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限制和排除,以保障诉讼公正、实现法律正义的一项重要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判决和裁定的不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的法律意识,纠正律师的不当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和演变过程。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加强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一些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获取、使用和适用进行限制和排除。
在犯罪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刑讯逼供和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排除,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违反证据收集规定和程序规定所获得的证据的排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证据的获取、保存、鉴定、运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证据是否非法进行综合评判和处理。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对非法证据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和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临时性排除和永久性排除两种形式。
临时性排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临时性排除,暂时不纳入证据认定范围,待相关争议得到解决后再确定是否采纳。
永久性排除是指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证据进行永久性排除,一旦被排除就不再作为证据使用。
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证据采取临时性或永久性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
从 国外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来 看 , 建立此 规则的理论基
础主要有三种 :
1 、虚伪排除理论 :即出于强 暴 、威胁 、利诱 等不 当或不合 理 的方 法所取得 的证据 ,因虚伪成分多 ,阻碍真实发 现的危 险性大 ,因而应人权保障理论 :即采 取非法 手段所收 集的证据 ,由于其 侵犯 了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或实体权 利 ,为了保 障人权 ,应 当予 以排除 。 3 、违法控制理论 :即排 除非法证 据主要是 为了保证 证据收 集过程 的正 当性 ,控制违法取证的行 为 ,而保证 司法活动 的公正性 。 综合上述三种理论我 们可 以知 道 ,每一 种理 论都 有其合 理性 的存 在 ,但在某些方面也存 在瑕疵 , 具体 而言:就虚伪排 除理 论而言 ,我觉 得此处的 “ 虚伪 ”只是一种推断 ,是建立在人在受到胁迫的情况 下,为 求 白保而不惜说谎 来缓解 目 前所遭受痛苦 的推断之上 ,进 一步考虑 ,在 这种理论下 ,若 是犯罪嫌 疑人 的供述与全案其他证据相结合 ,能构成完 整的证据链 即此 种供述 很明显 可能 是真 的,那 我 们是 否还应 当予 以排 除, 这是虚伪排 除理论所不能很好解答 的;再是人权保 障理 论 ,这应该 是许多国家建立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的主要理论基础 。随着现代社 会文 明 程 度的提高 ,个人 意识 的觉醒 和加强 ,对待犯罪嫌疑人 的态度也 有 了很 大改变 , 对 此类人 群的人权是否需要保护 ,答案是毋庸置疑 。但 当事实 真相的发 现与权利保 障发生 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取舍?这是需 要进一 步去考虑 的问题 ;再是违法控制理论 ,这是随着正当程序理论 的不断发 展 而产生 的 ,即我们不能 只顾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同样重要甚 至更为重 要 。同样在此种理 论下 ,当实体 正义 与程 序正 义发生 冲突 时 ,如何 取 舍 ?设想这样一种情况 ,仅仅是办案人员一个小小的失误或违法行 为而 导致 一个严重危及社会安全 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是否合理呢?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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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实现司法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改善我国的刑事司法环境,规范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集中规定了非法程序排除制度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对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可以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证据制度的完善是重点之一,而在证据制度的完善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重中之重。
第一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概念任何司法证明活动都必须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否则司法证明的正确就不能够被保障。
所谓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则。
【1】证据规则根据不同分类包括很多规则,而其中一项便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中的“非法”实际上应该是“非法取得的”这几个字的省略。
【2】所谓“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
“排除”的最初含义是指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取证后所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在刑事审判中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使用。
2、非法证据的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最初在美国建立,这一规则的建立是基于一种抑制理论。
所谓抑制理论就是抑制警察的违法行为,由此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和基本人权。
如果这一基础不存在,就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余地,这是我们研究这一制度的出发点。
抑制理论面临的最大理论困境,以卡多佐大法官提出的批评为代表:因为警察犯有错误,就使犯罪逍遥法外。
根据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说,如果抑制理论比放纵犯罪会带来更多的坏处的话,排除规则所带来的威慑效果就是微乎其微的。
在1961年Mapp v .Ohio一案中,美国最高院的多数派也同样做出了有力的回击:罪犯是会逍遥法外,但导致他被放纵的恰恰是法律本身。
如果任何事情比政府不守法律更会迅速地导致政府的毁灭……因此,政府是一个全能的教师,它以自身的作为来教育全体人民。
【3】“如果政府是一个法律的破坏者,那么,它必然会播下轻视法律的种子,它会诱使每个人变成仅仅适用自身的法律;它甚至会造成无政府状态。
”【4】至今,这被认为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最有力论证。
第二节、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主要模式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美国在基本权、权利救济机制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三者的关系方面,秉持的法例可以概括为:宪法权利法案规定了充分而周密的刑事程序基本权利,但缺乏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权利救济机制均由联邦最高法院确立、变更和发展。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美国,但其在美国的发展却始终伴随着质疑和批评。
这首先表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非宪法化”,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近年明确宣布“该规则是慎重的表现,但并非宪法的命令”。
一些美国学者从历史依据、威慑作用的效果、成本收益以及其他救济手段等角度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当性提出强烈质疑。
此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也逐渐转向保守的态度,首先表现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严格限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形,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严格限定在“可以最有效实现其救济目的的那些情形”。
其次,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判例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一系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原则,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大陪审团审理;二是确立了“善意”例外原则;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应于弹劾被告人的虚假证言;四是独立来源原则、最终必然发现原则以及稀释原则对“毒树之果”理论的限制。
