条其他国内外本科院校在读的来华留学生,和与我校签有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院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申请转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经审核合格后录取为插班生.插班生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假设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 可予以确认.第七条来华留学生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实向国际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第九条来华留学生新生如经入学体检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原那么上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到达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存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存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 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实,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那么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条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春2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来华留学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前方予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最常年限,为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2年,逾期者不予注册.来华留学生因回国服兵役而保存学籍的,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十二条来华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第十三条对来华留学生的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 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来华留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四条来华留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实.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并报所在学院教学办和国际学院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人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事后按上述程序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来华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每一学年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少于30 学分.学校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学满2年, 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业教学方案毕业要求的1/3学分,学满 3年至少获得1/2的学分.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在4年以上的,每学年的学分要求可适当减少.第十六条来华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 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学生可在测试前1周申请放弃1门课程测试,经教务处批准, 该课程成绩记录为“放弃测试〞,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在一个学期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的;2.实验、实习缺课累计超过总时数1/3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第十七条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绝对记分法和相对记分法.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o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占一定的比例.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八条来华留学生参加中文课程测试,在规定的测试时间上可延迟半小时交卷,允许携带汉语词典.第五章自修、重修、缓考与免修第十九条中国〔文化〕概况、汉语〔作为第一外国语〕为来华留学生必修课程.来华留学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到国际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学习,也可以自修,但必须参加测试并合格后才能获得学分.来华留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两课〞、军事理论〔军训〕、体育类课程.学业成绩优良、自学水平强或修读课程与其它课程时间冲突的来华留学生, 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允许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局部.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一局部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交作业,但应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第二十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测试.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的,也可以重修, 但不得超过2次.重修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取其中分数最高1次作为有效成绩.重修课程的成绩,按第十七条的方法评定,重修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第二十一条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的来华留学生, 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实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原那么上须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测试,如时间冲突那么顺延.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测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它环节成绩,那么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第二十二条来华留学生因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引起的培养方案更改、学分认定等问题,按学校本科生有关课程免修规定执行.第六章转专业第二十三条除汉语言专业外,其它专业来华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1.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实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2.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不利于个人开展的;3.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4.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第二十四条汉语言专业来华留学生原那么上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可在退学后重新申请其它专业学习.学校根据相关入学标准重新审核其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录取.第二十五条符合学历留学生入学条件的汉语进修生, 可转入本科专业学习,已修读且取得学分的专业课程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学分认定.第二十六条来华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1.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2.应作退学处理的;3.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七条来华留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实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前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其中,未完成主修专业确认,尚在学科大类内学习的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由国际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已完成主修专业确认的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所在院系、接收院系、国际学院和教务处审批.资助生转专业还应经国家留学基金治理委员会和学生本国驻华大使馆同意.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原那么上只允许转一次专业.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申请一般在春、秋学期第一周办理.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来华留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的须办理休学;来华留学生女生因生育,可休学;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经学校认可,可休学.第二十九条来华留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休学时间一般以1 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第三十条经批准休学的来华留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的治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第三十一条来华留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实,并经校医院确认后方可复学;患有传染病的,须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康复后,方可复学.核准复学的学生,由教务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对在休学期间发生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来华留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第八章退学第三十二条来华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1.连续3次或累计4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中〔一个计算单位,分别为秋学期和春学期,下同〕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缺乏12学分的〔毕业班除外〕;2.本科留学生连续2次或累计3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一个计算单位〕中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缺乏10学分的〔毕业班除外〕的;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4.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5.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6.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7.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2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8.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第三十三条对来华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来华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第三十四条来华留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因患有某种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实,学满1年及以上的,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3.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第九章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第三十五条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到达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第三十六条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第三十七条来华留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第三十八条毕业审核时,来华留学生所获总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少15学分以内〔含15学分〕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九条结业来华留学生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补考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 重修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定年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具有重修补考的资格.第四十条到达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方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准予毕业的来华留学生, 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一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来华留学生申请学位, 应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证实.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证实书.证实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附那么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那么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受中国科学院委托,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的招收、培养、学籍及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

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招收的外国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包括:来华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进修生(以下简称外国进修生)。

第二章报名及招生的组织管理第三条申请人报名资格、所需提交材料、报考时间和地点,以及收费标准,请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研究生院统一负责中国科学院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各培养单位进行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二)委托各培养单位向培养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认可。

(三)负责组织、审核、汇总、编印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统一组织英语初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等工作。

(五)制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

(六)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及存档。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二)编制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 遴选本单位上岗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拟定本单位的概况、招生专业(不包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的介绍。

