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经济法重点1-3
大学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包括考点)

第一章经济法绪论第一节经济法简介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学科何时产生。
西方国家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
为什么在此阶段产生,背景和理由: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其自身也有缺陷,市场机制有时也会失灵。
主要表现在:1、市场经济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2、市场调节带有明显的滞后性。
3、市场经济带有严重的不公性。
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失灵情况,以及“看不见的手”的局限性,政府从后台走上前台,从过去不干预经济转变为积极干预经济。
不论是美国的所谓“自由市场经济”,还是日本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都存在着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
政府怎样干预经济。
是采用行政手段,还是法律手段。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均采用法律手段。
即通过宏观经济立法,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和措施,政府只是基于公权力,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名义,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
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过程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建国后我国的经济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计划经济时期。
(1949-1978)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时期。
(1979-1991)市场经济时期。
(1992年至今)(二)加强经济立法的意义1、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2、加强经济立法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3、加强经济立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的含义:一是制定法律规范(制定规则),使政府和市场主体有章可循。
二是执行规则、违法必究。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第二节学习经济法有何实际意义一、掌握法律武器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做到依法办事。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主要面临两个陷阱:一是违法陷阱,招来坐牢和杀身之祸。
比如:合同诈骗;非法集资;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毒食品。
二是风险陷阱,签坏一个合同就可能拖垮一个企业。
经济法概论考核知识点(自考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第一章企业法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59页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60页3、法律的渊源。
60页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61页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61页6、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62页7、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62页8、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63页9、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63页10、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63页1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财产的管理。
64页12、合伙事物的执行。
64页13、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64页1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
64页15、入伙的责任。
64页16、退伙的种类。
65页17、各种退伙种类的法定情形。
65页18、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5页1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表现。
66页20、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66页21、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67页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68页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形式。
68页24、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69页2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69页2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情形。
70页第二章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73页2、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把公司分为: 74页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把公司分为: 74页4、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把公司分为: 74页5、母、子公司、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74页6、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类。
74页7、公司的成立日期和原则。
75页8、公司名称的构成。
75-76页9、公司的住所。
76页10、公司的合并形式。
76页11、公司的分立形式。
77页12、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指。
77页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78页14、公司清算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制度,包括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各章节的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概括。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经济法从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为宗旨,明确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推动经济发展。
第二章: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企业和个人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自由进行经济活动的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律体系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法律规范的总体,用于规范和管理市场经济。
第三章: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是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工具。
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法律规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公司是指由多个股东出资组建的法人实体,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程序、资本结构和治理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第五章: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除等法律规范,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六章: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学、艺术和技术领域创造的作品和发明创造,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处理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领域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以上是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的主要知识点汇总。
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律规范,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
经济法重点内容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概念: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不当技术联合,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存款准备金制度,政府采购,转移支付,划分市场行为,货币政策,垄断一、经济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权、责、利统一原则。
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及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的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爱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转移支付的概念是指政府或企业无偿地支付给个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的费用。
四、税法实体法要素,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税法实体法要素: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包括(1)税法主体(2)征税客体(3)税目与计税依据(4)税率(5)税收特别措施。
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1)增值税法(2)消费税法(3)关税法五、所得税独有的特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哪些,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税率所得税的特点: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其税基具有广泛性。
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复杂性。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税收负担的直接性。
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降低税率。
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抵扣应纳税额所得税。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税额抵免。
专项优惠政策。
六、财产税的概念和特点,哪些税属于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2013年12月山东财经大学金融二专《商业银行经营学》重点归纳

2013年12月山东财经大学金融二专《商业银行经营学》考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1、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以多种金融资产为其经营对象,能利用负债进行信用创造,并向客户提供多功能、综合性服务的金融企业。
2、银行监管是指政府和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进行包括开业管制、分支机构管制、业务管理、价格管制、资产负债表控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监控活动及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的总和。
3、流动性目标是指商业银行保持随时能以适当的价格取得可用资金的能力,以便随时应付客户提存及银行其他支付的需要。
