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合同效力
2025年关于合同中表见代理

关于合同中表见代理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是一方向另一方做出法律承诺的书面文件。
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定义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不同的情况和需求需要不同的约定。
在其中,表见代理是一种重要的条款,与合同的履行和效力密切相关。
表见代理的含义表见代理(apparent authority)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代理关系。
其原意为“表面上的代理”,是指当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的时候,甲方在合同中指定了某个代表人作为乙方的代理人,并且以某种方式向第三方展示了该代表人是乙方的代理人,使得第三方合理地相信该代表人是乙方的代理人而与之形成的代理关系。
表见代理的特点是,代理人并不拥有实际的授权,但因为被甲方明确指定、公开展示了身份而被第三方当做代理人来认定。
这种代理关系是一种人为创造的虚拟关系,只有经过甲方的授权,并向第三方展示代理人身份后,才有代理人模拟乙方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表见代理的实践意义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有广泛的实践意义。
通过对代理人身份的明确和公开展示,能够促进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恶意欺诈。
具体而言,表见代理可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当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可以追溯表见代理的背景和过程来获取代理人的实际授权,判断代理人是否有权代表乙方签订该合同。
如果甲方可以证明代理人实际未得到乙方的授权,那么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甲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违约赔偿。
表见代理还可以用于解释合同的含义。
当合同中某条款的含义产生争议时,代理人的行为和言辞可以用作解释合同的依据。
当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明确反映了双方的意图和期望,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解释结果。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人作为一个具备某种代表权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界定的。
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有权利代表乙方进行商业活动,但代理人的权利也存在局限性。
比如,代理人只有受过甲方授权,或者乙方授权但甲方已经被告知的情况下,才有权代表乙方签订特定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协议被代理人追认有效吗,表见代理的追偿是怎样的

表见代理的协议被代理⼈追认有效吗,表见代理的追偿是怎样的表见代理是合同法是⽐较特殊的⼀种代理⾏为,是指被代理⼈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签订代理合同的⾏为,表见代理的合同被代理⼈可以追认,那么表见代理的协议被代理⼈追认有效吗表见代理的追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表见代理的协议被代理⼈追认有效吗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待定的合同,如果被代理⼈追认的,合同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为经法定代理⼈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第171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未经被代理⼈追认的,对被代理⼈不发⽣效⼒。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为⼈实施的⾏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表见代理的追偿表见代理成⽴后,被代理⼈应受⽆权代理⼈与相对⼈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拘束,但被代理⼈承担表现代理⾏为所产⽣的责任后,可以向⽆权代理⼈追偿因代理⾏为⽽遭受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 “⾏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成⽴后,被代理⼈应受⽆权代理⼈与相对⼈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拘束,但被代理⼈承担表现代理⾏为所产⽣的责任后,可以向⽆权代理⼈追偿因代理⾏为⽽遭受的损失。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表见代理的协议被代理⼈追认有效吗,表见代理的追偿是怎样的”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待定的合同,如果被代理⼈追认的,合同是有效的。
公司员工构成表见代理,签订合同依然有效

公司员⼯构成表见代理,签订合同依然有效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甲公司。
代理律师:宋建军(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被告:⼄公司。
代理律师:凌XX、汪XX(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第三⼈:付某代理律师:廖XX(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基本案情:原被告双⽅于2012年5⽉30⽇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经双⽅证实,原告向A⼯地供货⾦额为2324065元。
B、C、D、E、F、G、H,这7个⼯地供货总⾦额为1290516元,被告已分别向甲、丙、丁、戊公司⽀付货款2949310元,在起诉过程中,被告⼜⽀付货款100000元。
被告辩称只承建了A、B、C、D、E这5个⼯地,供货⾦额为2824054元。
F 、G、H这3个⼯地,是付某个⼈所有。
付某称,其未代表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付计划承诺书虽系本⼈签字,但被告并不认可承诺书中的供货数额且未签字。
本所律师接受代理后,仔细审核了原告的相关证据资料,全⾯分析证据资料后,提起诉讼。
本案历经⼀审、⼆审,均胜诉。
【法院判决】⼀审判决:法院认为:⼀、付某为⼄公司的项⽬经理,且付某有职权在收货单上签字,并⾮⼀般员⼯,其接受甲公司供货系履⾏职务的⾏为。
⼆、⼄公司已经依据供货明细表向丙公司、丁公司⽀付货款,证明⼄公司已对该表中的数额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判决⼄公司向甲公司⽀付原告所主张的货款664275元。
⼆审判决:本院⼆审期间,上诉⼈、被上诉⼈均未提交新证据,⼀审查明的事实双⽅当事⼈均⽆异议。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本案中付某有权在收货单上签字,其为⼄公司项⽬经理,⾮⼀般员⼯。
甲公司有理由相信付某有代理权,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付某签字的⾏为有效。
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般需要提供合同、采购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转款记录等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需要原告提供原件予以核查,⽆法与原件核对⼀致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传真件的法律效⼒也常常存在争议。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表见代理,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在没有代理权限或者超出了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的情形。
表见代理的合同,则是指在这种表见代理关系下形成的合同文本。
此类合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复杂,需要谨慎处理,以确保各方权益不受侵害。
一、表见代理合同的特点表见代理的合同具有几个显著特点:首先,合同一方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上可能未获得充分授权;其次,第三方基于对代理人表面情况的信任而与之签约,通常无法知晓代理人实际权限的限制;最后,一旦合同成立,被代理人可能会因为表见代理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表见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有约束力的,即被代理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被代理人能够证明第三方明知或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那么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
此外,如果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遭受损失,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三、如何防范表见代理的风险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企业和个体在签订重要合同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二是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事;三是提高法律意识,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由律师参与审查。
四、表见代理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当表见代理合同出现争议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仲裁未能解决问题,最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五、结论表见代理的合同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和法律责任的复杂问题。
了解其特点、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对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活动中,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代理行为,是预防表见代理风险的关键。
同时,合理运用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也是维护正义和秩序的必要手段。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概述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且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保护了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或者原本拥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
2. 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为:代理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声称自己是代表被代理人行事。
3. 第三人合理信赖:第三人在不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基于某些外在表现(如持有公章、授权书等),合理地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4. 第三人善意并无过错: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是善意的,并且没有过失。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旦构成表见代理,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这意味着被代理人需要承担代理人所进行民事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表见代理与合同的关系在合同关系中,表见代理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果一个合同是在表见代理的基础上签订的,那么这个合同通常是有效的,因为法律旨在保护那些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
然而,被代理人可以向代理人追偿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损失。
防范措施为防止表见代理的发生,被代理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界定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并通过书面文件形式告知代理人。
- 及时公告代理权的变更或终止,确保相关信息能够被潜在的第三人知晓。
- 加强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不会越权行事。
结语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领域内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既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也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然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表见代理可能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了解并正确处理表见代理的情况,对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一、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出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而第三方基于合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方的一种代理形式。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代理人的行为外观、第三方的善意无过失等。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即被代理人应当履行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义务,享有因此产生的权利。
但是,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代理人的不当行为给予制约。
三、表见代理合同的特点1. 外观性:表见代理的核心在于代理人的“外观”使第三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2. 善意性:第三方必须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即其在不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3. 法律后果的直接性:一旦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无需经过其他程序确认。
4. 追偿权的存在: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代理人追偿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损失。
四、表见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代理权限:被代理人应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公示代理关系: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代理关系的存在及其范围,减少误解。
3. 审慎交易:第三方在进行交易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避免盲目信任。
4. 及时沟通:一旦发现可能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应及时与对方沟通,澄清事实,避免损失的扩大。
五、结语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代理,其存在对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法律效力,涉及各方应更加谨慎行事,明确权利义务,合理预防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表见代理 责任

