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七)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港口工程验收标准与技术要求

港口工程验收标准与技术要求港口工程是连接陆地和海洋的重要纽带,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港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对其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探讨港口工程验收的标准与技术要求。
一、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1)结构稳定性:港口工程的各个结构部件,如码头、堤坝等,需要具备足够的稳定性,能够承受外部力的作用,不发生倒塌或破坏的情况。
(2)堆场容量:港口的堆场需要具备足够的容量,能够满足货物的堆放需求。
堆场面积和高度的设计应符合实际需求。
(3)安全设施:港口工程应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标志牌等,保障人员和物品的安全。
2.环境保护标准(1)水质污染控制:港口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和废弃物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
(2)陆地生态保护:港口工程的建设应尽量减少对陆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如保护珍稀植物和动物的栖息地。
(3)噪音控制:港口工程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二、技术要求1.材料选择与使用港口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特别是对于需要长期暴露在海洋环境中的材料,如混凝土、钢材等,必须具备耐腐蚀和耐久性能。
2.施工工艺(1)基础处理:港口工程的基础施工应符合工程地质条件,采取适当的基础处理措施,确保基础的稳定性和承载力。
(2)施工工艺:港口工程的施工工艺应科学合理,采取适当的施工方法和工程机械设备,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3)质量控制:港口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各项工程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3.设备与设施港口工程所使用的设备与设施应具备必要的功能和性能。
特别是对于起重机械、装卸设备等关键设备,应保证其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4.监测与维护港口工程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结构安全监测和维护工作。
对于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港口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营。
结论港口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技术要求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证。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概述(一)编制目的为指导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服务港口企业,促进港口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泰州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这里指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修造船厂舾装码头,但不包括军事和渔业港口项目。
(三)建设程序港口建设程序一般为: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2、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3、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办理招标手续,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手续;6、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7、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工程质量;8、交工验收合格后,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9、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四)管理内容对应于港口建设程序,结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港口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交工验收、试运行备案、竣工验收等。
一、初步设计审批(一)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5、《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苏港务[2007]23号)(二)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码头工程试运行方案

码头工程试运行方案一、前言码头工程试运行是指在码头工程完工后,为了验证工程设计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对码头设施进行试验和检测的过程。
试运行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交付使用的码头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
为了确保码头工程试运行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完善的试运行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二、试运行前准备工作1.召开试运行工作会议在试运行前,需召开试运行工作会议,明确试运行的目的、任务和具体安排,确定试运行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同时,要对试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进行充分讨论和准备,并制定应急预案。
2.编制试运行方案试运行方案是试运行活动的指导文件,需根据工程情况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包括试运行的内容、方法、标准、时限、责任人员等。
试运行方案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定,并依据方案进行试运行活动。
3.准备试运行设备和器材在试运行过程中需要使用一定的设备和器材,包括测量仪器、通讯设备、安全设施等。
在试运行前,要对这些设备进行充分的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性能稳定。
4.安排试运行人员试运行人员的安排需要根据试运行的具体要求进行合理分工,确保每个岗位的人员都有相应的技能和经验。
同时,要对试运行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交流,确保他们对试运行方案和工作任务有充分的理解。
5.制定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试运行是一个尝试性的活动,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应对风险,需要在试运行前制定详细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包括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应对措施,确保在试运行过程中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问题。
三、试运行活动1.试运行内容码头工程试运行的主要内容包括码头设施的使用性能测试、设备运行状态检测、安全运行检查等。
具体试运行内容包括:(1)港口岸线设施:包括码头结构、岸线、护岸、桥梁等设施的使用功能测试、工程结构的稳固性和安全性检测等。
(2)港口装卸设备:包括吞吐设备、起重机、集装箱吊、堆高机、装卸车等设备的工作性能测试,对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进行检测。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来源: 时间:10.02.11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岸线使用许可;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舟山港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为规范舟山港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趴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指南》、《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舟山港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一、交工验收工作程序:l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要求建成;(2)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未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3)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5)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及省的相关规定实施质量监督,经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6)质量鉴定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已经全部落实完成;(7)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代表参加并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资料进行全面验收。
3、交工验收组职责:(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4、港口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须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总结报告,报舟山港务管理局备案。
交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有关参建单位名称、开工日期、质量鉴定日期以及交工验收组织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有关问题的建议和处理意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月15日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
备的条件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摘自[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设计内容见批准文书)
2、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3、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4、航标设施和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
6、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
7、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二、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港口设施投入试运行备案申请;
2、项目建议书批复(立项批复);(发改委)
3、岸线使用批准文书;(港口管理部门)
4、码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发改委)
5、交工验收证书;[含码头工程、道堆工程、仓库、储罐、输送管线、办公用房的交工验收证书]
6、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质监)
7、涉水工程验收证书;(水利)
8、码头前沿线验收意见;码头前沿扫床报告;(航道)
9、通航安全验收证书;(海事)
10、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证明;
11、特种设备合格证及通过技监部门检测的有关证明;
三、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临时)》的条件:
1、码头管理机构已组成;
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3、已制订码头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临时)》应提交的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码头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各部门职责、管理人员联系表;
3、特种机械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提供证书原件留复印件]
4、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有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码头一线装卸作业负责人;)[提供证书原件留复印件]
5、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以及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申请资料齐全的,港口局组织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发同意试运行批复和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
试运行期为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散货、液体、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试运行6个月。
试运行期满后申请竣工验收。
试运行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办理正式《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竣工报告;
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5、试运行期间增加、调整的设施、设备、人员情况资料;
6、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