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4
省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豫建建〔2014〕11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4〕1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我厅制定的《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日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上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建设工程奖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上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建设工程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1.22
•【字号】豫建建[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上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建设工程奖的通知
(豫建建〔201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豫建建〔2005〕172号),我厅组织人员对申报2013年上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进行了评审,经评审,共有“郑州市南溪苑项目(一期)工程3号楼”等178项工程获得2013年上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3年上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名单
2014年1月22日附件。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注册地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企业考评按注册地,项目考评按项目所在地),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抽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鼓励倡导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二章项目考评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组织专业承包等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郑建文〔2014〕120号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

全市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郑建文〔2007〕8号文件和郑建文〔2012〕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4年9月15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市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程序,现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文费),是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改善施工作业条件所必要的费用。
今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再进行安全文明费现场考评与核定工作。
二、“安文费”是不可竞争费,发、承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按照标准计取,不得优惠。
三、“安文费”实行财务专户核算制度。
承包人应按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及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专户核算、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约定。
造价管理机构未受理申报的,不再对安文费测算确认,发承包双方按原标准执行;已受理申报的工程,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2014年9月5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省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第四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省建设厅成立“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具体负责“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组织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工作。
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每半年评审一次,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省建设厅审批确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八条参加评选“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一)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量3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二)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并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三)由建筑企业承建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桥梁、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四)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郑建文〔2014〕120号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

全市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郑建文〔2007〕8号文件和郑建文〔2012〕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4年9月15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市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程序,现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文费),是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改善施工作业条件所必要的费用。
今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再进行安全文明费现场考评与核定工作。
二、“安文费”是不可竞争费,发、承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按照标准计取,不得优惠。
三、“安文费”实行财务专户核算制度。
承包人应按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及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专户核算、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约定。
造价管理机构未受理申报的,不再对安文费测算确认,发承包双方按原标准执行;已受理申报的工程,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2014年9月5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豫建建〔2014〕114号附件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文案大全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整理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6〕8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维修改造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文费”是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我省“安文费”计价标准,划分为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两个部分。
(附表1)安全生产费指: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必要投入的费用。
文明施工措施费指:为保障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办公、生活、生产)必要投入的费用。
第五条“安文费”必须按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是不可竞争费,不参加商务标评分。
发包人编制控制价、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按计价标准计取“安文费”。
并应将“安文费”单独列项明示,以备监督。
第六条“安文费”实行财务专户核算制度。
承包人应按照规定(财企〔2012〕16号)专户核算、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做好安文费成本核算(参考:附表2)。
第七条“安文费”支付原则,发包人应在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文费”总额的60%。
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条发包人要求获“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可给予承包人奖励,双方应在合同内约定。
奖励费用不宜超过安文费总额20%。
第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取“安文费”的,由招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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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以及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条“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由承建重点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委托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组织评审。
第四条申报“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成立“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组织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及推荐上报工作。
第七条“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每半年评审一次,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省工程建设协会审批确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八条参加评选“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申报“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安全保证体系健全。
第十条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项工程允许有不多于两个建筑业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
主要参建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总包企业(主要承建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10%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 已依法办理了工伤保险;(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有效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四)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落实;(五)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六)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同时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的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评价,综合评价为优良,且达到85分及其以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一)没有向当地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提出创建“河南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并在省工程建设协会秘书处备案的;(二)发生一般及其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三)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中受到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的;(四)发生重大火灾和治安事件以及发生施工现场员工食物中毒事件的;(五)因严重扰民、野蛮施工受到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六)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七)使用自制井字架、自制吊篮、摩擦式卷扬机、木制配电箱,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以及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建筑机械设备的;(八)施工现场宿舍未设置开启式窗户和使用通铺的;(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十)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十三条拟申报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创建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备案表》。
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新接受申请的工程项目报省工程建设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当工程项目基本竣工,且符合“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承建单位)填写《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审查,由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工程建设协会。
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总包单位一同申报,申报资料上注明“××工程项目主要参建单位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申报资料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之前报送。
凡未按时报送资料的,不予进行“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
第十七条各地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每次报送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报告;(二)《申报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工程项目汇总表》及汇总表电子版;(三)工程项目创建“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
第十八条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报资料目录;(二)《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与申报资料装订,两份单列;(三)《创建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证明、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五)工程项目创建“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及措施一份;(六)创建“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情况汇报材料一份;(七)各阶段《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表》及《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综合评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八)工程项目获得本地区其他安全奖的有关证明复印件;(九)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十)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施工现场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和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大门及五牌一图、现场住宿、食堂、厕所、消防设施、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等)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情况的5寸彩照20张(附文字说明);(十一)能反映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情况的光盘一张,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本(U盘或光盘)一份。
(十二)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会员单位缴纳当年度本协会会费发票(扫描件)。
第十九条申报“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表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填写“同意申报”;(二)申报资料中工程名称、企业名称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三)申报资料中提供的资料、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四)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创建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
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资料分册装订。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五章检查与评审第二十一条“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暗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考核。
省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各地申报备案情况,结合各级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巡查,不定期对申报工地进行抽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省工程建设协会接到当地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后,结合检查情况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在随机抽查中达到“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工程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报省工程建设协会审批确定。
审批通过的工程项目授予“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凡未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程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
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要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评审资格。
第二十五条各地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二十六条检查和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者撤销其检查或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对获得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主要承(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负责人,由省工程建设协会发文和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名单,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业绩作为企业考核、招标投标、职称评审、晋升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各地对获得“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应与质量奖项给予同样量化考核或其他奖励。
第三十一条已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的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隐瞒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不报、漏报的;(二)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一经核实,取消“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获奖资格,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