2、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英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对抗诉讼模式和陪审制。
一般而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负责法律问题,而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问题。
但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如果特定的存在争议的事实问题是必须被确定的,法官为了确定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也可以单独就该事实问题做出决定。
这个程序就是“审判中的审判”。
“审判中的审判”程序,是指普通法系国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控辩双方对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发生争议时,法庭对相关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进行事先审查的专门程序。
在英国适用“审判中的审判”程序的具体情形主要有:确定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确定录像带的可采性;确定证人的资格;确定某项证据是都加以排除。
【5】英国“审判中的审判”程序通常包括如下程序:第一,一方当事人准备向法庭提出某项证据时,对方当事人表示异议的;第二,法官应当在做出证据可采性裁决之前审查该项证据,但是有非常特殊的情况除外;第三,在法官审查证据期间,陪审团应离开法庭;第四,在法官审查证据过程中,控辩双方都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据,或者请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除上述“审判中的审判”外,在英国正式的审判程序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要求控方律师证明被告人供述不属于强制排除的范围,并且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6】由此可见,尽管英国采用的是对抗制诉讼模式,但是其在审判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却采用的是“诉权启动”与“职权启动”相结合的程序启动方式。
另外,在对非法证据进行司法审查的适用阶段上,英国普通法除了在正式的审判程序中设定了专门的审判程序中设定了专门的“预先审核程序”或者“审判中的审判”程序之外,英国《1996年刑事诉讼和侦查法》还规定法官在审判前程序中有权排除非法证据。
根据英国《1996年刑事诉讼和侦查法》第31条(3)(a)和第40条(1)(a)的规定,在预审程序或者审前听证程序中,法官可以对非法证据是否排除问题作出裁定。
【7】3、德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德国有学者将证据的排除分为收集证据的禁止和使用证据的禁止,但德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只有136a 条第三款第二句话: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36a条第一、二款(例如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欺骗方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取得的供述,即使被告人同意也不得使用。
但法院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不能因为在取得证据的过程中产生错误就自动地排除该证据,而且排除证据并不会必然地减少违法取证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因此,在德国排除非法证据需满足四个条件:(1)违法取证行为必须损害了能从排除证据中受益的人(通常是被告人)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2)该证据除了使用违法手段外不能获取。
(3)证据的排除必须是为曾经被破坏的程序性规则服务的。
(4)证据的排除不能与根据“真实”事实处理案件这一最高利益相冲突。
【8】所以,在德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而且法庭也可以尽力纠正先前发生的程序错误,从而“挽回”有争议的证据。
4、日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由于日本刑事诉讼法在保留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有益做法;兼采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优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混合式诉讼模式。
其中,其起诉方式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故而其证据调查主要集中在法庭审判阶段,审判前程序一般不进行证据调查。
同时,在日本刑事诉讼中采用以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为基础的证据法理论,因而旨在解决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问题的证据调查程序是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之一。
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原则上应当依据当事人申请才能够进行证据调查;但是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
简言之,日本对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采用的是“依申请为主,依职权为辅”的调查程序启动模式。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9条规定,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对证据调查提出声明异议。
同时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应当以控方提供的证据违反法令或者不适当为理由,向法院提出排除控方提供的不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的声明异议。
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声明异议,应当在法庭调查证据时当场提出,并且要求其针对,每个行为、处分或者裁定简洁地说明理由。
对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声明异议,法院应当毫不迟延地当庭做出裁定。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异议声明不具备法定理由,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异议声明具备法定理由的,应当做出命令停止、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该被声明异议行为的裁定;如果法院认为以已经调查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为理由而提出的异议声明有理由时,应当裁定排除该证据的部分或者全部。
由于日本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传统,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除声明异议程序外,法官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并将经查证确实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部分或者全部裁定排除。
第三节、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早在1996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分别出台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相应的刑事规则,其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零星规定。
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因而实际上处于被“虚置”的状态。
然而,自2000年以来,伴随着数起刑事冤假错案的浮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司法机关在社会上的公信力直线下降。
为了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起草,联合发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到了2012年3月14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这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立法层面上正式的确立。
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等非法的方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以致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刑讯逼供认识不一。
例如,长时间的连续讯问是不是刑讯逼供?剥夺被讯问者正常的休息、饮食或者进行精神折磨是不是刑讯逼供?这些都可能存在争议。
法律在排除的手段上,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界定不准确,实践中不好把握。
因为常见的刑讯逼供,除了暴力殴打之外,有很多的其他隐蔽的形式,当前最普遍的莫过于不让睡觉,实践中,只要不动手打人,一般是不会被认定刑讯逼供。
或者用强光灯照眼睛,生病的不让吃药、以轻判引诱、重判恐吓、欺骗等。
刑诉法应该将常规刑讯的方式规定清楚,以杜绝其他的刑讯方式。
非法证据的排除,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刑讯逼供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可能要求过高,致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难以证明。
一些声称自己被“刑讯”的被告人往往只能说出自己被刑讯逼供,但是对其刑讯的人是谁(很多时候并不是询问干警,加上个别笔录还是事后编造的,笔录上记载的询问人也不一定就是当场的询问人),询问时间、甚至是询问地点都无法说清,给法庭调查带来很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