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京人防发〔2019〕119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人防发〔2019〕119号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放管服”工作,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原《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15〕9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15〕90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0月12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与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京人防发〔2019〕10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京人防发〔2019〕105号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办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使用证管理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发及注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并遵守本办法。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审批的平时用途要求,并符合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理可采用网上全程办理。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事项、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结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窗口和网站上公示。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京民防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类别代号表3.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交接表4: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统计表5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借阅登记表6.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利用情况统计表7.原形成的四类档案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8.原形成的四类档案类别代号表附图:1.案卷卷皮式样2.卷内文件目录式样3.卷内备考表式样4.案卷目录式样5.档案盒盒面式样6.档案盒盒脊式样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2015年1月12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全市民防系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是指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本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月8日附件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等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指导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资料表格(含土建及安装工程)

一、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结构工程(-)-预应力管桩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预应力管桩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土石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土石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地下连续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地下连续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模板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模板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筋绑扎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筋绑扎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筋绑扎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筋焊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筋焊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筋焊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筋绑扎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筋绑扎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筋绑扎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筋焊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筋焊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筋焊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注:为电梯井筒全高。
.蜂窝、孔洞、露筋、缝隙夹渣层等缺陷,在装饰前应按施工规范规定进行修理。
(-)-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注:为电梯井筒全高。
.蜂窝、孔洞、露筋、缝隙夹渣层等缺陷,在装饰前应按施工规范规定进行修理。
)-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注:为电梯井筒全高。
.蜂窝、孔洞、露筋、缝隙夹渣层等缺陷,在装饰前应按施工规范规定进行修理。
(-)-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注:为电梯井筒全高。
.蜂窝、孔洞、露筋、缝隙夹渣层等缺陷,在装饰前应按施工规范规定进行修理。
(-)-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注:为电梯井筒全高。
.蜂窝、孔洞、露筋、缝隙夹渣层等缺陷,在装饰前应按施工规范规定进行修理。
)-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注:为电梯井筒全高。
.蜂窝、孔洞、露筋、缝隙夹渣层等缺陷,在装饰前应按施工规范规定进行修理。
人防资料(完整表格)

一、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载表(RFJ01-2002)4.1-1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RFJ01-2002) 4.3- 1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RFJ01-2002) 4.4- 1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两角间距离.-4-(RFJ01-2002) 4.5- 1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RFJ01-2002) 4.6- 1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6-(RFJ01-2002) 4.7- 1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7-(RFJ01-2002)4.8-1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RFJ01-2002)4.10-1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2.蜂窝.空泛.露筋.裂痕夹渣层等缺点,在装潢前应按施工规范划定进行补缀.-11-(RFJ01-2002)4.10-2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12-(RFJ01-2002) 4.11- 1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RFJ01-2002) 4.12- 1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RFJ01-2002) 4.12- 2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RFJ01-2002) 4.13- 1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注:b为焊缝宽度;k为焊角尺寸;δ为母材厚度-16-(RFJ01-2002) 4.13- 2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17-(RFJ01-2002) 4.13- 3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RFJ01-2002) 4.13- 4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19-(RFJ01-2002) 4.13- 5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20-(RFJ01-2002) 4.13- 6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21-(RFJ01-2002) 4.13-7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22-(RFJ01-2002) 4.14- 1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RFJ01-2002) 4.15- 1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一.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载表2.防水工程(RFJ01-2002)5.1-1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1内容验收.-25-(RFJ01-2002) 5.2- 1 国度人防质监站监制水泥砂浆防水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载表。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京人防发〔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修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为确保人防工程维修质量达到相关标准,满足战时防空效能,由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备设施,战时使用的暖通、电气、给排水系统进行维修的质量监督管理。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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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
项目名称:
总建筑面积(m2)工程类别
人防工程编号角点坐标(详见示意图)人防建筑面积(m2)结构形式
人防室外口
及通道面积(m2)人防地面管理用房
面积
(m2)
平时用途战时功能抗力等级防化等级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地下层数地上层数人防所在层警报器位置防护单元数量(个)高点监控位置
工程内车位数(个)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号
工程地址区(县)街(乡)路号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人防工程现场核查内容及情况备注孔 1 防护密闭门型号:()樘
口防护
型号:()樘
型号:()樘2 防护门型号:()樘
3 密闭门
型号:()樘
型号:()樘
型号:()樘4 挡窗板
型号:()扇
型号:()扇5
防爆波悬板
活门
型号:()樘
型号:()樘
通风设备
6 进风口()个
7 排风口()个
8 柴油电站排烟口()个
9 自动排气阀门
型号:()套
型号:()套
10 密闭阀门
手电两用型号:()套
电动型号:()套
手动型号:()套
11 柴油电站排烟管有( ) 无()
12 测压装置()套
13 送风机型号:()台
14 排风机型号:()台
15 除湿机型号:()台
16 手电两用风机型号:()台
17 过滤吸收器
型号:()台
型号:()台
暖卫设备18 暖气有( ) 无()
19 给水系统有( ) 无()
20 排水系统有( ) 无()
21 水表型号:()台
22 厕所有( ) 无()
23 污水泵型号:()台
24 洗消间有( ) 无()淋浴喷头()个
电气25 照明有( ) 无()
26 电表型号:()台
27 发电机型号:()台
其它28 战备水箱有( ) 无()
29 专用货梯有( ) 无()
注:本表除签名和日期外全部要求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