(四)审查申请者的申请资格。

(五)组织初试科目专业课命题及阅卷、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章招生及入学考试第六条招生方式、入学考试的组织及面试等要求,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外国留学硕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外国留学博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以上考试均为笔试,每门课考试时间为三小时。

如何做好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

如何做好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

如何做好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摘要:近年来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迅猛。

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前,应当接受预科教育,而预科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中是一个新领域,如何做好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是一个很具现实意义的话题。

本文从我国留学生预科教育的现状、严格管理和热心服务三方面就如何做好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留学生预科教育严格管理热心服务预科,欧美国家称“Foundation course”,是针对外国留学生在接受正规高等教育前的语言和专业基础知识方面进行的培训课程,它是一种过渡性教育,是留学生顺利读完本科或研究生的必不可少的课程,是教育相对发达国家为外国留学生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学习所建立的必不可少的教育制度。

一、我国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的启动与现状自1991年始,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蓬勃发展,2009年有23万人,到2010年人数突破26万人。

根据教育部《教育中长期发展纲要》,到2050年,我国来华留学生人数将达到50万人。

未来十年仍然是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的黄金时期。

2005年,教育部决定在三所高校(山大、天大和南京师大)进行政府奖学金留学生预科教育试点,先后两次试点学校扩大到7所。

为保证中国政府奖学金本科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提高奖学金使用效益,教育部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对中国政府奖学金本科来华留学生新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前开展预科教育,要求全部中国政府奖学金本科学生接收预科教育。

自此,我国的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制度正式建立。

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趋势。

自此,我国政府为来华留学生进行预科教育设立了七所院校,即:山东大学、天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同济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自2005年始,上述七所学校培养的中国政府奖学金预科留学生人数约为2500人。

根据我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统计,2010年共有1070名学生参加了预科教育考核。

来华留学生预科培养方案

来华留学生预科培养方案

来华留学生预科培养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来华留学生预科培养方案随着全球教育交流的不断扩大和深入,越来越多的留学生选择来中国接受高等教育。

来华留学生预科培养方案(Pre-University Program)作为留学生在中国求学的第一步,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该方案旨在帮助留学生适应中国的教育环境、提升语言能力和学术水平,为他们顺利进入正式高等教育阶段做好准备。

来华留学生预科培养方案通常为期一年,主要面向来华留学生的预科培养方案由大学、大学联盟或教育机构等主办,客观、全面地评价留学生的基础教育水平和特点,为留学生提供语言、文化、学术等全方位的学习,让他们逐步适应中国的教育环境。

以下是来华留学生预科培养方案的一般设计和具体内容:一、学术课程学术课程是来华留学生预科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

预科生需要学习一定量的基础学科知识,包括语言、数学、自然科学等。

这些课程旨在帮助留学生逐步适应高等教育的学习方式和节奏,为他们未来学习专业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语言课程语言课程是来华留学生预科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科生需要学习汉语,提升听、说、读、写的能力。

同时,预科生也会学习英语或其他外语,以便在未来的学习和生活中更好地进行跨文化交流。

三、文化课程文化课程是来华留学生预科培养方案的补充内容。

预科生将学习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艺术等,增进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了解,提升跨文化交流的能力。

四、实践课程实践课程是来华留学生预科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科生将有机会参加实地考察、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加实践经验,培养综合能力。

五、导师指导在来华留学生预科培养方案中,预科生将有专门的导师团队负责指导。

导师将根据学生的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他们明确未来的学习和职业规划。

在完成来华留学生预科培养方案后,留学生将能更好地适应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提升语言能力和学术水平,为未来的学习和生活做好准备。

留学生管理规定

留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也是促进我国同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

第二条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的方针。

第三条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基本上根据各类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但可以结合留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做必要的调整。

第四条对留学生,应当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政治上积极影响,不强加于人;生活上适当照顾,严肃管理。

第二章接受工作第五条接受留学生的类别分为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

留学生限于选学我国对外开放的专业。

绝密专业一般不接受留学生。

机密专业接受留学生,应当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凡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各院校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受的留学生,由接受院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留学生的文化水平、年龄和健康状况等,须符合我国接受留学生的规定。

留学生来华后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报考理、工、农、医、管理等学科的本科和报考研究生的,均需按规定参加入学考试另有协议者除外。

报考本科成绩不合格而又接近录取标准的,可入预科学习一年,结业考试合格后升入本科学习,否则入专科或中专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对报考研究生成绩不合格的,可作进修生安排。