4、银行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
5、贷款政策是指商业银行指导和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和控制贷款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和程序的总和。
6、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
7、银行资本充足性是指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同时,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所需新增资本的具体目的。
8、互换是交易双方或多方根据预先制定的规则,在一段时期内交换一系列款项的支付活动。
互换的定价9、票据发行便利(Note-Issuance Facilities,简称NIFs)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
(了解、会与其他业务区分)单选:一、商业银行的功能1.信用中介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功能。
商业银行发挥这一功能具有如下作用:(1)使闲散货币转换为资本。
(2)使闲散资本得到充分利用。
(3)续短为长,满足社会对长期资本的需求。
2.支付中介支付中介是商业银行的传统功能,借助于这一功能,商业银行成了工商企业、政府、家庭个人的货币保管人、出纳人和支付代理人。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名词解释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需要国家干预论”,也称“适当干预论”。
二、经济责任制的概念: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它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
三、企业的概念: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同时,它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四、市场准入的概念: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五、市场准入制度: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
包括一般市场准入制度和特殊市场准入制度六、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来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七、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产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八、产品的概念自然属性:“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
法律属性:“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
九、产品责任概念: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
)十、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要约的撤回。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https://img.taocdn.com/s3/m/1ff961e9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7d.png)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县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预算组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的涵义、调整对象和发展历程一、经济法的涵义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性公共性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性质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与客体(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规制关系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广告关系及价格关系等。
2、宏观调控关系计划关系、预算关系、税收关系、金融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法律规范、经济法主体与法律事实是前提条件法律事实: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
行为: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活动。
事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种类(一)概念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分类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3.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二、合伙企业的特征(一)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建立的基础.(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三)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调整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财产及企业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四、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补充——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财产份额的转让(1)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外部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份额的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提出异议撤销委托3.合伙企业事务的表决(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办法,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a.改变合伙企业名称;b.改变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c.分合伙企业不动产;d.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行为的限制1.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自我交易: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承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的禁止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合伙企业债务(1)、对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内部——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入伙、退伙1.入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地位的行为.(1)程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 、自愿退伙条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2 、通知退伙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4 、除名退伙条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五、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 、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 、有书面合伙协议;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限合伙人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合伙企业形式及合伙人性质的变化1.合伙企业形式的变化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合伙人性质的变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一)解散原因(二)清算1.清算人2.清算人的事务3.清算人的义务4.财税分配公司法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由股东共同出资组成,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1、营利性—公司的基本属性1)不仅是指其自身的盈利,并且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
2)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
2.法人性------独立性1)有自己的名称;2)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和组织机构;3)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4)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3.社团性社团法人:二人以上集合组成的法人,成立目的是谋求全体成员的利益。
一人公司是否对公司的社团性提出挑战二、公司的分类(一)按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二)按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人合公司——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资合公司——以资本的结合为信用基础人合兼资合公司——既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也取决于公司财产信用(三)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凡是具有本国国籍,其公司行为受本国公司法调整的公司即为本国公司。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凡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即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是指具有不同国籍的数个公司混合组成的公司集团。
(四)按公司从属关系的不同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控制权的公司。
子公司——其资本或股份的大部为另一公司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要受其制约的公司。
(五)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1.本公司——又称总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
2.指从业务上、组织上接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比较——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同异同——都属于基础公司的下属公司异:主体资格不同(子:法人分:分支机构,非法人)财产关系不同(子:独立的财产分:财产属于本公司)意志关系不同(子:独立意志分:被本公司管理)财产责任不同(子:独立承担分:本公司承担)三、公司法概述(一)概念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和部分经营关系(三)特征1. 内容上—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2. 体例上—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3. 规范性质上—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4. 确认的规则上—国际性的国内法四、公司的设立与成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又称公司的开办,是指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
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二)特征设立主体是发起人;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设立行为的内容因公司种类不同而不同。
(三)公司成立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
二者的联系:设立是成立的前提,成立是设立的继续或后果。
公司设立并不当然导致公司的成立。
五、公司的章程(一)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二)意义1.是公司设立时必须提交的书面文件,即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