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征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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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用协议书

甲方:村委会

乙方:

马安山灾民安置点建设时占用乙方部分林地。为了支持集体灾后统规自建工程,并保障承包户的合法权益,经群众讨论、村委会研究,此次所征林地集体不再补充调整,补偿款集体亦不进行分配,原则上归被征地承包户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合同法》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建设项目征收乙方林地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本户位于(小地名)(本人住房东侧)亩林地作为村建灾民安置点填方取土用地。

二、林地面积确认以《老县镇安平高速路征(占)用林地到户确认表》登记为准。

三、根据《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安平高速路平利段征地搬迁和安置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付给乙方林地补偿费¥: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具体补偿费详见《老县镇安平高速路征地(占)用林地补偿费核算明细表》本协议签字后,甲方统一将补偿款通过“一卡通”兑付给乙方。

四、协议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林地及林木所有权和使

用权不再归乙方,乙方不得改变林地及林木现状,乙方因擅自盗伐林木或其它经营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和其他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五、协议生效后,高速路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需要采伐林木,由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与乙方无关,乙方亦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工程施工和砍伐林木。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镇政府各存一份。

协议附件:《老县镇安平高速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核算明细表》

甲方(签章):乙方户主或家庭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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