表见代理的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表见代理成立时,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这意味着即使代理人没有实际代理权,但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
理权,因此代理行为有效。
2.本人即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表示被代理人需要为代理人的行为负责,无论代理人是否有实际的代理权。
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即使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仍然需要为其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如果代理人没有实际代理权,被代理人有权要求其返还因此产生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人可以选择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或者选择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
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同时主张。
另外,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况包括:被代理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道他人愿为其代理人而本人不作否认表示;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联营活动所出现的表见代理等。
总之,表见代理的责任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合同的有效性、被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等。
同时,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相对人在选择主张权利时需要注意选择权的行使。
表见代理的特征及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的特征及法律效力张晓红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
它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观授权行为,致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也首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一、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规定在相应的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因表见代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2、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促进交易。
从实践来看,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交易行为,如果使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行为概不负责,或在法律上一概否定无权代理的效力,会使人们视代理为畏途,而不敢或不愿与代理人交易。
如果相对人需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和财力去调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后,方敢进行交易,方能确保交易安全,则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简便、迅速、高效的要求。
在无权代理中,交易如果常常因被代理人单方面的任意而被否认,这不仅会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浪费,而且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所倡导的效率原则。
而建立表见代理制度则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及其固有功能,促进社会交易。
3、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弥补代理制度的功能性缺陷。
表见代理产生之前的代理制度仅设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形态。
表见代理的设置,使无权代理制度一分为二:即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而表见代理侧重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自此,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均得以在代理制度中寻到法律保护,代理制度也趋于完善。
4、表见代理可以衡平交易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之间的利益冲突。
促进了代理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一)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效力归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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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篇一: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吗篇一: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来源:作者:日期:2011-05-29 1、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
表见代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定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
第三、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
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内容。
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表见代理的规定,这与民法通则第66条“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有相通之外。
但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后者指的是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人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
其次,合同瑕疵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
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缔约能力或者处分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
当有关条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无条件认定其无效,采取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
篇二: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1、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
表见代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定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
第三、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
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内容。
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表见代理的规定,这与民法通则第66条“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有相通之外。
但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a4bb650f77232f60dccca134 ?pn=2&x=0&y=1275&raww=168&rawh= 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 type=pic&aimh=44&md5sum=553edc4d6 6292fbff2858ba7f02162d8&sign=4c686c6b82&zoom=&png=11023-&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后者指的是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人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
其次,合同瑕疵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
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缔约能力或者处分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
当有关条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无条件认定其无效,采取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
浅析合同中的表见代理摘要:《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效力一.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又被称为表现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又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在民法上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情况,其成立出须必备无权代理的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因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因此,只有行为人无权代理却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才会发生表见代理。
2. 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表见代理最根本的实质在于行为人无代理权而又表现为有代理权。
因此,只有从外表上看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才会发生表见代理。
所谓的从外表上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虽然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实际上无代理权,但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如行为人持有本人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正因为在行为人方面有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相对人基于此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所以为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才规定表见代理,使其成为有效代理。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是指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无过失的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若相对人为恶意,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仍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则因法律不保护恶意当事人,没有对相对人加以保护的必要,也就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因其过失而不知道的,因相对人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也无保护的必要,也不应该成立表见代理。
相对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应由否认表见代理的本人负举证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表见代理为有效代理,本人应承担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此,只有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有效时,才能成里表见代理,才发生由本人承担该行为后果。
若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根据上述可以看出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表见代理,其中张某手持的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就是从外表看上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一个表现。
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现象。
《民法通则》中第六十六条对无权代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中对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分别作出规定。
1.无权代理发生的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自己自始没有代理权;二是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所为的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三是行为人原有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