进修生的专业一般应当与本人原专业一致。

第八条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

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或官员护照的,入学前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馆出具照会,声明其在华学习期间放弃有关特权,并向我国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模版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模版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保障来华留学生的权益,促进来华留学生与中国教育机构的良好互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留学的外国学生,包括学历留学生、非学历留学生和短期培训学生。

第三条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必要的教育服务,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第五条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管理机构,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来华留学生应当配合教育机构进行有关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来华留学生的入境手续,并履行相关报备手续。

第八条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安全保障机制,及时解决来华留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章招生和入学第九条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招生计划,向有意愿来华留学的人士提供招生信息。

第十条中国教育机构对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歧视任何国籍、种族、宗教信仰、性别等。

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生在报名入学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有虚假信息,中国教育机构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来华留学生在入学前需向中国教育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包括申请费、学费、住宿费等。

费用标准应为合理、公平、透明并在招生时明示。

第十三条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来华留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请所需的材料,协助来华留学生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四条来华留学生应当按照中国教育机构的要求参加入学考试或进行相关学术评估。

第十五条来华留学生获得录取后,应当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并且遵守中国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学习和教育第十六条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留学生的学习目标和能力水平,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

第十七条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为来华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设施,保障其正常学习和研究的需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来华留学生汉语预科学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来华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来华留学
生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留学生管理规定》(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 年第9 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 年第21 号)规定,结合来华留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来华留学生,特指汉语预科留学生。

第二章申请录取入学注册
第三条身体健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外国人均可申请就读我校。

申请者在如实填写《湖州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后,连同有效护照的复印件及申请费一起寄给国际学院。

国际学院负责审核、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JW202表)。

第四条申请者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
请表,到中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

被录取的留学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其入学资格不予保留。

请假须经国际学院批准。

第五条学习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来华留学生(下简称“留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在国外已体检者,需办理体检确认手续,入学时进行健康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作退学处理。

第六条已入学的留学生,每学期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准时到国际学院办理新学期报到注册手续。

注册须由留学生本人携带学生证完成,不得委托他人。

注册前必须先缴学杂费,未缴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章入班和换班
第七条留学生在办妥报到注册手续后,方能入班学习。

第八条新入学的留学生根据汉语水平分班考试的成
绩编入相应的班级。

留学生入班学习后,如发现该班汉语水平与本人水平不一致,可以在二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换班申请,经汉语测试合格,且获得国际学院和有关教师同意,方可进行换班。

从第三周起,留学生不得再要求换班。

第九条老生报到注册后,依据上学期的学习表现重新编班。

老生如要求跳班学习,须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且原班级的各门考试成绩须在80分以上;与新生一起参加分班
考试后,如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即可跳班学习。

第四章考勤
第十条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校历规定参加学习,按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规定,安排休息与娱乐。

第十一条留学生应自觉地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学习。

第十二条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

1.因病请假,应有医生证明或病假条,并及时报告任课教师。

如因病休息一天以内而无医生证明者,经班主任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一天以上者,应在患病当天或次日将医生证明或病假条送交国际学院,经批准后作病假处理;过期再交者,按旷课处理。

2.因事不能上课者,应事先书面向班主任请假,请假三天以上须经国际学院批准。

未经批准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作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单科旷课时数超过该课程学时三
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计零分;旷课总时数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予以退学。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和
选修课,方能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 分以上为及格。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终考试
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最终成绩:“期终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或平时作业)成绩和平时考勤各占20%”。

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计分或百分制。

五级计分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计零分,不得补考。

第十六条留学生应认真、按时、独立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凡无故不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十七条留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参加考试。

考试时,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

留学生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其考试资格将立即被取消,相关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成绩后注明“作弊”字样,不给补考机会。

第六章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八条留学生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
养;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可申请办理休
学手续。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需有本人签名及家长签名。

因病休学后复学者须有正规医院的痊愈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应补足差额部分的学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认为难以坚持长期学习者;
2.一学期内旷课总时数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3.严重干扰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行为者;
4.触犯我国法律或法规、违法违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5.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退学的留学生须在15天内离校。

第十九条3、4类情形退学的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第七章学生证、在学证明、成绩单和进修证书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注册后由国际学院发给《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证》。

学生证是留学生重要的身份证件,证明本校在校学生身份之用。

老生应在每学期初持学生证到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国际学院申请作废并补发。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在校期间,如有需要可以申请《在学证明》一份。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每学期的考核成绩都录入成绩管
理系统,学生如需要,可以在每学期考试后向国际学院申请该学期成绩单一份。

留学生在结束学习、完成进修计划后,可以向国际学院申请进修证书和成绩单一份。

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进修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